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关于印发《钦州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VIP专享

-1-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钦州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钦政发〔2024〕1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现将《钦州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24年8月30日-2-钦州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为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以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3〕2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24〕19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广西工作论述的重要要求,贯彻落实全国、全区和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大会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以改善空气质量为核心,以减少重污染天气和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突出大气环境问题为重点,以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为主线,协同控制臭氧(O3)污染,大力推动氮氧化物(NO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开展区域协同治理,突出精准、科学、依法治污,完善大气环境管理体系,提升污染防治能力;统筹推动产业、能源、交通绿色低碳转型,强化面源污染治理,加强源头防控,加快形成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多赢。-3-在空气质量方面,2024年,全市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不低于96.4%,PM2.5浓度不高于27.2微克/立方米,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控制在0.0%以内。到2025年,全市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不低于96.5%,PM2.5浓度不高于26.5微克/立方米,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控制在0.0%以内。各县区空气质量目标指标见附件。在主要污染物减排方面,2024年,全市NOx重点工程累计减排量不少于160吨,VOCs重点工程累计减排量不少于528吨。到2025年,全市NOx重点工程累计减排量不少于200吨,VOCs重点工程累计减排量不少于660吨。二、深入推进产业结构优化调整(一)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上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严格落实国家、自治区和我市产业规划、产业政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规划环评、项目环评、节能审查、产能置换、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碳排放达峰目标等相关要求,原则上采用清洁运输方式。涉及产能置换的项目,被置换产能及其配套设施关停后,新建项目方可投产。(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落实,不再列出)严格执行钢铁、电解铝等新建项目产能置换要求,不得以机械加工、铸造、铁合金等名义新增钢铁产能,依法依规淘汰落后-4-产能。(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加快淘汰重点行业落后工艺和装备。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的要求,大力推进绿色产品、低碳产品认证,加快淘汰已纳入淘汰类和限制类名单中的工艺和装备。(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三)推进传统产业集群规范发展。化工、纺织、金属制品、电子、食品、机械等中小型传统制造企业集中的县区要制定涉气产业集群发展规划或园区规划,严格项目审批,严防污染下乡。针对精细化工、纺织印染、包装印刷、家具、人造板、橡胶制品、塑料制品、砖瓦、机械喷漆加工等现有产业集群根据实际制定“一群一策”专项整治方案,从生产工艺、产品质量、产能规模、能耗水平、燃料类型、原辅材料替代、污染治理和区域环境综合整治等方面明确整治要求。排放烯烃、芳香烃、醛类等主要污染物的企业要制定“一企一策”治理方案。要实施拉单挂账式管理,依法淘汰关停一批、搬迁入园一批、就地改造一批、做优做强一批。(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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