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或设施权利人就项目建设事宜签订书面承诺书后方可施
工。
第六条 项目主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需要变更投资主
体、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规模的,应向原办理部门办理
相关变更手续,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权益和责任须一并移交。
第七条 项目开工前应按照相关政策,向项目所在地街道办
申请办理开工登记备案并接受监督管理。
第三章 项目建设
第八条 强化光伏项目建设主体责任意识,鼓励支持辖区优
质企业开展项目建设运营,有序推进项目建设。光伏项目的设
计、施工、安装调试和监理等参建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
应资质。
第九条 项目的设计、施工须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
《建筑光伏系统应用技术标准》(GB/T 51368-2019)和
《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2021)
相关要求。抗风压等级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
范》(GB 50009-2012)计算确定。
项目安装最高点距离屋面不得超过2.8 米,其中有楼梯间
的居民光伏项目,安装最高点应不高于楼梯间屋面 1米(最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