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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拉萨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lasa/xwfbh/202410/da161b037f30447cbba3351c3992d31e.shtml)拉萨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拉萨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2024年7月24日拉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26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拉萨市地方性法规下载PDF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垃圾管理,促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推进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固体废弃物。建筑垃圾中的危险废物的管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四条建筑垃圾处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理责任的原则,建立统筹规划、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分类处理、全过程监管的管理工作机制。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建筑垃圾源头减量措施,建立健全管理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建筑垃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并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建筑垃圾管理等活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的日常管理。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本辖区建筑垃圾管理活动相关工作。第六条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垃圾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区)建筑垃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管理的具体工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相关工作。第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综合利用、分类处理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增强公众建筑垃圾分类、回收利用、保护高原生态环境的意识。第八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处置建筑垃圾的责任,并交纳处置费用。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建筑垃圾违法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第二章产生第十条鼓励发展新型建造方式,推广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以及商品房全装修,支持使用可再生、可循环利用的绿色建材和施工周转工具,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鼓励资源化处置企业采用移动式设备现场处置建筑垃圾。第十一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其他固体废物混合堆放、处置。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建筑垃圾管理台账,分类收集、贮存和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混合已分类的建筑垃圾,并将建筑垃圾的产生量与种类、清运时间、处置去向等信息在施工现场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向工程所在地县(区)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备案。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工程概况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基本信息;(二)建筑垃圾产生量和种类;(三)需要外运的建筑垃圾种类、数量与运输时间、路线、方式和运输企业;(四)安全防范、污染防治等措施;(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十四条公共设施、单位零星维修或者临街门店、个人住宅装饰装修、维修等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分类并堆放到指定的临时堆放点。社区、物业等组织负责指定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并交由取得处置核准文件的运输单位及时清运。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应当采取必要的防尘、防渗、防溢等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第三章运输第十五条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向运输企业所在地的县(区)建筑垃圾主管部门申请核准文件。县(区)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出具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核准文件的内容发生变化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当及时办理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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