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达峰碳中和政策法规汇编(2023年11月刊)》VIP专享VIP免费

政策法规汇编 11 月刊
声明
2020 年 9 月 22 日,习近平主席在第 75 届联合国大会上宣布,中国力争在 2030 年前二
氧化碳排放达到峰值,努力争取在 2060 年前实现碳中和目标。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以
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经过深思熟虑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事关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和
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便于学习和领会碳达峰、碳中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内涵
及意义,河北碳排放权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碳排放权服务中心”)将 2023
年 11 月 1 日至 11 月 30 日的相关文件进行梳理、编目,汇编成册。
我们出于公益目的,编撰本汇编供业界同仁研习阅读,欢迎转发分享给其他需要的人
员。本汇编因收纳相对全面完整,编目清晰合理,亦不失为即用即查的便捷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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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传播。如果您对其中部分内容有版权声索主张,或者对完善改进本汇编有宝贵意见,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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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践行绿色低碳节约资源的工作生活方式,本汇编仅发行电子版,不印制纸质版。
河北碳排放权服务中心
政策法规汇11 月刊
往期发布 精选内容
1、一文了解什么是 EATNS 碳管理体系?适用于哪些行业?有什么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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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文了解 ESG 到底是什么?有什么作用?披露标准有哪些?如何做 ESG 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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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文了解国际绿证 I-REC 的开发条件、注册、签发及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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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海洋碳汇核算方法》正式实施!海洋碳汇如何核算?是否已纳入全国碳市场?
https://mp.weixin.qq.com/s/F4o0LQ_culb7DreQQJYXtw
5、一文了解产品碳足迹的概念、核算方法、评估流程以及与碳标签、CBAM 的联系
https://mp.weixin.qq.com/s/xti9qGDSmClDvP_G3XAJ-A
6、一文了解碳标签的概念、分类、对于企业发展的意义以及与碳足迹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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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一文了解什么是碳盘查?有哪些好处和作用?与碳核查、碳足迹有哪些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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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一文了解林业碳汇的开发条件、开发流程、收益、市场行情及交易原理
https://mp.weixin.qq.com/s/Z27IVRaAyQR-Y2t5qHPT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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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一文了解国内绿证最新核发范围、交易平台、交易方式及交易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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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汇编11月刊声明2020年9月22日,习近平主席在第75届联合国大会上宣布,中国力争在2030年前二氧化碳排放达到峰值,努力争取在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目标。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经过深思熟虑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事关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便于学习和领会碳达峰、碳中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内涵及意义,河北碳排放权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碳排放权服务中心”)将2023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的相关文件进行梳理、编目,汇编成册。我们出于公益目的,编撰本汇编供业界同仁研习阅读,欢迎转发分享给其他需要的人员。本汇编因收纳相对全面完整,编目清晰合理,亦不失为即用即查的便捷工具。友情提示:请勿出于商业目的,对本汇编进行掐头去尾、移花接木的改编、复制或滥用传播。如果您对其中部分内容有版权声索主张,或者对完善改进本汇编有宝贵意见,敬请联系我们:Consult@hbeex.com.cn或0311-83506837。为践行绿色低碳节约资源的工作生活方式,本汇编仅发行电子版,不印制纸质版。河北碳排放权服务中心政策法规汇编11月刊往期发布精选内容1、一文了解什么是EATNS碳管理体系?适用于哪些行业?有什么作用?https://mp.weixin.qq.com/s/Vj0LpqHP2Q2CnVdB3RTVXQ2、一文了解ESG到底是什么?有什么作用?披露标准有哪些?如何做ESG评级?https://mp.weixin.qq.com/s/XPgWoXDfF3Ls_kLcqdwPFA3、一文了解国际绿证I-REC的开发条件、注册、签发及收益https://mp.weixin.qq.com/s/TzNTROGKv2dfYCADOJiTRw4、《海洋碳汇核算方法》正式实施!海洋碳汇如何核算?是否已纳入全国碳市场?https://mp.weixin.qq.com/s/F4o0LQ_culb7DreQQJYXtw5、一文了解产品碳足迹的概念、核算方法、评估流程以及与碳标签、CBAM的联系https://mp.weixin.qq.com/s/xti9qGDSmClDvP_G3XAJ-A6、一文了解碳标签的概念、分类、对于企业发展的意义以及与碳足迹的关系https://mp.weixin.qq.com/s/Pl5uFxH18Ak2NLTKxQ8Otg7、一文了解什么是碳盘查?有哪些好处和作用?与碳核查、碳足迹有哪些区别https://mp.weixin.qq.com/s/k0zx6FOV9AKpYgV1KklfVA8、一文了解林业碳汇的开发条件、开发流程、收益、市场行情及交易原理https://mp.weixin.qq.com/s/Z27IVRaAyQR-Y2t5qHPTUA9、一文了解碳市场配额是什么?如何进行分配、清缴及交易?https://mp.weixin.qq.com/s/MY1VUbpk4V1weSy90J0dJQ10、一文了解国内绿证最新核发范围、交易平台、交易方式及交易收益https://mp.weixin.qq.com/s/eBx_OviYfftpT9fuBFw4iQ政策法规汇编11月刊目录第一编中央文件............................................................................................................................11.1国务院关于《支持北京深化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建设工作方案》的批复..............................................................................................................................................1第二编生态环境部文件..............................................................................................................112.1生态环境部等11部门关于印发《甲烷排放控制行动方案》的通知......................112.2国家气候战略中心发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规则(试行)》《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设计与实施指南》........................................................................................162.3北京绿色交易所发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和结算规则(试行)》................29第三编国家各部委文件..............................................................................................................343.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碳达峰试点建设方案》的通知............................343.2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日用玻璃行业规范条件(2017年本)》...........................423.3关于对国家标准《温室气体产品碳足迹量化要求和指南》(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503.4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的意见........................863.5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全国工商联关于强化金融支持举措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通知90第四编河北省文件......................................................................................................................944.1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支持钢铁行业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944.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若干措施的通知............98政策法规汇编11月刊第一编中央文件1.1国务院关于《支持北京深化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建设工作方案》的批复国函〔2023〕130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商务部:你们关于支持北京深化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建设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支持北京深化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建设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请认真组织实施。二、《工作方案》实施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推动发展和安全深度融合,充分发挥我国超大市场优势,提升服务领域贸易投资合作质量和水平,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开展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先行先试,为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作出贡献。三、北京市人民政府要立足首都城市战略定位,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加强对《工作方案》实施的组织领导,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精心组织,大胆实践,深化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建设,在努力构建高标准服务业开放制度体系、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等方面取得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更好为全国服务业开放创新发展发挥引领作用。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支持北京深化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建设。商务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协调推进,组织开展督促和评估工作,确保《工作方案》各项改革开放措施落实到位。五、需要暂时调整实施相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的部分规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方案》相应调整本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工作方案》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北京市人民政府、商务部要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附件:支持北京深化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建设工作方案国务院2023年11月18日(此件公开发布)—1—政策法规汇编11月刊附件支持北京深化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建设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北京深化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以下简称综合示范区)建设的决策部署,促进服务业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推动发展和安全深度融合,充分发挥我国超大市场优势,立足首都城市战略定位,深化综合示范区建设,更好发挥对全国服务业开放创新发展的引领作用,提升服务领域贸易投资合作质量和水平,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为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作出贡献。(二)基本原则坚持守正创新。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高水平对外开放。围绕综合示范区建设目标任务,持续开展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服务业开放探索,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促进现代化建设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强化示范引领。聚焦制度创新,立足服务业开放创新发展实际,精准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加强服务领域规则建设,探索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构建高标准服务业开放制度体系,更好发挥对全国服务业开放创新发展的引领作用。立足北京“四个中心”功能定位,加快要素合理流动和高效集聚,构建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高水平对外开放平台,打造全国高质量发展的新动力源,推动形成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区域经济布局。深化系统集成。服务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坚持系统思维和问题导向,统筹政策与服务、准入与准营、“边境上”与“边境后”、贸易投资与人才智力引进,推进服务业全产业链、全环节改革开放,优化产业发展整体生态。深化电信、健康医疗、金融、文化教育、专业服务等优势产业、重点行业改革开放,培育新兴业态,丰富应用场景,拓展发展路径,构建优质高效的服务业新体系,塑造国际合作和竞争新优势。加强风险防控。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着力构建高效协同的服务业监管体系、保障产业安全的风险防控体系。坚持先立后破,制定完善重点产业开放实施方案和监管措施,进一步完善文化、金融、生物、数据流动等重点领域的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及管控处置机制,提升开放监管能力,增强风险防控能力,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底线。—2—政策法规汇编11月刊二、主要任务(一)推进服务业重点领域深化改革扩大开放1.电信服务领域。研究建设国家新型互联网交换中心。在北京取消信息服务业务(仅限应用商店,不含网络出版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仅限为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等增值电信业务外资股比限制,研究适时进一步扩大增值电信业务开放。2.健康医疗服务领域。支持符合条件的外籍及港澳台医生在京开设诊所。探索对干细胞与基因领域医药研发企业外籍及港澳台从业人员的股权激励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开展干细胞等临床试验。支持干细胞与基因研发国际合作。促进在京港澳企业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服务便利化。对在京注册企业在我国境内获得上市许可的创新药械(大型医用设备除外),在指定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求“随批随进”。支持在京建立临床急需进口药械审批绿色通道。推动真实世界数据在医疗技术领域研究中的应用。建立生物医药前沿领域多部门全流程协同监管体系。加快无疯牛病疫情禁令国家(地区)牛黄等牛源性中药材风险评估和检疫准入,服务中医药健康产业发展需求。依托全国统一医保信息平台电子处方中心开展处方流转。探索健康医疗数据共建共享新模式,进一步加强临床医疗数据标准化和院际开放互通。深化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国家综合创新试点,推广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试点成果,支持康复辅助器具研发运用对外合作,推动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搭建中医药国际综合服务平台,建设中医药线上交易平台,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以我国加入药品检查合作计划(PIC/S)等为契机,推动有条件的企业高质量参与共建“一带一路”等国际合作,助力创新药品“走出去”。3.金融服务领域。对境外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的投资者、跨境金融服务提供者提交的要件完整且符合法定形式的金融业务相关申请,金融管理部门按照内外一致原则,在收到申请后120天内作出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如不能如期作出决定,应立即通知申请人并争取在合理期限内作出决定。探索支持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账户独立、风险隔离的前提下,向境外发行合理规模的人民币计价的资产管理产品。支持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与各类金融机构开展市场化合作,依法依规为被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建立不动产、股权等作为信托财产的信托财产登记机制。4.文化教育服务领域。研究延续支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落实支持中国文物回流相关税收政策。支持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引进优秀境外影视作品,优化和规范对重点网络视听平台的管理与服务。将外商投资设立演出场所、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的审批权下放至区级。支持外商独资设立经营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强化多部门、跨区域会商评估,强化正向引导,构建完善文化领域全流程闭环管理和综合治理体系。5.专业服务领域。允许境外符合条件的个人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期货交易咨询业务。动态完善境外职业资格证书认可清单,健全配套支持政策。依法依规探索推进京港澳专业服务机构共建合作,建立港澳专业人士来京对接服务机制。引进高品质国际会展,积极申办—3—政策法规汇编11月刊国际组织年会和会展活动,打造一批有国际影响力的会展品牌,建设国际会展之都。(二)探索新兴业态规则规范6.推动构建数字经济国际规则。支持北京建设国际信息产业和数字贸易港,加强数字领域国际合作,推动相关国际规则制定,争取在数据跨境传输、数字产品安全检测与认证、数据服务市场安全有序开放等方面实现互惠互利、合作共赢。试点推动电子签名证书跨境互认和电子合同跨境认可机制,推广电子签名互认证书在公共服务、金融、商贸等领域应用。支持北京参与制定数字经济领域标准规范,探索人工智能治理标准研究与规则建设,参与相关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制定。深入推广数据安全管理认证等安全保护认证制度。利用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中关村论坛、金融街论坛、全球数字经济大会等平台,支持北京加强与《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成员方在数字身份、数字包容性、网络安全、金融科技、物流等方面的合作和交流。7.推动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支持北京积极创建数据基础制度先行区,推动建立健全数据产权制度、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制度、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制度、数据要素治理制度。壮大北京国际数据交易联盟,健全交易标准和市场运营体系,推进数据托管服务试点。推动完善数据权属登记和数据资产评估机制,探索将数据资产纳入资产管理体系。制定数据交易标准合同指引,出台数据交易负面清单和谨慎清单。加大公共数据开放力度,完善第三方多元主体开发利用数据机制,探索建设安全可信的数据共享空间,鼓励多方公共数据导入和融合应用。扩大面向北京市具备数据加工处理和分析能力的经营主体范围,免费提供知识产权标准化数据,降低数据再加工成本,助力建设世界一流知识产权数据库。在国家数据跨境传输安全管理制度框架下,开展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个人信息保护认证工作,探索形成既能便利数据流动又能保障安全的机制。推动建设数据跨境服务中心与技术服务平台,探索提供安全治理、监测审计、体系认证等全链条第三方服务。支持设立跨国机构数据流通服务窗口,以合规服务方式优先实现集团内数据安全合规跨境传输。探索制定自动驾驶、生物基因等行业数据分类分级指南和重要数据目录,以重点领域企业数据出境需求为牵引,明确重要数据识别认定标准,做好数据安全保护支撑。深化运用金融科技创新监管工具,充分发挥数字技术和数据要素作用,提升金融科技守正创新能力和惠民利企水平。聚焦自动驾驶、数据交易等业务场景开展全链条“沙盒监管”和包容创新运用。8.优化金融服务模式和管理手段。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北交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上市的中小企业发展,探索完善普惠金融政策业务考核体系,进一步优化中小企业融资环境。支持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结合创新型中小企业特点优化金融产品和服务,围绕企业科技研发、技术引进、投资并购等关键环节开发信贷、担保、供应链金融等专项业务,适度放宽对北交所上市企业贷款融资的担保要求。研究并适时推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积极推进北交所对外开放工作。鼓励证券公司、—4—政策法规汇编11月刊专业服务机构依托北交所、新三板开展业务,参与服务中小企业全生命周期发展。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境外保险公司直接发起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京落地。规范发展金融科技,探索优化金融机构在京设立金融科技公司流程,加快金融科技企业落地效率。支持在京探索数字人民币在税费征缴等公共事业领域的应用。鼓励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发起设立供应链金融领域投资基金。优化创业投资机构的设立和资金退出机制。依法依规支持北京区域性股权市场发挥认股权综合服务功能,面向私募基金等探索开发认股权相关产品等。支持符合条件的消费金融、金融租赁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允许真实合规、与外国投资者投资相关的所有资金依法依规自由汇入、汇出且无迟延。推动北京大数据平台与金融城域网、金融综合服务网数据共享和业务联动,扩大政府部门与金融机构数据共享、系统互联互通覆盖面。9.促进金融服务绿色低碳循环经济发展。培育和丰富绿色金融体系。支持国内外绿色金融标准认证及评级机构在京发展。支持北京绿色交易所建设全国统一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中心,逐步丰富交易产品种类。完善企业碳账户体系,优化与碳排放量挂钩的环境权益价格发现机制。推动有条件的金融机构不断提高环境信息披露水平。完善统计、信用体系,支持、推动绿色金融发展。推动绿色金融标准制定和执行,探索开展与国际接轨的绿色债券评级等标准应用,鼓励信用评级机构开展绿色债券评级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和企业赴境外发行绿色债券。提升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等绿色金融专业服务能力。推动包括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在内的各类绿色资产交易。支持北京探索环境、社会和治理(ESG)评价标准制定工作,支持企业自愿遵循环境领域与国际通行标准和指南相一致的企业社会责任原则。(三)优化贸易投资制度安排10.探索与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相适应的规则体系。梳理调整与外商投资准入等负面清单不相适应的地方性法规。积极组织相关单位开展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及时总结标准化创新实践成果,制定与国际接轨的服务业国家标准。在跨境服务贸易中,探索引入服务贸易代理、境外公司主动申报税款缴纳等新模式,提升服务贸易跨境资金结算便利化水平。11.持续降低贸易成本和壁垒。支持北京建立贸易监管便利化工作联席会议机制。海关预裁定申请人在预裁定所依据的法律、事实和情况未发生改变的情况下,可向海关提出预裁定展期申请,海关在裁定有效期届满前从速作出决定。除出于人体健康或安全考虑外,对仅颜色深浅不同或香味存在差异的进口普通化妆品不作重新测试或重新评估。探索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与主要贸易伙伴国开展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推动贸易单证电子化传输。拓展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特色功能,增设服务贸易板块。支持北京和DEPA成员方在无纸贸易方面试点开展合作。支持拓展与欧美等地客货运航线。支持开展民营企业低轨卫星出口业务试点。12.优化跨境贸易监管服务模式。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代理进口经安全风险评估的细胞—5—政策法规汇编11月刊与基因治疗产品和临床急需药品。支持在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建立罕见病药品保障先行区,探索进口未在国内注册上市的罕见病药品,由特定医疗机构指导药品使用。试点实施部分再制造产品按新品进口监管。探索对在京注册、通过海关高级认证且为高新技术企业进口自用的,列入海关法定检验的设备和料件(动植物及其产品、卫生检疫特殊物品等涉及检疫的货物,成套设备、旧机电、医疗器械、特种设备等质量安全风险较高的货物除外),试行采用“合格保证+符合性验证”的检验监管模式。支持合规制度运行良好的企业对特定两用物项申请通用许可,实现一次办理、一年内多批次进出口。对允许列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进境展览品(药品除外),在展览结束后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符合条件的可按照跨境电商网购保税零售进口商品模式销售。推进北京双枢纽空港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推动与津冀货运平台系统对接,实现跨境贸易全链条数据共享,深化数字口岸建设。13.提升资金跨境流动便利度。探索优化资本项目下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缩减企业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负面清单。探索优化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与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企业余额管理模式,简化外汇登记手续。推进外债登记管理方式改革,探索由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外债登记。推进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深化本外币合一银行结算账户体系试点,持续扩大参与银行范围。扩大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探索优化额度管理,提升资金池效能。支持区内企业进口支付的人民币在境外直接购汇后支付给境外出口商。探索扩大以境外机构境内结算账户(人民币NRA账户)发放境外人民币贷款和开展境内证券投资业务的适用范围。允许银行向境外机构发放贸易融资贷款,以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外汇NRA账户)、离岸账户(OSA账户)等接收。研究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免于外汇登记。提升资本金账户便利度,允许使用电子快捷方式开展收支业务。创新发展新型离岸国际贸易,鼓励银行探索优化业务真实性审核方式,提高诚信合规企业贸易结算便利化水平。14.支持企业“走出去”。支持“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建设,打造国家对外科技合作创新高级别平台。支持在京建设数字丝绸之路经济合作试验区。支持在京成立绿色丝绸之路建设专业组织。鼓励北京进出口环境产品和服务,开展与环境产品和服务相关的双边及多边合作项目。继续实施“一带一路”卫生健康国际合作项目和世界卫生组织合作中心品牌项目。完善企业“走出去”综合服务,推动对外投资电子证照应用推广,优化京企“走出去”综合服务平台,设立投资促进站点,加快培育世界一流的境外投资专业机构。(四)完善公共服务政策环境15.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快数字政府建设,在重点园区率先实现高频政务服务事项100%全程网办,新业态、新模式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最多跑一次”。在已制定强制性标准等领域,探索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审批改备案、告知承诺制。打造外商投资一站式服务体系,探索制定重点领域投资指引,为高频事项提供综合服务和办事指南。促进更—6—政策法规汇编11月刊多电商平台便捷利用专利权评价报告。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全覆盖,加强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支持北京积极参加市场监管总局与境外竞争执法机构开展的交流合作。16.建设创新成果转化运用体系。支持成立科技类国际标准组织和产业联盟组织。搭建检验检测公共服务平台。支持设立北京文化创意版权服务机构,探索创新作品创作过程版权保护,优化版权登记服务。开辟创新药发明专利保密审查绿色通道。发挥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作用,为创新主体提供知识产权保护一站式综合服务。研究探索在重点前沿科技领域建立专利池市场化运营机制。发挥国家级运营服务平台作用,完善专利开放许可运行机制,打造综合性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枢纽平台。构建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专业服务机构共同参与的知识产权评估机制。探索优化完善知识产权融资模式,深化知识产权保险服务体系建设,鼓励保险机构拓展海外知识产权保险等服务。优化著作权及专利权质押登记流程,简化企业融资手续。优化技术出口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制度。建立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区域协同工作机制,推进京津冀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一体化。对于进口、分销、销售或使用大众市场软件(不包括用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软件)及含有该软件产品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转让或获取企业、个人所拥有的相关软件源代码作为条件要求。17.创新人才全流程服务管理模式。便利引进人才签证办理,为短期来华科研等提供签证便利。为持有居留许可的外籍专家入出境提供通关便利。允许在京外商投资企业内部调动专家的随行家属享有与该专家相同的停居留期限。对拟在京筹建分公司或子公司的外国企业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签发2年以内有效的签证或居留许可,且允许随行家属享有与其相同的停居留期限。在全市范围推广外国人工作许可、工作类居留许可“一口受理、并联审批”。持有效签证或居留许可拟在京工作的外籍高端人才可在境内直接办理工作许可。支持在京高等学校国际学生按有关规定勤工助学。探索建设外籍人才办事“单一窗口”,推动跨部门一站式办理、跨地区信息互通互认。推动在京成立国际人才合作组织。优化在京外籍人才薪资收入汇出业务办理模式。18.构建公平透明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通过需求调查或前期设计咨询能够确定详细规格和具体要求、无需与供应商协商谈判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采用招标方式采购。采购人如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政府采购,在公告成交结果时应说明采用该方式的理由。便利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中国政府采购网北京分网作为单一电子门户提供包括中小企业认定事项在内的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全部信息,尽可能向中小企业免费提供招标文件,并通过电子方式或其他新型信息通信技术开展采购。采购人在制定、采用或适用技术规格时,可以促进自然资源保护或环境保护为目的。如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行为提出质疑,鼓励采购人与供应商通过磋商解决质疑;采购人应对相关质疑给予公正和及时考虑,且不损害该供应商参加正在进行的或未来进行的采购以及投诉或寻求法律救济的权利,并将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开。建立健全涉及政府采购投诉解决前的快速临时措施,以保护提出投诉的供应—7—政策法规汇编11月刊商参加采购的机会,并确保采购人遵守政府采购规定。如采取临时措施对包括公共利益在内的有关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后果,则可不采取行动;不采取行动的合理理由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供。(五)强化权益保护机制19.打造一流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优选地。打造面向全球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坚持高标准建设北京国际商事法庭,坚持高水平运行北京国际商事纠纷一站式多元解纷中心,打造国际商事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的北京样板。完善域外法查明平台,明确涉外纠纷法律适用规则指引。支持国内外商事仲裁机构、商事调解组织等在京发展。支持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组织做大做强。研究探索授权仲裁庭作出临时措施决定并由法院依法执行的制度。推进仲裁机构体制机制改革,优化法人治理结构,探索专业领域仲裁规则。支持仲裁机构人才队伍国际化建设,给予仲裁机构聘请的外籍工作人员签证便利。建立完善涉外律师人才库。20.完善争议解决机制。探索制定临时仲裁庭仲裁涉外纠纷的规则。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建立涉外商事案件专业调解前置机制。鼓励外籍及港澳台调解员参与涉外纠纷解决。支持仲裁机构与法院、行业管理部门合作,建立专业领域仲裁案件专家咨询、信息通报以及资源共享机制。强化诉讼与仲裁、调解、公证、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等非诉讼方式有机衔接。21.优化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探索建立分级分类的数据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探索开展数据知识产权工作试点。积极参与并推动标准必要专利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研究与完善。开展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依法保护国外地理标志的意译、音译或字译,并适用法定救济程序。加强对遗传资源的专利保护,试点实施生物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制度及跨部门信息共享制度。建立跨区域、跨部门知识产权联合执法协调机制,促进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有效衔接,健全联合惩戒机制。优化知识产权司法资源配置,加大案件繁简分流、诉调对接、在线诉讼等工作力度。对经营主体提出的知识产权相关救济请求,在申请人提供可合理获得的证据并初步证明其权利正在受到侵害或即将受到侵害后,依照有关法律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积极参与知识产权信息国际交流,与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平台实现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完善海外知识产权重大事件快速响应和纠纷信息通报研判机制,加强知识产权风险预警和纠纷应对指导服务。(六)健全风险防控体系22.建设风险防控协同监管体系。深入贯彻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落实好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出口管制、网络安全审查、文化产品进口内容审查、反垄断审查等各项管理措施,强化风险防范化解,细化防控举措,建立完善与高标准经贸规则相匹配的风险防控体系。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完善监管规则,创新监管方式,加强协同监管,健全权责明确、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简约高效的监管体系,统筹推进市场监管、质量监管、安全监—8—政策法规汇编11月刊管、金融监管等。支持北京依法依规归集有关领域公共数据和部门管理数据,探索建立外商投资信息共享机制,依托信息技术创新风险研判和防控手段,不断增强风险处置能力。23.加强重点领域风险防范。完善文化领域安全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常态化风险防控机制,准确把握风险挑战,加强风险研判和安全预警,推进联合巡查,加强执法检查,持续深入开展文化领域风险排查,精准防控风险隐患,筑牢文化安全底线。健全金融风险防控机制,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加快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监管体系,形成金融风险预警预防和化解工作合力。坚持金融业务持牌经营和同类业务同等监管要求,加强对非法金融活动的治理,保障金融有序竞争,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完善金融风险应急预案,探索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防范化解风险,逐步建立风险准备金、投资者保护基金等风险缓释制度安排,强化地方金融机构风险处置和退出机制。压实政府部门、金融机构、金融机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等各方责任,加强属地和监管部门工作协同,推进金融领域管理信息共享、监管协作和跨境风险处置合作。加强生物安全管理,防范生物安全风险,加强人类遗传资源安全与生物资源安全联防联控,强化对人类遗传资源和生物资源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等活动的监管,提升生物技术研究和开发应用活动的风险防控和应急预警能力。深化健康医疗安全监管,深入推进监管技术手段创新,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提升风险防御、预警、处置能力,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动态监督监测。属地监管部门全面落实全过程管理要求,健全完善药品和医疗器械全过程追溯体系,实现药品和医疗器械来源可溯、去向可追、风险可控、责任可究。完善企业境外安全和权益保护联动工作机制。建立数据安全监管体系,建立健全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信息共享、监测预警、应急处置机制。三、组织实施坚持和加强党对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建设的全面领导,加强与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全球数字经济标杆城市建设、国家高水平人才高地建设联动,助力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促进营商环境优化。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的系列工作方案等各项政策措施继续实施,遇有与本工作方案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工作方案规定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工作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加强人才培养和高素质专业化管理队伍建设,构建精简高效、权责明晰的综合示范区管理体制,扎实推进各项措施落实;要建立完善制度创新机制,鼓励大胆试、大胆闯;要加强安全评估和风险防范,提升重大突发事件应对水平;对相关产业开放、审批权下放事项,要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监管措施,实现相关工作有序推进。商务部要加强统筹协调,组织开展成效评估工作,指导落实试点任务,支持北京总结成熟经验并及时组织推广。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给予积极支持,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改革开放措施落实到位。需要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的部分规定的,按规定—9—政策法规汇编11月刊程序办理。涉及港澳服务及服务提供者的单独政策优惠措施纳入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框架下实施。对深化综合示范区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北京市人民政府和商务部要及时进行梳理和研究,不断调整优化措施,重大事项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10—政策法规汇编11月刊第二编生态环境部文件2.1生态环境部等11部门关于印发《甲烷排放控制行动方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经国务院同意,现将《甲烷排放控制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生态环境部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应急管理部国家能源局2023年11月7日(此件社会公开)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3年11月7日印发甲烷排放控制行动方案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落实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战略,强化大气污染防治与甲烷排放控制协同,科学、合理、有序控制甲烷排放,制定本行动方案。一、面临形势甲烷是全球第二大温室气体,具有增温潜势高、寿命短的特点。积极稳妥有序控制甲烷排放,兼具减缓全球温升的气候效益、能源资源化利用的经济效益、协同控制污染物的环境效益和减少生产事故的安全效益。近年来,我国在甲烷资源化利用方面取得一定成效,但甲烷排放控制仍然面临统计监测基础较为薄弱、法规标准体系尚不完备等问题,技术和—11—政策法规汇编11月刊管理能力亟待提高,需要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切实提升甲烷排放统计核算、监测监管等基础能力,全面有序推进甲烷排放控制工作,积极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全球治理。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部署,坚持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协同推进,坚定不移实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战略,坚持系统观念,处理好减排和发展、安全的关系,以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为引领,以夯实基础能力为关键,以高效利用、技术创新、协同控制为手段,加快形成甲烷排放监管体系,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有力有序有效控制甲烷排放。(二)工作原则。坚持统筹协调。坚持系统观念,强化资源化利用和源头控制,加强减污降碳协同治理。统筹谋划,多措并举,多方共治,开创甲烷排放综合控制新局面。坚持夯实基础。以法律法规制度建设为依托,以技术创新与应用为引领,以统计核算、监测监管等能力建设为保障,夯实甲烷排放控制基础。坚持分类施策。遵循甲烷排放管理科学规律,兼顾不同领域、不同地区特点和差异,分类施策,试点探索,扎实推进甲烷排放控制。坚持稳妥有序。充分考虑有关行业实际能力,合理设定工作目标任务,科学识别工作重点难点,坚持循序渐进、先易后难的工作节奏,做到有力有序有效推进。坚持防范风险。强化风险意识,坚持底线思维,从国情实际出发,处理好甲烷排放控制与能源安全、粮食安全、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和安全生产的关系,防范和化解各类重大风险。(三)主要目标。“十四五”期间,甲烷排放控制政策、技术和标准体系逐步建立,甲烷排放统计核算、监测监管等基础能力有效提升,甲烷资源化利用和排放控制工作取得积极进展。种植业、养殖业单位农产品甲烷排放强度稳中有降,全国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和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持续提升。“十五五”期间,甲烷排放控制政策、技术和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甲烷排放统计核算、监测监管等基础能力明显提升,甲烷排放控制能力和管理水平有效提高。煤矿瓦斯利用水平进一步提高,种植业、养殖业单位农产品甲烷排放强度进一步降低。此后,石油天然气开采行业力争逐步实现陆上油气开采零常规火炬。三、重点任务(一)加强甲烷排放监测、核算、报告和核查体系建设。1.加强甲烷排放监测。探索开展甲烷排放监测试点,在重点领域推广甲烷排放源监测。根据我国甲烷排放特征,在现有的生态环境监测体系下开展甲烷环境浓度监测,逐步建立—12—政策法规汇编11月刊地面监测、无人机和卫星遥感等天空地一体化的甲烷监测体系。2.研究建立甲烷排放核算、报告和核查制度。研究推进建立重点行业企业甲烷排放核算和报告制度,推动煤矿、油气田、养殖场、垃圾填埋场以及污水处理厂等大型排放源定期报告甲烷排放数据。结合国家和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工作,逐步实现甲烷排放常态化核算。组织开展数据核查、抽查和现场检查工作,稳步提升甲烷排放数据质量。3.提升甲烷排放数据信息化管理水平。推动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综合管理系统建设,加强甲烷排放数据采集、分析与利用信息集成,促进跨部门数据共享。探索开展大气甲烷浓度反演排放量模式等研究,加强反演数据对核算数据的校核。(二)推进能源领域甲烷排放控制。4.强化甲烷综合利用。促进油气田放空甲烷排放管控,鼓励企业因地制宜开展伴生气与放空气回收利用,不能回收或难以回收的,应经燃烧后放空。鼓励引导煤炭企业加大煤矿瓦斯抽采利用。到2025年,煤矿瓦斯年利用量达到60亿立方米;到2030年,油田伴生气集气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5.推广应用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探索逐步完善油气领域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规范体系,推动全产业链泄漏检测与修复常态化应用。加强管线先进维检修技术、设备的研究与应用,有效提升甲烷泄漏控制能力。6.推动逐步减少油气系统常规火炬。优化油气田地面工程建设与管理,减少火炬系统天然气燃烧量。科学规划设计新建油气作业项目,在确保生产安全的基础上,努力逐步减少常规火炬燃放。(三)推进农业领域甲烷排放控制。7.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以畜禽规模养殖场为重点,改进畜禽粪污存储及处理设施装备,推广粪污密闭处理、气体收集利用或处理等技术,建立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探索实施畜禽粪污养分平衡管理,提高畜禽粪污处理及资源化利用水平。因地制宜发展农村沼气,鼓励有条件地区建设规模化沼气/生物天然气工程,探索沼气/生物天然气终端利用激励约束机制,推进沼气集中供气供热、发电上网以及生物天然气车用或并入燃气管网等应用。到2025年,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2030年达到85%以上。8.科学控制肠道发酵甲烷排放。以畜禽规模养殖场为重点,选育推广高产低排放畜禽品种,推广低蛋白日粮、全株青贮等技术,合理使用基于植物提取物、益生菌等饲料添加剂和多功能营养舔砖,改进畜禽饲养管理,实施精准饲喂,探索高产低排放技术模式,引导降低单位畜产品的肠道甲烷排放。9.有序推进稻田甲烷排放控制。以水稻主产区为重点,强化稻田水分管理,因地制宜推广稻田节水灌溉技术,缩短稻田厌氧环境时间,减少单位稻谷甲烷产生和排放。改进稻田施肥管理,推广有机肥腐熟还田。选育推广高产、优质、节水抗旱水稻品种,示范好氧耕作等关键技术,形成高产低排放水稻种植模式。—13—政策法规汇编11月刊(四)加强垃圾和污水处理甲烷排放控制。10.推进垃圾处理甲烷排放控制。推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回收和资源化利用,健全城市生活垃圾的资源化利用体系。有序推进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加强生活垃圾填埋场综合整治,提高填埋气体回收利用水平。到2025年,全国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60%左右。11.加强污水处理领域甲烷收集利用。全面提升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效能,稳步提高污泥无害化、资源化利用水平。鼓励有条件的污水处理项目,采用污泥厌氧消化等方式产生沼气并加强回收利用。到2025年,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五)加强污染物与甲烷协同控制。12.强化污染物与甲烷协同控制措施。充分利用现有生态环境法规标准政策,构建污染物减排与甲烷排放控制一体推进的治理体系。加强挥发性有机物与甲烷协同控制,妥善处置工业生产产生的含甲烷可燃性气体。推进垃圾填埋场恶臭污染物与甲烷协同控制。鼓励对废水有机物含量高、可生化性较好的行业依法依规与城镇污水处理厂协商水污染物纳管浓度,减少甲烷产生。推动机动车船动力系统技术提升,实现污染物与甲烷协同控制。到2025年,污染治理与甲烷排放协同控制能力明显提升。13.优化协同治理技术路线。制定重点领域污染物与甲烷协同控制技术指南。推进油气开采领域使用烃蒸汽回收利用、作业密闭化改造、安全氧化燃烧等一体化控制技术。推广畜禽养殖粪污固液分离、分质处理、深施还田治理工艺。推广使用高浓度有机工业废水高效产甲烷技术并配套高效处理技术。(六)加强技术创新和甲烷排放控制监管。14.加强关键技术创新。加强不同领域甲烷排放特征规律研究,持续开展资源化利用、高产低排放育种、监测等关键技术的研发创新,强化甲烷排放控制技术示范工程建设,将甲烷排放控制相关技术纳入国家重点推广的低碳技术目录,加快推进重点领域甲烷排放控制装备和技术的集成化和产业化,部署建设一批国家重点研发创新项目和重大工程。15.强化甲烷排放控制监管。全面落实煤矿瓦斯排放限值、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等标准,加强甲烷排放数据质量监管,探索利用卫星遥感等技术开展甲烷异常排放监管。保障甲烷排放监管工作经费,持续提升专业化监管能力。(七)加快构建法规标准政策体系。16.加强法规制度建设。完善甲烷排放控制规章制度。适时推动修订煤矿安全相关法规标准。研究出台有机废物源头减量、高效资源化利用相关法规和制度。17.建立完善技术标准体系。适时进一步完善煤矿瓦斯、油气甲烷泄漏的甲烷排放标准,严格甲烷排放控制要求。制订水稻、畜禽养殖及废物资源化利用甲烷排放控制技术规范。制修订甲烷排放监测、核算、报告、核查等技术规范,完善甲烷利用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14—政策法规汇编11月刊核算方法,及时更新缺省排放因子。18.创新完善经济激励政策。推进具有甲烷减排效益的项目纳入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项目库。探索研究反刍动物养殖和水稻种植主产区甲烷减排奖补政策。完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甲烷利用和减排项目开展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鼓励甲烷排放控制工程项目开展气候投融资。(八)加强全球甲烷治理与合作。19.积极参与全球甲烷治理。坚持多边主义,遵循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公平原则和各自能力原则,积极建设性参与全球甲烷治理。20.开展全球甲烷交流合作。通过气候变化南南合作、“一带一路”绿色发展国际联盟等平台,共同推进全球甲烷交流合作。参与甲烷低排放技术、设备和产品认定标准相关对话与合作。四、组织实施(一)加强统筹协调。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组织落实甲烷排放控制行动方案,协调解决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作用,督促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二)强化责任落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及重点行业和企业要充分认识甲烷排放控制的重要性,稳妥有序开展甲烷排放控制工作,明确任务分工,确保各项重点举措落地见效。(三)加强宣传培训。普及甲烷排放清单编制相关知识,开展对甲烷排放监测、核算、报告和核查体系建立以及污染物与甲烷控制的相关培训。引导企业、高等学校、科研单位开展产学研合作,培养一批能源、农业及废物甲烷排放控制技术性人才。加强对甲烷排放控制的气候、经济、环境和安全效益的宣传。开展甲烷排放控制典型经验做法宣传。(四)完善评估监督。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行动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调度分析,定期调度落实甲烷排放控制目标任务进展情况。—15—政策法规汇编11月刊2.2国家气候战略中心发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规则(试行)》《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设计与实施指南》为规范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活动,规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设计与实施,根据《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国家气候战略中心组织制定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规则(试行)》和《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设计与实施指南》。按照2023年11月15日生态环境部常务会议精神,现予发布。附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规则(试行)》《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设计与实施指南》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活动,保护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秩序,根据《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相关活动。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相关参与方开展上述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则。第三条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机构(以下简称注册登记机构)通过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以下简称注册登记系统)受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和减排量的登记、注销申请,记录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相关信息和核证自愿减排量的登记、持有、变更、注销等信息。第四条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信、安全和高效的原则。第二章账户管理第五条注册登记机构依申请为以下符合条件的主体开立注册登记账户:(一)申请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登记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项目业主);(二)全国或者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重点排放单位;(三)从事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的其他交易主体;(四)审定与核查机构;(五)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第六条符合本规则第五条要求的主体申请开立注册登记账户时,应当根据注册登记机构有关规定提供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申请材料。—16—政策法规汇编11月刊每个主体只能开立一个注册登记账户。注册登记账户应当以申请登记主体本单位或者本人的名义申请开立,不得冒用或者以其他单位和个人名义,也不得使用虚假证件。第七条注册登记机构对相关主体开立注册登记账户的申请进行审核,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审核通过的申请开立注册登记账户;申请材料不符合本规则第六条要求的,不予开立,并告知申请主体。第八条已经在注册登记系统开立注册登记账户的主体(以下简称登记主体)发生以下信息变化时,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注册登记机构申请信息变更:(一)登记主体名称或者姓名,账户代表信息及联系电话;(二)营业执照,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类型、号码及有效期。注册登记机构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审核通过的申请完成账户信息变更。因未办理变更产生的风险,由登记主体承担。第九条登记主体应当妥善保管账户的用户名和密码等信息,账户下发生的一切活动视为登记主体的行为。第十条注册登记机构发现以下情况,有权对相应账户采取限制使用措施并同时通知相关登记主体,涉及交易活动的及时通知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构:(一)登记主体营业执照或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与实际情况不符;(二)本规则第八条中规定的信息发生变化而未按要求办理账户信息变更手续;(三)其他违反本规则的情况。对已被采取限制使用等措施的账户,登记主体在对上述所列问题改正后,可向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账户恢复手续。第十一条发生下列情形的,登记主体或者依法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户应当申请关闭账户:(一)法人及其他组织登记主体因合并、分立、依法被解散或者破产等原因导致主体资格丧失;(二)自然人登记主体死亡;(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情况。登记主体申请关闭账户前,应当了结其相关业务。注册登记机构受理关闭账户期间和账户关闭后,登记主体无法使用该账户进行交易、注销、查询等相关操作。第三章登记第十二条持有核证自愿减排量的项目业主、全国或者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重点排放单位、其他交易主体可以通过注册登记系统查询其核证自愿减排量的持有数量和持有状态等信息。第十三条注册登记机构按照《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办理项目和减排量登记、注销,并按规定在注册登记系统公开。—17—政策法规汇编11月刊项目业主、审定与核查机构对在注册登记系统提交的项目和减排量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第十四条核证自愿减排量以承继、强制执行等方式转让的,登记主体或者依法承继其权利义务的主体应当向注册登记机构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注册登记机构审核后办理变更。第十五条项目业主、全国或者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重点排放单位、其他交易主体自愿注销其所持有的核证自愿减排量,注册登记机构依申请出具相关证明并在注册登记系统公开。第十六条司法机关要求冻结持有账户中核证自愿减排量的,注册登记机构依法予以配合;涉及司法扣划的,注册登记机构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办理变更登记。第四章信息管理第十七条司法机关和国家监察机关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向注册登记机构查询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和核证自愿减排量登记相关数据和资料的,注册登记机构依法予以配合。第十八条注册登记机构配合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公开的项目与核证自愿减排量信息连接至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网站。第十九条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通过注册登记系统提出意见时,需文明互动,理性表达,不得发布任何不良信息。对于发布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及减排量无关信息和言论的,注册登记机构可以采取警示提醒、拒绝发布等措施;对于经警示提醒不改正的,注册登记机构可暂停其提出意见权限;对于发布违法和严重不良信息的,根据具体情形向有关部门报告。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为注册登记系统提供软硬件运维服务的相关单位和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参与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审定与核查公正性的活动。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本人已持有或者委托他人代为持有的核证自愿减排量,应当依法转让并办理完成相关手续,向供职单位报告全部转让相关信息并备案在册。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规则由注册登记机构负责修订与解释,注册登记机构可以根据本规则制定相关业务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设计与实施指南1适用范围本指南规定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设计与实施的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和要求、设计与实施流程及相关要求。—18—政策法规汇编11月刊本指南适用于指导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的设计与实施。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指南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指南。《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减排量核查实施规则》GB/T33760基于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量评估技术规范通用要求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3.1温室气体greenhousegas指大气中吸收和重新放出红外辐射的自然和人为的气态成分,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6)和三氟化氮(NF3)。3.2温室气体源greenhousegassource向大气中排放温室气体的物理单元或过程。[来源:GB/T33760-2017,定义3.2]3.3温室气体汇greenhousegassink从大气中清除温室气体的物理单元或过程。3.4温室气体排放greenhousegasemission在特定时段内释放到大气中的温室气体总量(以质量单位计)。[来源:GB/T33760-2017,定义3.3,有修改]3.5温室气体清除greenhousegasremoval在特定时段内从大气中清除的温室气体总量(以质量单位计)。3.6温室气体减排量greenhousegasemissionreduction经核算得到的一定时期内项目所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与基准线情景的排放量相比较的减少量,或项目所产生的温室气体清除量与基准线情景的清除量相比较的增加量。[来源:GB/T33760-2017,定义3.5,有修改]—19—政策法规汇编11月刊注:为方便表达,本指南将一定时期内项目产生的相对于基准线情景的清除量的增加也简称为“减排量”。3.7项目业主projectowner申请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登记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注:项目业主原则上是项目所有者,也可以是获得项目所有者授权并申请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登记的法人或其他组织。3.8项目边界projectboundary与项目有关或受项目影响的设施、系统和设备,以及可合理归因于项目产生的所有温室气体排放源和汇。3.9基准线情景baselinescenario用来提供参照的,在不实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的情况下提供同等产品和服务最可能发生的假定情景。3.10额外性additionality指作为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实施时,与能够提供同等产品和服务的其他替代方案相比,在内部收益率财务指标等方面不是最佳选择,存在融资、关键技术等方面的障碍,但是作为自愿减排项目实施有助于克服上述障碍,并且相较于相关项目方法学确定的基准线情景,具有额外的减排效果,即项目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低于基准线排放量,或者温室气体清除量高于基准线清除量。3.11项目计入期projectcreditingperiod可申请项目减排量登记的时间期限。3.12泄漏leakage由项目引起且发生在项目边界之外的,可测量、可核查的温室气体排放量。3.13监测monitoring对项目减排量核算所涉及的所有相关参数实施测量、记录、汇总的过程。3.14监测计划monitoringplan对项目减排量核算所涉及的所有相关参数实施测量、记录、汇总的计划。—20—政策法规汇编11月刊3.15核算期accountingperiod在项目计入期内,实际申请登记温室气体减排量的时间区间。项目计入期可根据方法学和相关规定要求以及项目实际情况分为若干核算期,一个核算期为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减排量核算报告所覆盖的连续时间区间。3.16审定validation审定与核查机构对拟申请登记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进行系统的、独立的第三方评审,并且形成报告的过程。3.17核查verification审定与核查机构对拟申请登记的项目减排量进行系统的、独立的第三方评审,并且形成报告的过程。4基本原则和要求4.1基本原则4.1.1完整性包括方法学规定的所有与项目相关的温室气体源和汇,不遗漏任何相关的温室气体排放和清除。4.1.2准确性尽可能减少偏差和不确定性。4.1.3保守性在难以对相关参数、技术路径等进行精准判断时,使用保守的假设、数值和程序,以确保项目减排量不被高估。4.1.4透明性在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以便于公众获得的方式披露项目和减排量的相关信息。4.1.5唯一性避免项目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温室气体减排机制下登记,避免项目重复认定或者减排量重复计算。4.2项目基本要求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应当符合《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要求。5项目设计与实施流程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设计与实施的主要步骤包括:项目设计(6.1),项目公示(6.2),—21—政策法规汇编11月刊项目审定(6.3),项目登记(6.4),项目实施、监测及减排量核算(6.5),减排量公示(6.6),减排量核查(6.7),减排量登记(6.8)。项目业主可以自愿向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对已登记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进行注销(6.9)。项目设计与实施流程中产生的数据、信息等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应当在该项目最后一次减排量登记后至少保存10年。具体实施流程见附1。6项目设计与实施要求6.1项目设计6.1.1项目类型和所属行业领域的识别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包括避免、减少排放类项目和清除(碳汇)类项目。项目设计文件应当结合所应用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说明拟申请登记项目的所属行业领域。项目所属行业领域目录详见附2。6.1.2项目描述项目设计文件(模板见附3)应当描述以下信息:-项目名称;-项目目的、概述以及如何促进当地可持续发展;-项目业主、授权协议(当项目业主不是项目所有者时)等相关信息;-项目地点(地理位置);-项目拟采用的技术和措施,以及项目实施前在同一地点采用的技术和措施(如涉及);-项目的唯一性;-项目是否为本机制下注销的项目。6.1.3方法学的选择项目业主应当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中选择适用的方法学,在项目设计文件中描述该方法学的名称、版本,并详细论证该方法学及其版本的适用性。6.1.4方法学的应用6.1.4.1项目边界的确定项目设计文件应当描述项目边界,包括项目设施、系统和设备所在的地理边界以及边界内的排放源和汇。项目设计文件应当按照方法学和相关规定的要求,确定与项目及基准线情景有关的排放源和汇,以及温室气体的种类,并且论证其合理性。6.1.4.2基准线情景项目设计文件应当按照方法学和相关规定的要求识别项目基准线情景,分别说明项目和基准线情景下运行的设施、系统和设备的相关信息,并且对基准线情景提供同等产出或服务的情况作出说明。如果项目涉及对现有设备的替代,应当合理估计在不实施项目情况—22—政策法规汇编11月刊下该设备本应被替代的时间点。6.1.4.3额外性论证项目设计文件应当根据方法学中关于额外性论证的要求以及额外性论证工具(见附6)规定的相关步骤和方法,对项目额外性进行论证。6.1.4.4减排量计算6.1.4.4.1计算方法项目减排量为基准线排放量(清除量)与项目排放量(清除量)之差,如果由于项目实施引起项目边界之外的泄漏,泄漏量应当在减排量中予以扣除。项目设计文件应当按照方法学和相关规定的要求描述减排量计算方法,减排量计算分为项目设计阶段的预先估算和项目实施后的核算:-预先估算:描述基准线排放量(清除量)、项目排放量(清除量)、泄漏以及项目计入期内减排量预先估算的方法、步骤和结果;-核算:描述项目实施后用于核算基准线排放量(清除量)、项目排放量(清除量)、泄漏以及项目减排量的方法和步骤。6.1.4.4.2参数的确定用于减排量计算的参数分为项目设计阶段确定的参数和需要在项目实施阶段监测的参数。项目设计文件应当分别对上述两类参数的名称、单位、来源等进行详细说明。如果方法学和相关规定中对某个参数的确定提供了多种选项,项目设计文件应当作出合理选择并且予以论证。6.1.4.4.3抽样如果方法学和相关规定允许,项目业主可以采用抽样的方法确定用于减排量计算的参数,项目设计文件应当确定数据抽样的具体方式,制定数据抽样方案,并对数据抽样方案进行说明。6.1.4.5监测计划项目设计文件应当根据方法学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制定监测计划,监测计划应当至少包含如下内容:-监测计划实施的组织形式和职责分工;-参数名称、单位、获取方式,涉及的计算方法;-监测方法和程序、监测和记录频次以及实施监测的人员;-监测仪表的名称、数量、安装位置、精度、校准频次等,以及与监测仪表相关的内部管理规定等;-数据缺失或异常的处理方式,须遵循保守性原则并且符合方法学和相关规定;-监测数据记录、收集、归档及保存期限;-数据抽样方案(如涉及);—23—政策法规汇编11月刊-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程序。6.1.5项目开工日期、计入期和寿命期限项目设计文件应当确定项目开工日期、计入期开始时间和期限。项目开工日期一般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者开工文件签署日期。项目设计文件应当对项目寿命期限及其确定的依据进行说明,并根据项目寿命期限以及方法学和相关规定确定项目计入期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计入期开始时间应当在2020年9月22日之后,且不得早于项目开工日期。分期实施的项目只能确定一个计入期开始日期。6.1.6环境影响和可持续发展项目业主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等相关规定,对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项目应当对促进当地可持续发展有促进作用。6.1.7林业和其他碳汇类项目的特殊要求项目业主应当根据所应用的林业和其他碳汇项目方法学等相关规定,完成林业和其他碳汇类项目的项目设计(模板见附4)。其中林业碳汇类项目还应当满足本指南6.1.7.1~6.1.7.5相关要求。6.1.7.1项目描述林业碳汇类项目设计文件应当在本指南6.1.2相关要求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描述:-项目边界的环境条件,包括气候、水文、土壤和生态系统;-稀有和濒危物种及其栖息地情况;-当前土地和林木的权属以及项目减排量归属权;-土地合格性;-项目选择的树种等。6.1.7.2方法学的选择和应用林业碳汇类项目方法学选择和应用除满足本指南6.1.3和6.1.4相关要求外,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项目边界:项目设计文件应明确项目所在土地的唯一识别信息,证明项目业主对项目边界内的林业活动拥有控制权;证明项目边界内每个实施林业活动地块的合格性;-基准线情景:项目设计文件应当按照林业碳汇类项目方法学和相关规定的要求,说明项目边界内每个碳层的基准线情景;-减排量计算:林业碳汇类项目的减排量等于项目清除量与基准线清除量之差,如有泄漏,应当予以扣除。项目清除量是指项目各碳库的碳储量变化量之和减去项目排放量;基准线清除量是指在基准线情景下各碳库的碳储量变化量之和减去基准线排放量;-监测计划:除满足本指南6.1.4.5相关要求外,林业碳汇类项目设计文件还应当说明—24—政策法规汇编11月刊如何监测森林管理活动;说明如何确定和记录项目边界的地理坐标(包括分层边界的地理坐标);识别降低泄漏的措施,并且定期监督措施的实施情况。6.1.7.3项目开工日期和计入期项目设计文件应当根据林业碳汇类项目方法学和相关规定,对项目开工日期、项目寿命期限、计入期期限及其确定的依据进行说明。林业碳汇类项目的开工日期一般为在项目边界内的土地上首次实施整地、播种或者植苗的日期。6.1.7.4环境影响分析和可持续发展协同效益除满足本指南6.1.6相关要求外,环境影响分析应当特别关注对生物多样性和自然生态系统的影响,以及项目边界以外的影响,并且分析对可持续发展的促进作用。6.1.7.5非持久性林业碳汇类项目设计文件应当说明为防止火灾、病虫害、采伐等影响减排量持久性而采取的措施。6.2项目公示项目业主应当按照《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在申请项目登记前通过注册登记系统公示项目设计文件,并且对公示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项目业主公示项目材料时,应当同步公示其所委托的审定与核查机构的名称。公示期为20个工作日。如在公示期内收到意见,项目业主应当对收到的意见进行处理。6.3项目审定项目业主应当按照《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委托具有资质的审定与核查机构对项目进行审定,将项目设计文件、支持性文件和相关证明提交至审定与核查机构,并且配合审定与核查机构按照《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减排量核查实施规则》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开展审定工作。6.4项目登记申请审定与核查机构出具项目审定报告后,项目业主可以按照《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申请项目登记。项目业主申请项目登记时,应当通过注册登记系统提交项目申请表和审定与核查机构上传的项目设计文件、项目审定报告,并附具对项目唯一性,以及所提供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的承诺书。6.5项目实施、监测及减排量核算6.5.1总体要求根据《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项目业主应当严格按照项目设计文件相关内容实施和运行项目,按照监测计划相关内容开展监测活动。项目业主可根据方法学和相关规定要求以及项目实际情况,将计入期划分为若干核算—25—政策法规汇编11月刊期,对每个核算期的减排量单独核算并编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减排量核算报告(以下简称减排量核算报告)。减排量核算报告(模板见附5)应当说明项目实施和运行情况,以及核算期内参数的监测情况,主要包括如下信息:-项目描述;-项目实施;-监测系统的描述;-参数的确定;-减排量的核算。6.5.2项目描述减排量核算报告应当对如下项目基本信息进行说明:-项目概述,包括项目目的、减排措施、所采用技术和相关设施、项目实施的关键日期(如建设、调试、开始运行等);-项目登记或相关批复等关键信息;-核算期顺序号、覆盖日期及所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项目的地理位置,包括能唯一识别项目位置的信息及地图;-采用方法学的名称及版本号,以及引用的规范性文件;-相较于登记的项目设计文件,监测计划及其相关参数的调整情况(适用时)。6.5.3项目实施减排量核算报告应当对如下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说明:-项目采用的技术,工艺流程,设施、系统及设备等相关信息;-项目实施和运行信息,包括项目实施关键日期等。对于存在多个场地的项目,应当说明每个场地的实施情况和开始运行日期。对于分阶段实施的项目,应当说明项目在每个阶段的实施情况。6.5.4监测系统的说明减排量核算报告应当说明项目所采用的监测系统,并且提供显示所有相关监测点的示意图。说明内容包括:数据收集程序(包括数据生成、汇总、记录、计算和报告、归档等信息流)、组织形式、人员分工及责任,以及监测系统的应急程序等。6.5.5参数的确定减排量核算报告应当说明用于计算基准线排放量、项目排放量和泄漏的所有参数的确定方法,并对于每个参数:-确认参数的名称、数值和在方法学中对应计算公式的编号;-提供参数的说明、单位、数据来源(如日志、日常测量记录、调查等)等;-说明项目设计阶段确定的相关参数及其数值;-对测量获得的数据,应当说明监测仪表的安装位置、准确度、校准信息(频率、校准—26—政策法规汇编11月刊日期和有效期)、监测方法、记录频次等信息;-说明质量控制或质量保证程序,包括监测设备的校准程序、数据缺失或异常的处理程序、数据内部校核等规定;-数据用途等。通过抽样方式获得的数据,应当说明项目设计文件中的数据抽样方案及执行情况。项目业主应当按照方法学、监测计划或相关规定中要求的校准频次,对监测仪表进行校准。存在未校准、延迟校准或者校准误差不满足规定要求的,应按照相关方法学要求对数据进行保守性处理。6.5.6减排量核算减排量核算报告应当按照项目方法学相关要求,详细说明减排量的核算过程,并说明以下数据的核算方法、步骤、公式和结果:-基准线排放量或基准线清除量;-项目排放量或清除量;-泄漏;-减排量。减排量核算报告应当将核算期内年均减排量核算结果与登记的项目设计文件中的预先估算值进行比较。如果核算期内的年均减排量高于项目设计文件中的预先估算值,应详细解释减排量增加的原因。6.5.7林业和其他碳汇类项目的特殊要求林业和其他碳汇类项目,根据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相关方法学,在减排量核算时需要扣除核算期内一定比例的减排量,以应对非持久性风险,具体扣除比例按照项目方法学执行。6.6减排量公示项目业主应当按照《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在申请减排量登记前通过注册登记系统公示减排量核算报告,并且对公示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项目业主公示减排量核算报告时,应当同步公示其所委托的审定与核查机构的名称。公示期为20个工作日。如在公示期内收到意见,项目业主应当对收到的意见进行处理。6.7减排量核查项目业主应当按照《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委托具有资质的审定与核查机构对项目减排量进行核查,但不应委托负责项目审定的审定与核查机构开展该项目的减排量核查。项目业主应当将减排量核算报告、支持性文件和相关证据提交至审定与核查机构,并且配合审定与核查机构按照《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减排量核查实施规则》的要求开展核查工作。—27—政策法规汇编11月刊6.8减排量登记申请审定与核查机构出具减排量核查报告后,项目业主可以按照《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申请减排量登记。项目业主申请减排量登记时,应当通过注册登记系统提交减排量申请表和审定与核查机构上传的减排量核算报告、减排量核查报告,保证项目减排量归属权无争议,并附具对减排量核算报告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的承诺书。6.9项目自愿注销项目业主可以自愿向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对其名下已登记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进行注销。注销之后的项目不能再次申请登记,包括但是不限于以原项目名义再次申请登记、将原项目拆分后再次申请登记、作为其他项目的一部分申请登记等情形。—28—政策法规汇编11月刊2.3北京绿色交易所发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和结算规则(试行)》为规范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保护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秩序,根据《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本所制定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和结算规则(试行)》。按照2023年11月15日生态环境部常务会议精神,现予发布。附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和结算规则(试行)北京绿色交易所有限公司2023年11月16日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和结算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保护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秩序,根据《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结算及相关活动。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相关参与方应当遵守本规则。第三条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交易机构)负责运行和管理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提供全国集中统一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与结算服务。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第四条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结算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信、自愿、安全和高效的原则。第二章交易第五条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主体是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第六条交易主体应当符合交易机构规定的条件,在交易机构开户并签署入场交易协议。交易主体进入交易机构进行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应当向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机构(以下简称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取得实名注册登记账户后,向交易机构申请取得实名交易账户。交易主体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交易机构提交交易账户信息变更申请。交易主体应当保证提交的开户、变更申请资料真实、完整、准确和有效。第七条每个交易主体只能开设一个交易账户,可以根据业务需要申请多个操作员和相应的账户操作权限。—29—政策法规汇编11月刊第八条交易主体应当妥善保管交易账户及密码等信息,交易账户下发生的一切活动均视为交易主体的行为。第八条交易主体申请注销交易账户,应当确保交易账户内无交易产品及资金。交易账户注销后,交易主体无法使用该账户进行相关操作。第九条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的交易产品为核证自愿减排量,以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适时增加的其他交易产品。第十条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标的为交易主体从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以下简称注册登记系统)划转至交易系统的核证自愿减排量,并按照其登记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及产生年度进行区分。第十一条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以“每吨二氧化碳当量价格”为计价单位,买卖申报量的最小变动计量为1吨二氧化碳当量,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计量为0.01元人民币。交易机构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最小变动计量。第十二条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采取挂牌协议、大宗协议、单向竞价及其他符合规定的交易方式。第十三条挂牌协议是指交易主体提交买入或卖出申报,申报中明确交易标的的数量和价格,对手方通过查看实时挂牌列表,以价格优先的原则,在买入或卖出申报大厅摘牌并成交的交易方式。同一价位有多个挂牌申报的,对手方按照交易主体申报时间依次摘牌完成交易。第十四条大宗协议是指符合单个交易标的特定数量条件的交易主体之间在交易系统内协商达成一致,并通过交易机构确认完成交易的方式。具体条件由交易机构另行公告。第十五条单向竞价包括单向竞买和单向竞卖两种方式,是指报价方在限定时间内按照确定的单向竞价成交规则,将交易标的出让给竞价成功的单个或者多个应价方,或是从竞价成功的单个或多个应价方受让交易标的的交易方式。第十六条挂牌协议和大宗协议实行涨跌幅限制制度。挂牌协议涨跌幅为当日基准价的±10%,大宗协议涨跌幅为当日基准价的±30%。第十七条基准价为交易标的上一交易日通过挂牌协议方式成交所产生的加权平均价,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上一交易日无成交的,以上一交易日的基准价为当日基准价,以此类推。交易标的上市初始价格,由首个将该交易标的从注册登记系统划转至交易系统的交易主体提出申报后确定。第十八条交易主体申报卖出交易产品的数量,不得超出其交易账户内可用数量。交易主体申报买入交易产品的相应资金,不得超出其交易账户内可用资金。第十九条买卖申报在交易系统成交后,交易即告成立。依照本规则达成的交易于成立时即告交易生效,交易结果以交易系统记录的成交数据为准,买卖双方应当承认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30—政策法规汇编11月刊第二十条交易完成后,交易系统自动生成电子交易凭证,交易主体可以通过交易账户查询交易记录。第二十一条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和交易机构公告的休市日,市场休市。第二十二条挂牌协议和大宗协议的交易时段为每个交易日的9:30-11:30,13:00-15:00。单向竞价的交易时段由交易机构另行公告。根据市场发展需要,交易机构可以调整交易时间。第二十三条交易时间内因故暂停交易的,交易时间不作顺延。第二十四条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的收费应当合理,并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事宜按程序报批后,依法依规执行。第三章结算第二十五条交易机构选择符合条件的机构作为结算渠道,并开立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存放各交易主体的交易资金和相关款项。交易机构对各交易主体存入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交易资金实行分账管理。交易机构与交易主体之间的业务资金往来,通过结算渠道所开设的专用账户办理。第二十六条交易机构与结算渠道签订结算协议,保障各交易主体存入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交易资金安全。第二十七条当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机构根据交易系统的成交结果,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以每个交易主体为清算单位,通过交易系统进行交易产品与资金的逐笔全额清算。第二十八条当日清算完成后,清算结果经交易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无误,注册登记机构完成核证自愿减排量的交收,交易机构完成资金的交收。第二十九条交易主体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产品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卖出交易产品的资金可以用于该交易日内的交易。第三十条当日结算完成后,交易机构通过交易系统向交易主体发送结算数据。第三十一条交易主体可以通过交易账户查询结算相关数据,包括交易产品和资金的出入情况、账户余量和余额等。第三十二条交易主体应当及时核对当日结算结果,对结算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机构提出。交易主体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对结算结果提出异议,视作认可结算结果。第四章信息管理第三十三条交易信息由交易机构统一管理和发布。交易机构在每个交易日发布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行情等公开信息,定期编制并发布反映市场成交情况的报表。第三十四条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活动中,涉及交易经营、财务或者对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价格有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属于内幕信息。禁—31—政策法规汇编11月刊止内幕信息的知情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从事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活动。第三十五条交易机构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交易信息发布的方式和内容。第五章风险管理第三十六条交易机构实行涨跌幅限制制度,按照本规则第十六条执行。交易机构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涨跌幅比例。第三十七条交易机构实行最大持仓量限制制度。交易机构对交易主体的持仓量进行实时监控,注册登记机构对交易机构实时监控提供必要支持。交易主体的交易产品持仓量不得超过交易机构规定的限额。交易机构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对最大持仓量限额进行调整。第三十八条交易机构实行大户报告制度。交易主体的持仓量达到交易机构规定的最大持仓量的一定比例,交易主体应当及时向交易机构报告。第三十九条交易机构实行风险警示制度。交易机构可以采取要求交易主体报告情况、书面警示、发布风险警示公告、限制交易等措施,警示和化解风险。第四十条交易机构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风险准备金是指由交易机构设立,用于为维护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和结算活动正常开展提供财务担保和弥补不可预见风险带来的亏损的资金。风险准备金应当单独核算,专户存储。第四十一条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不可归责于交易机构的重大技术故障等原因,导致部分或全部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交易机构可以决定采取暂停交易措施。第四十二条导致暂停交易的原因消除后,交易机构可以决定恢复交易。第四十三条交易机构对暂停交易、恢复交易的决定予以公告,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第六章交易行为监督第四十四条交易机构对交易主体的下列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一)可能对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前,大量或持续买入或卖出的行为;(二)固定或涉嫌关联的交易账户之间,大量或频繁进行反向交易的行为;(三)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申报价格明显偏离行情展示的最新成交价的行为;(四)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或大额申报后撤销申报,可能影响交易价格或误导其他交易主体的行为;(五)大量或者频繁进行高买低卖交易;(六)交易机构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行为。第四十五条交易机构可以对异常交易行为进行现场或非现场调查,根据需要可以要求—32—政策法规汇编11月刊相关交易主体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第四十六条对发生异常交易行为、违反本规则或交易机构其他业务规则规定、操纵或扰乱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的交易主体,交易机构有权采取要求提供书面说明、限制交易等措施,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第四十七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机构、审定与核查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第四十八条交易主体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司法机关、国家监察机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单位调查或已被查处的,交易机构依法配合对其采取暂停交易等措施。第七章争议处理第四十九条交易主体之间发生交易纠纷,相关交易主体应当记录有关情况,以备查阅。交易纠纷影响正常交易的,交易主体应当及时向交易机构报告。交易机构可以按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交易信息。第五十条交易主体之间因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业务产生交易争议和纠纷的,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向交易机构提出调解申请,还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十一条交易主体申请交易机构进行调解的,应当提出书面调解申请。交易机构的调解意见,经相关交易主体确认并在调解意见书上签章后生效。第八章附则第五十二条本规则由交易机构负责修订与解释,交易机构可以适时根据本规则制定实施细则或办法。第五十三条本规则中所述时间,以交易机构交易主机的时间为准。第五十四条本规则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清算,是指按照确定的规则计算交易产品和资金的应收应付数额的行为。交收,是指根据确定的清算结果,通过变更交易产品和资金以履行相关债权债务的行为。本规则未定义的用语的含义,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交易机构有关业务规则确定。第五十五条本规则所称“超过”不含本数。第五十六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33—政策法规汇编11月刊第三编国家各部委文件3.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碳达峰试点建设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23〕14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为落实国务院《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国发〔2021〕23号)有关部署,在全国范围内选择100个具有典型代表性的城市和园区开展碳达峰试点建设,探索不同资源禀赋和发展基础的城市和园区碳达峰路径,为全国提供可操作、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现将《国家碳达峰试点建设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10月20日国家碳达峰试点建设方案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有关部署要求,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经济思想和生态文明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按照国家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总体部署,在全国范围内选择100个具有典型代表性的城市和园区开展碳达峰试点建设,聚焦破解绿色低碳发展面临的瓶颈制约,激发地方主动性和创造性,通过推进试点任务、实施重点工程、创新政策机制,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探索不同资源禀赋和发展基础的城市和园区碳达峰路径,为全国提供可操作、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二)工作原则——坚持积极稳妥。聚焦碳达峰碳中和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将探索有效做法、典型经验、政策机制以及不同地区碳达峰路径作为重点,尊重客观规律,科学把握节奏,不简单以达峰时间早晚或峰值高低来衡量工作成效。——坚持因地制宜。充分考虑不同试点的区位特点、功能定位、资源禀赋和发展基础,因地制宜确定试点建设目标和任务,探索多元化绿色低碳转型路径。—34—政策法规汇编11月刊——坚持改革创新。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持续深化改革、开展制度创新、加强政策供给,不断完善有利于绿色低碳发展的政策机制。——坚持安全降碳。统筹发展与安全,坚持先立后破,妥善防范和化解探索中可能出现的风险挑战,切实保障国家能源安全、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粮食安全和群众正常生产生活。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试点城市和园区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取得积极进展,试点范围内有利于绿色低碳发展的政策机制基本构建,一批可操作、可复制、可推广的创新举措和改革经验初步形成,不同资源禀赋、不同发展基础、不同产业结构的城市和园区碳达峰路径基本清晰,试点对全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示范引领作用逐步显现。到2030年,试点城市和园区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取得显著进展,重点任务、重大工程、重要改革如期完成,试点范围内有利于绿色低碳发展的政策机制全面建立,有关创新举措和改革经验对其他城市和园区带动作用明显,对全国实现碳达峰目标发挥重要支撑作用,为推进碳中和奠定良好实践基础。三、建设内容(一)确定试点任务。试点城市和园区要根据国家碳达峰行动总体部署,结合所在地区工作要求,系统梳理自身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基础与进展,深入分析绿色低碳转型面临的关键制约,围绕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产业优化升级、节能降碳增效以及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清洁低碳转型,谋划部署试点建设任务。(二)实施重点工程。试点城市和园区要结合试点目标,在能源基础设施、节能降碳改造、先进技术示范、环境基础设施、资源循环利用、生态保护修复等领域规划实施一批重点工程,形成对试点城市和园区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有力支撑。要加强对配套工程建设的各类要素保障,推动重点工程项目有序实施。(三)强化科技创新。试点城市和园区要加强科技支撑引领,支持科研单位、高校、企业等围绕绿色低碳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关键技术研发。要创新绿色低碳技术推广应用机制,大力培育绿色低碳产业,支持和引导企业积极应用先进适用绿色低碳技术,努力形成新的产业竞争优势。要加强碳达峰碳中和专业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推动完善碳达峰碳中和学科体系。(四)完善政策机制。试点城市要深入剖析当前绿色低碳发展存在的体制机制短板,加快建立和完善有利于绿色发展的财政、金融、投资、价格政策和标准体系,创新碳排放核算、评价、管理机制,推动城市能效与碳效整体提升。试点园区要加快建立以碳排放控制为导向的管理机制,着力提升园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水平。(五)开展全民行动。试点城市和园区要着力加强对公众的生态文明科普教育,普及“双碳”基础知识。要大力推广绿色低碳生活理念,促进绿色消费,创新探索绿色出行、—35—政策法规汇编11月刊制止浪费、垃圾分类等方面体制机制。要引导企事业单位加强能源资源节约,提升绿色发展水平,切实增强各级干部推进绿色低碳发展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四、组织实施(一)确定试点名单。统筹考虑各地区碳排放总量及增长趋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等因素,首批在15个省区开展碳达峰试点建设(名额分配安排见附件1)。试点城市建设主体原则上为地级及以上城市,试点园区建设主体为省级及以上园区。有关省区发展改革委要根据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实际、本地区城市和园区绿色低碳发展水平等情况,按照分配名额提出碳达峰试点城市和园区建议名单,报本地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于2023年11月15日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确认。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首批试点推进情况,组织开展后续试点建设。(二)编制实施方案。有关省区发展改革委要指导试点城市和园区按照《碳达峰试点实施方案编制指南》(附件2)要求,结合自身实际科学编制试点实施方案,明确重点任务、改革举措、重大项目和工作进度安排,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并按照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经本地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以试点所在省区省级发展改革委或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名义印发,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三)开展试点建设。各试点城市人民政府和试点园区管理机构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各方职责,按照实施方案扎实开展建设。有关省区发展改革委要认真履行指导责任,督促试点城市和园区推进各项重点工作,及时协调解决试点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大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方面统筹现有资金渠道,对符合要求的试点建设项目予以支持。鼓励金融机构支持碳达峰试点城市和园区建设,综合运用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基金等金融工具,按市场化方式加大对相关绿色低碳项目的支持力度。(四)加强总结评估。有关省区发展改革委要组织试点城市和园区定期开展建设情况总结评估,系统梳理试点工作进展成效,深入分析试点建设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方面加强对试点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组织行业专家和专业机构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帮扶,对试点成效突出的城市和园区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进度滞后、试点效果不彰的试点及所在地区进行督促并责令限期整改。(五)做好经验推广。试点城市和园区要及时梳理总结有推广价值的经验模式、典型案例和成功做法,归纳后形成信息上报。有关省区发展改革委要将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在本地区率先推广,推动转化为地方法规、政策制度、标准规范等。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试点经验交流活动,宣传推广绿色低碳发展创新模式和典型经验。附件:1.首批国家碳达峰试点名额安排2.碳达峰试点实施方案编制指南—36—政策法规汇编11月刊附件1首批国家碳达峰试点名额安排附件2碳达峰试点实施方案编制指南一、工作基础(一)实施主体概况。简述试点城市区位交通、自然条件、经济发展状况、产业结构和布局等;试点园区区位条件、占地面积、园区发展建设情况、经济产业发展水平、园区主导产业和重点企业发展状况等。(二)能耗和碳排放情况。简述城市或园区近年能源结构、能源供需关系、能源生产、能源消费、主要资源消耗等情况。分析试点城市或园区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变化情况、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变化情况、各重点领域碳排放增长情况等。(三)绿色低碳发展基础。总结城市和园区近年来产业结构调整、重点领域能效提升、绿色低碳管理等方面情况。梳理碳达峰碳中和相关工作基础和进展,包括体制机制建设情况、已实施的具体政策措施、绿色低碳科技创新研究与推广情况等。(四)碳减排难点分析。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资源环境禀赋,分析绿色低碳转型和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面临的主要困难和短板弱项,有针对性提出改进相关领域工作的政策措施。二、建设目标提出碳达峰试点工作的总体目标和实施路径,明确推进碳达峰行动的路线图、施工图,以及重点任务举措等。视情提出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碳达峰试点目标。可参考表1和表2—37—政策法规汇编11月刊列出的指标,并根据实际情况补充或删减。—38—政策法规汇编11月刊三、主要任务综合考虑功能定位、区位特点、经济发展水平、资源禀赋等,合理部署碳达峰试点建设任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试点城市主要建设任务1.推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结合本地能源禀赋,在保障能源安全供应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能源绿色低碳转型路径。可再生能源资源丰富的地区,要加大可再生能源开发和利用力度,提升可再生能源生产和消费占比。可再生能源资源禀赋一般的地区,要进一步扩大绿电和绿证交易规模,同时充分挖掘本地区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开发潜力,为本地能源供给提供有效补充。2.提升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把节约能源资源摆在突出位置,在能源开发、储存、加工转换、输送分配、终端使用等环节全面提升能源利用效率,优化和改造区域能源系统,实现能源梯级高效利用。加强工业、建筑、交通等重点领域节能管理,对区域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节能诊断,挖掘节能潜力。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充分发挥循环经济助力降碳作用。3.推动重点行业碳达峰。产业结构偏重的城市和资源型城市,要推进产业结构优化,着力提高重点行业能效水平,推动企业开展清洁能源替代、电气化改造、工业流程再造、—39—政策法规汇编11月刊二氧化碳捕集利用等节能降碳改造。产业结构较优的城市,要推动优势产业加速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大力发展战略新兴产业,在完成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过程中锻造新的产业竞争优势。推动重点行业企业建立绿色用能监测与评价体系,引导企业提升绿色能源使用比例。4.加快城乡建设低碳转型。推行绿色低碳城乡规划设计理念,提高新建建筑节能标准,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推广绿色低碳建材和绿色建造方式。因地制宜推进清洁供暖。严寒、寒冷地区城市要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和工业余热供暖,逐步降低化石能源供暖比例;夏热冬冷地区城市要推广各类高效热泵产品,扩大地热能、空气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应用规模。5.促进交通运输绿色低碳发展。加快推动交通运输工具装备低碳转型,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推动公共领域车辆全面电气化替代,淘汰老旧交通工具。优化大宗货物运输结构,加强铁路专用线建设和内河高等级航道建设,因地制宜推进铁水联运、公铁联运、海铁联运。加强交通绿色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充电桩、换电站等配套设施,推进交通枢纽场站绿色升级。发展智能交通,推动各类运输方式系统对接、数据共享,提升运输效率。(二)试点园区主要建设任务1.加快提升能源清洁化利用效率。开展园区节能诊断,系统分析园区能源利用状况,充分挖掘园区能源节约潜力,推进节能降碳改造,推广高效节能设备。推动园区用能系统再造,开展一体化供用能方案设计,加快园区用能电气化改造,推广综合能源站、源网荷储一体化、新能源微网等绿色高效供用能模式,推动能源梯级高效利用。积极推广应用各类清洁能源替代技术产品,提升园区清洁能源利用水平。2.推动园区产业高质量发展。聚焦园区主导产业,加快产业链延链补链强链,形成产业协同效应。以节能降碳为导向,推进园区存量产业绿色低碳转型升级,推动重点企业实施工艺流程绿色低碳再造。提升园区绿色制造水平,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深度融合,大力发展绿色低碳产业。3.提升基础设施绿色低碳水平。提升园区建筑、交通、照明、供热等基础设施节能低碳水平,新建基础设施优先采用绿色设计、绿色建材和绿色建造方式。完善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垃圾焚烧设施、危险废物处理设施等环境基础设施。加强园区能源、碳排放智慧监测管理设施建设,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提升绿色低碳管理水平。4.大力推动资源循环利用。开展园区物质流分析,加快提升资源产出率和循环利用率。优化园区空间布局,深挖产业关联性,深入开展园区循环化改造,促进物料循环利用、废物综合利用、能量梯级利用、水资源再生利用,推进工业余压余热、废气废液废渣资源化利用。5.提升减污降碳协同能力。深入分析园区污染物排放类型,探索开展大气污染物与二氧化碳排放协同控制和改造提升。支持污染治理技术和节能降碳技术在园区开展综合性示—40—政策法规汇编11月刊范应用,大力推动园区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综合运用清洁生产审核、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方式,协同提高节能降碳减污水平。四、科技创新聚焦区域绿色低碳科技需求,加强重点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应用。对于科教基础和创新能力较强的城市,要加大绿色低碳技术创新研发力度,积极参与前沿技术标准研究制定,探索绿色低碳技术研发应用推广新机制,进一步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对于科技创新基础相对薄弱的城市,要鼓励引导企业应用先进适用绿色低碳技术,开展绿色低碳先进技术产业化示范。具备条件的试点城市,要积极支持属地高校建设“双碳”相关学科专业,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园区要根据自身产业特色和发展需求,引导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开展与高校、科研院所的联合创新,支持企业开展绿色低碳先进技术工程示范和产业应用。五、重点工程结合试点主要任务,提出能源基础设施、节能降碳改造、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环境基础设施、循环经济发展、生态保护修复等领域拟开展的重点工程项目,包括项目内容、建设期限、预期效果等,并说明拟实施的重点工程项目对试点建设的支撑作用。六、政策创新围绕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财政、金融、投资、价格等重要政策创新,以及碳排放统计核算、项目碳排放评价、产品碳足迹管理等配套制度开展先行探索,根据试点主要任务安排,紧密联系本地区工作实际,在重点领域开展先行先试,重点阐述政策机制创新的任务目标、内容、创新点及实施路径。七、全民行动在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社会组织中开展生态文明科普教育,普及碳达峰碳中和基础知识能力。推动吃、穿、住、行、用、游等领域消费绿色转型,推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指导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深入研究碳减排路径,“一企一策”制定节能降碳专项工作方案。强化干部教育培训,切实增强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本领。八、保障措施提出组织领导、政策支持、资金保障、监督考评、宣传推广等方面的务实举措,保障试点工作顺利推进。—41—政策法规汇编11月刊3.2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日用玻璃行业规范条件(2017年本)》2023年第24号为进一步加强日用玻璃行业管理,规范日用玻璃行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行为,推进节能减排清洁生产,引导日用玻璃行业绿色转型,促进日用玻璃行业高质量发展,我部对《日用玻璃行业规范条件(2017年本)》进行了修订,形成《日用玻璃行业规范条件(2023年版)》。现予以公告。附件:日用玻璃行业规范条件(2023年版)工业和信息化部2023年10月17日日用玻璃行业规范条件(2023年版)为进一步加强日用玻璃行业管理,规范日用玻璃行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行为,推进节能减排清洁生产,引导日用玻璃行业绿色转型,促进日用玻璃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本规范条件。一、生产企业和新建、改扩建项目布局(一)新建生产企业和新建、改扩建项目选址应符合本地区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要求和用地标准;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所在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在下述区域内不得建设日用玻璃生产企业: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等依法实行特殊保护的地区;国土空间规划中确定的居住生活区、综合服务区、商业商务区、交通枢纽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二)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坚持绿色发展理念,重点是对现有生产线进行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改造升级,鼓励发展轻量化玻璃瓶罐、高档玻璃器皿和特殊品种的玻璃制品生产项目。严格限制新建玻璃保温瓶胆项目。鼓励日用玻璃生产企业进入工业生产园区。二、生产工艺与装备企业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拥有完善的企业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三)燃料优化燃料结构,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热煤气通过管道直接送至玻璃熔窑燃烧工艺的,应选用优质煤(硫分范围≤0.5%、灰分范围≤10%)进行气化。(四)原料及配合料制备系统1.硅质原料应采用粉料进厂并建有硅质原料均化库。其他原辅材料(粉料)应密闭运输,—42—政策法规汇编11月刊分类入库。储存设施的建设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2.配合料制备系统和相应设备应采用自动控制技术。其中:电子称量系统动态精度不低于1/500;加水、加蒸汽过程可自动检测与控制,应配置快速分析仪器(含在线水分测量、离线成分分析、均匀度测定等)及可追溯的记录系统。3.玻璃器皿、玻璃仪器及高档白料玻璃瓶罐项目的配合料制备系统应采用无铁或低铁工艺技术。4.鼓励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废玻璃分类及代码》(GB/T36577)质量要求的玻璃熟料。(五)玻璃熔窑1.玻璃熔窑设计、施工、验收、维护维修应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鼓励节能环保型玻璃窑炉(含全电熔、电助熔、全氧燃烧、NOx产生浓度≤1000mg/m3的低氮燃烧技术等)的设计研发和技术应用。2.日用玻璃熔窑的玻璃熔制质量应符合《日用玻璃熔窑的玻璃熔制质量》(见附表1)的要求。3.优化配置计算机控制系统,精确控制熔窑温度、窑压、换向、液面及空燃比、烟气含氧量等参数,确保玻璃熔制过程中各类工艺参数稳定,实现低空燃比燃烧,熔制温度控制精度达到±3°C。淘汰燃煤和发生炉煤气的坩埚窑。(六)供料道1.采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禁止采用洗涤冷煤气和水煤气为加热能源。2.采用智能仪表进行供料道温度参数实时控制,鼓励采用分布式数字监测和控制系统。供料道均化段末端同一断面各点的玻璃液温度差应≤9°C。3.采用整体顶砖结构及纵向冷却的新型供料道。采用密闭式供料道的,必要时应设置泄料装置。(七)成型机1.玻璃瓶罐、玻璃器皿项目(人工制玻璃器皿项目除外),应采用整机性能可靠、运行稳定、模块化智能控制、高机速多工位(多组、多滴料)的玻璃成型设备。小口径玻璃瓶罐项目,鼓励采用轻量化制瓶工艺和技术。2.玻璃保温瓶胆改建和扩建项目,应采用自动化程度高、多工位、吹制薄壁瓶胆的成型设备。(八)退火窑1.采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禁止采用洗涤冷煤气和水煤气为加热能源。2.采用保温、热风循环、网带炉内返回、分区自动控温等节能技术,退火窑温度控制精度为±2°C。(九)检验与包装玻璃瓶罐生产线应配备在线自动检测设备(异型瓶罐除外),并采用托盘、纸箱等适—43—政策法规汇编11月刊当包装方式。淘汰麻袋及塑料编织袋包装。(十)理化检验室应有设施完善的理化检验室,具备完成产品标准规定所要求的出厂检验项目和生产工艺控制所必须的检测项目的能力。(十一)其他选用国家推荐的节能环保型变压器、空压机、风机、泵类等机电产品。采用变频、永磁等电机调速技术,改善空压机、风机及泵类电机系统调节方式,取代传统的闸板、阀门等机械节流调节方式。禁止选用已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以及能效等级不符合有关标准要求的设备。三、产品质量与品种(十二)产品质量产品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要求。企业应建立产品可追溯、质量有保证、质量责任可追究、质量安全可控制的质量保障机制。鼓励企业按照《质量管理体系要求》(GB/T19001)的要求,进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十三)鼓励发展的产品品种鼓励发展高档次、高附加值、高技术、绿色化、功能化日用玻璃制品,重点发展以下产品:1.轻量化度(轻量化度的定义、分类和计算参见附录)≤1.0的轻量化玻璃瓶罐;2.三氧化二铁含量≤0.03%,吨制品产值≥4000元的高档玻璃瓶罐;3.三氧化二铁含量≤0.02%,吨制品产值≥6500元的高档玻璃器皿;4.抗水一级的模制瓶、玻管等产品。四、资源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十四)日用玻璃单位产品主要资源消耗限额应符合《日用玻璃生产主要资源消耗限额指标》(见附表2)的要求。(十五)依据生产的产品和所用的燃料,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鼓励分别符合行业标准《玻璃保温瓶胆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QB/T5360)、《玻璃瓶罐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QB/T5361)、《玻璃器皿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QB/T5362)中相应的要求。玻璃仪器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鼓励参照执行《玻璃器皿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QB/T5362)中对硼硅玻璃器皿的要求。(十六)日用玻璃生产项目资源能源综合利用水平应符合《日用玻璃生产项目资源能源综合利用指标》(见附表3)的要求。鼓励生产企业大力提高玻璃熟料掺入比例。(十七)鼓励企业按照《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3331)要求,建立、实施能源管理体系并通过认证。五、环境保护和绿色生产—44—政策法规汇编11月刊(十八)清洁生产企业应努力构建高效、清洁、低碳、循环的绿色制造体系,积极推进用地集约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和能源低碳化。坚持源头控制与末端治理并举,选用清洁能源,优选玻璃料方,严格控制配合料质量,控制硫酸盐和硝酸盐原料的使用,禁止使用白砒、三氧化二锑、铬矿渣、含铅、含镉、含氟(全电熔窑除外)等有害原辅材料,产品后加工工序应使用环保型颜料和制剂;加强有毒有害原材料替代,从源头降低污染物排放和碳排放强度,削减污染负荷,提高资源利用效率。1.优化改进玻璃熔窑设计、选用低硫优质燃料、控制配合料质量、增加玻璃熟料使用比例、优化窑炉运行控制、采用清洁生产适用技术等,降低玻璃熔化能耗,减少熔窑吨玻璃液烟气量,有效降低熔窑吨玻璃液污染物产生量。2.鼓励采用氮氧化物产生量较小的全电熔窑或全氧燃烧玻璃熔窑生产高附加值的高档日用玻璃产品和特殊品种玻璃产品。3.鼓励企业定期实施清洁生产审核。鼓励企业按照《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4001)的要求,进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十九)污染防治与污染物在线监测1.企业应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和管理机构,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企业应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证排污。2.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区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3.企业应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安装玻璃熔窑烟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其安装、运行、维护、数据采集、记录和上传等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4.企业应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脱硫渣、废脱硝催化剂等固体废物进行利用、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六、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二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安全生产、消防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二十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为员工配备岗位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完善职业病防护措施,工作场所有害气体、粉尘浓度、噪声等指标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二十二)新建、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45—政策法规汇编11月刊(二十三)有重大危险源监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禁止在玻璃熔窑底部架设燃料输送管道和设置燃料加热、换向等装置。玻璃熔窑的冷却保护系统应设置监测报警装置;采用预混燃烧方式的燃气熔窑(热发生炉煤气窑炉除外)的燃气总管应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并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七、劳动者权益保障(二十四)企业应认真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工资支付、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依法为劳动者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认真执行国家关于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八、监督管理(二十五)政府职能部门参考本规范条件,对新建、改扩建日用玻璃项目,从投资管理、土地供应、环境影响评价、职业病危害评价、安全设施设计、节能审查、信贷融资等各环节加强管理。依法对日用玻璃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对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罚。(二十六)本规范条件为引导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审批的前置性和强制性。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日用玻璃行业的管理,引导企业参照本规范条件落实有关要求。(二十七)有关行业协会应加强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宣传,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全面推进日用玻璃行业高质量发展,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九、附则(二十八)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日用玻璃制品(玻璃器皿)制造企业、玻璃包装容器(玻璃瓶罐)制造企业、玻璃保温容器制造企业和玻璃仪器制造企业。(二十九)本规范条件所涉及的规范性文件若被修订,则按修订后的最新版本执行。(三十)本规范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三十一)本规范条件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2017年11月29日公布的《日用玻璃行业规范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7年第54号)同时废止。—46—政策法规汇编11月刊—47—政策法规汇编11月刊—48—政策法规汇编11月刊—49—政策法规汇编11月刊3.3关于对国家标准《温室气体产品碳足迹量化要求和指南》(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各有关单位及专家:由全国环境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07)和全国碳排放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548)提出并归口的国家标准项目《温室气体产品碳足迹量化要求和指南》已通过批准立项(计划号:20230777-T-469)。目前起草组已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附件1、附件2)。为进一步完善标准内容、广泛征求各相关方意见,现组织对该标准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4年1月6日前填写意见反馈表(附件3),并以电子邮件形式将word版、盖章扫描版文件发送至联系人,逾期未回复意见的按无意见处理。联系人:袁昊联系电话:010-58811783电子邮箱:yuanhao@cnis.ac.cn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4号中国标准化研究院邮编:100191附件:附件1:《温室气体产品碳足迹量化要求和指南》(征求意见稿)附件2:《温室气体产品碳足迹量化要求和指南》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附件3:《温室气体产品碳足迹量化要求和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表全国环境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国碳排放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2023年11月2日温室气体产品碳足迹量化要求和指南(征求意见稿)1范围本文件采用与生命周期评价(LCA)标准(GB/T24040和GB/T24044)一致的方式,规定了产品碳足迹(CFP)和部分产品碳足迹(PCFP)量化和报告的原则、要求和指南。本文件适用于产品碳足迹研究,其结果可作为不同应用的依据。本文件仅针对一个单一影响类别,即气候变化,不评价产品生命周期产生的其他方面环境潜在影响,也不评价产品生命周期可能产生的社会和经济影响。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50—政策法规汇编11月刊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24025-2009环境标志和声明III型环境声明原则和程序GB/T24040-2008环境管理生命周期评价原则与框架GB/T24044-2008环境管理生命周期评价要求与指南GBT24062-2009环境管理将环境因素引入产品的设计和开发GB/T32150-2015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通则ISO14021:2016环境标志和声明自我环境声明(II型环境标志)[Environmentallabelsanddeclarations-Self-declaredenvironmentalclaims(TypeIIenvironmentallabelling)]ISO14026:2017环境标志和声明足迹信息交流的原则、要求和指南(Environmentallabelsanddeclarations-Principles,requirementsandguidelinesforcommunicationoffootprintinformation)ISO/TS14027:2017环境标志和声明产品种类规则的制定(EnvironmentallabelsanddeclarationsDevelopmentofproductcategoryrules)ISO/TS14048:200环境管理生命周期评价数据文件格式(Environmentalmanagement-Lifecycleassessment—Datadocumentationformat)ISO/TR14049:2012环境管理生命周期评价怎样应用ISO14044标准中的目标和范围定义以及清单分析的示例(Environmentalmanagement-Lifecycleassessment-IllustrativeexamplesonhowtoapplyISO14044togoalandscopedefinitionandinventoryanalysis)ISO14064-1:2018温室气体第一部分组织层上对温室气体排放和清除的量化和报告的规范及指南(GreenhousegasesPart1:Specificationwithguidanceattheorganizationlevelforquantificationandreportingofgreenhousegasemissionsandremovals)ISO/TS14071:2014环境管理生命周期评价鉴定性评审过程和评审员能力:ISO14044:2006的附加要求和指南(Environmentalmanagement-Lifecycleassessment-Criticalreviewprocessesandreviewercompetencies:AdditionalrequirementsandguidelinestoISO14044:2006)ISO15686-1:2011建筑物与建筑物资产.使用计划.第1部分:一般原则与框架(Buildingsconstructedassets—Servicelifeplanning—Part1:Generalprinciplesandframework)ISO21930:2017建筑和土木工程的可持续性建筑产品和服务环境产品申报(Sustainabilityinbuildingsandcivilengineeringworks-Corerulesforenvironmentalproductdeclarationsofconstructionproductsandservices)3术语、定义和缩略语3.1术语和定义GB/T24025-2009、GB/T24040-2008、GB/T24044-2008、GBT24062-2009、ISO14021:—51—政策法规汇编11月刊2016、ISO14026:2017、ISO/TS14027:2017、ISO/TS14084:2002、ISO14064-1:2018、ISO/TS14071:2014、ISO15686-1:2011、ISO21930:2017、界定的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1产品碳足迹的量化3.1.1.1产品碳足迹carbonfootprintofaproduct;CFP产品系统中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和温室气体清除量之和,以二氧化碳当量表示,并基于生命周期评价,使用气候变化单一影响类别。注1:产品碳足迹可分解成一组数字,确定具体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和清除量(见表1),产品碳足迹也可被分解到生命周期的各个阶段,例如各个过程所处的空间范围。注2:产品碳足迹研究报告中记录了产品碳足迹的量化结果,以每个功能单位的二氧化碳当量质量表示。3.1.1.2部分产品碳足迹partialcarbonfootprintofaproduct;partialCFP产品系统中一个或多个选定过程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和温室气体清除量之和,以二氧化碳当量表示,并基于生命周期内的选定阶段或过程。注1:部分产品碳足迹是基于或由与特定过程或足迹信息模块有关的数据汇编而成,这些数据是产品系统的一部分,可作为产品碳足迹量化的基础。关于信息模块的更多详细信息,见GB/T24025-2009,5.4。注2:“足迹信息模块”的定义请参见ISO14026:2017,3.1.4。注3:产品碳足迹研究报告中记录了部分产品碳足迹的量化结果,以每个声明单位的二氧化碳当量质量表示。3.1.1.3产品碳足迹系统方法carbonfootprintofaproductsystematicapproach;CFPsystematicapproach一套便于对同一组织的两个或多个产品碳足迹进行量化的程序。3.1.1.4产品碳足迹研究carbonfootprintofaproductstudy;CFPstudy量化和报告产品碳足迹或部分产品碳足迹所需的所有活动。3.1.1.5产品碳足迹研究报告carbonfootprintofaproductstudyreport;CFPstudyreport用于记录产品碳足迹研究的报告,说明产品碳足迹或部分产品碳足迹,且说明研究中做出的决定。注:产品碳足迹研究报告表明满足本文件的规定。—52—政策法规汇编11月刊3.1.1.6产品碳足迹量化quantificationofthecarbonfootprintofaproduct;quantificationoftheCFP确定产品碳足迹或部分产品碳足迹的活动。注:产品碳足迹或部分产品碳足迹的量化属于产品碳足迹研究的一部分。3.1.1.7碳抵消carbonoffsetting通过在所研究产品系统边界以外的过程中防止排放、减少或消除一定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以全部或部分补偿产品碳足迹或部分产品碳足迹的机制。示例:在相关产品系统之外的投入,例如对可再生能源技术、能源效率措施、造林和(或)再造林的投入。注1:在产品碳足迹或部分产品碳足迹的量化中不允许进行碳抵消,碳抵消的信息交流不属于本文件的范围(见6.3.4.1)。注2:ISO14021:2016和ISO14026:2017中涵盖了与碳抵消和碳中和相关的足迹信息交流以及声明。注3:改编自ISO14021:2016,3.1.12中“抵消”的定义。3.1.1.8产品种类productcategory具有同等功能的产品组群。[来源:GB/T24025-2009,3.12]3.1.1.9产品种类规则productcategoryrules;PCR用于制定一个或多个产品种类的III型环境声明和足迹信息交流的一套具体规则、要求和指南。注1:产品种类规则包含的量化规则应符合GB/T24044的要求。注2:ISO/TS14027:2017的相关规定适用于本文件。注3:“足迹信息交流”的定义见ISO14026:2017,3.1.1。[来源:GB/T24025-2009,3.5,有修改]3.1.1.10产品碳足迹产品种类规则carbonfootprintofaproduct-productcategoryrules;CFP-PCR为一个或多个产品种类的产品碳足迹或部分产品碳足迹的量化和信息交流制定的一套具体规则、要求和指南。注1:产品碳足迹-产品种类规则包含的量化规则应符合GB/T24044的要求。—53—政策法规汇编11月刊注2:ISO/TS14027:2017介绍了适用于本标准产品类别规则的制定。3.1.1.11产品碳足迹绩效追踪CFPperformancetracking比较同一组织的一个特定产品在一段时间内的产品碳足迹或部分产品碳足迹。注1:它包括计算一个特定产品碳足迹在一定时间段的变化,或具有相同功能单位或声明单位的替代产品之间产品碳足迹在一定时间段的变化。3.1.1.12信息模块informationmodule覆盖产品生命周期的一个单元过程或一组单元过程的,用作Ⅲ型环境声明的基础数据汇总。[来源:GB/T24025-2009,3.13]3.1.1.13III型环境声明TypeIIIenvironmentaldeclaration提供基于预设参数的量化环境数据的环境声明,必要时包括附加环境信息。注1:预设参数基于GB/T24040-2008和GB/T24044-2008。注2:附加环境信息可以是定性的也可以是定量的。[来源:GB/T24025-2009,3.2]3.1.1.14足迹信息交流communicationoffootprintinformation指编制、提供、传播足迹的辅助信息和解释性说明结果。[来源:ISO14026:2017,3.1.1]3.1.2温室气体3.1.2.1温室气体greenhousegas;GHG大气层中自然存在的和由于人类活动产生的能够吸收和散发由地球表面、大气层和云层所产生的、波长在红外光谱内的辐射的气态成分。注:本文件涉及的温室气体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合物(HFCs)、全氟碳化合物(PFCs)、六氟化硫(SF6)和三氟化氮(NF3)。[来源:GB/T32150-2015,3.1,有修改]3.1.2.2二氧化碳当量carbondioxideequivalent;CO2e在辐射强迫上与某种温室气体质量相当的二氧化碳的量。注:二氧化碳当量等于给定温室气体的质量乘以它的全球变暖潜势值。[来源:GB/T32150-2015,3.16,有修改]—54—政策法规汇编11月刊3.1.2.3全球温度变化潜势globaltemperaturechangepotential;GTP用于衡量在选定时间点,全球平均地表温度在某温室气体脉冲排放下的变化,是相对于二氧化碳(CO2)引起温度变化的比值。注1:本文件中使用的“比值”是GB/T24040-2008,3.37中定义的“特征化因子”。注2:全球温度变化潜势是基于选定年份内温度变化得出的。注3:源自第1工作组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第五次评价报告(AR5),2013年气候变化:物理科学基础。[来源:IPCC(2013)[16]]3.1.2.4全球变暖潜势globalwarmingpotential;GWP将单位质量的某种温室气体在给定时间段内辐射强迫的影响与等量二氧化碳辐射强迫影响相关联的系数。[来源:GB/T32150-2015,3.15,有修改]3.1.2.5温室气体排放greenhousegasemission;GHGemission在特定时段内释放到大气中的温室气体总量(以质量单位计算)。[来源:GB/T32150-2015,3.6]3.1.2.6温室气体清除greenhousegasremoval;GHGremoval在特定时段内从大气中清除的温室气体总量(以质量单位计算)。3.1.2.7温室气体排放因子greenhousegasemissionfactor;GHGemissionfactor表征单位生产或消费活动量的温室气体排放的系数。[来源:GB/T32150-2015,3.13]3.1.3产品、产品系统和过程3.1.3.1产品product任何商品或服务。注1:商品按如下分类:服务(例如运输);——软件(例如计算机程序、字典);——硬件(例如发动机机械零件);——已加工材料(例如润滑油、矿石、燃料);—55—政策法规汇编11月刊——未加工材料(例如农产品)。注2:服务分为有形和无形两部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对顾客提供的有形产品(例如维修的汽车)上所完成的活动;——在顾客提供的无形产品(例如为纳税所进行的收人申报)上所完成的活动;;——无形产品的交付((例如知识传授方面的信息提供);——为顾客创造氛围(例如在宾馆和饭店)。软件由信息组成,通常是无形产品并可以方法、论文或程序的形式存在。硬件通常是有形产品,其量具有计数的特性。流程性材料通常是有形产品,其量具有连续的特性。[来源:GB/T24044-2008,3.9]3.1.3.2产品系统productsystem拥有基本流和产品流,同时具有一种或多种特定功能,并能模拟产品生命周期的单元过程的集合。[来源:GB/T24044-2008,3.28]3.1.3.3共生产品co-product同一单元过程或产品系统中产出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来源:GB/T24044-2008,3.10]3.1.3.4系统边界systemboundary通过一组准则确定哪些单元过程属于产品系统的一部分。[来源:GB/T24044-2008,3.32]3.1.3.5过程process一组将输入转化为输出的相互关联或相互作用的活动。[来源:GB/T24044-2008,3.11]3.1.3.6单元过程unitprocess进行生命周期清单分析时为量化输入和输出数据而确定的最基本部分。[来源:GB/T24044-2008,3.34]3.1.3.7功能单位functionalunit用来作为基准单位的量化的产品系统性能。—56—政策法规汇编11月刊[来源:GB/T24040-2009,3.20]3.1.3.8声明单位declaredunit用来作为部分产品碳足迹量化的基准单位的产品数量。示例:质量(1公斤粗钢)、体积(1升原油)。[来源:ISO21930:2017,3.1.11]3.1.3.9基准流referenceflow在给定的产品系统中,为实现功能单位功能所需的过程的输入或输出量。注1:基准流应用示例见6.3.3中的示例。注2:对于部分产品碳足迹而言,基准流是声明单位。[来源:GB/T24044-2008,3.29,有修改]3.1.3.10基本流elementaryflow取自环境,进入所研究系统之前没有经过人为转化的物质或能量,或者是离开所研究系统,进入环境之后不再进行人为转化的物质或能量。注:“环境”定义来源于GB/T24001-2016,3.2.1[来源:GB/T24044-2008,3.12,有修改]3.1.3.11使用寿命servicelife使用中的产品达到或超过性能要求的时间段。[来源:ISO15686-1:2011,3.25,有修改]3.1.3.12中间产品intermediateproduct在系统中还需要作为其他单元过程的输入而发生继续转化的某个单元过程的产出。[来源:GB/T24044-2008,3.23]3.1.3.13产品流productflow产品从其他产品系统进入到所评价产品系统或离开所评价产品系统而进入其他产品系统。[来源:GB/T24044-2008,3.27]3.1.3.14能量流energyflow单元过程或产品系统中以能量单位计量的输入或输出。—57—政策法规汇编11月刊注:输入的能量流称为能量输入,输出的能量流称为能量输出。[来源:GB/T24044-2008,3.13]3.1.3.15输入input进入一个单元过程的产品、物质、能量流。注:产品和物质包括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共生产品。[来源:GB/T24044-2008,3.21]3.1.3.16输出output离开一个单元过程的产品、物质、能量流。注:产品和物质包括原材料、中间产品、共生产品和排放物。[来源:GB/T24044-2008,3.25]3.1.4生命周期评价3.1.4.1取舍准则cut-offcriteria对与单元过程或产品系统相关的物质和能量流的数量或环境影响重要性程度是否被排除在研究范围之外所作出的规定。[来源:GB/T24044-2008,3.18]3.1.4.2生命周期lifecycle指产品的一系列连续且相互联系的阶段,包括原材料获取或从自然资源中生成原材料以及生命末期处理。注1:与产品相关的生命周期阶段包括原材料获取、生产、销售、使用和生命末期处理。[来源:GB/T24044-2008,3.1]3.1.4.3生命周期评价lifecycleassessment一个产品系统在其整个生命周期内的输入、输出和潜在环境影响的汇编与评估。注:“环境影响”的定义请参见GB/T24001-2016,3.2.4。[来源:GB/T24044-2008,3.2,有修改]3.1.4.4生命周期清单分析lifecycleinventoryanalysis(LCI)生命周期评价的阶段,涉及产品整个生命周期内输入和输出的汇编和量化。[来源:GB/T24044-2008,3.3]3.1.4.5—58—政策法规汇编11月刊生命周期影响评价lifecycleimpactassessment(LCIA)生命周期评价的阶段,旨在了解和评估产品系统在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中潜在环境影响的大小和重要性。[来源:GB/T24044-2008,3.4]3.1.4.6生命周期解释lifecycleinterpretation在生命周期评价阶段,根据确定的目标和范围,对生命周期清单分析(3.1.4.4)或生命周期影响评价,或两者的结果进行评价,以得出结论和建议。[来源:GB/T24044-2008,3.5]3.1.4.7敏感性分析sensitivityanalysis用于估计与产品碳足迹研究结果相关方法和数据的选择影响的系统程序。[来源:GB/T24044-2008,3.31]3.1.4.8影响类别impactcategory代表关注环境问题的类别,可将生命周期清单分析的结果分配给这些类别。[来源:GB/T24044-2008,3.39]3.1.4.9废物waste持有人计划处置或被要求处置的物质或物品。注:这一定义来自《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1989年3月22日),但在本标准中并不于危险废物。[来源:GB/T24044-2008,3.35,有修改]3.1.4.10鉴定性评审criticalreview旨在确保产品碳足迹研究与本标准原则和要求之间一致性的活动。注:ISO/TS14071:2014中给出了关于鉴定性评审的要求。[来源:GB/T24044-2008,3.45]3.1.4.11关注领域areaofconcern社会关注的自然环境、人类健康或资源领域,例如水、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来源:ISO14026:2017,3.2.1]3.1.4.12原材料rawmaterial—59—政策法规汇编11月刊用于生产某种产品的初级和次级材料。注:次级材料包括再生利用材料。[来源:GB/T24044-2008,3.15]3.1.4.13分配allocation将过程或产品系统中的输入和输出流划分到所研究的产品系统以及一个或更多的其他产品系统中。注:次级材料包括再生利用材料。[来源:GB/T24044-2008,3.15]3.1.5组织3.1.5.1组织organization为实现其目标而具有职责、权限和关系等自身职能的个人或群体。注:组织包括但不限于个体经营者、公司、集团公司、商行、企事业单位、政府机构、合股经营的公司、公益机构、社团、或上述单位中的一部分或其结合体,无论其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公营或私营性质。[来源:GB/T24001-2016,3.1.4]3.1.5.2供应链supplychain通过上游和下游的联接向用户提供产品的有关过程和活动的实体。注:实际应用中,用“连结链”表述产品从供应端到生命终止的所有过程,其中可能包括供应商、制造设施、物流提供商、内部配送中心、分销商、批发商和其他通往最终用户的实体。[来源:GB/T24062-2009,3.9,有修改]3.1.6数据和数据质量3.1.6.1初级数据primarydata通过直接测量或基于直接测量的计算得到的过程或活动的量化值。注1:初级数据并非必须来自所研究的产品系统,因为初级数据可能涉及其他与所研究的产品系统具有可比性的产品系统。注2:初级数据可以包括温室气体排放因子和/或温室气体活动数据。3.1.6.2现场数据site-specificdata从产品系统(3.1.3.2)中获得的初级数据。—60—政策法规汇编11月刊注1:所有现场数据均为初级数据(3.1.6.1),但并不是所有初级数据都是现场数据,这是因为这些数据可能是从不同产品系统中获得的。注2:现场数据包括场地内一个特定单元过程温室气体排放源的温室气体排放量(3.1.2.5)以及温室气体汇的温室气体清除量(3.1.2.6)。注3:现场包含产品系统内单元过程所处的地理范围。3.1.6.3次级数据secondarydata不符合初级数据要求的数据。注1:次级数据是经权威机构验证且具有可信度的数据,可来源于数据库、公开文献、国家排放因子、计算估算数据或其他具有代表性的数据,推荐使用本土化数据库。注2:次级数据可包括从代替过程或估计获得的数据。3.1.6.4不确定性uncertainty与量化结果相关的参数,描述可合理归因于量化结果的数值离散程度。注1:不确定性可以包括:——参数不确定性,例如温室气体排放因子(3.1.2.7)、活动数据;——场景不确定性,例如使用阶段场景、生命末期阶段场景;——模型不确定性。注2:不确定性信息通常规定了对可能数值分散的定量估计和对可能分散原因的定性描述。3.1.6.5不确定性分析uncertaintyanalysis用来量化由于模型的不确定性、输入的不确定性和数据变动的累计而给生命周期清单分析结果带来的不确定性的系统化程序。[来源:GB/T24044-2008,3.33]3.1.6.6数据质量dataquality数据在满足所声明的要求方面的能力特性。[来源:GB/T24044-2008,3.19]3.1.6.7不确定性uncertainty与量化结果相关联的、表征数值偏差的参数,例如区间或概率分布。该数值偏差可合理地归因于被量化的数据集。注:不确定性分析一般指用来量化由于模型的不确定性、输入的不确定性和数据变动—61—政策法规汇编11月刊的累计而给生命周期清单分析结果带来的不确定性的系统化程序,及对可能引起偏差的原因进行定性描述。[来源:ISO14064-1:2018,3.2.13,有修改]3.1.7生物成因材料与土地利用3.1.7.1生物质biomass生物来源的物质,不包括嵌入地质构造中的物质和转化为化石的物质,也不包括泥炭。注:包括有机物质(包括有生命的和死亡的),例如树木、作物、草、树木凋落物、藻类、动物、粪便和生物源废物。[来源:ISO14021:2016,3.1.1,有修改]3.1.7.2生物成因碳biogeniccarbon源自生物质的碳。3.1.7.3化石碳fossilcarbon化石物质中包含的碳。注:化石物质的示例包括煤、石油和天然气以及泥炭。3.1.7.4土地利用landuse;LU在相关边界范围内,人类对土地的使用或管理。注1:在本文件中,相关边界指的是所研究系统的边界。注2:在生命周期评价(LCA)中,土地利用多指“土地占用”。3.1.7.5直接土地利用变化directlandusechange;dLUC在相关边界范围内,人类使用土地的变化。注1:在本文件中,相关边界指的是所研究系统的边界。注2:按照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对土地利用类型的定义,如果土地利用类型发生变化(例如从林地变为耕地),土地利用就会发生变化。3.1.7.6间接土地利用变化indirectlandusechange;iLUC由直接土地利用变化导致,但发生在相关边界范围外的土地利用变化。注1:在本文件中,相关边界指的是所研究系统的边界。注2:按照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对土地利用类型的定义,如果土地利用类型发生变化时(例如从林地变为耕地),土地利用就会发生变化。—62—政策法规汇编11月刊示例:如果某块土地的用途从粮食生产变为生物燃料生产,其他地方就可能发生土地利用变化以满足对粮食的需求。这种发生在其他地方的土地利用变化就是间接土地利用变化。3.1.7.7地理几何数据geometrydata表示地理实体的位置、形态、大小和分布特征以及几何类型的数据。[来源:GB/T14911—2008,2.66]示例:由一对经度数据和维度数据表示地理上的一个点,由一组闭合的经度和维度数据所围成的面表示地理上的一个区域(如某省)。3.1.7.8地理信息系统geographicinformationsystem;GIS处理与地球位置相关现象信息的信息系统。[来源:GB/T33188.1—2016,4.1.20]3.2缩略语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CFP:产品碳足迹(CarbonFootprintofaProduct)CFP–PCR:产品碳足迹-产品种类规则(CarbonFootprintofaProduct-ProductCategoryRules)CO2e:二氧化碳当量(CO2equivalent)dLUC:直接土地利用变化(directLandUseChange)GHG:温室气体(GreenhouseGas)GTP:全球温度变化潜势(GlobalTemperaturechangePotential)GWP:全球变暖潜势(GlobalWarmingPotential)iLUC:间接土地利用变化(indirectLandUseChange)IPCC: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TheIntergovernmentalPanelonClimateChange)LCA:生命周期评价(LifeCycleAssessment)LCIA:生命周期影响评价(LifeCycleImpactAssessment)LCI:生命周期清单分析((LifeCycleInventoryAnalysis)LU:土地利用(LandUse)LUC:土地利用变化(LandUseChange)PCR:产品种类规则(ProductCategoryRules)GIS:地理信息系统(GeographicInformationSystem)4应用本文件可能的应用包括为产品研究和开发、技术改进、产品碳足迹绩效追踪和沟通提—63—政策法规汇编11月刊供信息。本文件有助于按照ISO14026:2017开展产品碳足迹和部分产品碳足迹的信息交流。5原则5.1概述以下原则是基本要求,同时也是本文件后续要求的基础。5.2生命周期的观点产品碳足迹的量化考虑产品的全生命周期,包括原材料的获取、设计、生产、运输和(或)交付、使用和生命末期的处理以及最终处置。注1:本款改编自GB/T24040-2008,4.1.2。注2:通过这种系统的观点和生命周期视觉,可以识别并可能避免整个生命周期各阶段或各独立过程之间的潜在环境负荷转移。注3:将生命周期各阶段或各过程与空间关联,可以识别并可能避免潜在影响在空间上的转移。5.3相对的方法和功能单位或声明单位产品碳足迹研究是围绕功能单位或声明单位构建的一个相对的方法,结果是与功能单位或声明单位相对应。注:本款改编自GB/T24040-2008,4.1.4。5.4反复的方法对于一个产品碳足迹研究,应反复评估生命周期评价的四个阶段(目的和范围的确定、清单分析、影响评价和结果解释,见6.3至6.6)。反复的方法将使研究工作以及报告结果具有全面性和一致性。注:本款改编自GB/T24040-2008,4.1.5。5.5科学方法的优先性产品碳足迹研究的决策更适宜以自然科学(例如物理学、化学、生物学)为基础。如果无法实现,则可应用其他科学方法(如社会和经济科学)或在6.3.2规定的地理范围内相关和有效的国际公约中所载的方法。仅当既没有自然科学基础存在,也没有基于其他科学方法或国际公约的理由时,所做的决策可建立在价值选择的基础之上。注1:关于分配程序的更多信息见6.4.6.2。注2:本款改编自GB/T24040-2008,4.1.8。5.6相关性在产品碳足迹研究中,所选择的数据和方法适用于所研究系统引起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和清除量的评估。5.7完整性在产品碳足迹研究中,所有对产品系统有显著贡献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和清除量都应包—64—政策法规汇编11月刊括在内,显著程度取决于取舍准则(见6.3.4.3)。5.8一致性保证产品碳足迹研究的全过程应用相同的假设、方法和数据,以得到与目的和范围一致的结论。5.9连贯性采用国际上已认可并已应用于具体产品种类的方法、标准和指南,以提高任何特定产品种类中产品碳足迹之间的可比性。5.10准确性产品碳足迹和部分产品碳足迹的量化是准确的、可核查的、相关的、无误导性的,并尽可能地减少偏差和不确定性。5.11透明性以公开、全面和可理解的信息表述方式处理和记录所有相关假设、方法、数据来源、估算等问题,以使产品碳足迹研究报告如实地阐明其内容。5.12避免重复计算相同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和清除量仅分配一次,以避免温室气体排放量和清除量的重复计算(见6.4.6.1)。6产品碳足迹和部分产品碳足迹的量化方法6.1概述根据本文件进行的产品碳足迹研究应包括生命周期评价的四个部分,即目的和范围界定(见6.3)、生命周期清单分析(见6.4)、生命周期影响评价(见6.5)和生命周期解释(见6.6)。构成产品系统的单元过程应按生命周期阶段进行分组,例如原材料获取阶段、生产阶段、分销阶段、使用阶段(见6.3.7)和生命末期阶段(见6.3.8)。产品生命周期中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和清除量应分配到发生温室气体排放和清除的生命周期阶段。部分产品碳足迹可相加得到产品碳足迹,前提是必须按照相同时间范围采用相同方法进行量化且不存在空白或重叠。生命周期评价的四个部分也可基于空间系统开展,构成产品系统的单元过程可与该过程所处的实际空间的几何数据关联,且该关联应具有唯一性。注:以建筑行业为例,可为一种物质或制剂(例如水泥)、一种散装产品(例如碎石)、一种服务(例如建筑物的维护)或一种装配系统(例如砌筑墙)提供部分产品碳足迹。组织可按照附录C开发产品碳足迹系统方法。6.2产品碳足迹-产品种类规则(CFP-PCR)的使用6.2.1产品碳足迹-产品种类规则(CFP-PCR)的编制要求按照GB/T24025-2009中的6.6和6.7开展PCR的制定,CFP-PCR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产品种类的定义和描述(如:功能、技术性能和用途);—65—政策法规汇编11月刊——产品碳足迹目的和范围的确定,包括功能单位、系统边界、取舍准则、数据质量要求等;——生命周期清单分析,包括数据收集、计算程序、分配;——生命周期影响评价;——生命周期结果解释,例如应说明生命周期未涵盖阶段和过程;——产品碳足迹报告或声明。6.2.2产品碳足迹-产品种类规则(CFP-PCR)的选择原则当满足如下条件时,认为该PCR或CFP-PCR是相关的,应予以采用:a)根据ISO14025:2006或ISO/TS14027:2017或ISO14044:2008相关领域国际标准制定;b)符合6.3、6.4和6.5的要求或适用GB/T24044-2008c)符合GB/T24025-2009中6.6和6.7要求;d)使用本文件的组织(例如货物和服务提供方、产品碳足迹研究的实施方和委托方)认为其具有适当性(例如用于系统边界、模块化、分配和数据质量),并且其符合第5章所述原则。如果存在超过一套的相关PCR或CFP-PCR,应由使用本文件的组织对相关PCR或CFP-PCR(例如用于系统边界、模块化、分配和数据质量)进行评审。选择PCR或CFP-PCR应具有适当理由。如果PCR满足本条款的所有要求,则该PCR等同于CFP-PCR。如果将CFP-PCR用于产品碳足迹研究,应按照CFP-PCR要求进行量化。如果不存在相关的CFP-PCR,宜参考与具体材料或产品种类相关的、国际认可的、且与本文件要求一致且使用本文件的组织认为具有适当性的其他技术文件。6.3目的和范围界定6.3.1目的开展产品碳足迹研究的总体目的是结合取舍准则(见6.3.4.3),通过量化产品生命周期或选定过程的所有显著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和清除量,计算产品对全球变暖的潜在影响,以及在不同阶段、不同过程、不同空间位置的影响构成(以二氧化碳当量表示)。注1:这种量化面向一系列受众,支持一系列的目的和应用,包括但不限于根据附录B进行的独立研究和比较研究,以及长期绩效追踪。在确定产品碳足迹研究目的时,应明确说明以下问题:——应用意图;——开展该项研究的理由;——目标受众(即研究结果的接收者);——根据ISO14026:2017的预期信息交流(如有)。注2:本条款改编自GB/T24044-2008,4.2.2。—66—政策法规汇编11月刊6.3.2范围产品碳足迹研究的范围应与研究目的保持一致(见6.3.1)。在确定产品碳足迹研究范围时,应考虑并清晰描述以下项目,同时考虑本文件相关条款中给出的要求和指南:a)产品系统及其功能;b)功能单位或声明单位(见6.3.3);c)系统边界,包括产品系统的地理范围(见6.3.4);d)数据和数据质量要求(见6.3.5);e)数据时间界限(见6.3.6);f)假设,尤其是对使用阶段和生命末期阶段的情景假设(见6.3.7和6.3.8);g)分配程序(见6.4.6);h)特定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和清除量(见6.4.9),例如由于土地利用变化(见6.4.9.5)所引起的;i)特定产品种类出现的处理方法(见6.4.9);j)产品碳足迹研究报告(见第7章);k)鉴定性评审类型(如有,见第8章);l)产品碳足迹研究的局限性(见附录A);m)产品碳足迹对比研究(如有,见附录B)在某些情况下,因未预见的局限性、约束条件或附加信息,可修改研究范围,但应记录修改内容及其解释说明。注:本条款改编自GB/T24044-2008,4.2.3.1。6.3.3功能单位或声明单位产品碳足迹研究应明确规定功能单位或声明单位。功能单位或声明单位应与产品碳足迹研究的目的和范围保持一致。功能单位或声明单位的主要目的是为相关的输人和输出数据的归一化提供参考基准。因此应对功能单位或声明单位做出明确的定义并使其可量化。声明单位只能用于部分产品碳足迹。如果采用CFP-PCR时,功能单位或声明单位应由CFP-PCR规定。定义功能单位或声明单位后,应确定基准流。产品系统之间的比较应基于相同的功能单位。如果忽略的生命周期阶段相同,则部分产品碳足迹(声明单位)可进行比较(见附录B)。基于声明单位的比较可仅用于企业与企业之间。在功能单位的比较中,如果没有考虑某个系统中的其他功能,那么应对这些省略进行解释并记录。作为这种情况的替代方案,可以把和某功能相关联的系统加入到其他系统的边界中,以使系统之间更具可比性。在这种情况下,应对所选择的过程进行解释并记录。—67—政策法规汇编11月刊注1:为了消除比较偏差(见附录B)需特别注意功能单位或声明单位以及相关基准流的选择。示例1:针对干手功能中,研究对象可以是纸巾和空气干燥器两个系统。所选的功能单位可以用使用两个系统干相同数量的手来表示。对于每个系统而言,均可确定基准流,例如,分别干燥一双手所需的纸张的平均质量或干燥一双手所需热空气的平均体积。对于这两个系统,可在基准流的基础上编制一份输入和输出清单。在最简单的层面上,就纸巾系统而言,与消耗的纸张相关。就空气干燥器系统而言,与干燥所需的热空气量和温度相关。注2:上述示例是从GB/T24040-2008,5.2.2中截取,有修改。示例2:一吨钢的功能单位无法确定,这是因为一吨钢可转化为各种产品,可以实现各种功能。在这种情况下,使用声明单位比较合适。6.3.4系统边界6.3.4.1概述系统边界的选择应与产品碳足迹研究的目的保持一致。应确定并说明在建立系统边界时所使用的方法(例如取舍准则,见6.3.4.3)。系统边界决定产品碳足迹研究所涵盖的单元过程。应对研究中包括的单元过程以及对这些单元过程研究的详细程度进行研究并做出规定。对研究的总体结论不会造成显著影响的生命周期阶段、过程、输入或输出才允许被排除,但应明确说明并解释排除的原因及可能造成的后果。若使用CFP-PCR(见6.2),应符合其所涵盖单元过程的相关要求。产品碳足迹和部分产品碳足迹不应包括碳抵消,与碳抵消无关的温室气体消除量可纳入产品系统边界内。注:本条款部分改编自GB/T24044-2008,4.2.3.3;6.3.4.2系统边界设置应包括所界定的系统边界内单元过程中可能对产品碳足迹或部分产品碳足迹有实质性贡献的所有温室气体排放和清除。在目的和范围的确定阶段,以下方面应具有一致性:——确定对产品碳足迹或部分产品碳足迹有实质性贡献而应被详细评价的单元过程;——确定可基于次级数据来进行排放与清除量化的单元过程(相关初级数据的收集是不可能或不可行);——确定可被合并的单元过程,例如工厂内的所有运输过程。6.3.4.3取舍准则产品碳足迹研究包括所研究系统的所有单元过程和流。当个别物质流或能量流对某一单元过程的碳足迹无实质性贡献时,可将其作为数据排除项排除并进行报告。应在目的和范围界定阶段确定一致的取舍准则,所选取舍准则对研究结果的影响也应在产品碳足迹研究报告中进行评价和描述(见6.4.5和6.6)。—68—政策法规汇编11月刊注:关于取舍准则的额外指南见GB/T24044-2008中4.2.3.3.3。6.3.5数据和数据质量应收集系统边界内所有单元过程的定性资料和定量数据。通过测量、计算或估算而收集到的数据,均可用于量化单元过程的输入和输出。应选取能实现目的和范围的初级数据和次级数据。在开展产品碳足迹研究的组织拥有财务或运营控制权的情况下,应收集现场数据。所收集的过程数据应具有代表性。对于那些最重要单元过程,即使不在财务或运营控制下,也应使用现场数据。注1:重要的过程是那些对产品碳足迹贡献度不低于80%的过程。注2:现场数据是指直接温室气体排放量(通过直接监测、化学计量、质量平衡或类似方法确定)、活动数据(导致温室气体排放或清除的过程的输入和输出)或排放因子。可从一个特定的地点收集现场数据,也可在所研究的系统内包含该过程的所有地点取平均值,获取现场数据。可对其进行测量或建模,只要其结果是针对产品生命周期中的单元过程。在收集现场数据不可行的情况下,宜使用经第三方评审的非现场数据的初级数据。仅在收集初级数据不可行时,次级数据才能用于输入和输出,或用于重要性较低的过程。注3:在某些情况下,作为次级数据的默认排放因子不是基于生命周期的排放因子,可能需要进行调整或修改。宜证明次级数据的适用性,并注明参考文件。宜通过使用现有最高质量数据,尽可能地减少偏差和不确定性。数据质量的特征应包括定量和定性两个角度。数据质量的特性描述应涉及以下方面:a)时间跨度:数据的年份和所收集数据的最小时间跨度;b)地理覆盖范围:为实现产品碳足迹研究目的,所收集的单元过程数据的地理区域;c)技术覆盖面:具体的技术或技术组合;d)精度:对每个数据值的可变性的度量(例如方差);e)完整性:测量或测算的流所占的比例;f)代表性:对数据集反映实际关注群(例如地理范围、时间跨度和技术覆盖面等)的程度的定性评价;g)一致性:对研究方法学是否能统一应用到敏感性分析不同组成部分中而进行的定性评价;h)可重现性:对其他独立从业人员采用同一方法学和数值信息重现相同研究结果的定性评价;i)数据来源;j)信息的不确定性(例如数据、模型和假设)。注4:上文中的编号列表改编自GB/T24044-2008,4.2.3.6.2。—69—政策法规汇编11月刊数据质量评估应采用两步法:——应根据上述a)至d)项的要求,对产品碳足迹研究的数据质量进行定性分析;——应根据上述a)至j)项的要求,对数据进行评价。注5:数据质量要求属于CFP-PCR的强制部分(见6.2)。注6:不同类型数据的数据质量要求可能不同。开展产品碳足迹研究的组织宜建立数据管理系统,保留相关文件和记录,进行数据质量评价,并持续提高数据质量。6.3.6数据时间界限数据时间界限指的是产品碳足迹量化数值具有代表性的时间段。应规定产品碳足迹具有代表性的时间段,并解释其合理性。数据收集时间段的选择应考虑数据在年内和年际变化,并在可能的情况下使用代表所选时间段趋势的数值。如果产品生命周期中与具体单元过程相关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和清除量随时间推移而发生变化,应选择使用产品生命周期时间段内温室气体排放量和清除量的平均值。如果系统边界内的某一单元过程与一个特定时间段相关联(例如水果和蔬菜等季节性产品),则温室气体排放量和清除量的评价应涵盖产品生命周期中该特定时间段。如果发生在该时段以外的活动在产品系统之内(例如与苗圃相关的温室气体排放),应涵盖这些活动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和清除量。温室气体排放量和清除量数据应准确地与功能单位或声明单位相关联。6.3.7数据空间界限数据空间界限指的是产品碳足迹量化数字可代表的空间范围。宜根据碳足迹研究目的,规定产品碳足迹具有代表性的空间范围,确定如何对空间系统划分和选择空间格网粒度,并证明其合理性。空间系统的划分与空格间网粒度选取,应使所收集的代表某空间格网的数据能够适用于该格网内的单元过程。如果产品生命周期内某空间格网内特定单元过程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和清除量与该地表该空间格网的平均值的存在显著差异,应调整空间的划分或者空间格网大小,直到差异变为不显著。6.3.8使用阶段和使用概况产品碳足迹研究范围包括使用阶段时(见6.3.2),应包括产品使用阶段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和清除量,并在产品碳足迹研究报告中具体说明产品使用者和产品使用概况。注:使用阶段从规定用户占有成品时开始,到产品可以处置、重新用于不同功能、回收或能源回收时结束。产品使用寿命信息应包括预期使用条件和产品相关功能并可验证。使用概况应代表选定市场的实际使用模式。—70—政策法规汇编11月刊在没有其他理由的情况下,应根据公布的技术资料来确定使用概况(即使用寿命和选定市场场景):a)产品碳足迹-产品种类规则(见6.2);b)规定了产品使用阶段的情景假设的已发布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或指南;c)基于选定市场记录的产品使用概况。如果没有按照上述a)至c)确定产品使用概况的方法,在确定产品使用概况时所作的假设应由开展产品碳足迹研究的组织确定。如果使用阶段的假设被证明对产品碳足迹研究的结论是显著的,则应进行敏感性分析。制造商的正确使用建议(例如在烤箱中以特定的温度和时间进行烹饪)可作为确定产品使用概况的依据。实际使用模式可能与建议使用模式不同,应对差异进行解释。应在产品碳足迹研究报告中记录使用阶段中的所有相关假设。6.3.9生命末期阶段产品碳足迹研究范围包括产品生命末期阶段时,则该阶段产生的所有温室气体排放量和清除量应包括在产品碳足迹研究中(见6.3.2)。生命末期阶段可包括:a)生命末期产品的收集、包装和运输;b)再利用和回收准备;c)生命末期产品组件的拆解;d)破碎和分选;e)材料回收;f)有机物回收(例如堆肥和厌氧消化);g)能量回收或其他回收过程;h)焚烧和底渣分选;i)填埋、填埋场维护和促进分解的排放(例如甲烷)。生命末期阶段的情景假设应基于可用的最佳信息(例如地理位置和技术水平等),并记录在报告中。CFP-PCR可对生命末期阶段提供指导。6.4产品碳足迹的生命周期清单分析6.4.1概述应在目的和范围确定后开展产品碳足迹研究的生命周期清单分析,包括以下步骤:a)数据收集;b)数据确认;c)将数据关联到单元过程和功能单位或声明单位;d)系统边界调整;e)分配。—71—政策法规汇编11月刊本文件中的特定规定适用于:——产品碳足迹绩效追踪;——温室气体排放量和清除量的时间跨度或地理覆盖范围;——特定温室气体排放量和清除量的处理。如果采用了CFP-PCR,应根据CFP-PCR的要求进行生命周期清单分析。注:上文改编自GB/T24044-2008,4.3.1。6.4.2数据收集对于系统边界内的所有单元过程,应收集纳入生命周期清单中的定性和定量数据。这些数据是通过测量、计算或估算得到的,用来量化单元过程的输入和输出。对于可能对研究结论有显著影响的数据,应说明相关数据的收集过程、收集时间以及数据量的详细信息。如果这些数据不符合数据质量的要求(见6.3.5),也应做出说明。注:本条款改编自GB/T24044-2008,4.3.2。6.4.3数据确认在数据收集过程中应对数据的有效性进行检查,以确认并提供证据证明数据质量要求符合6.3.5的规定。数据确认可通过建立质量平衡、能量平衡和(或)排放因子的比较分析或其他适当的方法。由于每个单元过程都遵守物质和能量守恒定律,因此物质和能量的平衡能为单元过程描述的准确性提供有效的检查。注:本条款改编自GB/T24044-20084.3.3.2。6.4.4数据与单元过程和功能单位或声明单位的关联对于每个单元过程都应确定一个的合适的流。单元过程中的定量的输入和输出数据应以和该流的关系为依据来进行计算。以流程图和各单元过程间的流为基础,所有单元过程的流都与基准流建立联系。计算应将系统的输入和输出数据与功能单位或声明单位建立联系。在汇总产品系统中的输入输出数据时应慎重。汇总程度应与研究目的保持一致。仅当数据类型涉及等价物质并具有类似的环境影响时才允许进行数据汇总。如需更详细的汇总原则,宜在目的和范围的确定阶段进行说明,或在影响评价阶段进行说明。注:本条款改编自GB/T24044-2008,4.3.3.3。6.4.5系统边界调整反复性是产品碳足迹量化的固有特征。如果不使用CFP-PCR,应根据由敏感性分析所判定的重要性来决定数据的取舍。初始系统边界应根据目的和范围确定阶段所规定的取舍准则进行调整。应在产品碳足迹研究报告中记录调整过程和敏感性分析结果。上文所述基于敏感性分析的系统边界调整可导致:a)排除被判定为缺乏重要性的生命周期阶段或单元过程;b)排除对研究结果缺乏重要性的输入和输出;—72—政策法规汇编11月刊c)纳入重要的新的单元过程、输入和输出。系统边界调整的作用是将随后的数据处理限制在被判定为对产品碳足迹研究目的具有重要性的输入和输出数据范围内。6.4.6分配6.4.6.1概述应根据明确规定的分配程序将输入和输出分配到不同的产品中。一个单元过程分配的输入和输出总和应与其分配前的输入和输出相等。当同时有几种备选分配程序时,应通过敏感性分析阐明偏离所选方法产生的影响。如果已按照GB/T24025-2009或ISO/TS14027:2017编制PCR或CFP-PCR,则无需进行敏感性分析。注:本条款部分改编自GB/T24044-2008,4.3.4.2。6.4.6.2分配程序应确定与其他产品系统共享的过程,并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处理。a)第1步:只要可能,宜通过以下方法避免分配(从形式上看,步骤1不属于分配程序的一部分);1)将拟分配的单元过程划分为两个或多个子过程,并收集与这些子过程相关的输入输出数据;2)扩展产品系统,使其包括共生产品相关的附加功能。b)第2步:若无法避免分配,则宜将系统的输入输出以能反映它们之间潜在物理关系的方式,划分到不同产品或功能中;c)第3步:当物理关系无法建立或无法用来作为分配基础时,则宜以能反映它们之间其他关系的方式将输入输出在产品或功能之间进行分配。例如可以根据产品的经济价值按比例将输入输出数据分配到共生产品。有些输出可能同时包括共生产品和废物,此时应确定两者的比例,因为输入输出只对其中共生产品部分进行分配。对系统中相似的输入输出,应采用同样的分配程序。例如离开系统的可用产品(例如中间产品或废弃产品)的分配程序应和进入系统的同类产品的分配程序相同。生命周期清单是以输入和输出之间的物质平衡为基础的。因此,分配程序应尽可能的接近这些基本的输入输出关系和特征。注1:本条款改编自GB/T24044-2008,4.3.4.2。注2:CFP-PCR可为分配程序提供额外指导。6.4.6.3再利用和回收分配程序6.4.6.1和6.4.6.2中的分配原则和程序也适用于再利用和回收。应考虑材料固有特性的变化。另外,特别对于在初始和后续的产品系统之间的回收过—73—政策法规汇编11月刊程,系统边界应被界定并对其进行解释,以确保遵循在6.4.6.2中的分配原则。然而,在上述情况下,对于分配程序需要补充进一步的细节,因为:——再利用和回收(以及可归入再利用和回收的堆肥、能量回收和其他过程)中,有关原材料获取和加工或产品最终处置的单元过程的输入输出可能为多个产品系统所共有;——再利用和回收可能在后续使用中改变材料的固有特性;——应特别注意对回收过程系统边界的确定。某些分配程序适用于再利用和回收。为了说明如何满足上述限制条件,下面将简述其应用的区别:a)闭环分配程序适用于闭环产品系统,也适用于回收材料的固有特性未发生变化的开环产品系统。在这种情况下,由于用次级材料替代了初级材料,所以无需进行分配。然而,在适用的开环产品系统中首次使用初级材料时,可遵循b)中列出的开环分配程序。b)开环分配程序适用于材料被回收后再利用到其他产品系统且其固有特性发生改变的开环产品系统。共享单元过程的分配程序(如果可行并且以此作为分配的基础)宜采用以下顺序:——物理属性(例如质量、数量、工时等);——经济价值(例如废料和再生利用物质的市场价值与初级材料市场价值的比值等);——回收材料的后续使用的次数(见ISO/TR14049:2012)。注1:附录D中给出了再利用示例。注2:本条款改编自GB/T24044-2008,4.3.4.3。6.4.7产品碳足迹绩效追踪计划将产品碳足迹用于产品碳足迹绩效追踪时,应满足以下针对产品碳足迹量化的附加要求:a)应针对不同时间点或空间范围进行研究;b)应针对相同功能单位或声明单位计算产品碳足迹随时间或空间发生的变化;c)应使用相同的方法(例如选择和管理数据的系统、系统边界、分配、全球增温潜势等,以及相同的PCR)计算产品碳足迹随时间或空间的变化。产品碳足迹绩效追踪的时间间隔不应短于6.3.6所述的数据时间界限,且应在目的和范围中予以描述。产品碳足迹用于空间绩效追踪时,不同时间段的空间系统划分要保持一致。6.4.8温室气体排放量和清除量的时间影响所有温室气体排放量和清除量都应按照研究周期的初始情况进行计算,而不考虑延时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和清除量的影响。如果使用阶段(见6.3.7)和/或生命末期阶段(见6.3.8)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和清除量在产品投入使用超过10年后发生的(如果相关产品类别规则中没有另行规定),则应在生命周期清单中规定相对于产品生产年份的温室气体排放和清除的周期。如果计算产品—74—政策法规汇编11月刊系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和清除量的时间影响,应在产品碳足迹研究报告中单独记录。应在产品碳足迹研究报告中注明计算时间影响的方法,并证明其合理性。注:选择10年的时间周期是为了避免在较短时间周期内重复收集数据和额外报告温室气体排放量和清除量,并实现报告的可比性。该数值在将来可能会根据经验或随着科学进步而被修改。6.4.9温室气体排放量和移除量的空间影响如果将产品碳足迹用于空间相关研究时,所有温室气体的区域排放量和区域清除量不考虑温室气体在空间上扩散的影响。6.4.10特定温室气体排放量和清除量的处理6.4.10.1概述为保证量化的一致性,以下条款中对不同方法可能导致不同结果所产生的特定温室气体排放量和清除量提供了具体要求。此外,也可以从CFP-PCR、其他部门指导文件或足迹计划中获得附加要求和数据。6.4.10.2化石碳和生物成因碳化石温室气体排放量和清除量应包括在CFP-PCR中,并作为最终结果单独记录。生物成因温室气体排放量和清除量应包括在产品碳足迹或部分产品碳足迹中,并分别单独表述(见图3)。所研究系统中应包括生物质衍生产品生命周期的所有相关单元过程,包括但不限于生物质的栽培、生产和收获。注1:化石温室气体清除量的示例:通过非生物过程捕获发电厂的化石排放量,然后通过地质封存进行储存。注2:与土地用途变更和土地用途相关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和清除量的处理见6.4.9.5和6.4.9.6。注3:与农林产品相关的指南见附录E。6.4.10.3产品中的生物成因碳当生物成因碳在产品中储存一定时间后,应按照6.4.8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理。产品的生物成因碳含量应在产品碳足迹研究报告中单独记录,但不应纳入产品碳足迹或部分产品碳足迹的结果。在进行“从摇篮到大门”研究时,应提供有关生物成因碳含量的信息,因为该信息可能与剩余价值链有关,该报告要求见第7章。注:在含有生物质的产品中,生物成因碳含量等于植物生长过程中的碳清除量。在生命末期阶段,可释放这种生物成因碳。6.4.10.4电力6.4.10.4.1概述与用电相关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应包括:—75—政策法规汇编11月刊——供电系统生命周期内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例如上游排放量(例如开采和运输燃料至发电站,或种植和加工用作燃料的生物质);——发电过程中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包括电力输配过程中的损失量;——下游排放量(例如处理核电站运行产生的废物或处理燃煤电厂的粉煤灰)。注:6.4.10.4同样适用于购买和销售的热能、冷源能源以及压缩空气等能源。本文件中包含避免重复计算的原则(见5.12)和与电力相关的指南(见6.4.10.4.2至6.4.9.4.4)。示例:以下情况不会出现重复计算:——使用电力的过程以及其他过程均不要求该电力的发电机组的特定排放因子;——发电机组特定的电力生产不影响其他任何过程或组织的排放因子。6.4.10.4.2内部发电当内部发电(例如现场发电)并为研究产品消耗的电能,且未向第三方出售,则应将该电力的生命周期数据用于该产品。6.4.10.4.3直接连接供应商的电力如果该组织与发电站之间具有专用输电线路,并且未向第三方出售所消耗的电力,则可使用该电力供应商提供的电力温室气体排放因子。6.4.10.4.4电网电力当供应商能够通过合同工具保证电力产品符合以下要求时,应使用供应商特定电力产品的生命周期数据:——传递与电力输送单位相关信息以及发电机特性;——保证提供唯一的使用权(见5.12);——由报告实体或报告实体代表追踪、赎回、报废或注销;——尽可能接近合同的适用期限,并包括相应的时间跨度;——在国内生产,如果是电网互联,则在消费的市场边界内生产。如果所研究系统中的过程位于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则CFP或pCFP可另外使用合同对这些过程进行量化,而不考虑电网的互联性。当无法获得供应商的具体电力信息时,应使用与获得电力的电网相关的温室气体排放量。相关电网应反映相关地区的电力消耗,不包括任何之前已声明的归属电力。如果没有电力跟踪系统,所选电网应反映该地区的电力消耗量。注1:小岛屿发展中国家是由联合国确定的【20】。注2:合同工具是指双方之间签订的,用于出售和购买能源。例如能源属性证书、可再生能源证书(REC)、原产地保证(GO)或绿色能源证书等。注3:发电机特性包括设施的注册名称、所有者和产生的能源性质、发电容量和提供的可再生能源。—76—政策法规汇编11月刊注4:如果难以获得电力供应系统内某一过程的具体生命周期数据,可使用公认数据库中的数据。6.4.10.4.5土地利用变化应按照国际公认的方法,如《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17】,评估过去几十年内因直接土地利用变化(dLUC)而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和清除量(见注1),并将其列入产品碳足迹中。应在产品碳足迹研究报告中分别记录直接土地利用变化温室气体排放量和清除量的净值。如果采用现场数据,则应在产品碳足迹研究报告中予以记录。如果使用国家方法,应基于经验证、同行评审或类似研究的科学性数据,并应在产品碳足迹研究报告中予以记录。注1: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通常使用的1级周期为20年。当被评估的过程与参照土地利用相比存在碳储量的变化,应记录与这些变化相关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和清除量,并将其指定给所研究系统。注2:“碳储量的变化”指的是时段内所发生的土壤碳变化和地上和地下生物质变化。注3:参照土地利用的选择可能对产品碳足迹和部分产品碳足迹造成显著影响。附录E中提供了关于参照土地利用选择的指南。应在选定时间段内,把净变化量指定给所研究的系统。应记录用于分析的选定时间段,并证明其合理性。选定时间段应至少包括涉及种植作物或树木过程的一个完整轮换期。注4:对于土地利用变化而言,来自林地属性不变的林地木材的排放量为零。关于土地利用变化的更多指南,请参见附件E。注5:国家方法可以包括政府认可的和公布的方法和计算器。一旦国际上认可,则应将间接土地利用变化(iLUC)纳入产品碳足迹研究范围内。应证明所有选择和假设(包括使用的方法)的合理性,并在产品碳足迹研究报告中进行记录。注6:目前正在制定将间接土地利用变化纳入温室气体报告的方法。注7:土地利用变化排放量不仅会来自农林产品的生产(例如在砍伐森林或将草地转化为能源作物用地),而且也来自其他产品系统的土地利用变化(例如把土地转化为采石场、基础设施和生产厂房)。注8:关于与产品有关的海洋区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和清除量,可用信息非常有限。6.4.10.5土地利用应评估由于土地利用变化(不是由于土地管理的变化)而导致的土壤和生物质碳储量变化所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和清除量,并将其纳入产品碳足迹中。如果不评价土壤和生物质碳储量的变化,应在产品碳足迹研究报告中说明理由。如果包括在内,应按照国际公认的方法,例如《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17】评价此类排—77—政策法规汇编11月刊放量和清除量,并应在产品碳足迹研究报告中单独记录。当土地管理变化与参照土地利用相比引起土壤和生物质碳储量变化时,应记录此类温室气体排放量和清除量,并将其指定给所研究系统。注1:同一土地使用类别下的土地管理变化不属于土地利用变化。应在选定时间段内,把土壤和生物质碳储量的净变化量指定给所研究系统。应记录用于分析的选定时间段,并证明其合理性。选定时间段应至少包括涉及种植作物或树木的过程的一个完整轮换期。如果由于改变土地利用导致土壤碳或生物质碳净增,只有在采取措施解决其持久性的情况下,才能将净增量纳入产品碳足迹和部分产品碳足迹。如果使用国家方法,数据应经过验证、同行评审或类似的科学证据,并应在产品碳足迹研究报告中予以记录。注2:国家方法可包括政府认可和公布的方法和计算器。注3:持续的土地利用会导致土壤碳的净含量增加或减少,例如在干旱期间土壤碳会减少。注4:目前正在制定将土壤碳变化纳入温室气体报告的方法、模型和相关数据。注5:存在各种缓解土壤和生物质碳非永久性风险的方法,例如缓冲区和准备账户。注6:如果对土壤碳变化涉及到直接现场测量,则其结果取决于各种变量,包括采样点的位置、重复抽检土壤样本数量、采样时间、土壤剖面的深度和采样技术。关于设计土壤采样策略和技术的原则和规则,请参见ISO10381(所有部分)。注7:关于土地利用的更多指南见附件E。6.4.10.6飞机运输温室气体排放量飞机运输温室气体排放量应纳入产品碳足迹中,并在产品碳足迹研究报告中单独记录。如果使用了航空乘数,该乘数的影响不应纳入产品碳足迹中,而应与来源一起单独报告。注:在某些情况下,由于与大气的物理和化学反应,飞机在高海拔地区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会产生额外的气候影响。关于飞机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更多信息,见《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17】和《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航空特别报告》【18】。6.4.10.7要求和指南汇总表1为6.4.9中要求和指南的信息汇总。图3为产品碳足迹具体构成信息图示,完整的要求和指南,见6.4.9.2至6.4.9.7。—78—政策法规汇编11月刊—79—政策法规汇编11月刊—80—政策法规汇编11月刊6.5产品碳足迹或部分产品碳足迹影响评价6.5.1概述应通过排放或清除的温室气体的质量乘以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给出的100年全球变暖潜势(GWP),来计算产品系统每种温室气体排放和清除的潜在气候变化影响,单位为每千克排放量的千克二氧化碳当量。产品碳足迹为所有温室气体潜在气候变化影响的总和。若IPCC修订了全球变暖潜势值(GWP),应使用最新数值,否则应在报告中说明。除GWP100外,还可以使用IPCC提供的其他时间范围的全球变暖潜势(GWP)和全球度变化潜势(GTP),但应单独报告。注:100年全球变暖潜势(GWP100)代表短期的气候变化影响,可反映变暖速度。100年全球温度变化潜势(GTP100)代表长期的气候变化影响,可反映长期温升。与其他时间范围相比,选择100年的时间范围并无任何科学依据。该时间范围是国际公约的一个价值判断,它权衡了不同时间范围内可能发生的影响。这段文字改编自参考文献【17】。6.5.2生物成因碳影响评价生物质二氧化碳清除量应被描述为-1千克二氧化碳当量每千克进入产品系统二氧化碳。生物质二氧化碳排放量应被描述为+1千克二氧化碳当量每千克生物质二氧化碳。对于化石和生物成因甲烷,应使用最新IPCC报告的GWP(见附录F)。注:在一段时段内,除了生物质碳不转化为甲烷、非甲烷挥发性有机化合物(NMVOC)—81—政策法规汇编11月刊或其他气体,生物质吸收二氧化碳的量和完全氧化时生物质排放的二氧化碳量相当,综合二氧化碳净排放量为零。6.5.3产品碳足迹计算6.6产品碳足迹或部分产品碳足迹解释产品碳足迹研究的生命周期解释阶段应包括以下步骤:a)根据生命周期清单分析和生命周期影响评价的产品碳足迹和部分产品碳足迹的量化结果,识别重大问题(可包括生命周期阶段、单元过程或流)。b)完整性、一致性和敏感性分析;c)结论、局限性和建议的编制。应按照产品碳足迹研究的目的和范围,对生命周期清单分析或生命周期影响评价的产品碳足迹和部分产品碳足迹的量化结果进行解释,解释应包括以下内容:——对产品碳足迹和各阶段碳足迹的说明;——对不确定性分析,包括取舍准则的应用或范围;——详细记录选定的分配程序;——描述空间系统的划分方法及空间格网粒度(如适用);——说明产品碳足迹研究的局限性(按照(但不限于)附件A)。解释宜包括以下内容:——对重要输入、输出和方法学选择(包括分配程序)进行的敏感性检查,以理解结果的敏感性和不确定性;——替代使用情景对最终结果的影响评价;——不同生命末期阶段情景对最终结果的影响评价;——对建议的结果的影响评价。——空间系统的划分和空间格网分辨率选择对结果的影响评价(如适用);注:更多信息见GB/T24044-20084.5和附录B。7产品碳足迹研究报告7.1概述—82—政策法规汇编11月刊产品碳足迹研究报告的目的是说明产品碳足迹或部分产品碳足迹符合本文件的规定。可将产品碳足迹研究报告中的结果用于足迹信息交流(见ISO14026:2017)。注:“产品碳足迹研究报告”是一个与产品碳足迹相关的专用术语。其他标准对同种类型文件使用的术语有所不同,(例如GB/T24044-2008中使用的术语是“第三方报告”,ISO14026:2017中使用的术语是“足迹研究报告”)。应在产品碳足迹研究报告中完整地、准确地、不带偏向地、透明地、详细地记录和说明结果、数据、方法、假设和生命周期解释,以便相关方能够理解产品碳足迹固有的复杂性和所做出的权衡。根据产品碳足迹目的和范围,确定产品碳足迹研究报告的类型和格式。产品碳足迹研究报告应允许其结果和生命周期解释可被用在与研究目的一致的其他方面。7.2产品碳足迹研究报告中的温室气体数值应在产品碳足迹研究报告中记录产品碳足迹或部分产品碳足迹的量化结果,单位为每个功能单位或声明单位的二氧化碳当量质量。应在产品碳足迹研究报告中分别记录以下温室气体数值:a)与发生温室气体排放和清除的主要生命周期阶段相关联,包括每个生命周期阶段的绝对和相对贡献量;b)与发生温室气体排放和清除的主要空间相关联,包括每个空间的绝对和相对贡献量;c)化石温室气体排放量和清除量(见6.4.9.2);d)生物成因温室气体排放量和清除量(见6.4.9.2);e)直接土地利用变化导致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和清除量(见6.4.9.5);f)飞机运输导致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见6.4.9.7)。应在产品碳足迹研究报告中分别记录以下温室气体数值(如有计算):——间接土地利用变更导致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和清除量(见6.4.9.5);——土地利用导致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和清除量(见6.4.9.6);——应用相关消费混合电网的敏感性分析结果(如适用);——产品的生物成因碳含量;——利用GTP100计算的产品碳足迹。对于过程位于小岛屿发展中国家的情况,如果使用合同工具计算额外产品碳足迹或部分产品碳足迹,应作为补充信息(见6.4.9.4.4)报告。7.3产品碳足迹研究报告所需信息应将以下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纳入产品碳足迹研究报告(参考格式见附录G):a)基本情况:1)委托方和评价方信息;2)报告信息;—83—政策法规汇编11月刊3)依据的标准;4)使用的产品种类规则或其他补充要求的参考资料(如有);b)目的1)开展研究的目的;2)预期用途;c)范围:1)产品说明,包括功能和技术参数;2)功能单位或声明单位以及基准流(见6.3.3);3)系统边界,包括:——作为基本流中的系统输入和输出类型;——有关单元过程处理的决策准则(考虑其对产品碳足迹研究结论的重要性);——产品系统关联的空间范围、空间系统划分和空间格网粒度选择,并说明其理由(如适用);4)取舍准则和取舍点(见6.3.4.3);5)生命周期各阶段的描述,包括对选定的使用阶段和生命末期阶段假设情景的描述(如适用),替代使用情景和生命末期阶段情景对最终结果影响的评价;d)清单分析:1)数据收集信息,包括数据来源(见6.4.2);2)温室气体排放和清除时间(见6.4.8和6.4.9.6,如适用);3)代表性的时间段(见6.3.6);4)分配原则与程序(见6.4.6);5)数据说明(见6.3.5),包括有关数据的决定和数据质量评价。e)影响评价:1)影响评价方法;2)特征化因子;3)清单结果与计算;4)结果的图示(可选)。f)结果解释(见6.6):1)结论和局限性(见附录A);2)敏感性分析和不确定性分析结果;3)电力处理(见6.4.9.4),应包括关于电网排放因子计算和相关电网的特殊局限信息;4)披露在产品碳足迹研究决策中所作出的价值选择并说明理由;5)范围和修改后的范围(如适用),并说明理由和排除的情况(见6.3.2);g)研究中使用的产品种类规则或其他补充要求的参考资料;—84—政策法规汇编11月刊h)绩效追踪说明(见6.4.7)(如适用);i)产品碳足迹比较,与附录B的符合性(如适用)。8鉴定性评审如果开展产品碳足迹研究的鉴定性评审,应按照ISO/TS14071:2014规定进行,有利于理解和提高产品碳足迹的可信度。9产品碳足迹声明可按照GB/T24025-2009或ISO14026:2017的规定开展产品碳足迹声明或信息交流,使具有同样功能的产品之间进行比较。相关声明或信息交流中的产品碳足迹研究报告可参考附录G.—85—政策法规汇编11月刊3.4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的意见发改环资〔2023〕15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场监管局(厅、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委)、交通运输厅(局、委):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按照《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部署要求,加快提升我国重点产品碳足迹管理水平,促进相关行业绿色低碳转型,积极引导绿色低碳消费,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经济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决策有关部署,推动建立符合国情实际的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完善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方法规则和标准体系,建立产品碳足迹背景数据库,推进产品碳标识认证制度建设,拓展和丰富应用场景,发挥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对生产生活方式绿色低碳转型的促进作用,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提供支撑。(二)工作原则——系统推进,急用先行。以市场需求迫切、减排贡献突出、供应链带动作用明显的产品为重点,按照成熟一批、推进一批、持续完善的原则,积极推进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建设,稳步有序扩大覆盖产品范围。——创新驱动,技术融合。将创新作为提高碳足迹管理水平的关键,强化碳足迹核算和数据库构建相关技术方法的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消化吸收再创新,引导碳足迹管理与大数据、区块链、物联网等技术交叉融合。——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建立健全产品碳足迹管理相关法规制度和管理机制,强化基础能力建设,构建公平有序市场环境,积极引导企业按照自愿原则推进产品碳足迹管理相关工作,支持相关行业加快绿色低碳转型。——以我为主,开放合作。面向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立足国情实际和发展阶段,科学制定有关法规政策标准,以我为主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积极参与国际碳足迹相关标准制修订和国际计量比对,充分吸收借鉴国际有益经验,加强产品碳足迹相关国际交流合作,促进国际互认。(三)主要目标到2025年,国家层面出台50个左右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和标准,一批重点行业—86—政策法规汇编11月刊碳足迹背景数据库初步建成,国家产品碳标识认证制度基本建立,碳足迹核算和标识在生产、消费、贸易、金融领域的应用场景显著拓展,若干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和碳标识实现国际互认。到2030年,国家层面出台200个左右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和标准,一批覆盖范围广、数据质量高、国际影响力强的重点行业碳足迹背景数据库基本建成,国家产品碳标识认证制度全面建立,碳标识得到企业和消费者的普遍认同,主要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和碳标识得到国际广泛认可,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为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提供有力保障。二、重点任务(四)制定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加快研制产品碳足迹核算基础通用国家标准,明确产品碳足迹核算边界、核算方法、数据质量要求和溯源性要求等。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有关部门确定拟优先制定核算规则标准的重点产品。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等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行业协会、龙头企业、科研院所等,按照团体标准先行先试、逐步转化为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的原则,研究制定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条件成熟的可直接制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等部门发布规则标准采信清单,为企业、机构提供统一规范的规则标准。(五)加强碳足迹背景数据库建设。在确保方法统一和数据准确可靠的基础上,行业主管部门和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相关行业碳足迹背景数据库,为企业开展产品碳足迹核算提供公共服务。鼓励相关行业协会、企业、科研单位在注明数据来源的基础上,依法合规收集整理本行业相关数据资源,发布细分行业领域产品碳足迹背景数据库。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相关行业协会、企业、科研单位的指导,规范各类数据库建设,适时组织开展同行评议、交叉验证以及数据溯源性核验,持续提高数据质量。在保证数据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国际碳足迹数据库供应商按照市场化原则与中国碳足迹数据库开展合作,据实更新相关背景数据。(六)建立产品碳标识认证制度。在制定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和标准、建立相关背景数据库的基础上,国家层面建立统一规范的产品碳标识认证制度,通过明确标注产品碳足迹量化信息,引导企业节能降碳。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等部门研究制定产品碳标识认证管理办法,明确适用范围、标识式样、认证流程、管理要求等,有序规范和引导各地区各层级探索开展产品碳足迹管理相关工作。鼓励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自愿开展产品碳标识认证,引导其在产品或包装物、广告等位置标注和使用碳标识。(七)丰富产品碳足迹应用场景。充分发挥碳足迹管理对企业绿色低碳转型的促进作用,将产品碳足迹水平作为重要指标,推动企业对标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查找生产和流通—87—政策法规汇编11月刊中的薄弱环节,支持企业开展工艺流程改造、强化节能降碳管理,挖掘节能降碳潜力。鼓励龙头企业根据行业发展水平和企业自身实际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制度,带动上下游企业加强碳足迹管理,推动供应链整体绿色低碳转型。适时将碳足迹管理相关要求纳入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加大碳足迹较低产品的采购力度。以电子产品、家用电器、汽车等大型消费品为重点,有序推进碳标识在消费品领域的推广应用,引导商场和电商平台等企业主动展示商品碳标识,鼓励消费者购买和使用碳足迹较低的产品。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将碳足迹核算结果作为绿色金融产品的重要采信依据。(八)推动碳足迹国际衔接与互认。加强国际碳足迹方法学研究,跟踪国际组织和主要经济体碳足迹相关管理制度、认证规则及实施成效,结合我国实际将有关国际标准有序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坚持以我为主,充分发挥双多边对话机制作用,加强与国际相关方的沟通对接,积极参与国际碳足迹相关标准规则的制修订,推动与主要贸易伙伴在碳足迹核算规则和认证结果方面衔接互认。鼓励行业协会、科研单位、企业、机构等积极参与碳足迹相关国际活动和学术交流,与外方在方法学研究、技术规范制定、专业人才培养等方面加强交流合作。三、保障措施(九)完善政策支持。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加强碳足迹核算规则研究和标准研制、背景数据库建设等。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商用碳足迹背景数据库建设,引导金融机构逐步建立以产品碳足迹为导向的企业绿色低碳水平评价制度。(十)强化能力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相关部门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专家工作组,为确定年度重点产品清单、研究碳足迹管理机制、制定碳标识认证管理办法等重点工作提供技术支持。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地区组织开展碳足迹管理工作培训,宣传解读政策要点和管理要求,指导行业协会、骨干企业、院校和社会化培训机构等发挥积极作用,规范有序开展碳足迹相关职业培训,提升从业人员专业能力水平。支持碳足迹核算、认证、管理、咨询等服务机构加强自身能力建设,为行业企业提供科学严谨、系统规范的专业化服务。(十一)提升数据质量。市场监管总局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碳足迹数据质量计量保障体系建设,强化碳计量技术研究与应用。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在碳足迹核算和背景数据库建设中,优先选用具有计量溯源性的数据,并对核算结果和数据进行不确定度分析。鼓励在碳足迹背景数据库建设中使用5G、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发挥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体系作用,提升数据监测、采集、存储、核算、校验的可靠性与即时性。支持行业协会、科研单位、企业等合作开展多层次、多维度数据分析和计量比对,完善数据质量控制体系。探索开展碳标识认证同行评议制度,强化认证机构互相监督。加强行业管理,引入信用惩戒和退出机制,探索建立认证机构“黑名单”制度,严厉打击各类弄虚作假和虚标滥标行为。—88—政策法规汇编11月刊(十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探索研究碳足迹核算方法、碳足迹背景数据库等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培育和发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仲裁机构、公证机构。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自律和信息沟通机制。完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制度,依法管理涉及国家安全的碳足迹有关技术对外转让行为。四、组织实施(十三)加强统筹协调。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覆盖范围广、涉及行业多、社会影响大,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国家发展改革委加强工作统筹协调,深入研究重大问题,确定年度工作计划,加强日常工作调度,扎实推进重点任务,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我国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十四)明确职责分工。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负责相关行业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拟定和推广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等部门负责产品碳标识认证相关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负责跟踪国际碳足迹有关动态,按职责与国际组织和主要经济体开展协调对接。(十五)鼓励先行先试。各地区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方面推进本地区碳足迹管理相关工作。粤港澳大湾区要积极推进产品碳足迹认证试点建设,加快形成有益经验和制度成果。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根据自身实际,对国家公布的核算规则标准之外的产品先行开展碳足迹核算规则研究和标准研制,条件成熟的可适时纳入国家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对国家已出台碳足迹核算规则和标准的相关产品,各地区不再出台或及时废止相关地方规则和标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2023年11月13日—89—政策法规汇编11月刊3.5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全国工商联关于强化金融支持举措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通知银发〔2023〕233号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要求,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引导金融机构树立“一视同仁”理念,持续加强民营企业金融服务,努力做到金融对民营经济的支持与民营经济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相适应,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持续加大信贷资源投入,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一)明确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目标和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制定民营企业年度服务目标,提高服务民营企业相关业务在绩效考核中的权重,加大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逐步提升民营企业贷款占比。健全适应民营企业融资需求特点的组织架构和产品服务,加大对科技创新、“专精特新”、绿色低碳、产业基础再造工程等重点领域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支持民营企业技术改造投资和项目建设,积极满足民营中小微企业的合理金融需求,优化信贷结构。合理提高民营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建立健全民营企业贷款尽职免责机制,充分保护基层展业人员的积极性。(二)加大首贷、信用贷支持力度。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展首贷客户培育拓展行动,加强与发展改革和行业管理部门、工商联、商会协会对接合作,挖掘有市场、有效益、信用好、有融资需求的优质民营企业,制定针对性综合培育方案,提升民营企业的金融获得率。强化科技赋能,开发适合民营企业的信用类融资产品,推广“信易贷”模式,发挥国家产融合作平台作用,持续扩大信用贷款规模。(三)积极开展产业链供应链金融服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探索供应链脱核模式,支持供应链上民营中小微企业开展订单贷款、仓单质押贷款等业务。进一步完善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功能,加强服务平台应用。促进供应链票据规范发展。深入实施“一链一策一批”中小微企业融资促进行动,支持重点产业链和先进制造业集群、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内民营中小微企业融资。(四)主动做好资金接续服务。鼓励主办银行和银团贷款牵头银行积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对暂时遇到困难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发展前景、技术有市场竞争力的民营企业,按市场化原则提前对接接续融资需求,不盲目停贷、压贷、抽贷、断贷。抓好《关于做好当前金融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的通知》(银发〔2022〕254号文)等政策落实落地,保持信贷、债券等重点融资渠道稳定,合理满足民营房地产企业金融需求。—90—政策法规汇编11月刊(五)切实抓好促发展和防风险。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增强服务民营企业的可持续性,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健全信用风险管控机制,加强享受优惠政策低成本资金使用管理,严格监控资金流向。加强关联交易管理,提高对关联交易的穿透识别、监测预警能力。二、深化债券市场体系建设,畅通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渠道(六)扩大民营企业债券融资规模。支持民营企业注册发行科创票据、科创债券、股债结合类产品、绿色债券、碳中和债券、转型债券等,进一步满足科技创新、绿色低碳等领域民营企业资金需求。支持民营企业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推动盘活存量资产。优化民营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机制,注册全流程采用“快速通道”,支持储架式注册发行,提高融资服务便利度。(七)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作用。鼓励中债信用增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市场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通过担保增信、创设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直接投资等方式,推动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扩容增量、稳定存量。(八)加大对民营企业债券投资力度。鼓励和引导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各类养老金、公募基金等机构投资者积极科学配置民营企业债券。支持民营企业在符合信息披露、公允定价、公平交易等规范基础上,以市场化方式购回本企业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九)探索发展高收益债券市场。研究推进高收益债券市场建设,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建设高收益债券专属平台,设计符合高收益特征的交易机制与系统,加强专业投资者培育,提高市场流动性。三、更好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作用,扩大优质民营企业股权融资规模(十)支持民营企业上市融资和并购重组。推动注册制改革走深走实,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发行上市和再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赴境外上市,利用好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继续深化并购重组市场化改革,研究优化并购重组“小额快速”审核机制,支持民营企业通过并购重组提质增效、做大做强。(十一)强化区域性股权市场对民营企业的支持服务。推动区域性股权市场突出私募股权市场定位,稳步拓展私募基金份额转让、认股权综合服务等创新业务试点,提升私募基金、证券服务机构等参与区域性股权市场积极性。支持保险、信托等机构以及资管产品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自愿的前提下,投资民营企业重点建设项目和未上市企业股权。(十二)发挥股权投资基金支持民营企业融资的作用。发挥政府资金引导作用,支持更多社会资本投向重点产业、关键领域民营企业。积极培育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早期投资力量,增加对初创期民营中小微企业的投入。完善投资退出机制,优化创投基金所投企业上市解禁期与投资期限反向挂钩制度安排。切实落实国有创投机构尽职免责机制。四、加大外汇便利化政策和服务供给,支持民营企业“走出去”“引进来”—91—政策法规汇编11月刊(十三)提升经常项目收支便利化水平。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跨境人民币“首办户”拓展行动。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更多优质民营企业提供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服务,提升资金跨境结算效率。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统筹运用好本外币结算政策,为跨境电商等贸易新业态提供优质的贸易便利化服务。(十四)完善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政策。优化外汇账户和资本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完善资本项目收入支付结汇便利化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资本项目数字化服务。扩大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范围。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开展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便利民营企业统筹境内外资金划转和使用。有序扩大外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免登记试点范围,提升外资企业境内开展股权投资便利化水平和民营企业利用外资效率。支持跨境股权投资基金投向优质民营企业。(十五)优化跨境金融外汇特色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健全汇率风险管理服务体系和工作机制,加强政银企担保多方联动合作,减轻民营中小微企业外汇套期保值成本。持续创新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应用场景、拓展覆盖范围,为民营企业提供线上化、便利化的融资结算服务。五、强化正向激励,提升金融机构服务民营经济的积极性(十六)加大货币政策工具支持力度。继续实施好多种货币政策工具,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对重点领域民营企业的信贷投放。用好支农支小再贷款额度,将再贷款优惠利率传导到民营小微企业,降低民营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十七)强化财政奖补和保险保障。优化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简化办理流程,推广线上化业务模式。发挥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作用。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稳步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十八)拓宽银行业金融机构资金来源渠道。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发放民营企业贷款。对于支持民营企业力度较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符合发债条件的前提下,优先支持发行各类资本工具补充资本。六、优化融资配套政策,增强民营经济金融承载力(十九)完善信用激励约束机制。完善民营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健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用评级和评价体系。推动水电、工商、税务、政府补贴等涉企信用信息在依法合规前提下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开放查询,缓解信息不对称。健全失信行为纠正后信用修复机制。(二十)健全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体系引领作用,稳定再担保业务规模,引导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理厘定担保费率,积极培育民营企业“首保户”,加大对民营小微企业的融资增信支持力度。建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风险补偿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资本补充和风险补偿机制,进一步增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增信分险作用。—92—政策法规汇编11月刊(二十一)完善票据市场信用约束机制。支持民营企业更便利地使用票据进行融资,强化对民营企业使用票据的保护,对票据持续逾期的失信企业,限制其开展票据业务,更好防范拖欠民营企业账款。引导票据市场基础设施优化系统功能,便利企业查询票据信息披露结果,更有效地识别评估相关信用风险。(二十二)强化应收账款确权。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等应收账款付款方在中小企业提出确权请求后,及时确认债权债务关系。鼓励地方政府积极采取多种措施,加大辖区内小微企业应收账款确权力度,提高应收账款融资效率。推动核心企业、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加强与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对接,通过服务平台及时确认账款,缓解核心企业、政府部门确权难和金融机构风控难问题。(二十三)加大税收政策支持力度。落实以物抵债资产税收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处置以物抵债资产时无法取得进项发票的,允许按现行规定适用差额征收增值税政策,按现行规定减免接收、处置环节的契税、印花税等。推动落实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制度,进一步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快不良资产处置。七、强化组织实施保障(二十四)加强宣传解读。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展宣传解读,丰富宣传形式、提高宣传频率、扩大宣传范围,主动将金融支持政策、金融产品和服务信息推送至民营企业。发展改革和行业管理部门、工商联通过培训等方式,引导民营企业依法合规诚信经营,珍惜商业信誉和信用记录,防范化解风险。(二十五)强化工作落实。各地金融管理、发展改革、工信、财税、工商联等部门加强沟通协调,推动解决政策落实中的堵点、难点问题,强化政策督导,梳理总结典型经验,加强宣传推介,提升政策实效。进一步完善统计监测,加强政策效果评估。工商联要发挥好桥梁纽带和助手作用,建立优质民营企业名录,及时向金融机构精准推送,加强银企沟通。各金融机构要履行好主体责任,抓紧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加快政策落实落细。—93—政策法规汇编11月刊第四编河北省文件4.1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支持钢铁行业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办字〔2023〕122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河北省支持钢铁行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0月7日河北省支持钢铁行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为加快钢铁企业创新能力建设,打造新型工业化发展的重要引擎,进一步提升核心竞争力,促进“钢铁向材料、制造向服务”转型,推动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措施。一、强化企业创新动能(一)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十四五”期间,对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优惠并符合条件的钢铁企业,按规定给予补助。深化国有企业研发投入“三年上、五年强”专项行动,省国资委监管的企业研发投入强度年均增速达到10.5%以上。(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二)培育创新示范企业。支持企业完善研发体系,建设省级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制造业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创新载体。对新认定为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钢铁企业,给予100万元资金支持。对认定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给予300万元奖励;对升级为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按照国家规定予以相应配套支持。对晋级全国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的,给予一次性300万元至500万元奖励性补助。(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三)优化企业技术创新路径。组建钢铁行业技术创新专家服务团,围绕企业工艺优化、技术更新、装备提升、产品升级等方面,逐企对接,明确升级方向,全部制定技术创新工作方案。建立钢铁企业高质量发展评价指标体系,出台评价办法,通过分级分类评价—94—政策法规汇编11月刊加快企业创新发展。(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二、强化创新平台建设(一)建设高能级钢铁实验室。加快推进河北省钢铁实验室建设,整合钢铁领域高端资源,探索新体制、新模式、新领域,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突破前沿引领技术、颠覆性技术、关键共性技术和现代工程技术,着力打造钢铁领域重大科技创新平台、高效能技术对接转化平台、碳中和关键技术创新策源地和高水平科技人才集聚地。(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二)加强产业技术公共平台服务。围绕钢铁企业技术创新所需的试验验证、检验检测、计量、产业信息等基础支撑和公共服务,加快培育一批重点服务平台,对新认定的钢铁企业牵头创建的国家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给予每家100万元支持。对向社会开放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仪器设备等科技资源的单位,符合条件的按出租仪器设备年收入的20%给予拥有单位补贴,最高不超过80万元。对于使用“河北省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资源开放共享服务平台”仪器设备的钢铁企业,符合条件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申领创新券。(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三、强化重点领域突破(一)实施关键共性技术揭榜挂帅。围绕低碳冶金、洁净钢冶炼、高效轧制、基于大数据的流程管控、节能环保等关键共性技术,以及先进电弧炉、特种冶炼、高端检测等通用专用装备和零部件等领域,征集遴选一批补短板产品和关键核心技术,向社会发布攻关目录,鼓励龙头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社会主体积极揭榜,对省内创新联合体开展攻关的予以优先支持。经评估验收完成揭榜任务的实施主体,按其实际投入额的2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予以奖补。(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二)全面提升产品供给质量。推动钢材产品提质升级,加快向铁基新材料、优特精品钢、高端专用钢方向发展,持续提高产品实物质量稳定性、可靠性和耐久性。支持企业加快发展高品质特殊钢、特种合金钢、高纯铁、超纯铁、稀土耐蚀钢等高附加值产品。加快优质板材生产,重点推进汽车板、家电板、硅钢等高端板材产品的研发和生产;巩固线棒材市场优势,鼓励线棒材生产企业开展500兆帕以上热轧带肋钢筋的研发生产,引领产品升级;稳步提升型钢比重,支持企业积极研发生产强度高、耐腐蚀、耐低温等高端性能产品,培育品种多样、规格齐全的型钢生产基地。对认定为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的钢铁企业,给予一次性200万元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三)加快创新成果转化。及时编制钢铁行业先进工艺技术装备推荐目录重大科技创新成果目录。在高档汽车面板、新能源汽车用钢、钒钛新材料、铁基新材料、绿色低碳等我省优势领域,每年实施3至5项对行业技术创新有引领作用的重大项目。开展省级工业创新示范项目评定工作,对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且设备(含技术、软件等)投资500万—95—政策法规汇编11月刊元以上的钢铁行业创新项目,在项目推介、人才引进、金融服务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对钢铁企业所承担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重点研发项目,符合条件的优先纳入省级科技计划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四、强化产业协同创新(一)推进产业链协同创新。全面推广EVI(供应商的先期介入)服务,推动企业由钢铁材料制造商向综合材料解决方案供应商转型。支持钢铁企业上下游开展协同攻关,研发填补省内外空白的产品,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二)推进数字协同创新。依托河北省钢铁行业数字化转型联盟,建立一套数字化转型标准体系,突破一批智能制造关键共性技术,遴选一批推广应用场景,培育一批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服务商,为企业数字化转型提供服务。每年评选3至5家省级钢铁行业数字化转型领航企业,力争到2025年关键工序数控化率达到80%以上,生产设备数字化率达到55%左右。(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三)推进绿色低碳协同创新。成立钢铁行业绿色化转型联盟,围绕氢冶炼、高炉大富氧冶炼、冶金熔渣显热回收及综合利用等低碳前沿技术,开展产业化试点,加快推广应用,对符合条件的低碳前沿技术产业化示范项目研究给予产能置换政策支持。积极发展新型电炉装备,有序引导电炉炼钢发展。鼓励钢铁企业参与风能、光伏等新能源项目建设。完善绿色低碳钢材认证体系,与国际国内对接,推动认证结果采信应用。全力推进钢铁企业环保绩效创A和绿色工厂建设,2024年底钢铁企业实现环保A级企业和绿色工厂全覆盖。(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五、强化创新要素保障(一)优化人才引进培育模式。支持钢铁企业全职引进高层次创新型科技人才,视其业绩、贡献、能力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待遇支持,落实其配偶子女享受住房、医疗、落户、就学等公共保障服务政策。鼓励省内钢铁企业引进京津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担任科技副总,可在河北申报职称评审,专业技术人员职称京津冀互认。鼓励开展柔性引才引智,聘请兼职教授、客座专家、周末工程师等。鼓励企业建设院士合作载体、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对符合条件的院士合作载体给予40万元奖励。开展年轻一代钢铁企业家培训活动,依托产教融合实训基地、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公共实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等,大力培养高技能人才。(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二)加强钢铁冶金学科建设。鼓励省内有条件的高校开设“绿色冶金”“智能冶金”等课程,探索实施冶金领域本硕博培养计划,为行业培养和输送复合型人才。支持职业院校构建以行业企业需求为导向、政府推动与社会支持相结合的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建立定向招生制度,为钢铁企业提供技能人才保障。(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96—政策法规汇编11月刊障厅)(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钢铁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列入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的钢铁企业,允许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政策,钢铁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按其投资额的10%从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引导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加大对钢铁企业基础和前沿研究、国家重大科技创新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任务等提供“长周期低成本”资金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实施优惠内部资金转移定价,在授信审批、激励考核等方面实施差异化管理。鼓励金融机构为钢铁企业中的科技型企业单列信贷规模,建立科技型企业贷款尽职免责负面清单机制。鼓励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公司、股权投资基金以及产业投资基金等为钢铁企业创新提供多方位的融资服务。鼓励钢铁企业直接融资,支持有条件的钢铁企业分拆相关创新业务独立上市,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予以资金补助。(责任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北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河北省分行、省财政厅、河北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根据有关政策变化适时进行调整。—97—政策法规汇编11月刊4.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1月10日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为进一步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做大做优做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中发〔2023〕15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措施。一、营造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一)放宽市场准入要求。所有行政审批中,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中介服务和技术性审查事项一律取消。定期排查、归集、通报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典型案例。完善市场准入效能评估指标体系,探索开展市场准入效能评估;推进市场准入效能评估信息化平台建设,建立市场准入壁垒投诉和处理回应机制。(二)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出台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必须经过公平竞争审查。开展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专项行动,查处民营企业反映强烈的突出垄断问题。落实不当干预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行为防范事项清单,清理废除含有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全面实行“双盲”评审。(三)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政府部门(含机关和事业单位)失信信息、信用承诺及履约践诺信息归集。编制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依法依规开展实施失信惩戒。探索推进“信用河北”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同步修复机制,逐步实现信用修复“协同联动、一网通办”。开展涉党政机关执行案件专项清理行动,对未按时履约践诺事项定期督办。(四)支持市场化法治化重整。建立企业破产府院联动机制、简单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机制和预重整制度、破产企业简易注销机制等。依法依规保障破产案件审理速度,提升破产审判质效。开展“极简办、智能办、马上办、满意办”新“四办”活动。落实歇业备案登记制度。—98—政策法规汇编11月刊二、优化民营企业要素保障机制(一)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强化各级融资服务平台涉企信息共享和节点对接,依托省金融服务平台构建民营企业融资便捷渠道,推广“信易贷”等服务模式,提高民营企业信用贷款比重。引导民营中小微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定向工具、科技创新公司债券、可转债等债务融资工具。建设“河北资本市场之家”,搭建企业上市培育辅导平台。做好区域性股权市场与全国性证券市场建立转板合作衔接工作。对挂牌上市的民营企业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奖补。(二)解决拖欠账款问题。建立省、市、县三级联动机制。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情况的审计监督。强化商业汇票信息披露,动态监测行政区域内企业商业汇票信息披露情况。探索建立因政策变化、规划调整等导致债务融资、招投标、招商引资等领域合同约定难以履行的补偿救济机制。(三)完善人才流动机制和权益保障。发布民营企业急需紧缺人才目录,开展多层次引才活动。民营企业参与省级科技计划“揭榜挂帅”项目的核心骨干,优先支持申报省级重点人才工程。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公共服务,基于“河北人社一体化平台”实现档案接收、转递、开具证明“一站式服务”“跨省通办”和“全程网办”。督促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借鉴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省成功经验,研究制定实施方案;推广普及书面劳动合同,指导企业依法合规用工。(四)强化产业工人队伍培育。打破户籍、身份、档案等制约,非公有制企业专业技术人才首次申报职称评审时,满足相应条件的可直接申报评审相应级别职称。对接高端装备制造、智能制造等重点产业集群,培育建设一批市域产教联合体、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县域经济产教聚合体。引导企业制定技术工人培养规划和培训制度;构建职工职业技能竞赛体系,开展劳动和技能竞赛;建设工匠学院培养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五)建立政策沟通和直达快享机制。涉企政策调整时,依法依规履行相关程序,设置合理过渡期。政策出台后直接面向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发布和解读。支持各级政府部门在制定涉企政策、规划、标准和开展评估等方面,向优秀企业家开展咨询,发挥企业家作用。推动涉企资金直达快享,对明确到具体项目的省级涉企资金,3日内下达市县。建立支持政策“免申即享”机制,推广告知承诺制,能够通过政务数据共享应用平台提取的材料,有关部门不再要求重复提供。三、营造公正规范的法治环境(一)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权益。严格审核日常办案依法适用措施,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后及时审查。对不宜查封扣押冻结的经营性涉案财物,在保证侦查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可以允许有关当事人继续合理使用,并采取必要保值保管措施。依托12309检察服务中心,畅通问题线索反映渠道。强化立案监督,开展行政检察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专项活动。强化审判监督,畅通申诉渠道,对涉及企业产权纠纷及民营企业和投资人违法—99—政策法规汇编11月刊犯罪的申诉案件,依法及时甄别办理。(二)推动民营企业合规改革。依法严厉惩治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索贿受贿等侵犯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职务犯罪。加大对民营企业工作人员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受贿、行贿等行为的惩处力度。严格落实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规定。深化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推动刑事诉讼全流程适用。加强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行业监管的有效衔接,助力企业建章立制。完善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推进企业合规经营。组建公安机关公职律师企业服务队开展政策宣传、专项培训。开展“法律三进”“法治体检”“千所联千会”等活动。组建以党员为骨干的“三师”助企服务团,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会计、税务等公益志愿服务。(三)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严格实施《河北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治理“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行为。强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协作。严厉打击侵犯企业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违法犯罪。持续开展“昆仑行动”,强化行刑衔接。依托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机构开展应对指导与服务。协助“走出去”企业与外国驻华使馆及我驻外使领馆沟通联系,维护企业海外知识产权权益。(四)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改进行政执法方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将不予处罚情形纳入行政裁量基准范围,并对行政裁量基准进行动态调整。(五)严控涉企收费行为。持续完善涉企收费清单制度并常态化公示,未纳入清单的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建立问题线索部门共享转办机制,综合采取市场监管、行业监管、信用监管等手段实施联合惩戒,公开曝光违规收费典型案例。四、支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一)引导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指导帮助企业推进股份制改造,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经营行为,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支持民营企业加强风险防范管理,建立覆盖企业战略、规划、投融资等各领域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二)增强科技创新能力。鼓励民营企业牵头承担新兴产业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支持民营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促进大中小企业和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协同创新和融通创新。大力培育民营科技领军企业、“领跑者”企业、“专精特新”企业。推动企业整合资源做大做优做强,打造一批在国内外有较强竞争力的特色产业集群。完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管理制度和成果转化机制,支持民营企业与科研机构合作建立创新平台。鼓励民营企业作为科研项目承担主体,加强基础性前沿性研究和成果转化。(三)加快智转数改提升质量效益。引导民营企业参与数据中心、工业互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应用创新,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引导民营企业导入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应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分析控制质量风险;主持或参与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制修订;承担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支持民营企业加大绿色低碳改造力度,加—100—政策法规汇编11月刊快发展柔性制造,提升应急扩产转产能力,提升产业链韧性。(四)支持拓展国际市场。支持民营企业积极向核心零部件和高端制成品设计研发等方向延伸。鼓励民营企业拓展海外业务,建立海外生产基地,参与境外项目。开展外贸企业合规性培训,督促企业做好相关风险排查,指导防范应对各类海外风险挑战。加强海外安全风险预警提示,指导企业制定完善海外安全应急预案。(五)鼓励参与国家重大项目。鼓励民营企业扩大吸纳就业、完善工资分配制度。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中西部、东北地区、边疆地区投资和发展。严格实施《河北省新能源发展促进条例》,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参与碳排放权、用能权交易,不断扩大在可再生能源领域的投资规模。支持和引导民营企业参与乡村振兴、新型城镇化、交通水利等重大工程和补短板领域建设。(六)引导民营资本健康发展。严格执行国家设立的资本“红绿灯”,优选推广一批“绿灯”投资案例,提高资本监管能力,全面提升资本治理效能。推动平台企业在创造就业、拓展消费及国际竞争等方面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每年发布河北省民营企业100强榜单。五、促进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一)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优化队伍结构,落实民营经济代表人士综合评价制度。支持民营经济代表人士在各级各类经济活动和经济组织中发挥更大作用。完善民营和中小微企业培训制度。建立民营经济代表人士数据库,引导民营企业家增强爱国情怀,勇于创新、诚信守法,承担社会责任、拓展国际视野。建立健全传帮带辅导制度,推动事业新老交接和有序传承。(二)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制定亲清政商关系正面、负面行为清单,明确党政干部和民营企业家交往规则。鼓励各级领导干部主动作为、靠前服务,依法依规为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解难题、办实事。指导各地开展形式多样的政企沟通协商。每两年以省政府名义开展百家优秀民营企业和百名优秀民营企业家评选表彰活动。六、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一)加大优秀企业和企业家宣传力度。加强对优秀民营企业家先进事迹的宣传,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舆论氛围。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网开设“优化营商网络环境”举报专区,畅通涉企业网络侵权受理处置“快速通道”。(二)引导民营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组织认定河北省民营企业社会责任100强,深化“万企兴万村”行动,引导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自觉担负促进共同富裕的社会责任。引导民营企业贯彻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健全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促进企业和谐文化建设。七、完善工作机制(一)严格控制入企检查活动。省民营经济发展专责机构要压实各相关单位责任,加强协同联动。各级各部门开展入企检查,原则上集中安排,并告知被检查企业所在县(市、—101—政策法规汇编11月刊区)民营经济发展专责机构。同一企业、同一事项,原则上不得重复和多头检查。(二)狠抓政策落实。制定的民营经济发展政策措施(非公开的除外),按照“谁起草、谁解读”原则,做好政策解读并广泛宣传,政策出台30日内报送省级和本级民营经济发展专责机构。对政策落地落实和行政监管入企检查等情况,面向运行监测企业和“领跑者”企业开展落实末端随机抽查,并通报抽查结果。建立健全民营经济投诉维权平台,完善投诉举报保密制度、处理程序和督办考核机制。(三)开展政策评估。配合做好涉民营经济政策专项评估审查,协助完善中国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健全政策实施效果第三方评价机制。加强民营经济统计监测评估和统计数据共享,总结推广各地好经验好做法。—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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