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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包括经最近一次核查结果确认以及上年
度新投产预计年度排放量达到 2.6 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
消费量达到 1万吨标准煤)的发电行业(分类代码见附件 1,自
备电厂视同发电行业)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对因停业、关闭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停止
排放温室气体,或经核查上两年度温室气体排放均未达到 2.6 万
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排放单位,我局将组织现场核实确认,并在确
认其完成应履行的碳排放配额清缴义务后从名录中移出。
根据《通知》要求,本市 2023 年度发电行业纳入全国碳排
放权交易市场的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名录详见附件 2。我局根据确
定的名录,向管理平台申请开立重点排放单位账户,并将登录名
及初始密码告知重点排放单位。
二、工作内容
(一)制订年度数据质量控制计划
重点排放单位应按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环办气候函〔2022〕485 号,以下简称《核算报告
指南》)要求,于每年 12 月15 日前通过管理平台(网址为
www.cets.org.cn)完成下一年度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制订工作。其
中,2023 年度数据质量控制计划需在 3月8日前完成。
(二)开展月度信息化存证
重点排放单位应按照《核算报告指南》等要求,在每月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