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梓县关于印发《桐梓县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VIP专享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桐梓县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桐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8月30日桐梓县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餐厨垃圾管理,实现垃圾分类,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1〕977号)》《遵义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居民日常生活以外从事餐饮服务、单位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废弃食用油脂等垃圾。废弃食用油脂包括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辖区内餐厨垃圾的产生、收运、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第四条餐厨垃圾治理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第五条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环节的监督、管理和相关执法工作。第六条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教育、商务、交通、公安及其交通管理、财政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垃圾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二章治理及设施建设第七条餐厨垃圾的管理实行“谁产生、谁负责”“属地管理、统一收运、集中处置”原则。鼓励餐厨垃圾收运、处置一体化运营。第八条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有偿服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缴纳垃圾处置费。第九条环卫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指导测算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的运营成本,合理确定支付费用标准和方式;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按照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经营服务协议,向收运企业、处置企业支付相关费用。第十条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许可;未取得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许可的,不得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第十一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地方相关部门要求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收运服务单位依据合同约定对垃圾分类质量进行检查,实施分类收运,建立餐厨垃圾排放登记台账和联单制度,实行收集、运输、处理联单管理。探索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对不同类型餐厨垃圾产生量实行检测计量,逐步实现电子联单信息化管理,完善餐厨垃圾排放登记管理。第十二条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设施设备、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监理和运输,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第十三条餐厨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建设审批手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依法向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已经建成运行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进行无害化评定,达到标准后,方能使用。第十四条餐厨垃圾处理以政府主导、统一管理、社会参与、综合利用的原则进行。第三章收集、运输、处理第十五条逐步实行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一体化运营。不具备一体化运营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和村寨的餐厨垃圾,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进行处理。第十六条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经营活动统一管理,并实行许可准入制度,审批核发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布名单。第十七条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由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地点、机械设备设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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