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香港可持续披露路线图:目标·核证·实现VIP专享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2024年12月香港可持續披露路線圖:目標.核證.實現制訂香港可持續披露準則02內容摘要01香港可持續披露準則的應用3.1上市公司3.2作為非上市公眾責任實體的金融機構03未來工作05支持實施香港可持續披露準則的生態圈044.1可持續核證4.2數據與科技4.3技能培訓P.4P.9P.30P.13P.19目錄內容摘要01內容摘要012023年6月,國際可持續準則理事會(“ISSB”)發布了其首套國際財務報告可持續披露準則,即《國際財務報告可持續披露準則第1號——可持續相關財務信息披露一般要求》及《國際財務報告可持續披露準則第2號——氣候相關披露》(統稱為“ISSB準則”)。香港作為領先的可持續金融中心,一直致力推動符合全球標準、且一致和可比較的氣候及可持續發展相關資訊披露。1https://www.policyaddress.gov.hk/2023/public/pdf/measure/measure-04_tc.pdf高質素披露將有助實現香港的碳中和承諾及國家的「3060」雙碳目標。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香港特區政府”)在2023年施政報告1中宣布,將與金融監管機構和持份者合作,制訂適當地採用ISSB準則以銜接國際標準的路線圖。香港特區政府財經事務及庫務局(“財庫局”)於2024年3月發布了願景宣言,闡明讓香港成為首批司法管轄區將本地準則銜接ISSB準則的願景。4香港可持續披露路線圖內容摘要01香港會計師公會(“會計師公會”)正以全面銜接2ISSB準則為基礎,制訂香港可持續披露準則(“香港準則”)。會計師公會已就初稿進行公眾諮詢並獲得普遍支持,目標於2024年底前發布香港準則的最終文本,並於2025年8月1日起生效。本路線圖闡明香港要求公眾責任實體(如第3節所詳述)採用ISSB準則的方針,並就不遲於2028年大型公眾責任實體全面採用ISSB準則提供清晰的路徑。關鍵里程碑如下:2這與由會計師公會於2024年9月發布的《香港財務報告準則S1號——可持續相關財務信息披露一般要求(HKFRSS1)》及《香港財務報告準則S2號——氣候相關披露(HKFRSS2)》的初稿所附帶的摘要說明中使用的“全面趨同”一詞具有相同的含義。3大型股發行人指在匯報年度前一年全年均屬恆生綜合大型股指數成分股的發行人。於2024年6月30日,恆生綜合大型股指數成分股佔所有上市發行人合計市值的75.42%及年初至今平均每日成交總額的56.38%。由2025年1月1日起,所有主板發行人均須以「不遵守就解釋」為基礎,披露參照《國際財務報告可持續披露準則第2號》的新氣候規定所要求的相關信息。由2026年1月1日起,恆生綜合大型股指數成分股的發行人(“大型股發行人”)3更必須按新氣候規定作強制披露。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港交所”)將於2027年就強制要求上市公眾責任實體按香港準則作可持續匯報諮詢市場意見,並預期於2028年1月1日起以按相對稱的方式實施。相關金融監管機構將要求具有重要影響力的金融機構(即非上市公眾責任實體)不遲於2028年應用香港準則。5香港可持續披露路線圖香港實施全面與ISSB準則銜接的可持續披露準則的時間表4月1月1日1月1月1日9月16日港交所優化氣候相關信息披露的諮詢(新氣候規定)主板發行人以「不遵守就解釋」為基礎,披露新氣候規定所要求的相關信息香港準則的預計生效日期2025年內港交所就強制規定按香港準則作可持續匯報諮詢市場意見ISSB準則生效港交所刊發諮詢總結,制訂參照《國際財務報告可持續披露準則第2號》的新氣候規定大型股發行人v按新氣候規定作強制披露香港準則應用於大型公眾責任實體,包括大型上市發行人和具有重要影響力的非上市金融機構會計師公會就香港準則iii展開六星期的公眾諮詢6月8月1日4月12月發布國際財務報告可持績披露準則第1號i及國際財務報告可持績披露準則第2號ii(ISSB準則)會計師公會發布香港準則的最終文本i可持續相關財務信息披露一般要求ii氣候相關披露iii與ISSB準則全面銜接iv發布日期視乎相關國際機構何時發布其準則的最終文本的時間v恆生綜合大型股指數成份股的發行人2027202520232024202620282025年底會計師公會目標發布本地核證及道德準則的最終文本iv會財局就可持續核證的本地監管框架建議進行公眾諮詢內容摘要016香港可持續披露路線圖內容摘要01本路線圖也詳述香港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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