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市氢燃料电池汽车车用加氢站建设审批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氢燃料电池汽车车用加氢站(以下简称加氢站)建设审批程序,确保氢能产业健康发展,本着科学合理、安全规范的原则,根据国家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本市氢能产业发展政策,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和改(扩)建加氢站的建设审批。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加氢站,是指为氢燃料电池汽车储氢瓶充装氢燃料的专门场所,包括单独建设的加氢站和综合能源站中的加氢部分。其中,综合能源站是新型交通能源供应站,是集充(换)电、加汽(柴)油、加气和加氢等两种或两种以上供给服务功能为一体的综合能源基础服务设施。第四条城市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本市加氢站的建设审批工作。发展改革、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市场监管、公安交管、气象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加氢站建设审批的相关工作。市城市管理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市单独建设的加氢站和集充(换)电、加汽(柴)油、加气和加氢等两种或两种以上功能为一体的综合能源站的安全建设运营技术标准,并加强建设运营安全监管。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五条市城市管理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自然资源—2—委等部门编制市级加氢站发展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区政府可结合区域产业发展实际,在市级规划基础上,研究制定各区加氢站发展规划,并报送市城市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规划中涉及城市空间资源的内容,应当符合本市相应层级的国土空间规划。第六条加氢站新建和改(扩)建,应当符合本市加氢站发展规划。已经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加氢站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第七条加氢站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应当符合《加氢站技术规范》(GB50516)、《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要求,并由具有相应评价和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八条加氢站新建和改(扩)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选择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单位进行工程设计,并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第九条加氢站新建和改(扩)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档案管理规定,收集、整理项目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项目建设档案,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移交齐全、准确的项目建设档案。对站内设施实施更新改造的,应当在竣工验收后更新设施的建设档案,并办理建设档案移交手续。第三章新建加氢站审批程序第十条加氢站建设用地应为本市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城乡建设用地,利用已有土地开发建设的,应提供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不动产权证书等材料。项目单位依法向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提出加氢站建设用地申请。—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国家土地管理相关规定执行,以出让形式取得。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第十一条加氢站建设需办理的手续。(一)项目可行性意见。市城市管理委结合本市加氢站发展规划,对项目位置、场地条件、服务对象等内容提出可行性意见。(二)项目开工建设前办理下列手续: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办理多规合一审查意见、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规划手续及消防设计审查。发展改革部门进行项目备案,对综合能源站中除加氢部分外的设施按照对应法规制度进行审批管理。以下手续可并联办理:应急部门配合城市管理部门参加安全预评价和安全设施设计评审。气象部门出具《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公安交管部门办理《影响交通安全的占道施工许可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对配套房屋建筑工程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三)项目开展建设,竣工验收后办理下列手续: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办理相应规划核验手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对未申请联合验收的配套房屋建筑工程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对申请联合验收的配套房屋建筑工程牵头开展联合验收工作,依法、依职责开展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办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