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1 年 9 月 1 日施行);
3.《深圳市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管理办法(试行)》(2022 年 1 月 15
日施行);
4.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区域空间生态环境管理清单》(以下简称“管理
清单”)。
三、登记流程
排污登记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填报排污登记表。
登记平台为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企业端,登记模块为业务办理-排污
登记-申请登记。在线完成排污登记表填报并提交后,取得排污登记回执。
四、登记内容
排污登记表的内容包括排污登记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实
际负责人、联系方式、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行业类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
织机构代码、主要产品及产能等排污登记单位基本情况,污染物排放去向,执
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主要工业固体废物的名称及去向等
信息。
排污登记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标
准等要求。排污登记单位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五、填报要点
(一)核实准入要求
根据拟开办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区域管理清单,核实排污登记单位行业类别
是否满足“所在区域管理清单—单元综合管理要求”列明的上层位生态环境准
入清单、产业准入要求、功能布局要求对应的约束性/强制性指标要求等(如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