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重大项目后评价制度,规范项目后评价工作,提高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建立政府投资支持基础性、公益性、长远性重大项目建设长效机制,加强政府和企业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等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或核报国务院审批、核准的投资项目(不含境外投资、外商投资项目)后评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开展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国债)项目后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后评价,是指选取有代表性的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定时间后,将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含概算)文件及其审批文件、项目申请书及其核准文件的主要内容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差距及原因,提出评价意见和对策建议,并反馈到项目参与各方,形成良性项目决策和管理机制。根据需要,可以对同行业、同区域多个项目开展专题后评价。—2—专题后评价既可以对项目全过程进行评价,也可以聚焦特定领域进行评价。第四条项目后评价应当遵循独立、客观、科学、公正的原则,保持顺畅的信息沟通和反馈,为不断完善投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服务。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项目后评价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具体包括:制定项目后评价制度,制定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写通用大纲,建立项目后评价信息管理系统,制定项目后评价年度计划,委托并指导工程咨询单位开展项目后评价,推动项目后评价成果应用,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宣传培训等。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的工程咨询单位,负责按照要求开展项目后评价并提交后评价报告。项目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对项目单位的指导、协调、监督,支持工程咨询单位做好相关工作,推动项目后评价成果应用。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协调有关单位,配合工程咨询单位做好相关工作,推动项目后评价成果应用。项目单位负责开展自我总结评价,积极配合工程咨询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项目后评价所需要的相关文件资料,推动项目后评价成果应用。第二章工作程序—3—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聚焦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每年选取一定数量项目开展后评价,制定项目后评价年度计划,印送有关项目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项目单位。第七条列入后评价年度计划的项目主要从以下项目中选择:(一)对高质量发展、国家重大战略实施和重点领域安全能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构建、发展新质生产力有重大支撑和示范意义的项目;(二)对实现碳达峰碳中和、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三)对优化资源配置、调整投资方向、优化重大布局有重要借鉴作用的项目;(四)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型投融资和运营模式,以及其他具有特殊示范意义的项目;(五)跨地区、跨流域、工期长、投资大、建设条件复杂,以及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方案调整的项目;(六)征地拆迁、移民安置规模较大,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过社会稳定事件的项目;(七)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国债)数额较大且比例较高的项目;(八)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实行政府定价的项目;(九)重大社会民生项目;(十)社会舆论普遍关注的项目;—4—(十一)其他需要开展后评价的项目。第八条列入后评价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开展自我总结评价,项目单位应在收到后评价年度计划文件之日起2个月内,将自我总结评价报告报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根据项目管理权限报送至项目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情况特别复杂的项目在征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后可适当延长报送期限。项目单位对自我总结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九条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概况:项目目标、规划政策符合性、建设必要性、建设内容和投资规模、项目单位及参建单位基本情况等。(二)项目实施过程总结:前期工作和要素保障、投资概算执行、重大设计变更、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