第四条 光伏、风电资源开发管理主要包括规划管理、开发
权授予、项目审批、监督管理等方面。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五条 光伏、风电发展规划包括全省光伏、风电发展规划
和市(州)光伏、风电发展规划。规划应与区域规划以及土地利
用、林业、农业、水利、交通、电力等其他专项规划衔接和协调。
第六条 省能源局组织开展光伏、风电资源普查,根据国家
发布的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和资源普查成果统一组织全省光伏、
风电发展规划编制和管理,并会同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审定市
(州)光伏、风电发展规划。
第七条 市(州)能源主管部门按省能源局统一部署,负责
组织本行政区域光伏、风电发展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市(州)光
伏、风电发展规划应符合全省光伏、风电发展规划。市(州)能
源主管部门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规范要求编制本地
区光伏、风电发展规划,同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林草等
部门出具用地、用林(草)、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等意见,
经技术归口管理单位审查后,上报省能源局审定。
第八条 省能源局组织编制光伏、风电资源开发的配套电网
规划。电网企业按照网源协调、适度超前的原则,落实电网接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