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无障碍浏览|站群管理|返回引导页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源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驻市各中省直单位:《辽源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24年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10月24日(此件公开发布)辽源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成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固体废物(不包括危险有害废弃物)。第三条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施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第四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建筑垃圾信息化监管平台,完善建筑垃圾信息化监管功能,推进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监督管理和信息化追溯。第五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做好建筑垃圾产生量、运输量与处置利用量的数据统计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处置场所等信息。第六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各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通行管理,监督落实通行时间、路线,查处相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二章源头管理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包括源头减量、分类处理、消纳设施和场所布局及建设等在内的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同时,各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要求组织建设临时堆放场。按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要求,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要求,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建立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制度;各区人民政府及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第八条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第九条电力、电信、供水、供热、燃气、排污、园林及市政道路维护等工程开挖的建筑垃圾需要用于回填的,应当采取围挡措施,防止建筑垃圾扩散污染周边环境,竣工后应当及时清除余留的建筑垃圾。交通、市政公用、园林等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管理,监督落实冲洗保洁措施。第三章运输管理第十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名录。第十一条从事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运输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指定的地点装载和倾卸;(二)装载适量,不得超载、超限;(三)覆盖严密,不撒漏、飞扬;(四)车辆证照齐全、号码清晰,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准运证;(五)车辆驶离现场时应当冲洗干净,不带泥上路;(六)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七)按照公安、城市建筑垃圾主管部门规定的路线、时间和要求运输。第十二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运输企业分类运输建筑垃圾。根据建筑垃圾种类采取针对性的安全、环保措施等,不得将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与建筑垃圾混合运输。工程泥浆宜采用槽罐车运输,其他建筑垃圾采用密闭厢式车辆运输。第四章处置管理第十三条处置设施建设要符合《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等相关要求。各辖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建立建筑垃圾跨行政区域协同处置机制,推进处置设施共建共享,提高协同处置能力。第十四条建筑垃圾处置方式包括资源化利用、填埋等。建筑垃圾应当根据不同的物料特性进行利用,确实无法利用的应当进行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