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2023-2025年发电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通知VIP专享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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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文件
沪环气候〔202343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 2023-2025
发电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 2023-2025 年发电行业企
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23
43 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为加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数
据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数据质量管理长效工作机制,现将本市
2023-2025 年发电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要求通知如下
一、企业范围
发电行业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年度重点排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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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包括经最近一次核查结果确认以及上年
度新投产预计年度排放量达到 2.6 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
消费量达到 1万吨标准煤)发电行业(分类代码见附1
备电厂视同发电行业)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对因停业、关闭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停止
排放温室气体或经核查上两年度温室气体排放均未达2.6
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排放单位,我局将组织现场核实确认,并在确
认其完成应履行的碳排放配额清缴义务后从名录中移出。
根据《通知》要求,本市 2023 年度发电行业纳入全国碳排
放权交易市场的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名录详见附件 2我局根据确
定的名录,向管理平台申请开立重点排放单位账户,并将登录名
及初始密码告知重点排放单位。
二、工作内容
(一)制订年度数据质量控制计划
重点排放单位应按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环办气候函〔2022485 号,以下简称《核算报告
12 15 日前通过管理平台(网址为
www.cets.org.cn)完成下一年度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制订工作。其
中,2023 年度数据质量控制计划需38日前完成。
(二)开展月度信息化存证
重点排放单位应按《核算报告指南》等要求,在每月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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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的 40 个自然日内,通过管理平台上传燃料的消耗量、低位发
热量、元素碳含量、购入使用电量、发电量、供热量、运行小时
数和负荷(出力)数以及排放报告辅助参数等数据及其支撑材
料。其中,2023 1月月度信息化存证需在 38日前完成
(三)报送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
重点排放单位应于每年 331 日前通过管理平台报送上一
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其中,2022 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
按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2022
年修订版)(环办气候2022111 号)求编制,2022 年度全
国电网平均排放因子为 0.5703t CO2/MWh2023 2024 年度温
室气体排放报告,按照《核算报告指南》要求编制。
(四)开展年度排放报告核查
我局将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按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
报告核查指南(试行)(环办气候函〔2021130 号)和《企业
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 发电设施》(环办气候函2022485
号)要求通过管理平台进行文件评审,开展现场核查并线上填
报核查信息、编制核查报告,确保核查全过程电子化留痕,于每
630 日前完成对重点排放单位上一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
的核查及管理平台填报工作。请相关重点排放单位配合完成年度
核查复核工作。
(五)强化数据质量日常监管
—1—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文件沪环气候〔2023〕43号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2023-2025年发电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通知各相关单位: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2025年发电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23〕43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为加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数据质量管理长效工作机制,现将本市2023-2025年发电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要求通知如下:一、企业范围发电行业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年度重点排放单位—2—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包括经最近一次核查结果确认以及上年度新投产预计年度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达到1万吨标准煤)的发电行业(分类代码见附件1,自备电厂视同发电行业)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对因停业、关闭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停止排放温室气体,或经核查上两年度温室气体排放均未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排放单位,我局将组织现场核实确认,并在确认其完成应履行的碳排放配额清缴义务后从名录中移出。根据《通知》要求,本市2023年度发电行业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名录详见附件2。我局根据确定的名录,向管理平台申请开立重点排放单位账户,并将登录名及初始密码告知重点排放单位。二、工作内容(一)制订年度数据质量控制计划重点排放单位应按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发电设施》(环办气候函〔2022〕485号,以下简称《核算报告指南》)要求,于每年12月15日前通过管理平台(网址为www.cets.org.cn)完成下一年度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制订工作。其中,2023年度数据质量控制计划需在3月8日前完成。(二)开展月度信息化存证重点排放单位应按照《核算报告指南》等要求,在每月结束—3—后的40个自然日内,通过管理平台上传燃料的消耗量、低位发热量、元素碳含量、购入使用电量、发电量、供热量、运行小时数和负荷(出力)系数以及排放报告辅助参数等数据及其支撑材料。其中,2023年度1月月度信息化存证需在3月8日前完成。(三)报送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重点排放单位应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管理平台报送上一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其中,2022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按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发电设施(2022年修订版)》(环办气候〔2022〕111号)要求编制,2022年度全国电网平均排放因子为0.5703tCO2/MWh。2023和2024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按照《核算报告指南》要求编制。(四)开展年度排放报告核查我局将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按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环办气候函〔2021〕130号)和《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发电设施》(环办气候函〔2022〕485号)要求,通过管理平台进行文件评审,开展现场核查并线上填报核查信息、编制核查报告,确保核查全过程电子化留痕,于每年6月30日前完成对重点排放单位上一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及管理平台填报工作。请相关重点排放单位配合完成年度核查复核工作。(五)强化数据质量日常监管—4—我局将按照《核算报告指南》等要求组织和指导各相关区生态环境部门,对重点排放单位数据质量控制计划编制与实施情况、月度信息化存证等进行监督检查,督促重点排放单位及时、规范开展存证,对煤样采集、制备、留存的规范性、真实性进行现场抽查,对投诉举报和上级生态环境部门转办交办有关问题线索逐一进行核实处理。三、保障措施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提高碳排放数据质量。我局已将碳市场数据质量管理纳入年度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执法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后续将进一步加强对企业的能力建设培训。联系人:应对气候变化处林立23115641附件:1.发电行业分类代码2.上海市2023年度发电行业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录上海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3月3日—5—附件1发电行业分类代码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GB/T4754-2017)类别名称4411火力发电4412热电联产4417生物质能发电注:类别“生物质能发电”中,掺烧化石燃料燃烧的生物质发电企业需报送,纯使用生物质发电的企业无需报送。—6—附件2上海市2023年度发电行业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序号重点排放单位名称所属区域范围备注1上海外高桥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浦东新区2上海申能临港燃机发电有限公司临港新片区3上海外高桥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浦东新区4上海外高桥第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浦东新区5中国石化上海高桥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浦东新区自备电厂6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吴泾热电厂闵行区7上海吴泾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闵行区8上海吴泾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闵行区9上海华电闵行能源有限公司闵行区10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石洞口第一电厂宝山区11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石洞口第二电厂宝山区12华能上海石洞口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宝山区13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罗泾燃机发电厂宝山区14华能上海燃机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宝山区15上海东冠纸业有限公司金山区自备电厂16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市管自备电厂17上海漕泾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化工区18上海上电漕泾发电有限公司化工区19上海奉贤燃机发电有限公司奉贤区20上海申能奉贤热电有限公司奉贤区21上海华电奉贤热电有限公司奉贤区22上海长兴岛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崇明区—7—序号重点排放单位名称所属区域范围备注23上海申能崇明发电有限公司崇明区24上海华电福新能源有限公司青浦区新增25上海华电集科分布式能源有限公司浦东新区新增26上海金联热电有限公司金山区新增27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新能源有限公司浦东新区新增28上海虹桥商务区新能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闵行区新增29上海闸电燃气轮机发电有限公司杨浦区新增30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市管新增(自备电厂)—8—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2023年3月6日印发资料来源:https://sthj.sh.gov.cn/hbzhywpt2025/20230310/5d7d7311bd70482ba412120cac35cc42.html更多政策请关注“碳中和资料库”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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