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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在混合堆肥时,如果不能证明在没有项目活动情况下有机物质将是厌氧腐
烂,则与这些有机物质有关的基准线排放将被视为 0,而项目排放须根据本
方法学中提到的程序针对所有混合堆肥成分进行计算。
8. 在基准线情景下,生物质、动物粪便和混合堆肥废水处理场的位置和特点须
是已知的,以便分别使用 CMS-022-V01, AMS-III.E.(针对贮料场)和 CMS-
021-V01“动物粪便管理系统甲烷回收” 或CMS-076-V01 估算其甲烷排
放。
动物粪便堆肥类项目活动须符合 CMS-021-V01 第1条和第 2(c) 条的要求。
此外,在基准线情景下,未在畜禽栏中使用或在粪便中故意添加垫料。在项目
情景下,可以添加混料以提高堆肥的肥效(比如,达到理想的碳/氮比或气隙
值),但是,只有经监测的从基准线处理系统中转移过来的固体废弃物或粪便
或废水的数量可用于计算减排量。在计入期开始前,须事先检查以下要求:
(a) 确定已识别的填埋场/贮料场在计入期期间可以容纳项目活动拟用
的废弃物;或
(b) 确定将废弃物遗弃在固体废弃物处置场(垃圾场)/贮料场是该区
域内常规的垃圾处理做法。.
9. 项目参与方须清晰界定第 8(b)条中提到的“区域”所涵盖的地理边界,并在
PDD 中予以记录。界定“区域”涵盖的地理边界时,项目参与方应考虑废
弃物的来源,即如果废弃物是从方圆 50 公里的距离内运来的,上述“区
域”应涵盖项目活动周围的半径则为 50 公里。此外,还应考虑终端堆肥产
品的运输距离。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下,第 8(b)条中提到的“区域”应是包
含项目活动周边的一个合理半径范围,但此半径不应超过 200 公里。一旦界
定完毕,上述“区域”在整个计入期内不得改变。
10. 如果对堆肥产品进行好氧处理并用作土壤肥料,必须确保满足合理的条件并
使用合适的工艺流程(不会产生甲烷排放)。
11. 如果对堆肥产品进行热/机械处理,须满足 AMS-III.E.中与热/机械处理有关
的要求。
12. 如果将堆肥产品在厌氧条件下贮存和/或运送到填埋场,须根据“固体废弃
物处理站的排放计算工具”考虑和计算残留有机成分产生的排放。
三、项目边界
13. 项目边界指以下物理、地理地点:
(a) 在没有项目活动时,处理固体废弃物并产生甲烷排放的地点;
(b) 对于废水混合堆肥项目,在没有项目活动时,对混合堆肥废水进
行厌氧处理的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