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现代化的指导性文件,是创建地区开展生态文明
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生态环境部制定并发布规划编制指南和生态文明建设
示范区建设指标。创建地区应参照规划编制指南,结合建设指标,
组织编制规划。规划到期后,应组织规划修编或重编。
第七条 规划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论证。规划通过论
证后,应由创建地区人民政府审议后颁布实施。
第八条 创建地区应当建立规划实施的监督考核和长效推进机
制。根据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责任,落实专项资金,在
政府门户网站及时发布规划、计划、重点工作推进情况等工作信息。
第三章 申请创建
第九条 规划发布实施且在有效期内的创建地区,可向省级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创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一)创建地区人民政府出具的创建申请函;
(二)正式印发并在有效期内的规划及其批准实施文件;
(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及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重点
任务完成情况说明。
第十条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创建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
整性进行审核后,于每年 5 月底前将审核结果上报生态环境部备案,
并在生态文明示范建设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提交创建地
区的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