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河南省开展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交易工作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及《能源法》有关规定,健全绿色低碳发展机制,推进河南省绿证交易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全覆盖工作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3〕104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绿色电力证书与节能降碳政策衔接大力促进非化石能源消费的通知》(发改环资〔2024〕113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交易规则的通知》(国能发新能规〔2024〕6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河南省内生产的风电(含分散式风电)、太阳能发电(含分布式光伏发电)、常规水电、生物质发电、地热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电量对应的绿证核发、交易及相关管理工作。第三条绿证是我国可再生能源电量环境属性的唯一证明,是认定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消费的唯一凭证。按照国家要求,绿证核发由国家统一组织,交易面向社会开放,价格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全生命周期数据真实可信、防篡改、可追溯。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负责落实国家关于绿证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我省绿证交易相关制度和细则,加强绿证交易与能耗双控、碳排放管理等政策衔接,推动绿证交易工作有序推进。第五条省电力公司、省电力交易中心按职责分工,配合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做好可再生能源项目建档立卡及绿证交易工作,为绿证核发、交易、应用、核销等提供数据和技术支撑,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省电力公司还应按相关规定,做好参与电力市场交易补贴项目绿证收益的补贴扣减。第六条绿证交易主体包括卖方和买方。卖方为已建档立卡的发电企业或项目业主,买方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买方和卖方应依照本规则合法合规参与绿证交易。交易主体可委托代理机构参与绿证核发和交易。第三章绿证账户与核发第七条交易主体应在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建立唯一的实名绿证账户,用于参与绿证核发和交易,记载其持有的绿证情况。其中:卖方在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完成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建档立卡后,在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注册绿证账户,注册信息自动同步至各绿证交易平台。买方可在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或任一绿证交易平台注册绿证账户,注册相关信息自动推送至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并生成绿证账户。第八条建档立卡的对象是已投运并网的风电、太阳能发电、常规水电、生物质发电、地热能发电等项目,包括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自发自用类项目。第九条建档立卡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所在地、项目业主、核准(审批、备案)时间、装机容量、并网时间、项目运行状态等信息。第十条建档立卡工作主要采取自主建档立卡和批量归集建档立卡相结合模式,部分也可由电网企业或代理机构代为推动。优先支持通过批量归集方式完成可再生能源项目建档立卡工作。第十一条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建成并网一个月内,项目业主完成建档立卡信息填报,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在项目业主信息填报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审核及推送至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第十二条省电力公司按自然月归集新增可再生能源并网项目信息,以及自然人户用光伏发电项目相关信息,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每月定期推送至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省电力公司、省电力交易中心负责归集数据、信息工作,实现相关信息同步动态更新,形成全面、准确的可再生能源项目档案信息、电量信息。第十三条对于集中式新能源项目,经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批量推送至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对于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和自发自用项目,推动项目在计量设备满足规范的基础上,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批量推送至国家。对于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计量设备满足相关规范的基础上,由省电力公司或代理机构代为推送,也可由业主自主推送建档立卡。对于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采用省电力公司推送数据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