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事局印发关于《纯电池动力船舶技术与检验暂行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VIP专享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技术法规MSA20**年第**号公告纯电池动力船舶技术与检验暂行规则2024(征求意见稿)简要编写说明第1章通则1、适用范围:(1)适用于船长大于等于5m的仅采用蓄电池作为推进动力源和主电源船舶,包括海船、河船等;(2)适用于锂离子蓄电池和能量型超级电容器,且锂离子蓄电池仅限于磷酸铁锂电池(磷酸铁锂软包电池除外);(3)不适用于军用舰艇、体育运动船艇。2、船舶建造材料:适用于钢质船舶、铝合金船舶和船长小于20m的纤维增强塑料船舶。3、施行应用:本规则为纯电池动力船舶的补充要求,纯电池动力船舶尚应满足对船舶航行水域适用的规则的有关要求。本规则施行后,替代对船舶航行水域适用的相关规则中涉及磷酸铁锂电池的相关要求。4、重大改建:现有纯电池动力船舶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重大改建:(1)电池系统(箱式电源除外)总电量变化超过10%或电池簇数量发生变化;(2)箱式电源单箱电量变化超过10%或箱内电池簇数量发生变化;(3)箱式电源最大设计数量发生变化。5、风险评估:应对船舶应用电池作为动力而带来的所有潜在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电池系统、配电系统和推进系统)进行风险评估,必要时应提出风险缓解措施。第2章检验与发证1、检验规定:除本规则明确规定者外,纯电池动力船舶尚应满足对船舶航行水域适用的规则中各种船舶类型的检验规定(含各类检验间隔期)。2、检验项目:提交审批的图纸资料清单、建造现场检验项目、定期检验项目和临时检验项目。3、证书签发:纯电池动力船舶需要连同船舶安全与环保证书一道,签发或签署的《纯电池动力船舶附页》。4、证书中附页:规定了《纯电池动力船舶附页》及其填写说明。I第3章船舶布置1、布置位置的一般要求:应安装在专用的处所内,蓄电池的布置位置应位于防撞舱壁以后的区域。2、蓄电池包防护等级:对于船长大于50m或载客人数大于150人的客船、载运(含散装和包装)危险货物的船舶、采用箱式电源的船舶以及纤维增强塑料船,蓄电池包的防护等级应不低于IP67。3、电池舱、柜的布置:明确蓄电池舱、开敞甲板上蓄电池箱柜和箱式电源在船上的布置。第4章电池系统1、电源配备:包括主电源和推进电源的配备要求。2、应急电源配备:应急电源的安装、供电时间应满足本局对船舶航行水域适用的规则对应急电源的要求及本规则特殊要求。3、电池系统的保护:提出防止全船失电的要求等。4、充电装置:规定电池系统应配有足够容量的充电装置,并具有适当的保护。5、箱式电源:明确箱式电源箱体、箱内蓄电池及设备布置以及箱式电源与船舶的连接要求。第5章配电系统1、一般要求:船舶配电系统除满足本规则外,还应满足本局对船舶航行水域适用的规则对船舶配电系统的有关要求。在故障条件下,船舶配电系统及设备应具备适当的保护。2、直流配电系统:船舶设置直流配电系统时,安全性和可靠性应与常规燃油动力船舶处于同一水平,并符合公认标准的要求。3、交流配电系统:交流配电系统满足对船舶航行水域适用的规则和公认标准的相关要求。第6章控制、监测、报警和安全系统1、船舶管理系统:船舶应设置船舶管理系统,用于对船舶动力系统的监测、报警和控制。2、电池管理系统:BMS的通用要求和基本功能要求。II3、温度监测、可燃气体探测等:明确蓄电池舱、开敞甲板上蓄电池箱柜和箱式电源内电池处所的温度监测报警和可燃气体监测报警要求。第7章温度控制、排气与排水1、各系统和装置要求:包括温度控制、应急排气、排水系统等要求,以保障电池系统等安全运行和事故控制。第8章消防1、消防要求:对火灾限制与探测、火灾抑制、人员脱险等要求,以及纤维增强塑料船和箱式电源的特殊要求予以明确。第9章风险评估1、评估要求:为消除或降低使用磷酸铁锂电池时可能给人员、船舶和环境带来的风险,纯电池动力船舶应进行风险评估。风险评估应使用可接受的、公认的方法。2、评估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船舶的电池系统、配电系统和推进系统。3、评估过程:至少包括危险识别、危害性分析、可能性分析、风险评价和决策建议等评估过程。第10章试验1、陆上联调、系泊和航行试验,满足认可的相关标准的要求。第11章操作和维护要求1、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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