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湛江市“无废细胞”建设管理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湛江市“无废城市”建设,进一步规范“无废细胞”建设申报、受理评估、认定公布、监督管理、动员宣传等工作,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无废细胞”建设和评估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工厂、园区、工业海岛、畜禽养殖场、小区、乡村、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医院(诊所)、酒店(民宿)、小区、景区、机场等类型“无废细胞”。第三条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坚持政策引导、自愿申报,科学评估、动态管理的原则。第四条相关领域“无废细胞”建设评估指标体系由湛江市“无废城市”建设工作专班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无废办”)统一发布实施。第五条鼓励各县(市、区)结合区域特色,自主创新,开展除市无废办发布的“无废细胞”类型外的“无废细胞”建设,制定具有本辖区特色亮点的“无废细胞”建设管理规程报市无废办备案,并开展创建工作。第二章组织申报—2—第六条“无废细胞”意向创建单位自愿提出“无废细胞”建设申请。“无废细胞”意向创建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不得申报:(一)近一年内在湛江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有记载安全、环保、质量等领域严重失信信息;(二)申报材料不实或涉嫌造假的;(三)发现其他重大问题的。第七条由各类“无废细胞”牵头部门指定的各县(市、区)牵头部门负责“无废细胞”申报受理及初审工作,指导申报单位填报《湛江市“无废细胞”建设申请承诺书》、《湛江市“无废细胞”建设申请表》等申请材料并提交。重点行业企业、固废量大的单位(年产固体废物大于10000吨)还需提交“无废细胞”创建实施方案。第八条各县(市、区)牵头部门将通过初审的申报单位材料报送各类“无废细胞”牵头部门。第三章评估验收第九条“无废细胞”建设评估验收工作由市“无废细胞”创建牵头部门负责受理和评估。第十条申报单位创建取得成效后,将《湛江市“无废细胞”创建评估验收申请》、相关支撑材料等指定材料提交至相应的市“无废细胞”创建牵头部门提出评估验收申请。第十一条市“无废细胞”创建牵头部门收到验收申请后,—3—按照“成熟一个、验收一个”原则,以各“无废细胞”建设评估指标体系为基准,资料审查以及现场核查相结合,进行评估,出具评估验收意见。第十二条市“无废细胞”创建牵头部门于每年4月、8月、12月的20日前报送《湛江市“无废细胞”评估结果清单》至市无废办提请市无废专班进行审议。市无废办视情况组织相关牵头单位对清单中“无废细胞”建设成效进行抽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加强原因分析和工作指导,推动“无废细胞”达标创建。通过评估验收的“无废细胞”,由市无废办将其纳入认定公布流程;未通过评估验收的,由各“无废细胞”创建牵头部门将申报材料退回申报单位并向其说明未通过原因。第四章认定公布第十三条根据市“无废细胞”创建牵头部门评估报送结果,市无废办在市级相关网站、公众号等平台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如无异议,期满后由市无废办正式公布“无废细胞”名单。根据上报评估结果,市无废办每年公布三批湛江市“无废细胞”单位名单。第十四条“无废细胞”认定有效期2年。期内未发现问题的,期满后“无废细胞”单位可向各县(市、区)“无废细胞”牵头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审核合格后报送市“无废细胞”创建牵头部门做出延续、撤销、重新申报等决定,并上报市无废办备案。—4—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通过认定的“无废细胞”每年3月底前,应对照建设评估指标体系开展自查,并将上一年度关键指标、重点项目、亮点工作进展上报市“无废细胞”创建牵头部门及市无废办。第十六条市无废办每年组织对全市各类型“无废细胞”年度创建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少于总数的20%。发现不符合评估条件的,进行提示、约谈或限期整改,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撤销认定。第十七条“无废细胞”发现有以下情形的,由市“无废细胞”创建牵头部门提出撤销申请,经市无废专班审议后,予以撤销。1.发生涉固体废物倾倒等环境污染事件的;2.存在涉固体废物等环境信访举报案件,被相关部门查处、勒令整改的;3.申报材料不实或涉嫌造假的;4.经评估不满足评价指标的;5.发现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