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采用不少于3类智能光伏产品(原则上由符合《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
件》的企业提供)或服务,提供规模化(集中式 10MW 以上、分布式 1MW 以上)
的智能光伏服务;对建筑及城镇领域智能光伏以及建筑一体化应用单个项目,
以及交通应用领域的公路服务区、加油站项目,装机容量不少于 0.1MW;
3.光伏系统安装在建筑上的,应具备应急自动断电功能,并与建筑本体牢
固连接,保证结构安全、防火安全和不漏水不渗水;
4.具备灵活的服务扩展能力和长期运营能力,具有自主创新性、持续运营
和盈利的创新模式,具备不断完善服务能力和丰富服务内容的发展规划。
三、组织实施
(一)申报单位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和附件格式(可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官
网下载),规范填写智能光伏试点示范申报书,向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
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二)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
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进行实地考察和专家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推荐企业和项目,
出具推荐函。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的示范企业不超过 5 家,示范项目不超
过 8 个;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荐的示范企业不超过 3 家,示范项
目不超过 5个。各地推荐的示范企业及项目要严格控制数量,超过推荐数量的
不予受理。
(四)请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 2023 年 12 月11 日前将推荐函连同
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两份和电子版光盘)通过 EMS 或机要交换至工业和信息
化部(电子信息司)。
(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
国家能源局对申报的企业、项目进行评选。评选结果在有关部门官方网站及相
关媒体上对社会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项目予以正式发布。
四、管理和激励措施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
国家能源局加大对示范企业、示范项目的宣传推介力度,提升试点示范影响力,
扩大示范带动效应。组织对示范企业、项目开展评估考核并对智能光伏试点示
范名单进行动态调整。
(二)鼓励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加大对试点示范工作的支持力度,从
政策、标准、项目、资源配套等多方面支持示范企业做大做强,支持示范项目
建设和推广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