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操作指引1.0VIP专享VIP免费

山西省重点排放单位参与全国碳排
放权交易操作指引(1.0 版本)
研究报告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编制
2023 年 06 月
编制说明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简称“碳市场”是实现碳达峰碳中
目标的核心政策工具之一。2011 年我国碳交易试点工作启动,2017
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启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召开全国碳市场
入基础建设阶段,法律制度、基础设施、能力建设等各项工作稳步推
进。2021 716 日,全国碳市场正式开启线上交易,电力行业成
为首批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重点行业。
电力行业是山西省碳排放重点领域之一,首批纳入全国碳市场的
重点排放单位 105 家,参与交易的火电企业占履约企业的 56%1。为
加强对我省电力行业履约企业碳排放数据报送、交易和履约等关键
节的指导帮助,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组织专家团队编制《山西省重点排
放单位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操作指引 1.0(以下简称《操作指引》
涉及碳排放权交易基础知识、碳排放权交易相关政策、碳排放权交易
系统和流程以及企业碳排放权交易常见问题等章节内容,以帮助企
业顺利完成履约,提升碳资产管理能力
由于全国碳市场相关政策和技术仍在不断更新完善中,《操作指
引》内容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部分内容滞后,请读者以国家最新发
布文件为准《操作指引也将在未来持续更新,以便更好地指导
相关企业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1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山西完成全国碳市场首年履约“大考”.[EB/OL].https://sthjt.shanxi.gov.cn/xwzx_1/sxhj/2
02201/t20220120_4570770.shtml
目录
第一篇 碳排放权交易基本知识 .............................. 1
1.1 监测、报告与核查(MRV) .................................... 1
1.1.1 概念 ................................................. 1
1.1.2 作用 ................................................. 2
1.1.3 监测 ................................................. 2
1.1.4 温室气体排放报告 ..................................... 2
1.1.5 碳核查 ............................................... 3
1.1.6 复核工作 ............................................. 3
1.2 碳排放权 ................................................... 4
1.3 碳排放权交易 ............................................... 4
1.4 全国碳市场 ................................................. 5
1.5 交易场所 ................................................... 7
1.6 碳市场参与者 ............................................... 8
1.6.1 政府 ................................................. 8
1.6.2 重点排放单位 ......................................... 8
1.6.3 自愿减排交易参与方 ................................... 9
1.6.4 其他参与者 .......................................... 10
1.7 交易产品 .................................................. 10
1.7.1 碳排放配额 .......................................... 10
1.7.2 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 .................................. 10
1.7.3 其他碳市场衍生产品 .................................. 11
1.8 交易方式 .................................................. 11
1.8.1 挂牌协议交易 ........................................ 12
1.8.2 大宗协议交易 ........................................ 12
1.8.3 单向竞价 ............................................ 13
1.8.4 买卖申报要素 ........................................ 13
1.9 交易要求及时间 ............................................ 13
山西省重点排放单位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操作指引(1.0版本)研究报告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编制2023年06月编制说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简称“碳市场”)是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核心政策工具之一。2011年我国碳交易试点工作启动,2017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启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召开,全国碳市场进入基础建设阶段,法律制度、基础设施、能力建设等各项工作稳步推进。2021年7月16日,全国碳市场正式开启线上交易,电力行业成为首批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重点行业。电力行业是山西省碳排放重点领域之一,首批纳入全国碳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105家,参与交易的火电企业占履约企业的56%1。为加强对我省电力行业履约企业碳排放数据报送、交易和履约等关键环节的指导帮助,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组织专家团队编制《山西省重点排放单位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操作指引1.0》(以下简称《操作指引》),涉及碳排放权交易基础知识、碳排放权交易相关政策、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和流程,以及企业碳排放权交易常见问题等章节内容,以帮助企业顺利完成履约,提升碳资产管理能力。由于全国碳市场相关政策和技术仍在不断更新完善中,《操作指引》内容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部分内容滞后,请读者以国家最新发布文件为准。本《操作指引》也将在未来持续更新,以便更好地指导相关企业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1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山西完成全国碳市场首年履约“大考”.[EB/OL].https://sthjt.shanxi.gov.cn/xwzx_1/sxhj/202201/t20220120_4570770.shtml目录第一篇碳排放权交易基本知识..............................11.1监测、报告与核查(MRV)....................................11.1.1概念.................................................11.1.2作用.................................................21.1.3监测.................................................21.1.4温室气体排放报告.....................................21.1.5碳核查...............................................31.1.6复核工作.............................................31.2碳排放权...................................................41.3碳排放权交易...............................................41.4全国碳市场.................................................51.5交易场所...................................................71.6碳市场参与者...............................................81.6.1政府.................................................81.6.2重点排放单位.........................................81.6.3自愿减排交易参与方...................................91.6.4其他参与者..........................................101.7交易产品..................................................101.7.1碳排放配额..........................................101.7.2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101.7.3其他碳市场衍生产品..................................111.8交易方式..................................................111.8.1挂牌协议交易........................................121.8.2大宗协议交易........................................121.8.3单向竞价............................................131.8.4买卖申报要素........................................131.9交易要求及时间............................................131.9.1交易要求............................................131.9.2交易时间............................................141.10履约机制.................................................141.10.1自身减排...........................................141.10.2购买配额...........................................151.10.3购买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151.11抵销机制.................................................161.12处罚机制.................................................18第二篇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相关政策.........................192.1部门规章...................................................192.1.1《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192.1.2《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202.2规范性文件................................................202.2.1《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202.2.2《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212.2.3《碳排放权结算管理规则(试行)》....................222.3技术规范和工作通知........................................222.3.1《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232.3.2《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发电设施》..........232.3.3《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发电设施》............242.3.4《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252.3.5《关于做好2023—2025年发电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262.3.6《关于做好2021、2022年度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分配相关工作的通知》..........................................262.3.7《关于全面落实全国碳市场政策建立健全碳排放权交易监督管理体系的通知》......................................27第三篇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和流程...........................283.1碳交易运行支撑系统........................................283.1.1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283.1.1.1系统简介......................................293.1.1.2用途..........................................293.1.1.3登录流程......................................303.1.1.4网址..........................................303.1.2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结算系统........................303.1.2.1系统简介......................................303.1.2.2用途..........................................303.1.2.3开户流程......................................303.1.2.4网址..........................................313.1.3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313.1.3.1系统简介......................................313.1.3.2用途..........................................313.1.3.3开户流程......................................313.1.3.4网址..........................................323.1.4CCER注册登记系统及交易系统..........................333.1.4.1用途..........................................333.1.4.2开户主体......................................333.1.4.3开户流程......................................333.1.4.4网址..........................................343.2碳排放管理重点工作........................................353.2.1温室气体排放报告....................................353.2.1.1操作主体......................................353.2.1.2参考依据......................................353.2.1.3流程..........................................353.2.2碳核查..............................................403.2.2.1操作主体......................................403.2.2.2参考依据......................................403.2.2.3流程..........................................403.2.2.4企业任务......................................423.2.3配额预分配..........................................453.2.3.1操作主体......................................453.2.3.2参考依据......................................453.2.3.3分配流程......................................453.2.3.4企业任务......................................463.2.4配额核定发放........................................463.2.4.1操作主体......................................463.2.4.2参考依据......................................463.2.4.3流程..........................................463.2.4.4履约豁免机制及灵活机制........................483.2.4.5企业任务......................................493.2.5碳排放权交易........................................493.2.5.1操作主体......................................493.2.5.2参考依据......................................493.2.5.3流程..........................................493.2.6配额清缴履约........................................563.2.6.1操作主体......................................563.2.6.2参考依据......................................573.2.6.3流程..........................................573.2.7温室气体排放信息公开................................633.2.7.1操作主体......................................633.2.7.2参考依据......................................633.2.7.3流程..........................................633.3处罚机制..................................................633.3.1操作主体............................................633.3.2参考依据............................................633.3.3处罚情形............................................633.4特殊情况处理办法..........................................643.4.1变更登记............................................643.4.2移出名录............................................653.4.3增补名录............................................653.4.4风险管理............................................663.4.5纠纷处理............................................66第四篇企业碳排放权交易常见问题.........................674.1碳排放核算、报告与核查工作中常见问题......................674.1.1核算边界和排放源确定................................674.1.2核算方法............................................684.1.3数据选取及数据质量控制..............................704.1.4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相关问题........................734.1.5碳核查相关问题......................................754.2相关系统操作中常见问题....................................794.3碳资产管理相关问题........................................834.4交易客户端及系统使用相关问题..............................854.5其他问题..................................................89第五篇附件.............................................935.1碳交易相关指引............................................935.1.1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935.1.2注册登记结算系统....................................935.1.3交易系统............................................935.1.4CCER注册登记系统及交易系统..........................945.2碳交易相关政策文件........................................955.2.1部门规章............................................955.2.1.1《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955.2.1.2《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1035.2.2规范性文件.........................................1105.2.2.1《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1105.2.2.2《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1155.2.2.3《碳排放权结算管理规则(试行)》...............1215.2.3技术规范和工作通知.................................1255.2.3.1《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1255.2.3.2《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发电设施》.....1515.2.3.3《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发电设施》(2022修订版)................................1845.2.3.4《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发电设施》.......2165.2.3.5《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2605.2.3.6《关于做好2023—2025年发电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2635.2.3.7《关于做好2021、2022年度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分配相关工作的通知》.................................2685.3碳交易系统指南...........................................2725.3.1关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相关事项的公告.................2725.3.2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交易客户端用户操作手册.........2755.4名词解释..................................................2985.4.1气候变化............................................2985.4.2温室气体...........................................2985.4.3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2985.4.4二氧化碳当量.......................................2985.4.5发电设施...........................................2995.4.6全球变暖潜能值(GWP)................................2995.4.7碳排放.............................................3005.4.8化石燃料燃烧排放...................................3005.4.9排放因子...........................................3005.4.10碳强度............................................3005.4.11重点排放单位......................................3015.4.12林业碳汇..........................................3015.4.13碳金融............................................3015.4.14碳定价............................................3015.4.15碳税..............................................3025.4.16碳资产............................................3025.4.17碳盘查............................................3035.4.18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3035.4.19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304参考文献...............................................305缩略语表...............................................308图表目录图1发电行业MRV流程示意图........................................1图2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核心要素示意图................................5图3全国碳市场建设历程............................................6图4交易方式及要求...............................................12图5履约机制的三种方式...........................................14图6企业应对碳排放履约的案例.....................................16图7抵消机制项目.................................................17图8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相关政策文件..................................19图9碳交易基本流程示意图.........................................28图10碳交易支撑系统使用流程示意图.................................32图11国家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开户流程........................33图12质控计划上报及审核流程......................................37图13修订计划....................................................38图14月报上报及审核流程..........................................39图15年报上报及审核流程..........................................40图16碳核查工作流程图............................................41图17核算边界示意图..............................................67图18甲烷、氧化亚氮和二氧化碳随时间变化的GWP值.................299表1试点地区碳市场的建设情况......................................7表2发电行业分类代码..............................................9表3核算报告新旧指南区别.........................................24表4全球变暖潜能值(GWP).......................................300-1-第一篇碳排放权交易基本知识1.1监测、报告与核查(MRV)1.1.1概念是指碳排放的量化与数据质量保证的过程,包括监测(Monitoring)、报告(Reporting)、核查(Verification)。图1发电行业MRV流程示意图注:根据《关于做好2023—2025年发电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整理。—2—1.1.2作用监测、报告与核查(MRV)为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基础,为碳市场的平稳运行提供支撑。通过对监测、报告与核查提出严格的技术要求,有助于提高碳排放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从而提升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公信力。核查过程本质上是核查机构协助政府对重点排放单位核算和报告过程的监管。通过核查,不仅可以为重点排放单位报告的数据提供质量保证,同时还可以提升重点排放单位遵守相关法规的意识和能力。监测、报告与核查有助于控排企业对碳排放及其控制工作进行科学管理,准确、可靠的数据可以帮助重点排放单位设定合理、经济、可行的减排目标并努力实现。监测、报告与核查可为主管部门进行数据统计、组织科学研究以及制定相关碳排放政策提供数据基础。1.1.3监测采取一系列技术和管理措施,测量、获取、分析、记录能源、物料等数据,是准确计算企业碳排放的基础。按照《关于做好2023—2025年发电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重点排放单位应按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发电设施》于每年12月31日前通过管理平台完成下一年度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制订工作(2023年度数据质量控制计划需在3月10日前完成)。1.1.4温室气体排放报告重点排放单位应根据生态环境部制定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技术规范,自2022年4月起组织开展月度信息化存证。在每月结束后的40个自然日内,通过管理平台上传燃料的消耗量、低位发热—3—量、元素碳含量、购入使用电量、发电量、供热量、运行小时数和负荷(出力)系数以及排放报告辅助参数等数据及其支撑材料。月度信息化存证的信息,无需在年度报告中重复填报。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根据生态环境部制定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技术规范,编制该单位上一年度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载明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量、排放设施、排放源、核算边界、核算方法、活动数据、排放因子等信息,并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管理平台报送上一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其中,2022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按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发电设施(2022年修订版)》(环办气候〔2022〕111号)要求编制;2023和2024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按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发电设施》(环办气候函〔2022〕485号)要求编制。排放报告所涉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五年。1.1.5碳核查是指主管部门或核查机构按照核查准则对控排企业的排放报告进行客观、独立的评审过程。经核查的碳排放相关数据作为配额分配和企业履约的依据。1.1.6复核工作重点排放单位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被告知核查结果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组织核查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4—1.2碳排放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令第19号)指出碳排放权是指分配给重点排放单位的规定时期内的碳排放额度。碳排放配额作为政府分配的碳排放权凭证和载体,可用于交易和控排企业温室气体排放量抵扣的指标。碳排放权主要来自于配额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配额一级市场是发行市场,一般由国家主管部门分配给重点排放单位的初始配额,分为有偿分配和无偿分配两种。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生态环境部制定的碳排放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方案,向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排放单位分配规定年度的碳排放配额。目前,碳排放配额分配以免费分配为主,今后或根据国家有关要求适时引入有偿分配。配额二级市场是控排企业或投资机构进行交易的市场,分为场内交易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两部分。场内交易是指在经认可备案的交易所或电子交易平台进行的碳资产交易,这种交易具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和交易时间,公开透明的交易规则,是一种规范化的交易形式,价格主要通过竞价方式确定;场外交易又称为柜台交易,指在交易场所以外进行的各种碳资产交易活动,采取非竞价的交易方式,价格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二级市场是碳资产现货和碳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流转的市场。1.3碳排放权交易碳排放权交易是基于市场化机制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政策工具。政府为落实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政策和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设定一—5—定时限内(履约期)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并以配额的形式分配给重点排放单位,获得配额的企业可以在二级市场上开展交易。以“总量控制-配额交易”方式构建的碳排放权定价机制,形成了市场价格2。目前我国碳交易市场有两类基础产品,一类为政府分配给企业的碳排放配额(CEA),另一类为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3。图2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核心要素示意图41.4全国碳市场从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发展历程看,全国碳市场建设起步于地方试点。2013年起,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正式展开,先后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湖北、广东、深圳、福建八省市建立了地2普华永道.【国企改革观象台】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上线,助推实现我国“双碳”战略目标[DB/OL].https://www.pwccn.com/zh/blog/state-owned-enterprise-soe/launch-of-carbon-emission-trading-market-aug2021.html3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海洋局).什么是碳交易、碳排放配额及自愿减排量(CCER)?[DB/OL].http://zrzy.hebei.gov.cn/heb/gongk/gkml/kjxx/kpyd/10592322290295140352.html4安永EY.中国碳排放交易体系将成为中国实现“30·60”目标的重要抓手(上)[DB/OL].https://www.yicai.com/news/101084823.html—6—方碳市场。2021年7月16日全国碳市场正式启动上线交易,和地方试点碳市场并存。启动初期,全国碳市场仅纳入电力行业,尚未被纳入全国碳市场的企业将继续在试点碳市场进行交易,纳入全国碳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不再参与地方试点碳市场。此外,石化、化工、建材、钢铁等重要行业也在同步进行相应准备工作。未来碳市场覆盖范围将逐步扩大,最终覆盖发电、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和国内民用航空等八个高耗能行业。图3全国碳市场建设历程当前,全国碳市场采用配额交易为主导,国家核证自愿减排为辅的双轨体系。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我国碳排放配额以免费分配为主,未来将适时引入有偿分配。同时鼓励重点排放单位合理利用自愿减排交易完成履约清缴任务。2021年12月31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顺利结束,共纳入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2162家,年覆盖温室气体排放量约45亿吨二氧化碳,山西省纳入企业占全国5%。—7—表1试点地区碳市场的建设情况5省市启动时间涉及行业门槛交易产品北京2013.11制造业、工业、服务业、供热企业、活力发电企业电力、热力、水泥、石化、工业、服务业、交通运输排放二氧化碳5000吨BEA,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交易产品天津2013.12钢铁、化工、石化、油气开采、航空、有色、矿山、食品饮料、医药制造、农副食品加工、机械设备制造、电子设备制造2万吨二氧化碳排放量以上TJEA,CCER上海2013.11工业、建筑、交通工业2万吨二氧化碳,非工业1万吨二氧化碳,水运10万吨二氧化碳SHEA,CCER重庆2014.06化工、建材、冶金、电力、装备制造2万吨二氧化碳CQEA,CCER湖北2014.04电力、钢铁、水泥、化工等16个行业综合能耗1万吨标煤及以上的工业企业HBEA,CCER广东2013.12钢铁、石化、水泥、航空、造纸年排放1万吨二氧化碳或年综合能源消费5000吨标煤GDEA,CCER深圳2013.06工业、制造业、建筑业工业3000吨二氧化碳排放量以上,公共建筑10000m2,机关建筑10000m2SZEA,CCER注:数据截止时间为2021年。1.5交易场所全国碳排放交易场所。生态环境部规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成立前,由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账户开立和运行维护等具体工作6。2021年7月16日,全国碳排5北京理工大学能源与环境政策研究中心.中国碳市场回顾与展望(2022)[R].CEEP-BIT-2022-006.6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和<碳排放权结算管理规则(试行)>的公告》[Z].2021.—8—放权交易市场正式开启上线交易,上海负责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建设,湖北武汉负责全国碳排放权登记结算系统建设,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提供支撑。全国CCER交易场所。开展CCER交易,需在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开立CCER注册登记账户,在任意一家自愿减排交易机构开立交易账户。2021年北京市政府印发《北京市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其中第二十三条明确北京市将“承建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管理和交易中心”。1.6碳市场参与者碳市场主要参与者包括政府、重点排放单位、自愿减排交易参与方和其他参与者等。1.6.1政府生态环境部负责制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技术规范,加强对地方碳排放配额分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的监督管理,并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对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开展碳排放配额分配和清缴、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等相关活动,并进行监督管理。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配合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落实相关具体工作,并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1.6.2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列入温室气体重点排放—9—单位(以下简称重点排放单位)名录:1)属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行业;2)经最近一次核查结果确认以及上年度新投产预计年度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达到1万吨标准煤)的发电行业(分类代码见下表,自备电厂视同发电行业)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目前,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仅覆盖了电力行业。重点排放单位是应当拥有发电机组产权的单位,作为主体参与全国碳市场配额的发放、交易、清缴等环节。发电行业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的分类代码见表2。纳入配额管理的机组类型建议参照国家最新发布的《配额分配方案》执行。表2发电行业分类代码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GB/T4754-2017)类别名称4411火力发电4412热电联产4417生物质能发电注:类别“生物质能发电”中,掺烧化石燃料燃烧的生物质发电企业需报送,纯使用生物质发电的企业无需报送。1.6.3自愿减排交易参与方《国家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开户流程(暂行)》规定,自愿减排交易参与方是指企业、机构、团体和个人。根据《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参与自愿减排的减排量需经国家主管部门在国家自愿减排交易登记簿进行登记备案,经备案的减排量称为7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2023—2025年发电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Z].2023.—10—“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自愿减排项目减排量经备案后,在国家登记簿登记并在经备案的交易机构内交易。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中的有关规定,重点排放单位每年可以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抵销碳排放配额的清缴,抵销比例不得超过应清缴碳排放配额的5%。相关规定由生态环境部另行制定。1.6.4其他参与者碳市场还有其他参与者,如金融机构、中介机构等,在我国部分试点碳市场中还有试点允许个人参与碳配额买卖。1.7交易产品初期为碳排放配额和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后期生态环境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适时增加其他交易产品。1.7.1碳排放配额是政府分配给控排企业指定时期内的碳排放额度,是碳排放权的凭证和载体,可用于交易和控排企业温室气体排放量抵扣。1个单位配额代表持有的控排企业被允许向大气中排放1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温室气体的权利,是碳交易的主要标的物。市场启动初期,只在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之间开展配额现货交易。符合国家有关交易规则的机构和个人的准入标准、纳入时间尚待明确。1.7.2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也叫CCER(ChineseCertifiedEmissionReduction),是指对我国境内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甲烷利用等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效果进行量化核证,并在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中登记的温室气体减排量。为鼓励各行业企业积极减排,根据《碳排放权交易—11—管理办法(试行)》规定,重点排放单位每年可以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抵销碳排放配额的清缴,抵销比例不得超过应清缴碳排放配额的5%。相关规定由生态环境部另行制定。1.7.3其他碳市场衍生产品除了碳现货交易、碳质押融资等传统工具稳步发展外,市场也在积极探索基于碳排放权的金融衍生品,不少地方政府也陆续提出支持碳金融衍生品的创新与探索。部分地方试点市场或托管银行已陆续推出碳远期、碳互换、碳期权、碳期货等碳金融衍生产品,但此类碳期权交易仍属于非标准化的场外衍生品交易8。1.8交易方式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碳排放权交易应当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进行,可以采取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方式,协议转让包括挂牌协议交易和大宗协议交易9。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建成前,试点地区已探索并建立了多种交易方式,包括整体竞价交易、部分竞价交易、定价交易、挂牌点选、拍卖交易等。8金杜律师事务所.绿色金融:中国碳衍生品市场观察及《期货和衍生品法》对碳衍生品市场的影响[EB/OL].https://www.kwm.com/cn/zh/insights/latest-thinking/green-finance-observations-on-china-carbon-derivatives-market-and-the-impact-of-the-futures-and-derivatives-law-on-the-carbon-derivatives-market.html9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关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相关事项的公告.[Z].2021.—12—图4交易方式及要求协议转让是指交易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确认成交的交易方式,包括挂牌协议交易及大宗协议交易。其中,挂牌协议交易是指交易主体通过交易系统提交卖出或者买入挂牌申报,意向受让方或者出让方对挂牌申报进行协商并确认成交的交易方式。大宗协议交易是指交易双方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报价、询价并确认成交的交易方式。1.8.1挂牌协议交易挂牌协议交易单笔买卖最大申报数量应当小于10万吨二氧化碳当量。交易主体查看实时挂单行情,以价格优先的原则,在对手方实时最优五个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依次选择,提交申报完成交易。同一价位有多个挂牌申报的,交易主体可以选择任意对手方完成交易。成交数量为意向方申报数量。开盘价为当日挂牌协议交易第一笔成交价。收盘价为当日挂牌协议交易所有成交的加权平均价。当日无成交的,以上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挂牌协议交易的成交价格在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的±10%之间确定。1.8.2大宗协议交易大宗协议交易单笔买卖最小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10万吨二氧化—13—碳当量。交易主体可发起买卖申报,或与已发起申报的交易对手方进行对话议价或直接与对手方成交。交易双方就交易价格与交易数量等要素协商一致后确认成交。大宗协议交易的成交价格在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的±30%之间确定。1.8.3单向竞价单向竞价是指交易主体向交易机构提出卖出或买入申请,交易机构发布竞价公告,多个意向受让方或者出让方按照规定报价,在约定时间内通过交易系统成交的交易方式。根据市场发展情况,交易系统目前提供单向竞买功能。交易主体向交易机构提出卖出申请,交易机构发布竞价公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按照规定报价,在约定时间内通过交易系统成交。交易机构根据主管部门要求,组织开展配额有偿发放,适用单向竞价相关业务规定。单向竞价相关业务规定由交易机构另行公告。1.8.4买卖申报要素买卖申报应当包括交易主体编号、交易编号、产品代码、买卖方向、申报数量、申报价格及交易机构要求的其他内容。1.9交易要求及时间1.9.1交易要求每个交易主体只能开设一个交易账户,可以根据业务需要申请多个操作员和相应的账户操作权限,已买入的交易产品当日不得再次卖出。碳排放配额的清算交收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根据交易机构提供的成交结果按规定办理。交易相关的原始凭证及有关文件和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14—1.9.2交易时间除法定节假日及交易机构公告的休市日外,采取挂牌协议方式的交易时间段为每周一致周五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采取大宗协议交易方式的交易时间段为每周一至周五下午13:00-15:00;采取单向竞价方式的交易时段由交易机构另行公告。1.10履约机制履约机制包括两个层面内容:一是控排企业需按时提交合规的质量控制计划和排放报告;二是控排企业须在当地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按实际年度排放指标完成碳配额清缴。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在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时限内,向分配配额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清缴上年度的碳排放配额。清缴量应当大于等于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查结果确认的该单位上年度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重点排放单位完成配额履约的常用方式有如下几种10:图5履约机制的三种方式1.10.1自身减排通过技术改造降低生产设备的碳排放水平,例如燃煤电厂,CO2排放主要来自煤的燃烧,因此一般情况下,通过技术改造降低CO210清华大学能源环境经济研究所.《全国碳排放交易体系实务手册》(1.0版本)[R].2021.—15—排放水平的同时往往可以提高生产设备的效率,增加电厂的产量和收益,这种双赢方式有助于促进自身减排。1.10.2购买配额从其他配额所有者手中购买配额,增加自身配额量,使之满足自身排放量的要求。这种方式在三种方式中虽然是成本最高的,但重点排放单位购买的配额没有上限,在不计较成本和市场上有充足的待售配额的情况下,重点排放单位可以完全通过购买配额满足自身排放量需求,达到完成配额履约的目的。1.10.3购买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当重点排放单位实际排放量超过配额时,可以在碳交易市场购买配额,或者使用一定比例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抵销碳排放配额的清缴以完成履约义务,1单位CCER可抵销1吨CO2当量的排放量。由于用于抵销的CCER需来自未被纳入碳市场的风电、光伏、森林碳汇等项目,因此基于CCER的抵销机制可以在促进更多企业参与其中的同时,还可以刺激清洁能源产业发展。CCER的价格通常低于配额的价格,因此购买CCER抵销自身排放可以降低履约成本。以上三种配额履约方式各有特点,需要重点排放单位根据自身经济技术条件灵活运用。—16—图6企业应对碳排放履约的案例1.11抵销机制抵销机制是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允许企业购买项目级的减排信用来抵扣其排放量。可参与碳抵销机制的项目通常分为两种:采用化石能源替代等方式实现的碳减排,如风电、光伏、垃圾焚烧等可再生能源项目;通过吸收大气中的二氧化碳达到减排效果,如更具社会效益的农村沼气和林业碳汇等。引入抵销机制的目的一是降低排放企业的履约成本,二是促进未纳入碳交易体系范围内的企业通过减排项目实现碳减排,相当于通过市场手段为能够产生减排量的项目提供补贴;三是进一步活跃碳市场,增加碳市场参与主体,促进碳市场稳定运行。目前我国碳市场中抵销机制主要是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重点排放单位每年可以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抵销碳排放配额的清缴,抵销比例不得超过应清缴碳排放配额的5%。相关规定由生态环境部另行制定。—17—图7抵消机制项目—18—1.12处罚机制当前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及各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处罚机制主要有以下两大类11。一是采取经济处罚,即对未按要求完成排放数据核算、报告与核查要求和履约义务的控排企业直接处以罚款。二是采取行政约束,主要包括纳入控排企业信用记录,降低控排企业信用评级;取消财政对控排企业的资助、暂停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等;考核结果纳入国有企业和负责人绩效考核评价体系。《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中处罚相关条款第三十九条规定,重点排放单位虚报、瞒报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或者拒绝履行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义务的,由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重点排放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测算其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并将该排放量作为碳排放配额清缴的依据;对虚报、瞒报部分,等量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第四十条规定,重点排放单位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由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欠缴部分,由重点排放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量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嫌构成犯罪的,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11清华大学能源环境经济研究所.全国碳排放交易体系企业碳管理手册(发电行业)[R].北京.2019.—19—第二篇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相关政策碳排放权交易作为一种强制的政策性市场,需要依托法律法规保障政策的强制力和约束力,明确碳排放权交易各个要素和各相关方的权利义务,指导和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2021年以来,生态环境部先后出台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碳排放权结算管理规则(试行)》,以及《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等相关文件,《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立法和《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也在加快推进。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的法律体系设计,通过规章、规范性文件对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有关制度进行了细化。图8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相关政策文件2.1部门规章2.1.1《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发文机关:生态环境部施行时间:自2021年2月1日起文号:生态环境部令第19号—20—适用范围:适用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包括碳排放配额分配和清缴,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等活动,以及对前述活动的监督管理。主要内容:明确了有关全国碳市场的各项定义,对重点排放单位纳入标准、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交易主体、核查方式、报告与信息披露、监管和违约惩罚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定。2.1.2《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发文机关:生态环境部施行时间:自2022年2月8日起文号:生态环境部令第24号适用范围:适用于企业依法披露环境信息及其监督管理活动。主要内容:明确了国内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其中碳排放信息的披露是环境信息披露的重点,为企业碳排放信息披露提供政策依据及支撑。《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要求企业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编制包括碳排放信息在内的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并于每年3月15日前完成披露工作。《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进一步细化碳披露内容,规定企业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年度及上一年度碳实际排放量、披露排放设施、核算方法等信息。2.2规范性文件2.2.1《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发文机关:生态环境部施行时间:自2021年5月14日起—21—文号:公告2021年第21号适用范围:适用于全国碳排放权持有、变更、清缴、注销的登记,规定重点排放单位以及符合规定的机构和个人是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主体。主要内容:账户管理方面,规定登记主体应根据注册登记机构有关规定提供申请材料。注册登记机构在收到开户申请后,对登记主体提交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核,材料审核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账户开立并通知登记主体。登记方面明确:(1)配额查询:登记主体可以通过注册登记系统查询碳排放配额持有数量和持有状态等信息。(2)清缴登记:注册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交易机构提供的成交结果办理交易登记,根据经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认的碳排放配额清缴结果办理清缴。(3)抵销登记:重点排放单位可以使用符合生态环境部规定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抵销配额清缴。用于清缴部分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应当在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注销,并由重点排放单位向注册登记机构提交有关注销证明材料。(4)自愿注销登记:登记主体出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等公益目的自愿注销其所持有的碳排放配额。(5)变更登记:以承继、强制执行等方式转让。2.2.2《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发文机关:生态环境部施行时间:自2021年5月14日起文号:公告2021年第21号适用范围:适用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服务业务的监督管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交易主体及其—22—他相关参与方应当遵守本规则。主要内容:规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主体包括重点排放单位以及符合国家交易规则的机构和个人;交易的产品为碳排放配额,生态环境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适时增加其他交易产品;碳排放权交易应当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进行,可以采取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方式。2.2.3《碳排放权结算管理规则(试行)》发文机关:生态环境部施行时间:自2021年5月14日起文号:公告2021年第21号适用范围:适用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的结算监督管理。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交易主体及其他相关参与方应当遵守本规则。主要内容:规定注册登记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结算银行,并在结算银行开立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存放各交易主体的交易资金和相关款项。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通过注册登记系统进行碳排放配额与资金的逐笔全额清算和统一交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登记机构可以要求交易主体报告情况,向相关机构或者人员发出风险警示并采取限制账户使用等处置措施:(1)交易主体碳排放配额、资金持仓量变化波动较大;(2)交易主体的碳排放配额被法院冻结、扣划的;(3)其他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况。2.3技术规范和工作通知—23—2.3.1《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发文机关:生态环境部施行时间:自2021年3月26日起文号:环办气候函〔2021〕130号适用范围:适用于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对重点排放单位报告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及相关数据的核查。对重点排放单位以外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基于科研等其他目的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工作可参考本指南执行。主要内容:规定了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原则和依据、核查程序和要点、核查复核以及信息公开等内容。2.3.2《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发电设施》发文机关:生态环境部施行时间:自2023年1月1日起文号:环办气候函〔2022〕485号适用范围:适用于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含自备电厂)使用燃煤、燃油、燃气等化石燃料及掺烧化石燃料的纯凝发电机组和热电联产机组等发电设施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其他未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发电设施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可参照本指南。本指南不适用于单一使用非化石燃料(如纯垃圾焚烧发电、沼气发电、秸秆林木质等纯生物质发电机组,余热、余压、余气发电机组和垃圾填埋气发电机组等)发电设施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2023-2025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按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24—报告指南发电设施》(以下简称《核算报告指南》)要求编制。主要内容:《核算报告指南》规定了发电设施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边界和排放源、化石燃料燃烧排放核算要求、购入电力排放核算要求、排放量计算、生产数据核算要求、数据质量控制计划、数据质量管理要求、定期报告要求和信息公开要求等。表3核算报告新旧指南区别区别新指南旧指南获取链接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212/t20221221_1008430.htm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203/t20220315_971468.html适用时间2023-2025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2022年4-12月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两简化一是将计算供电量改为读表发电量,直接计量、统计与核算全部入炉煤消耗量,不再区分非生产用煤量;二是压缩核算技术参数链条,将供热比等5个参数改为报告项。计算供电量,区分非生产用煤量;27个碳排放报告核查计算公式;多个重点参数纳入核查工作范围。两完善一是进一步完善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内容,供热比、供热煤(气)耗、发电煤(气)耗、供热碳排放强度、发电碳排放强度、上网电量、煤种、煤炭购入量和煤炭来源(产地、煤矿名称)9个“仅报告、不核查”;二是进一步完善信息化存证的管理要求,明确了多台机组拆分与合并填报要求。留存每日或每班煤样时限改为2个月,皮带秤校验频次改为每月一次。-三增加增加上网电量作为报告项;增加附录E辅助参数统一计算方法;给出非常规燃煤机组专门缺省值0.02858tC/GJ,燃煤单位热值含碳量缺省值下调至0.03085tC/GJ。-电网排放因子由生态环境部另行发布0.5810tCO2/MWh2.3.3《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发电设施》发文机关:生态环境部施行时间:自2023年1月1日起文号:环办气候函〔2022〕485号—25—适用范围:适用于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的对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2023年度及其之后的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对2022年度及其之前的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发电行业未纳入全国碳市场的其他发电设施排放报告的核查,以及基于科研等其他目的的核查,可参考本文件执行。主要内容:《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发电设施》(以下简称《核查指南》)》对核查方法、核查内容、核查报告等方面分别对核查活动进行了规范。《核查指南》的规定与《核算报告指南》规定的核算和报告内容相对应,《核算报告指南》规定之外的内容不作为核查的对象,但根据实际情况可作为交叉核对的内容。《核查指南》列出了主要信息和数据的核查内容及要点,其中标注星号的内容原则上为必须核查的内容。2.3.4《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发文机关:财政部施行时间:自2020年1月1日起文号:财会〔2019〕22号适用范围:适用于按照《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开展碳排放权交易业务的重点排放单位中的相关企业。重点排放企业开展碳排放权交易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主要内容:《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分别从会计确认、计量和披露三个方面对碳排放配额以及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的账务处理方式进行了调整和进一步说明,简化了企业在获得配额、二级市场交易以及履约时的账务处理方法,明确了碳排放配额以及国家—26—核证自愿减排量的资产属性,规范了相关资产持有和变动信息的披露。案例解析:碳排放权会计处理工作该怎么操作ABC公司为上市公司,于2017年被当地政府纳入碳排放管控范围。ABC公司于2017年1月1日从政府无偿取得97万吨碳排放权配额,此外,ABC公司以60元/吨的价格从政府购买3万吨碳排放权配额。假定碳排放权配额2017年1月1日的市场价格为65元/吨,2017年12月31日的市场价格为70元/吨。ABC公司持有配额的目的是用于抵销其实际碳排放量,而不是用于交易。政府发放的免费配额的比例为97%,有偿配额的比例为3%;另外,企业以低于公允价值(65元/吨)的价格从政府购入的碳排放权配额部分也应作为政府对企业的补贴,计入“递延收益”。借:无形资产——碳排放权65,000,000贷:递延收益——碳排放权补贴收入63,200,000银行存款1,800,0002.3.5《关于做好2023—2025年发电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文机关:生态环境部施行时间:自2023年2月7日起文号:环办气候函〔2023〕43号适用范围:适用于2023—2025年发电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有关工作。主要内容:对2023-2025年发电行业企业开展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管理和报告工作做出相关要求,明确了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发布、数据质量控制计划、月度信息化存证、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组织报送、年度排放报告核查等工作的时间节点。—27—2.3.6《关于做好2021、2022年度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分配相关工作的通知》发文机关:生态环境部施行时间:自2023年3月13日起文号:国环规气候〔2023〕1号适用范围:适用于各省生态环境厅(局)、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和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落实2021、2022年度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分配相关工作。主要内容:安排部署2021、2022年度配额预分配、调整、核定、预支、清缴等各项工作。审核确定预分配数据,向重点排放单位账户发放预分配配额;核定、预支及发放配额;明确配额清缴履约的时限和处置要求;完善保障措施。2.3.7《关于全面落实全国碳市场政策建立健全碳排放权交易监督管理体系的通知》发文机关:山西省生态环境厅施行时间:自2022年5月16日起文号:晋环发〔2022〕17号适用范围:适用于山西省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各项工作。主要内容:对山西省碳交易基础工作包括开立账户、变更等级、名录调整做出详细规定;对报告与核查流程及日常数据质量监督管理做出明确要求;完善配额清缴履约的配额核定、发放、清缴、风险预警流程;并明确处罚措施。—28—第三篇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和流程图9碳交易基本流程示意图3.1碳交易运行支撑系统3.1.1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29—3.1.1.1系统简介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是集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数据报告与审核、国家、省(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温室气体排放方法学管理、排放数据综合分析与发布等需求为一体的综合性平台,服务用户包括国家及地方主管部门、重点企业等。3.1.1.2用途支持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填报、核算、生成排放报告、备案质量控制计划、进行信息公开等业务。企业首页可以查看总量分析、趋势分析、代办任务、政策法规、质量预警、结构分析、碳排放强度分析、考核评价情况。总量分析指标:碳排放总量、配额量、履约量、供电量、供热量、供电碳排放强度、供热碳排放强度、综合碳排放强度。查看当前总量和强度数据,并查看同比情况。趋势分析:从时间(年、月)、范围(全厂、机组)维度查看六项指标的趋势,六项指标分别是碳排放总量、碳配额、供电量、供电碳强度、供热量、供热碳强度。待办任务/政策法规/通知公告,提供待办提醒、政策法规和通知公告的信息推送。质量预警支持查看企业月报数据质量预警数量及占比情况。结构分析:从时间(年、月)维度查看各机组的排放量。碳排放强度分析:从时间(年、月)维度查看全厂、机组的供电排放强度、供热排放强度、综合能源强度。考核评价:查看每个月的评分,从数据质量、审核一次通过率、—30—履约及时性、报送修改频次五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3.1.1.3登录流程通过谷歌浏览器,企业输入地址进行访问,输入用户名密码进行登录。企业共有两个用户,一个是填报员、一个是审核员,账号密码如下,首次登录需要绑定手机号码并对密码进行重新设置:填报员账号:组织信用代码01审核员账号:组织信用代码02默认初始密码:Skyco2@enterprise提示:新增企业账号在主管部门完成名录报送后自动生成。3.1.1.4网址https://enterprise.cets.org.cn/3.1.2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结算系统3.1.2.1系统简介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碳排放配额法定确权登记、结算和注销服务,实现配额分配、清缴及履约等业务管理的电子系统。3.1.2.2用途该系统用于重点排放单位进行开户与账户管理;配额发放查询;配额划转;履约管理等注册登记结算相关工作。3.1.2.3开户流程重点排放单位填写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开户申请表及授权委托书(http://www.hbets.cn/view/1242.html),无需重点排放单位在系统中填写开户信息,管理后台将依据重点排放单位提交的开户信息进行批量开户。批量开户成功后,账号密码及CA证书二码将—31—通过短信及邮件方式发送至各重点排放单位账户代表手机号及邮箱中。3.1.2.4网址https://ucweb.chinacrc.net.cn/login.htm3.1.3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3.1.3.1系统简介支撑整个碳排放权交易的网上开户、客户管理、交易管理、挂单申报、撮合成交、行情发布、风险控制、市场监管等综合功能的电子系统。主要功能包括:交易,主要作用是组织碳排放产品的挂单、撮合与成交;信息发布,实时发布每日碳排放权交易的行情信息和市场历史信息;市场监管,负责对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并发出预警。3.1.3.2用途该系统用于重点排放单位查看行情信息、配额买卖等交易相关工作。3.1.3.3开户流程下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开户申请表(重点排放单位)、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用户服务协议、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风险揭示书、账户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等(https://www.cneeex.com/tpfjy/fw/zhfw/qgtpfqjy/),将以上文件下载填报后,根据重点排放单位交易账户开户指引,将开户材料邮寄到上海市虹口区中山北一路121号B1栋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全国碳市场运营中心(收)邮编:200083。交易所收到资料后,对资料进行审核,并通知相应负责人,进行与注册登记账户预绑定等后续工作,最终完成开户。—32—3.1.3.4网址https://www.cneeex.com/tpfjy/fw/jyxtxz/图10碳交易支撑系统使用流程示意图—33—3.1.4CCER注册登记系统及交易系统3.1.4.1用途开展CCER交易,需在相关系统开立CCER注册登记账户和CCER交易账户。3.1.4.2开户主体重点排放单位(全国及区域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减排项目业主其他机构3.1.4.3开户流程企业可选择向任意一家自愿减排交易机构提交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一般持有账户和交易账户开立申请材料。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一般持有账户开立申请材料由接收申请材料的自愿减排交易机构初审通过后,提交至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复审,复审通过后,由国家气候战略中心完成开户。交易账户开立申请材料由自愿减排交易机构审核通过后完成开户。图11国家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开户流程121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开户流程(暂行)》[Z].—34—以下以北京绿色交易所为例进行说明:①CCER注册登记账户开立流程登录https://www.ccer.com.cn网站,在“用户登录”栏点击“注册登记账户开户”,填写“企业基本信息”并上传“附件信息”,完成注册申请,等待审核。待收到电话通知后,将附件材料纸质版签字盖章邮寄至北京绿色交易所。②CCER交易账户开立流程登录https://www.ccer.com.cn网站,在“用户登录”栏点击“交易账户开户”,填写相关信息、上传附件,完成注册,等待审核。待收到电话通知后,将附件材料纸质版签字盖章邮寄至北京绿色交易所。3.1.4.4网址一般持有账户: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http://registry.ccersc.org.cn/login.do)。交易账户:北京绿色交易所、天津排放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深圳排放权交易所、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中任意一家自愿减排交易机构开立账户。重点排放单位使用CCER抵销全国碳市场配额清缴前,应确保已在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开立一般持有账户和在任意一家经备案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构的交易系统上开立交易账户。—35—3.2碳排放管理重点工作企业碳交易涉及的流程主要包括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碳核查、配额预分配、配额核定发放、碳交易以及配额清缴履约。交易过程中参与主体包括省级主管部门、交易所、技术机构以及重点排放单位。重点排放单位全程参与,其中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碳交易以及配额清缴履约3个环节由重点排放单位主导,配额预分配、碳核查以及配额核定发放3个环节由重点排放单位参与。3.2.1温室气体排放报告3.2.1.1操作主体系统填报由各重点排放单位进行填报操作。3.2.1.2参考依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发电设施》各年度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工作安排,例如《关于做好2023—2025年发电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23〕43号)各年度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工作通知,例如《关于做好2023年发电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晋环函〔2023〕145号)3.2.1.3流程登录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https://enterprise.cets.org.cn/)—36——37—①质量控制计划于每年12月31日前通过管理平台完成下一年度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制订工作。图12质控计划上报及审核流程—38—②质量控制计划修订图13修订计划企业在以下情况下应对数据质量控制计划进行修订,修订内容应符合实际情况并满足核算指南的要求:(1)排放设施发生变化或使用计划中未包括的新燃料或物料而产生的排放;(2)采用新的测量仪器和方法,使数据的准确度提高;(3)发现之前采用的测量方法所产生的数据不正确;(4)发现更改计划可提高报告数据的准确度;(5)发现计划不符合本指南核算和报告的要求;(6)生态环境部明确的其他需要修订的情况。—39—③月报管理填报员选择月份进行填报,完成填报后提交审核员进行审核,审核员审核通过后,再转到政府端审核,重点排放单位在每月结束后的40个自然日内,通过管理平台上传燃料的消耗量、低位发热量、元素碳含量、购入使用电量、发电量、供热量、运行小时数和负荷(出力)系数以及排放报告辅助参数等数据及其支撑材料。月报报送及审核流程图如下:图14月报上报及审核流程④年报管理完成月报填报后,在次年的3月底前,需要生成年度报告进行提交,重点排放单位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管理平台报送上一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2023-2025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按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发电设施》(环办气候函〔2022〕485号)—40—要求编制。年报报送及审核流程图如下:图15年报上报及审核流程3.2.2碳核查3.2.2.1操作主体碳核查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核查服务。3.2.2.2参考依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当年适用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发电设施》《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发电设施》3.2.2.3流程—41—核查程序包括核查安排、建立核查技术工作组、文件评审、建立现场核查组、实施现场核查、出具《核查结论》、告知核查结果、保存核查记录等八个步骤。图16碳核查工作流程图—42—3.2.2.4企业任务碳核查过程中需要企业配合参与的主要为文件评审、现场核查、不符合项整改等。①文件评审核查机构工作内容:对重点排放单位提交的排放报告及数据质量控制计划等支撑材料进行文件评审,初步确认重点排放单位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和相关信息的符合情况,识别现场核查重点。企业工作内容:按要求在报送平台填报排放报告、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并上传各类数据对应的支撑材料。a.数据质量控制计划:按照各类数据测量和获取要求编制数据质量控制计划,确保按照计划实施温室气体的测量活动,并符合以下要求:发电设施基本情况与计划描述一致;核算边界与计划中的核算边界和主要排放设施一致;所有活动数据、排放因子和生产数据能够按照计划实施测量;测量设备得到了有效的维护和校准,维护和校准能够符合计划、核算标准、国家要求、地区要求或设备制造商的要求;测量结果能够按照计划中的频次记录;数据缺失时的处理方式能够与计划一致;数据内部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程序能够按照计划实施。b.排放报告:按照当年适用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发电设施》要求,重点排放单位应在每个月结束之后的40个自然日内,按生态环境部要求在报送平台存证该月的活动数据、排放因子、—43—生产相关信息和必要的支撑材料。排放因子:技术工作组应依据核算指南和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对重点排放单位排放报告中的每一个排放因子的来源及数值进行核查。对采用缺省值的排放因子,技术工作组应确认与核算指南中的缺省值一致。对采用实测方法获取的排放因子,技术工作组至少应对排放因子的单位、数据来源、监测方法、监测频次、记录频次、数据缺失处理(如适用)等内容进行核查,对支撑数据样本较多需采用抽样进行验证的,应考虑抽样方法、抽样数量以及样本的代表性。对于通过监测设备获取的排放因子数据,以及按照核算指南由重点排放单位自行检测或委托外部实验室检测的关键参数,技术工作组应采取与活动数据同样的核查方法。在核查过程中,技术工作组应将每一个排放因子数据与其他数据来源进行交叉核对,其他的数据来源可包括化学分析报告、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缺省值、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中的缺省值等。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和排放报告需在规定时间内上传报送系统,核查机构对上传的文件进行文件评审,初步明确现场核查的重点。②现场核查核查机构现场核查工作:可采用查、问、看、验等方法开展工作。在现场核查工作完成后,对未取得有效证据、不符合核算指南要求的提出不符合项清单。查:查阅相关文件和信息,包括原始凭证、台账、报表、图纸、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保存证据时可保存文件和信息的原件,如保存原件有困难,可保存复印件、扫描件、打印件、照—44—片或视频录像等,必要时,可附文字说明;问:询现场工作人员,应多采用开放式提问,获取更多关于核算边界、排放源、数据监测以及过程等信息;看:查现场排放设施和监测设备的运行,包括观察核算边界、排放设施的位置和数量、排放源的种类以及监测设备的安装、校准和维护情况等;验:通过重复计算验证结果的准确性,或抽取样本、重复测试确认测试结果的准确性等。企业工作内容:按核查机构要求,配合完成现场核查工作,提供核查所需资料、陪同核查人员进行现场观察走访。a.准备资料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组织架构图及机构简介、企业平面图及工艺流程图;企业主要能耗设备清单;企业年度能源统计报告;企业各种能源消耗台账;企业各种能源检测报告或记录;企业购买电力、热力、化石燃料的结算凭证;企业外供热力结算凭证;企业生产统计报表;能源计量器具清单及校准记录;核查组明确的其他支持性材料。b.现场观察—45—陪同核查人员进行现场观察走访,主要查看排放设施和监测设备,包括锅炉、汽轮机、发电机、电表、流量表等各类耗能设备和监测设备。同时查看化验室制样、化验、记录等操作规程。③不符合项核查机构:对于核查结果与排放报告不一致的,出具《不符合项清单》。c.整改不符合项根据核查机构出具的《不符合项清单》,企业按照不符合项清单进行修改,确保排放报告与核查报告数据一致。3.2.3配额预分配3.2.3.1操作主体预分配配额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放。3.2.3.2参考依据《关于做好2021、2022年度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分配相关工作的通知》(国环规气候〔2023〕1号)根据生态环境部最新公布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发电行业)》,进行配额预分配。2021、2022年度各机组预分配配额量均为2021年该机组经核查排放量的70%,将重点排放单位拥有的所有机组相应的预分配配额量进行加总,得到其2021、2022年度的预分配配额量。3.2.3.3分配流程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企业上一年度核查结果,按企业各机组供电量、供热量核算预分配配额,并组织企业进行确认,将核实过—46—的预分配配额发放到各企业的注册登记系统中。3.2.3.4企业任务企业按照主管部门确保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并登录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结算系统确认发放的预分配配额。配额分配方法企业根据排放情况可以自行计算,得出应该获得的配额数量。配额分配的基础是经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查后的碳排放相关数据,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重点排放单位对排放数据的核查结果乃至分到的配额有疑义的还可以复核申诉。在配额分配的合理性上,目前配额采取的是以强度控制为基本思路的行业基准法,实行免费分配。这个方法基于实际产出量,对标行业先进碳排放水平,配额免费分配而且与实际产出量挂钩,既体现了奖励先进、惩戒落后的原则,也兼顾了当前我国将二氧化碳排放强度列为约束性指标要求的制度安排。在配额分配制度设计中,考虑一些企业承受能力和对碳市场的适应性,对企业的配额缺口量作出了适当控制,需要通过购买配额来履约的企业,还可以通过抵销机制购买价格更低的自愿减排量,进一步降低履约成本。3.2.4配额核定发放3.2.4.1操作主体配额核定发放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操作。3.2.4.2参考依据根据生态环境部最新公布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发电行业)》,进行配额核定发放。3.2.4.3流程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上一年度碳排放数据核查后,按机组上一年度实际供电(热)量对配额进行最终核定。核定的最终配额量与预分配的配额量不一致的,以最终核定的配额量为准,通过注册登记—47—系统实行多退少补。例如:根据最新公布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发电行业)》要求,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完成指定履约周期各年度碳排放数据核查后,按机组各年度实际供电(热)量对配额进行最终核定。对于纯凝发电机组:第一步:核实机组凝汽器的冷却方式(空冷还是水冷)、负荷系数和指定履约周期内各年度实际供电量(MWh)数据。第二步:按机组指定履约周期内各年度的实际供电量,乘以机组所属类别的相应年度供电基准值、冷却方式修正系数、供热量修正系数(实际取值为1)和负荷(出力)系数修正系数,分别核定机组各年度配额量。第三步:最终核定的配额量与预分配的配额量不一致的,以最终核定的配额量为准,多退少补。对于热电联产机组:第一步:核实机组凝汽器的冷却方式(空冷还是水冷)和指定履约周期内各年度实际的负荷(出力)系数、供热比、供电量(MWh)、供热量(GJ)数据数据。第二步:按机组指定履约周期内各年度的供电量,乘以机组所属类别的相应年度供电基准值、冷却方式修正系数、供热量修正系数和负荷(出力)系数修正系数,核定机组各年度供电配额量。第三步:按机组各年度的供热量,乘以机组所属类别相应年度的供热基准值,核定机组各年度供热配额量。—48—第四步:将第二步和第三步的核定结果加总,得到核定的机组配额量。第五步:核定的最终配额量与预分配的配额量不一致的,以最终核定的配额量为准,多退少补。其中,基准值按机组类型分四类,即300MW等级以上常规燃煤机组,300MW等级及以下常规燃煤机组,燃煤矸石、煤泥、水煤浆等非常规燃煤机组(含燃煤循环流化床机组)和燃气机组。3.2.4.4履约豁免机制及灵活机制燃气机组豁免。当燃气机组年度经核查排放量大于规定的核算方法核定的配额量时,应发放配额量等于其经核查排放量。当燃气机组年度经核查排放量小于核定的配额量时,应发放配额量等于核定的配额量。重点排放单位超过履约缺口率上限豁免。设定20%的配额缺口率(应清缴配额量与应发放配额量之间的差值与应清缴配额量的比值)上限,当重点排放单位核定的年度配额量小于经核查排放量的80%时,其应发放配额量等于年度经核查排放量的80%;当大于等于80%时,其应发放配额量等于核定配额量。2023年度配额预支。对配额缺口率在10%及以上的重点排放单位,确因经营困难无法完成履约的,可从2023年度预分配配额中预支部分配额完成履约,预支量不超过配额缺口量的50%。对承担重大民生保障任务的重点排放单位,在执行履约豁免机制和灵活机制后仍无法完成履约的,采用个性化纾困方案。建议以当年《配额分配实施方案》列明的豁免机制及灵活机制为—49—准。3.2.4.5企业任务企业应及时登录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结算系统确认发放的分配配额。企业对分配的碳排放配额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分配配额的省级生态主管部门申请复核。3.2.5碳排放权交易3.2.5.1操作主体由各重点排放单位进行操作。3.2.5.2参考依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交易客户端用户操作手册》3.2.5.3流程①碳配额交易步骤1:登录输入客户号、操作员、密码、验证码登录交易客户端。—50—步骤2:查看行情信息重点排放单位通过点击买入摘单、卖出摘单、市场,分时、K线、分笔、F10等资讯按钮,进入相应的功能展示,了解市场行情。步骤3:挂牌交易(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a在交易区域进行买入挂牌和卖出挂牌操作。b选择“买方挂牌”或“卖方挂牌”,点击行情页面上“摘牌”—51—按钮,在“买方挂牌明细”或“卖方挂牌明细”界面选择需要摘牌的委托单,进行“买入摘牌”或“卖出操作”操作。c进行买方委托时要有充足的资金,进行卖方委托时要有充足的持仓,否则委托失败。d查询自己的当前持仓、当前委托和当前成交信息。步骤4:大宗协议(每周一至周五下午13:00-15:00)大宗协议交易,由买卖双方线下签署交易协议,约定好交易时间、价格、数量等,通过交易平台上实现配额和资金的相互划转。a点击“大宗协议报价-定向报价”。—52—b点击“标的物代码”将弹出标的物列表选择框,根据条件筛选,选择标的物。c点击“定向用户”弹出客户列表。可以通过输入客户号或客户名称,搜索并选择定向用户。d选定定向用户后,输入报价基本要素,点击提交按钮。—53—e确认提交定向报价后,在报价查询中可查询已提交定向报价信息。f定向客户点击“大宗协议报价-询价查询”菜单,查看并加入询价,点击“加入询价”按钮将报价单加入意向后,进行洽谈。—54—g点击“洽谈”按钮可进入议价界面,可“出价”进行议价,也可点击“成交”,可完成本次洽谈。步骤5:配额管理进行配额持有量转入/转出操作以及配额相关的流水查询。a配额的转入转出操作一般为交易日的9:30­15:00。b配额管理­转入转出界面,划转方向选择转入则将配额由管理科目划转至交易科目;划转方向选择转出则将客户配额由交易科目划转至管理科目。c配额管理­配额查询界面,可以在[交易科目]中查询客户配额—55—账户中的配额信息;[管理科目]中查询客户管理科目中的配额信息;[转入转出流水]中查询客户在交易科目和管理科目的划转流水;[配额交易流水]中查询交易过程中配额变化流水。说明:配额的转入/转出操作,T+1生效。②自愿减排量交易步骤1:购买CCER通过自愿减排交易机构的交易系统购买符合配额清缴抵销条件的CCER后,将CCER从交易系统划转至其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一般持有账户。步骤2:提交申请表确认一般持有账户中拥有符合抵销配额清缴的条件、相应抵销配额清缴量的CCER,并填写《重点排放单位使用CCER抵销配额清缴申请表》,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属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申请表。步骤3: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认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收到《申请表》后,依据使用CCER抵销配额清缴的条件进行确认,并将确认结果反馈至重点排放单位。步骤4:重点排放单位注销CCER重点排放单位使用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的“自愿注销”功能,按照经确认的《申请表》,注销其“一般持有账户”上符合条件的CCER。重点排放单位操作完成CCER自愿注销后,应及时向所属省级—56—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在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完成注销操作的截图(打印并加盖公章)。步骤5:国家气候战略中心核实重点排放单位注销情况国家气候战略中心通过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查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重点排放单位完成的CCER注销操作记录,通过国家气候战略中心邮箱(registry@ccersc.org.cn)发送给相应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指定的工作邮箱,并抄送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工作邮箱(ccer@chinacrc.net.cn)。步骤6: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办理CCER抵销配额清缴登记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根据国家气候战略中心动态更新的重点排放单位CCER注销操作记录,向重点排放单位账户生成用于抵销登记的CCER。重点排放单位在系统中提交履约申请时选择已生成的CCER进行履约,待履约申请得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认后,由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办理CCER抵销配额清缴登记。步骤7:CCER抵销配额清缴登记查询重点排放单位可在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查询其使用CCER抵销配额清缴登记相关信息。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通过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查询本行政区域重点排放单位使用CCER进行配额清缴抵销的相关信息。3.2.6配额清缴履约3.2.6.1操作主体—57—配额清缴履约由各重点排放单位进行操作。3.2.6.2参考依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3.2.6.3流程步骤1:登录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结算系统(https://ucweb.chinacrc.net.cn)确认USBKey驱动已启动且插入USBKey,输入会员编号、密码和验证码,点击登录后,将系统自动弹出的证书进行勾选,点击确定后输入pin码(1234),完成登录。—58—步骤2:配额发放查询点击“信息查询­配额发放查询”菜单,可查看配额发放历史信息。步骤3:配额划转用于将注册登记系统中配额划转至交易系统进行交易。每日15:00前提交配额划转申请;当日提交划转的配额当日不可进行交易,下一交易日可以进行交易。进入“持仓划转管理-登记发起登记转交易”菜单,点击登记转交易申请新增,进入划转申请页面。—59—勾选本次需要划转的配额标的,点击“确定”按钮。输入申请划转数量,点击“提交”按钮,提交划转申请。—60—步骤4:履约管理用于查询履约通知书,并进行清缴履约申请的提交。点击“履约管理­履约清缴”菜单,即可查询履约通知书。应履约量为需要清缴的总量,待审核履约量为已提交、待主管部门审核的清缴量,已履约量为已经提交且已经过审核的清缴量。点击“履约管理­履约清缴”菜单,点击“履约申请”,进入履约申请页面。—61—点击“添加履约标的”按钮,勾选用于履约的标的,点击“确定”按钮。—62—输入申请提交量(即本次申请清缴的数量),点击“提交”按钮,提交履约申请。—63—3.2.7温室气体排放信息公开3.2.7.1操作主体温室气体排放信息公开由各重点排放单位进行操作。3.2.7.2参考依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发电设施》3.2.7.3流程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需按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发电设施》文件附录D的信息公开格式(见下图)要求,对其温室气体排放信息进行公开。3.3处罚机制3.3.1操作主体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和信息公开。3.3.2参考依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做好2021、2022年度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分配相关工作的通知》。3.3.3处罚情形—64—未按要求开展温室气体排放报告:重点排放单位虚报、瞒报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或者拒绝履行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义务的,由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重点排放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测算其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并将该排放量作为碳排放配额清缴的依据;对虚报、瞒报部分,等量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未按要求完成清缴任务:由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欠缴部分,由重点排放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量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对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重点排放单位处罚信息,由作出处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关于在生态环境系统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环办执法〔2019〕42号)的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3.4特殊情况处理办法3.4.1变更登记纳入全国碳市场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发生合并、分立、关停或搬迁等事项的,应报经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重点排放单位之间合并的,由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重点排放单位承继配额,并履行清缴义务。重点排放单位分立的,分立前所产生的—65—二氧化碳排放,由各分立单位根据机组实际分立情况,分别继承配额。重点排放单位相关温室气体排放设施关停、淘汰,或重点排放单位不再存续的,若涉及的重点排放单位核定的应发放配额量少于应清缴配额量,未足额清缴的配额按相关规定执行,之后不再对其发放配额;若涉及的重点排放单位核定的应发放配额量大于应清缴配额量且发放配额时该重点排放单位仍存续,由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应发放配额量与应清缴配额量的差额发放配额给该重点排放单位,之后不再对其发放配额;若涉及的重点排放单位在发放预分配配额或最终核定配额前不再存续,不再向其发放配额。3.4.2移出名录根据《关于做好2023—2025年发电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重点排放单位因停业、关闭或其他原因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因而不再排放温室气体的,应当主动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申请从名录中移出并提供印证材料。市生态环境局在收到移出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部门完成核实经核实符合移出条件的,提交省生态环境厅。省生态环境厅审核后,将相关重点排放单位从名录中移出,并与全国碳排放权相关管理机构对接更新名录。移出名录不影响对移出前未按期足额履约清缴的处理。3.4.3增补名录企业申请纳入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的,应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申请,经市生态环境局核实符合条件的,报省生态环境厅。对符合条件的,由省生态环境厅在年度名录调整中予以增补。名录调整的具体条件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66—八条、第十一条及相关文件规定的行业、机组标准等执行。3.4.4风险管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进一步明确了风险管理制度:当交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触发调节保护机制时,生态环境部可以采取公开市场操作、调节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使用方式等措施,进行必要的市场调节。具体而言,由交易机构实施涨跌幅限制制度、最大持仓量限制制度、大户报告制度、风险警示、风险准备金、异常交易监控制度、暂停交易制度等。3.4.5纠纷处理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司法服务的意见》(法发〔2023〕5号)。—67—第四篇企业碳排放权交易常见问题4.1碳排放核算、报告与核查工作中常见问题本部分主要依据《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发电设施》和生态环境部《全国碳市场百问百答》编制形成。4.1.1核算边界和排放源确定1、【核算边界】发电企业核算边界如何确定?答:核算边界为发电设施,主要包括燃烧系统、汽水系统、电气系统、控制系统和脱硫脱硝等装置的集合,不包括厂区内辅助生产系统以及附属生产系统。如图中虚线框内所示。图17核算边界示意图2、【核算和报告范围】发电企业的温室气体核算和报告范围包括哪些?答:按照当年适用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发电设施》或修订版本要求,发电企业的温室气体核算和报告范围包括化—68—石燃料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购入使用电力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3、【外购热量】发电设施核算报告指南明确了要报告购入电量带来的排放,没有明确外购热力如何计算,企业是否需要报告外购热力?答:按照当年适用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发电设施》或修订版本要求,发电设施核算范围不包括外购热力带来的排放。4、【对外供热】对外供热和供热量的范围包括哪些?答:按照当年适用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发电设施》或修订版本要求,供热量为锅炉不经汽轮机直供蒸汽热量、汽轮机直接供热量与汽轮机间接供热量之和,不含烟气余热利用供热。对外供热是指向除发电设施汽水系统(除氧器、低压加热器、高压加热器等)之外的热用户供出的热量。5、【BOT;脱硫脱硝装置;厂用电】部分电厂的除尘或脱硫脱硝装置作为BOT项目,这些设施由其他独立企业、独立法人经营管理,电厂向其支付了相应的环保电费。对于这种环保设备外包的情况,环保设备消耗的电力是否计入厂用电量?答:企业除尘及脱硫脱硝装置消耗电量均应计入厂用电量,不区分委托运营或合同能源管理等形式的差异。4.1.2核算方法1、【部分燃料无计量】发电行业企业若部分燃料无计量(如:焦炉煤气消耗量),在历史数据填报时能否进行理论估算?答:按照当年适用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发电—69—设施》或修订版本要求,企业化石燃料消耗量应根据重点排放单位能源消耗实际测量值来确定,能源消耗统计应符合《常规燃煤发电机组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258)和《火力发电厂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方法》(DL/T904)的有关要求,按照以下优先级顺序选取,在之后各个核算年度的获取优先序不应降低:(1)生产系统记录的计量数据;(2)购销存台账中的消耗量数据;(3)供应商结算凭证的购入量数据。因此,对机组点火助燃等非主体燃料无入炉计量数据时,可根据每日或每批次入厂量及盘存数据估算消耗量;若上述数据也没有时,可简单按当期供应商结算凭证上的购入量数据估算消耗量。2、【发电企业】对于发电企业,备案文件表明为纯发电企业,但根据核查情况反映企业有抽取部分乏汽供热,该企业是应该认定为纯发电还是热电联产企业?答:按备案文件的规定执行,有抽气供热情况的,要填写供热的情况,如供热量、供热煤耗、供热排放强度等。3、【热电联产企业】热电联产企业,需要把只供热的那部分煤耗除去吗?答:不去除,供电供热的煤耗都需要计算。4、【供热量】供热量是否计算烟气余热利用供热?答:供热量为锅炉不经汽轮机直供蒸汽热量、汽轮机直接供热量与汽轮机间接供热量之和,不含烟气余热利用供热。5、【生物质;垃圾;供热比】环保型热电联供企业燃料以燃煤—70—为主要燃料同时燃烧生物质与垃圾,供热比计算时是否需要剔除垃圾与生物质的贡献问题?答:该类型企业在计算供热比时不需要剔除垃圾与生物质的贡献。4.1.3数据选取及数据质量控制1、【数据质量控制计划】什么是数据质量控制计划?答:重点排放单位为确保数据质量,对温室气体排放量和相关信息的核算与报告作出的具体安排与规划,包括重点排放单位和排放设施基本信息、核算边界、核算方法、活动数据、排放因子及其他相关信息的确定和获取方式,以及内部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相关规定等。2、【数据质量控制计划修订】重点排放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应修订数据质量控制计划?答:参考《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发电设施》或修订版本,重点排放单位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后应及时对数据质量控制计划进行修订,修订内容应符合实际情况并满足相关行业核算报告指南的要求:(1)排放设施发生变化或使用新燃料、物料产生了新的排放。(2)采用新的测量仪器和方法,提高了数据的准确度。(3)发现之前采用的测量方法所产生的数据不正确。(4)发现修订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可提高报告数据的准确度。(5)发现原数据质量控制计划不符合相关行业核算报告指南的要求。(6)生态环境部明确的其他需要修订的情况。3、【煤炭的元素碳含量测量标准】发电企业核算燃煤燃烧导致—71—的碳排放时,煤炭的元素碳含量按照什么标准来测量?答:按照核算指南规范,燃烧元素碳含量的具体测量标准应符合GB/T476或GB/T30733或DL/T568或GB/T31391的要求。4、【单位热值含碳量】电力行业燃煤的元素碳含量没有实测值的企业应采用什么数值?答:未开展燃煤元素碳实测或实测不符合6.2.2要求的,单位热值含碳量取0.03085tC/GJ(不含非常规燃煤机组)。未开展燃煤元素碳实测或实测不符合6.2.2要求的非常规燃煤机组,单位热值含碳量取0.02858tC/GJ。未开展燃油、燃气元素碳实测或实测不符合6.2.2要求的,单位热值含碳量采用指南附录A规定的各燃料品种对应的缺省值。5、【固碳量】燃煤的收到基元素碳含量是煤分析中的固定碳吗?如果企业有固定碳的值,可以替代吗?答:按照当年适用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发电设施》或修订版本要求,企业应对元素碳含量进行检测分析,不能采用固定碳数据。6、【飞灰和炉渣;碳氧化率】某公司目前采用火力发电厂燃料试验方法测定飞灰和炉渣可燃物含量,这个结果可以用来计算碳排放报告中的碳氧化率吗?答:企业按照当年适用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发电设施》或修订版本要求进行核算,燃煤机组碳氧化率取99%。7、【检测频次】燃煤元素碳含量检测频次要求?—72—答:燃煤:如果热值和元素含碳量都是每日测量,可以优先使用日测量值;若无每日测量值,应使用每批次监测或每月缩分样品分别测量元素碳含量和低位发热量获得发电企业的单位热值含碳量。燃油、燃气:至少每月检测。8、【活动水平数据】指南中提出的活动水平数据的选取,可以选择原始记录、台账和统计报表,应采用哪个数据?答:数据的选取应依照准确、可核查的原则,并注意数据来源的一致性。9、【更换计量设备】履约单位在核查期更换计量设备(电表、气表等)怎么办?答:如果更换关口电表、气表,或更换现有的电表、气表,应保留安装记录。并在原有电表、气表拆卸前记录读数。这些记录都将作为核查的证据。10、【入厂煤;入炉煤低位发热量】个别小型热电企业无法提供入炉煤低位发热量数值,可否用进厂煤发热量代替入炉煤发热量?答:燃料消耗量应与低位发热量状态匹配,月度低位发热量由每日的入炉煤低位发热量和每日入炉煤量加权计算得到,或每批次入厂煤低位发热量和每批次入厂煤量加权计算得到。燃煤的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应优先采用每日入炉煤测量数值。不具备入炉煤检测条件的,采用每日或每批次入厂煤检测数值。11、【供应商检测值】某发电企业的化石原料供应商提供了相关化石燃料的排放因子数据检测值,且检测频次满足指南要求,能否采纳?—73—答:检测频次、测定方法标准、委托测试机构资质等符合当年适用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发电设施》或修订版本中要求的,企业可以采用供应商提供的检测值。12、【空干基水分】空气干燥基水分的数值如何确定?答:对于开展燃煤元素碳实测空干基的,在收到基元素碳含量折算过程中空气干燥基水分(Mad),采用检测样品数值,以%表示。13、【燃料消耗量】大修、检修或调峰启停阶段产生的非生产用燃料是否纳入计算?答:包括但不限于大修、检修或调峰启停阶段设备的烘炉、暖机空载运行的燃料等应将使用皮带秤或给煤机直接计量的全部入炉煤量、燃气表计量的燃气消耗量的原始数据用于碳排放核算。14、【装机容量】数据质量控制计划中的装机容量应如何选取?答:以发电机实际额定功率为准,可采用排污许可证载明信息、机组运行规程、铭牌等进行确认。4.1.4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相关问题1、【覆盖范围】哪些发电企业需要开展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工作?答:经最近一次核查结果确认以及上年度新投产预计年度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达到1万吨标准煤)的发电行业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行业分类为火力发电、热电联产、生物质能发电),需要制定碳市场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并对相关数据开展月度信息化存证工作。符合上述年度排放量要求的自备电厂(不限行业)视同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管理。—74—2、【覆盖时间】《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发电设施》的适用时间?答:2023-2025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按照《核算报告指南》要求编制。3、【合并填报】在什么情况下机组可以合并填报?答:当存在以下情况时可采取以下方式合并填报:(1)CCPP机组视为一台机组进行填报;(2)对于锅炉直供热且无法分机组无法单独计量供热量的;(3)对于无法分机组计量供热量需合并填报的,应逐一列明单台机组的类别、装机容量、汽轮机排气冷却方式等信息。合并填报机组中既有常规燃煤锅炉也有非常规燃煤锅炉通过母管供气的,当非常规燃煤锅炉产热量为总产热量的80%及以上时,可按照非常规燃煤机组填报。3、【合并填报】合并填报时,运行小时数与负荷率填报处理方式?答:填写加权平均值。4、【入炉报表数据修正】燃煤火力发电企业入炉报表数据,与实际数据若有细微差距,例如:企业为总体平衡对入炉报表数据进行了修正,是否能采纳?答:应以实际入炉煤数据作为数据来源,其它数据源与此数据有细微差距应作出合理的解释。按照当年适用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发电设施》或修订版本要求,企业化石燃料消耗量应根据重点排放单位能源消耗实际测量值来确定,燃煤消耗量应优先采用每日入炉煤测量数值,不具备入炉煤测量条件的,根据每日或—75—每批次入厂煤盘存测量数值统计消耗量,并在排放报告中说明未采用入炉煤的原因。按照以下优先级顺序选取,在之后各个核算年度的获取优先序不应降低:(1)生产系统记录的计量数据;(2)购销存台账中的消耗量数据;(3)供应商结算凭证的购入量数据。因此,企业应直接采用以上报表的记录数据,不可以对数据进行手动修正并应用于排放计算。5、【信息公开】企业如何进行信息公开?答:发电行业重点企业依法开展信息公开,按照最新的《企业温室气体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发电设施》中信息公开格式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公布经核查的温室气体排放相关信息。如相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企业应依据《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向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提供证明材料,删减相关涉密信息后公开其余信息。4.1.5碳核查相关问题本部分主要依据生态环境部相关负责人就《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发电设施》答记者问编制形成。1、【核查指南】《核查指南》出台的背景是什么?为什么要出台针对发电行业的核查指南?答:碳排放核查是根据核算、核查的相关技术规范,对重点排放单位报告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及其相关信息、数据质量控制计划进行全面核实、查证的过程,碳排放核查结果是配额分配与清缴的重要依据。—76—出台《核查指南》对于规范发电行业碳排放核查具有积极意义。一是完善制度体系,满足提升全国碳市场数据质量的需要。根据核查数据评审,2021年度完成核查的发电企业约80%出现经核查后的排放量与初始排放报告的排放量不一致的情况。报告前后不一致的主要参数包括元素碳含量、供热比、供电量、燃煤消耗量等。实践证明,碳排放报告核查工作有力保障了全国碳市场数据质量,而出台针对发电行业的核查指南则是对核查工作的进一步规范化指导。《核查指南》是全国碳市场制度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为科学开展发电行业碳排放核查提供政策保障,进一步提升全国碳市场数据质量。二是统一行业理解,满足精准指导核查活动的需要。在日常监管中,发现部分核查机构仍存在对部分问题的理解不统一、工作程序不符合规定、核查报告质量差、核查履职不到位、核查结论失实以及核查程序不合规等问题。因此,有必要对发电行业核查提供精准指导,针对每个参数明确统一规范的核查工作流程,进而切实提高核查工作质量,统一核查人员对《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发电设施》的理解,提升核查人员的核查技能。2、【核查指南】《核查指南》和《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以及《核算报告指南》的关系是什么?答:《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属于通用核查指南,其中规定了核查流程以及通用核查方法和要点,但并未给出具体参数的核查方法和要点。此次发布的《核查指南》仅适用于发电设施的核查,列出了18个关键参数和信息的核查要点和核查方法。《核算报告指南》用于指导重点排放单位核算和报告发电设施相—77—关排放数据和信息,《核查指南》用于指导核查机构对重点排放单位核算和报告发电设施相关排放数据和信息开展核查。《核查指南》的规定与《核算报告指南》规定的核算和报告内容相对应,《核算报告指南》规定之外的内容不作为核查的对象,但根据实际情况可作为交叉核对的内容。3、【核查指南】作为全国碳市场数据质量管理的重要技术规范之一,《核查指南》编制的原则是什么?答:《核查指南》的主要编制原则如下:一是以提高碳排放数据质量为目标。针对每个参数,指南明确提出查、问、看、验四种核查方法,给出合理取值范围、经验数值、注意事项,提升核查质量。二是与《核算报告指南》的内容严格对应。不对《核算报告指南》以外的参数提出核查要求,减少核查技术服务机构和发电企业的负担。三是具有可操作性、规范性。在与通用核查指南的总体要求和覆盖内容相一致的前提下,提出适应发电行业特点的技术要求。四是突出重点、分类要求。对燃煤消耗量、燃煤元素碳含量、供热量等影响排放量和配额分配的关键参数给出明确、详细的核查方法和步骤。对锅炉型号、汽轮机压力参数等其他相关参数的核查要求适当简化。供热比、发电煤(气)耗、供热煤(气)耗等其他辅助参数不纳入核查范围。另外,《核查指南》明确了核查人员的“规定动作”,同时也提供了在必要的情况下核查人员的“自选动作”。4、【核查活动】《核查指南》是如何规范核查活动的?答:在分析2021年度核查数据和总结监督帮扶发现的问题基础—78—上,结合第一个履约周期全国碳市场实际运行经验,《核查指南》从核查方法、核查内容、核查报告等方面分别对核查活动进行了规范。一是核查人员可采用查阅文件、询问相关人员、观察设施设备、验算或验证操作等方式开展核查工作;二是《核查指南》列出了主要信息和数据的核查内容及要点,其中标注星号的内容原则上为必须核查的内容。核查人员可根据重点排放单位的实际情况或经验判断,确定查、问、看、验的具体内容以及详细程度。无论核查的内容和详细程度如何确定,都应确保核查结论的可信性;三是《核查指南》给出了核查报告的格式,核查组应根据文件评审和现场核查的核查发现编制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当真实、客观、逻辑清晰。5、【元素碳含量】元素碳含量是影响排放量的关键参数,燃煤的采样、制样、化验任一环节都可能对元素碳含量产生重要影响。针对这一重要参数的核查,《核查指南》是如何要求的?答:《核算报告指南》明确了采样、制样、化验需遵循的标准和要求,但因目前核查机构对采样、制样的核查存在滞后性,难以及时发现企业在采样、制样过程的问题。《核查指南》规定了核查机构要核查和判断排放单位的采、制、化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考虑到目前核查机构普遍缺少采、制、化相关知识和经验,为降低核查难度和风险,提高排放单位的采、制、化规范性,《核查指南》细化了对煤的采、制、化的核查要求,规定了核查组通过查、问、看、验对燃煤采制化规范性核查的具体方法和步骤。—79—另外,《核查指南》要求核查机构将发现的采样、制样、化验问题通过核查报告或其他方式,提交给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为地方主管部门对采制化日常监督检查的重点。6、【数据质量控制计划】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在核查中的作用是什么?《核查指南》是如何要求的?答:在对各参数的核查要求中,《核查指南》强调应首先查阅《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对具体参数的数据获取方式的要求,再针对不同的数据获取方式,确定相应的核查步骤和方法。如关于燃煤消耗量的核查,《核查指南》明确:核查组首先查阅《数据质量控制计划》,确认燃煤消耗量数据获取方式为入炉煤还是入厂煤,然后再针对不同的数据获取方式,规定相应的核查步骤、内容和方法。《核查指南》强化了数据质量控制计划的作用,一方面可有效提高核查效率,另一方面也可有效促使排放单位建立和运行内部数据质量控制。4.2相关系统操作中常见问题本部分主要依据生态环境部《全国碳市场百问百答》、系统使用手册编制形成。1、【填报主体】如果报送国家的企业名单中,存在以集团整体报送的情况,集团下属有独立子公司,目前排污许可证系统都是独立子公司分别注册的,请问是否必须以独立法人子公司填报,还是可以由集团统一填报?答:以最低一级独立法人或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作为报告主体,集团子公司通常是独立法人或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应作为报告主体各自向所在地省级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集团企业仅上报—80—集团直属的生产设施/单元的排放情况。系统填报时,在相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前提下,可以使用任一账号作为主账号进行数据填报。2、【填报流程】为何无法创建年度数据质量控制计划?答:系统采用名单准入制管理,纳入重点排放管理单位。确认本企业是否纳入本年度重点排放单位管理清单,且由当地主管部门录入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与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名称、年度、行业类别一致,并在呈报国家后,方可在系统中创建年度数据质量控制计划。3、【登录后操作】收到账号密码并且成功登录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后,重点排放单位还需要进行哪些操作?答:(1)需要上传开户单位相关附件(附件均需加盖公章)。由于重点排放单位登记账户是通过批量开户的方式完成的,登录系统后,企业还需要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账户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账户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联系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等材料进行上传。附件上传成功后才可以进行账户信息修改操作,具体操作方法可参照《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结算系统操作手册(重点排放单位版)》(会根据系统功能更新情况调整更新)。(2)建议修改账户密码。为确保企业账户信息安全,建议用户第一时间将初始密码进行修改。修改初始密码的具体操作方法可参照《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结算系统操作手册(重点排放单位版)》(会根据系统功能更新情况调整更新)。4、【账户代表;联系人区别】填写开户信息时,账户代表与联系人能否为同一个人?二者有何区别?—81—答:账户代表需经公司授权委托,默认其作为业务经办人代表企业申请办理各类业务。账户代表手机号及邮箱将接收账户相关通知。联系人为账户代表的备用联系人,建议填写与账户代表不同的人。5、【账户信息变更】法人代表、账户代表、联系人、企业名称等主体信息发生变更时,如何变更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中的相关开户信息?答:账户信息修改需要线上、线下流程同步进行。线上需要在系统“账户管理—账户信息修改”页面提交信息变更申请。线下需要按照“账户管理—账户信息修改”页面“附件信息”区域“附件文档”处所列示的《账户信息变更须知》中的相关要求,提交账户信息变更相关材料,具体需提交材料如下所示:(1)修改登记主体基本信息的,应提交《账户信息变更业务申请表》(附件3)、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2)修改法定代表人信息的,应提交《账户信息变更业务申请表》(附件3)、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账户代表授权委托书(附件4)等相关证明材料;(3)修改账户代表信息的,应提交《账户信息变更业务申请表》(附件3)、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账户代表授权委托书(附件4)、账户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4)修改联系人信息的,应提交《账户信息变更业务申请表》(附件3)、联系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82—(5)《账户信息变更业务申请表》(附件3)中业务办理人应为账户代表,如需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提供经公证的《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业务代办授权委托书》(附件5)、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及文件的复印件。由于《账户信息变更须知》会根据系统功能优化情况及业务相关要求修订,具体提供材料以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中下载的《账户信息变更须知》为准,建议于提交信息变更申请及相关资料前,拨打客服电话登记确认。6、【无法登录】输入账号密码后无法正常登录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怎么办?答:登录前请检查以下操作是否完成:(1)下载并安装USBKey驱动和证书驱动;(2)确认USBKey驱动已启动;(3)插入USBKey,并确认插入成功;(4)安装CA证书。USBKey相关操作流程可参照《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结算系统USBKey使用手册(重点排放单位版)》(会根据系统功能更新情况调整更新)。7、【配额发放查询;持仓查询区别】配额发放查询和持仓查询有什么区别?答:配额发放查询结果为重点排放单位历史配额发放记录;持仓查询结果为用户当前持仓情况。—83—8、【登记待划转量;交易待划转量区别】持仓查询中的“登记待划转量”和“交易待划转量”分别指什么?答:当日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发起申请的交易持仓划转至登记持仓的数量,会实时计入“交易待划转量”,并于当天结算完成后转入“登记可用量”。当日发起的登记持仓转交易持仓申请数量会实时计入“登记待划转量”,并于下一个交易日方可卖出。4.3碳资产管理相关问题本部分主要依据吴宏杰著作《碳资产管理》编制形成。1、【碳资产】什么是碳资产?答:企业通过交易、技术创新或其他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与碳减排相关的资源,即与碳排放相关的能够为企业带来直接和间接利益的资源。资产管理的目的在于通过更加有效率的使用该资产为企业创造更大的利益,碳资产管理也不例外13。2、【碳资产管理】企业如何进行碳资产管理14?答:国家对碳排放的限制导致排放权开始稀缺,因此排放配额、CCER就成为了一种资产。如何管理好碳资产,对于控排企业特别是排放量巨大的集团公司而言,十分重要。控排企业可以下方面进行碳资产管理:(1)摸清家底(MRV)企业应做好碳排放数据统计和核查等基础性工作,深入了解自身13孟早明,葛兴安.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实务[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16.14碳资产管理.十大问题带你一起认识什么是碳排放权交易?[DB/OL].https://zhuanlan.zhihu.com/p/397002543—84—的碳排放情况。(2)确定减排路径在MRV的基础上,通过对减排潜力、成本效益等进行测算,弄清楚诸如“上减排项目降低排放”还是“购买排放配额或CCER”等问题,综合确定企业实施减排的重点或优先领域。(3)CCER开发和储备控排企业除了继续挖掘CCER项目的开发潜力,还可探索新的方法学、拓展减排项目领域。(4)实现碳资产增值一方面可以通过发展低碳技术等手段降低排放,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参与市场交易实现碳资产增值,如高抛低吸、波段操作,或购买CCER置换配额。3、【碳资产托管】什么是碳资产托管?答:碳资产管理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很多企业没有相关经验,又不愿意在这种边缘业务上浪费资源,“碳资产托管”应运而生。狭义的碳资产托管,主要指配额托管,即控排企业委托托管机构代为持有碳资产,以托管机构名义对碳资产进行集中管理和交易;广义的碳资产托管,则指将企业所有与碳排放相关的管理工作委托给专业机构策划实施,包括不限于CCER开发、碳资产账户管理、碳交易委托与执行、低碳项目投融资、相关碳金融咨询服务等。4、【碳资产融资】如何利用碳资产融资?8答:为避免履约季到来前碳资产闲置,控排企业可以利用碳资产进行融资,常见的方式包括碳债券、配额的质押贷款和回购融资。—85—(1)碳债券:碳债券是指政府、金融机构、企业为筹集低碳经济项目资金而向投资者发行的、承诺在一定时期支付利息和到期还本的债务凭证。碳债券投向明确,紧紧围绕低碳项目进行投资,核心特点是将债券利率水平与低碳项目CCER收入挂钩。(2)碳资产质押/抵押贷款:企业以拥有的配额或CCER作为质押物或抵押物进行担保,获得金融机构的贷款。质押和抵押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转移配额或CCER的占有(表现为是否过户)。(3)配额回购融资:即金融机构购买控排企业持有的配额,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后由企业按照约定价格回购所售配额,从而获得短期资金融通。5、【参与者】除了控排企业,个人和金融机构能够参与碳市场交易吗?答:随着碳市场的规模增加,金融机构将成为碳市场上的重要参与者,它的主要责任是提供金融衍生品,增加市场的流动性。在之前开展碳交易试点的地区,金融机构有参与并推出多种碳金融产品,例如碳排放权期货、碳期权等。个人参与碳交易,在试点阶段有试点省市开放了个人可以参与碳交易,进行配额的买卖。4.4交易客户端及系统使用相关问题本部分主要依据《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交易客户端用户操作手册》编制形成。1、【软硬件要求】安装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客户端需要满足哪些软硬件要求?答:浏览器要求:IE10.0(或以上)、Chrome浏览器V69.0(或—86—以上)、Firefox浏览器V68.0(或以上)、360浏览器V10.1(或以上),建议分辨率设置为1440×900(或以上)。计算机要求:2G内存(或以上);具有网络连接设备(调制解调器或网卡)。操作系统要求:Windows7或以上。2、【操作指引】交易客户端具体应该如何使用?答:可以通过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官网—“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交易客户端”下载查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客户端用户操作手册》。网址为https://www.cneeex.com/tpfjy/fw/jyxtxz/qgtpfqjyxtkhd/。3、【演示视频】交易客户端的使用有无演示说明?答:有。可以通过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官网—“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交易客户端”查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账户与交易客户端介绍演示视频。网址为https://www.cneeex.com/tpfjy/fw/jyxtxz/qgtpfqjyxtkhd/。4、【客户端异常】交易客户端登录按钮呈灰色无法登录如何解决?答:交易客户端只能通过外网访问,各企业内网无法访问。该问题一般为网络不通引起,需交易主体IT人员检查本地网络是否畅通,是否存在内网网络安全策略。交易客户端需要开放的网络参数如下:IP地址:218.97.8.158(该地址会更新);端口:7766,6004。5、【客户端异常】交易客户端登录之后“大宗协议”“资金管理”等页面后无法打开,一直呈现空白页面、“加载中”,或提示“浏—87—览器异常”,如何解决?答:该问题为客户Windows组件中.netframework的版本过低引起。解决方式如下:(1)Windows组件中.netframework版本需要升级至4.5.2及以上,最新.netframework可通过微软中国官方网站(https://dotnet.microsoft.com/download/dotnet-framework)免费获取;(2)计算机系统版本需要更新至Windows764位及以上。6、【交易账户】如何获取交易账户?答:重点排放单位递交开户材料后,由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对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企业发起开户操作。在交易主体完成银行账户绑定并激活后,交易系统将发送短信至账户代表人手机号(一般为银行账户激活日当日17:00点前),短信内容包括交易系统客户号、操作员账号和初始密码。7、【账户代表人】谁代表交易主体进行系统操作和账户管理?答:经授权的账户代表人负责进行系统操作和账户管理,交易主体的账户代表人即为默认操作员。8、【账户代表人】不同交易主体能否设置同一账户代表人?答:不能,交易主体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中的账户代表人应为本单位在职人员,不同交易主体不得填写同一账户代表人,姓名、身份信息、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均不能重复。9、【操作员】每个交易账户可以有几个操作员?答:根据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关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相关事项的公告》(沪环境交〔2021〕34号)的规定,交易主体可以根据业—88—务需要申请多个操作员和相应的账户操作权限。如有更新,以最新发布的相关政策为准。10、【交易开户】交易主体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需要开立哪些账户?答:根据生态环境部《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公告2021年第21号)的规定,交易主体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应当在交易机构开立实名交易账户,取得交易编码,并在注册登记机构和结算银行分别开立登记账户和资金账户。《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如有更新,以最新发布的相关政策为准。11、【交易开户】《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用户服务协议》需要填写哪些内容?答:《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用户服务协议》首页需将交易主体地址及法定代表人信息填写完整,第7页需手抄画线部分文字,法定代表人需签字盖章并填写签章日期。12、【交易开户】《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风险揭示书》签署需要填写哪些内容?答:《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风险揭示书》第3页需手抄画线部分文字,法定代表人需签字盖章并填写签章日期。13、【交易开户】《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用户服务协议》及《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风险揭示书》盖章处的落款日期如何填写?答:落款日期应填写交易主体加盖公章/合同章的日期。14、【交易开户】《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用户服务协议》及《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风险揭示书》非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如何处理?—89—答:两份协议法定代表人签字处为他人代签的,需一并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签字的委托书原件或复印件并加盖公章。15、【交易主体变更】交易主体如果发生注销、合并、分立等情况,应如何处理?答:交易主体企业发生注销、合并、分立等情况,经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核实后,应注销原有交易账户,以变更后承担履约责任的企业作为交易主体开立交易账户。16、【软硬件要求】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企业端需要满足哪些软硬件要求?答:(1)系统支持Chrome及国产统信浏览器,为了确保您能正常使用系统,请使用Chrome或统信浏览器访问:1)Chrome浏览器版本建议:90.0(正式版)及以上版本;2)UOS(统信)览器版本要求:5.2及以上版本。(2)建议使用分辨率在19201080及以上的环境访问系统,浏览器无需缩放(100%缩放级别)。系统内置操作手册,供企业用户在线填报查看。4.5其他问题1、【配额分配】企业对碳交易配额分配有疑议怎么办?答:企业根据排放情况可以自行计算,得出应该获得的配额数量。配额分配的基础是经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查后的碳排放相关数据,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公告2021年第21号)的规定,重点排放单位对排放数据的核查结果乃至分到的配额有疑议的还可以复核申诉。—90—2、【碳盘查】既然我公司每年都配合政府开展碳核查工作,我公司的实际碳排放量也是以碳核查结果为准,为什么我还需要碳盘查?答:第一,减少履约成本。目前全国碳核查时间在6-7月间,如果企业之前没有做碳盘查工作,等待核查结果后再制定履约、交易计划,那么长达半年的时间就浪费了。从全国第一个履约期及之前全国7个碳市场交易试点的运行情况看,每年履约期附近,配额的价格都会有明显上浮。故提前做好碳盘查和配额试算工作,有助于企业提前布局、制定计划、开展交易、进行CCER置换等工作,减少履约成本,更加从容的面对碳履约工作。第二,为碳核查提供保障。碳核查是政府行为,核查结果直接影响到了企业当年的碳市场支出成本或收益。由于每个企业的具体情况不同,可能出现的问题也不一样。做好了碳盘查工作,将发现的问题提前规范和解决,当面对核查机构的时候,就能做到心中有数,澄清核查机构疑问的时候就能够做到有理有据。目前最显著和多发的问题就是关于缺省值和实测值的选取问题,如能规范化关键数据的检测和统计,使用实测值,对于大型化石能源使用企业来说,碳排放量至少能够减少10%以上。3、【交易机构与交易主体】交易机构与交易主体之间发生争议应如何处理?答:根据生态环境部《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公告2021年第21号)的规定,交易机构与交易主体之间发生有关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91—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如有更新,以最新发布的相关政策为准。4、【交易主体】交易主体之间发生争议应如何处理?答:根据生态环境部《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公告2021年第21号)的规定,交易主体之间发生有关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向交易机构提出调解申请,还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如有更新,以最新发布的相关政策为准。5、【调解申请】交易主体如何向交易机构提出调解申请?答:根据生态环境部《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公告2021年第21号)的规定,申请交易机构调解的当事人,应当提出书面调解申请。交易机构的调解意见,经当事人确认并在调解意见书上签章后生效。《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如有更新,以最新发布的相关政策为准。6、【信息披露】交易机构如何进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的信息披露?答:根据生态环境部《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公告2021年第21号)的规定,交易机构应建立信息披露与管理制度,并报生态环境部备案。交易机构应当在每个交易日发布碳排放配额交易行情等公开信息,定期编制并发布反映市场成交情况的各类报表。7、【大宗协议】大宗协议交易的成交额及成交量如何披露?答:大宗协议交易的成交量、成交额在交易结束后计入当日成交总量、成交总额。—92—说明:第四篇部分问答来自《全国碳市场百问百答》,是由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在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的委托和指导下编制完成,更多信息可点击链接:全国碳市场百问百答_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mee.gov.cn)。—93—第五篇附件5.1碳交易相关指引5.1.1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https://enterprise.cets.org.cn/5.1.2注册登记结算系统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结算系统网址:https://ucweb.chinacrc.net.cn/login.htm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结算系统开户申请表(重点排放单位)网址:http://www.hbets.cn/view/1242.html全国业务咨询电话:400-991-11885.1.3交易系统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网址:https://www.cneeex.com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客户端安装包:https://www.cneeex.com/tpfjy/fw/jyxtxz/qgtpfqjyxtkhd/重点排放单位交易账户开户指引:https://www.cneeex.com/tpfjy/fw/zhfw/qgtpfqjy/交易系统开户申请表:https://www.cneeex.com/tpfjy/fw/zhfw/qgtpfqjy邮寄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天潼路229号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收件人:全国碳市场运营中心(收)邮编:200083联系电话:021-56903000转分机6601、6602、6603电子邮箱:cnets_service@cneeex.com—94—5.1.4CCER注册登记系统及交易系统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网址:http://registry.ccersc.org.cn/login.do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平台网址:https://www.ccer.com.cn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网址:https://www.cneeex.com北京绿色交易所网址:https://www.cbeex.com.cn/深圳碳排放权交易所网址:https://szets.com/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网址:https://www.cnemission.com/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网址:https://www.hbets.cn/天津碳排放权交易中心网址:https://www.chinatcx.com.cn/重庆碳排放权交易中心网址:https://tpf.cqggzy.com/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网址:https://www.sceex.com.cn/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网址:https://carbon.hxee.com.cn/—95—5.2碳交易相关政策文件5.2.1部门规章5.2.1.1《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决策部署,在应对气候变化和促进绿色低碳发展中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温室气体减排,规范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根据国家有关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的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包括碳排放配额分配和清缴,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等活动,以及对前述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三条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应当坚持市场导向、循序渐进、公平公开和诚实守信的原则。第四条生态环境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的温室气体种类和行业范围,由生态环境部拟订,按程序报批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开。第五条生态环境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建立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组织建设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96—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通过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记录碳排放配额的持有、变更、清缴、注销等信息,并提供结算服务。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记录的信息是判断碳排放配额归属的最终依据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全国碳排放权集中统一交易。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应当定期向生态环境部报告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等活动和机构运行有关情况,以及应当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并保证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安全稳定可靠运行。第六条生态环境部负责制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技术规范,加强对地方碳排放配额分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的监督管理,并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对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开展碳排放配额分配和清缴、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等相关活动,并进行监督管理。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配合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落实相关具体工作,并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第七条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技术规范,并遵守国家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关于交易监管的规定。第二章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第八条温室气体排放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列入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以下简称重点排放单位)名录:(一)属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行业;(二)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第九条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生态环境部的有关规定,确定本行政区域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向生态环境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第十条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碳排放数据,清缴碳排—97—放配额,公开交易及相关活动信息,并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名录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相关温室气体排放单位从重点排放单位名录中移出:(一)连续二年温室气体排放未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二)因停业、关闭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因而不再排放温室气体的。第十二条温室气体排放单位申请纳入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的,确定名录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核实;经核实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将其纳入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第十三条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不再参与地方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市场。第三章分配与登记第十四条生态环境部根据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控制要求,综合考虑经济增长、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优化、大气污染物排放协同控制等因素,制定碳排放配额总量确定与分配方案。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态环境部制定的碳排放配额总量确定与分配方案,向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排放单位分配规定年度的碳排放配额。第十五条碳排放配额分配以免费分配为主,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要求适时引入有偿分配。第十六条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碳排放配额后,应当书面通知重点排放单位。重点排放单位对分配的碳排放配额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分配配额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第十七条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在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开立账户,进行相关业务操作。第十八条重点排放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需要变更单位名称、碳排放—98—配额等事项的,应当报经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应当通过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进行变更登记,并向社会公开。第十九条国家鼓励重点排放单位、机构和个人,出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等公益目的自愿注销其所持有的碳排放配额。自愿注销的碳排放配额,在国家碳排放配额总量中予以等量核减,不再进行分配、登记或者交易。相关注销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第四章排放交易第二十条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产品为碳排放配额,生态环境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适时增加其他交易产品。第二十一条重点排放单位以及符合国家有关交易规则的机构和个人,是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主体。第二十二条碳排放权交易应当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进行,可以采取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方式。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生态环境部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发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引导温室气体减排的作用,防止过度投机的交易行为,维护市场健康发展。第二十三条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应当根据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提供的成交结果,通过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为交易主体及时更新相关信息。第二十四条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现数据及时、准确、安全交换。第五章排放核查与配额清缴第二十五条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根据生态环境部制定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技术规范,编制该单位上一年度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载明排放量,并于每年3月31日前报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排放报告所涉—99—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五年。重点排放单位对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重点排放单位编制的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应当定期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第二十六条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对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告知重点排放单位。核查结果应当作为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配额清缴依据。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核查服务。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提交的核查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第二十七条重点排放单位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被告知核查结果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组织核查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第二十八条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在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时限内,向分配配额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清缴上年度的碳排放配额。清缴量应当大于等于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查结果确认的该单位上年度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第二十九条重点排放单位每年可以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抵销碳排放配额的清缴,抵销比例不得超过应清缴碳排放配额的5%。相关规定由生态环境部另行制定。用于抵销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不得来自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管理的减排项目。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条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确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第三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对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结果,确定监督检查重点和频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100—监督检查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和碳排放配额清缴情况,相关情况按程序报生态环境部。第三十二条生态环境部和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定期公开重点排放单位年度碳排放配额清缴情况等信息。第三十三条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应当遵守国家交易监管等相关规定,建立风险管理机制和信息披露制度,制定风险管理预案,及时公布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等信息。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商业秘密。第三十四条交易主体违反本办法关于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结算或者交易相关规定的,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采取限制交易措施。第三十五条鼓励公众、新闻媒体等对重点排放单位和其他交易主体的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进行监督。重点排放单位和其他交易主体应当按照生态环境部有关规定,及时公开有关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信息,自觉接受公众监督。第三十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重点排放单位和其他交易主体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有权向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反馈处理结果,同时为举报人保密。第七章罚则第三十七条生态环境部、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八条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部依法给予处分,并向社—101—会公开处理结果:(一)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二)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泄露有关商业秘密或者有构成其他违反国家交易监管规定行为的,依照其他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九条重点排放单位虚报、瞒报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或者拒绝履行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义务的,由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重点排放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测算其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并将该排放量作为碳排放配额清缴的依据;对虚报、瞒报部分,等量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第四十条重点排放单位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由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欠缴部分,由重点排放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量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嫌构成犯罪的,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温室气体:是指大气中吸收和重新放出红外辐射的自然和人为的气态成分,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6)和三氟化氮(NF3)。(二)碳排放: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化石能源燃烧活动和工业生产过程以及土地利用变化与林业等活动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也包括因使用外购的电力和热力等所导致的温室气体排放。(三)碳排放权:是指分配给重点排放单位的规定时期内的碳排放额度。—102—(四)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是指对我国境内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甲烷利用等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效果进行量化核证,并在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中登记的温室气体减排量。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103—5.2.1.2《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活动,加强社会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依法披露环境信息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生态环境部负责全国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组织、指导、监督和管理。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四条企业是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责任主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制度,规范工作规程,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准确的环境信息管理台账,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记录,科学统计归集相关环境信息。企业披露环境信息所使用的相关数据及表述应当符合环境监测、环境统计等方面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优先使用符合国家监测规范的污染物监测数据、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数据等。第五条企业应当依法、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环境信息,披露的环境信息应当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104—第六条企业披露涉及国家秘密、战略高新技术和重要领域核心关键技术、商业秘密的环境信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涉及重大环境信息披露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请示报告。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非法获取企业环境信息,不得非法修改披露的环境信息。第二章披露主体第七条下列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披露环境信息:(一)重点排污单位;(二)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三)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上市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四)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以下简称发债企业);(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披露环境信息的企业。第八条上一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披露环境信息:(一)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依法处以十万元以上罚款的;(三)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四)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依法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五)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依法吊销生态环境相关许可证件的;(六)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的。第九条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以下简称企业名单)。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确定本年度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布。企业名单公布前应当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105—期限不得少于十个工作日。对企业名单公布后新增的符合纳入企业名单要求的企业,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其纳入下一年度企业名单。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企业名单公布后十个工作日内报送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4月底前,将本行政区域的企业名单报送生态环境部。第十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自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之日起,纳入企业名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自列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后,纳入企业名单,并延续至该企业完成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后的第三年。上市公司、发债企业应当连续三年纳入企业名单;期间再次发生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自三年期限届满后,再连续三年纳入企业名单。对同时符合本条规定的两种以上情形的企业,应当按照最长期限纳入企业名单。第三章披露内容和时限第十一条生态环境部负责制定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并根据生态环境管理需要适时进行调整。企业应当按照准则编制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和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并上传至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第十二条企业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基础信息;(二)企业环境管理信息,包括生态环境行政许可、环境保护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环保信用评价等方面的信息;(三)污染物产生、治理与排放信息,包括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产生、贮存、流向、利用、处置,自行监测等方面的信息;(四)碳排放信息,包括排放量、排放设施等方面的信息;(五)生态环境应急信息,包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污染天气应急响—106—应等方面的信息;(六)生态环境违法信息;(七)本年度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情况;(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环境信息。第十三条重点排污单位披露年度环境信息时,应当披露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环境信息。第十四条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披露年度环境信息时,除了披露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环境信息外,还应当披露以下信息:(一)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原因;(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实施情况、评估与验收结果。第十五条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披露年度环境信息时,除了披露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环境信息外,还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披露相关信息:(一)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存托凭证、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证券化、银行贷款等形式进行融资的,应当披露年度融资形式、金额、投向等信息,以及融资所投项目的应对气候变化、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信息;(二)发债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存托凭证、可交换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证券化、银行贷款等形式融资的,应当披露年度融资形式、金额、投向等信息,以及融资所投项目的应对气候变化、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信息。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属于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还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披露相关环境信息。第十六条企业未产生本办法规定的环境信息的,可以不予披露。第十七条企业应当自收到相关法律文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的形式,披露以下环境信息:(一)生态环境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撤销等信息;(二)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三)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的信息;—107—(四)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信息;(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及协议信息。企业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第十八条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已披露的环境信息进行变更;进行变更的,应当以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的形式变更,并说明变更事项和理由。第十九条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15日前披露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环境信息。第二十条企业在企业名单公布前存在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环境信息的,应当于企业名单公布后十个工作日内以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的形式披露本年度企业名单公布前的相关信息。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生态环境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托政府网站等设立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集中公布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内容,供社会公众免费查询,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第二十二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与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等生态环境相关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避免企业重复填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与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对接,推动环境信息跨部门、跨领域、跨地区互联互通、共享共用,及时将相关环境信息提供给有关部门。第二十三条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情况报送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4月底前将相关情况报送生态环境部。报送的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企业开展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总体情况;(二)对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监督检查情况;—108—(三)其他应当报送的信息。第二十四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受理社会公众举报,依法查处企业未按规定披露环境信息的行为。鼓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运用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开展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有权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核实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引导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对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进行监督。第二十六条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纳入企业信用管理,作为评价企业信用的重要指标,并将企业违反环境信息依法披露要求的行政处罚信息记入信用记录。第五章罚则第二十七条法律法规对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或者披露规定了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披露环境信息,或者披露的环境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九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披露环境信息不符合准则要求的;(二)披露环境信息超过规定时限的;(三)未将环境信息上传至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的。第三十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监督管理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依纪对直接负责的主—109—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事业单位依法披露环境信息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22年2月8日起施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同时废止。—110—5.2.2规范性文件5.2.2.1《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碳排放权登记活动,保护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秩序,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全国碳排放权持有、变更、清缴、注销的登记及相关业务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则。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以下简称注册登记机构)、全国—111—碳排放权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交易机构)、登记主体及其他相关参与方应当遵守本规则。第三条注册登记机构通过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以下简称注册登记系统)对全国碳排放权的持有、变更、清缴和注销等实施集中统一登记。注册登记系统记录的信息是判断碳排放配额归属的最终依据。第四条重点排放单位以及符合规定的机构和个人,是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主体。第五条全国碳排放权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安全和高效的原则。第二章账户管理第六条注册登记机构依申请为登记主体在注册登记系统中开立登记账户,该账户用于记录全国碳排放权的持有、变更、清缴和注销等信息。第七条每个登记主体只能开立一个登记账户。登记主体应当以本人或者本单位名义申请开立登记账户,不得冒用他人或者其他单位名义或者使用虚假证件开立登记账户。第八条登记主体申请开立登记账户时,应当根据注册登记机构有关规定提供申请材料,并确保相关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委托他人或者其他单位代办的,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等证明委托事项的必要材料。第九条登记主体申请开立登记账户的材料中应当包括登记主体基本信息、联系信息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等。第十条注册登记机构在收到开户申请后,对登记主体提交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核,材料审核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账户开立并通知登记主体。第十一条登记主体下列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注册登记机构提交信息变更证明材料,办理登记账户信息变更手续:(一)登记主体名称或者姓名;(二)营业执照,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类型、号码及有效期;(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事项。注册登记机构在完成信息变更材料审核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账户信息变更并通知登记主体。联系电话、邮箱、通讯地址等联系信息发生变化的,登记主体应当及时通过注册登记系统在登记账户中予以更新。—112—第十二条登记主体应当妥善保管登记账户的用户名和密码等信息。登记主体登记账户下发生的一切活动均视为其本人或者本单位行为。第十三条注册登记机构定期检查登记账户使用情况,发现营业执照、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发生变化且未按要求及时办理登记账户信息变更手续的,注册登记机构应当对有关不合格账户采取限制使用等措施,其中涉及交易活动的应当及时通知交易机构。对已采取限制使用等措施的不合格账户,登记主体申请恢复使用的,应当向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账户规范手续。能够规范为合格账户的,注册登记机构应当解除限制使用措施。第十四条发生下列情形的,登记主体或者依法承继其权利义务的主体应当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申请注销登记账户:(一)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登记主体因合并、分立、依法被解散或者破产等原因导致主体资格丧失;(二)自然人登记主体死亡;(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情况。登记主体申请注销登记账户时,应当了结其相关业务。申请注销登记账户期间和登记账户注销后,登记主体无法使用该账户进行交易等相关操作。第十五条登记主体如对第十三条所述限制使用措施有异议,可以在措施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向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复核;注册登记机构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第三章登记第十六条登记主体可以通过注册登记系统查询碳排放配额持有数量和持有状态等信息。第十七条注册登记机构根据生态环境部制定的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和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的配额分配结果,为登记主体办理初始分配登记。第十八条注册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交易机构提供的成交结果办理交易登记,根据经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认的碳排放配额清缴结果办理清缴登记。第十九条重点排放单位可以使用符合生态环境部规定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抵销配额清缴。用于清缴部分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应当在国家温室气体自愿—113—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注销,并由重点排放单位向注册登记机构提交有关注销证明材料。注册登记机构核验相关材料后,按照生态环境部相关规定办理抵销登记。第二十条登记主体出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等公益目的自愿注销其所持有的碳排放配额,注册登记机构应当为其办理变更登记,并出具相关证明。第二十一条碳排放配额以承继、强制执行等方式转让的,登记主体或者依法承继其权利义务的主体应当向注册登记机构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注册登记机构审核后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二条司法机关要求冻结登记主体碳排放配额的,注册登记机构应当予以配合;涉及司法扣划的,注册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对涉及登记主体被扣划部分的碳排放配额进行核验,配合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第四章信息管理第二十三条司法机关和国家监察机关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向注册登记机构查询全国碳排放权登记相关数据和资料的,注册登记机构应当予以配合。第二十四条注册登记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生态环境部相关规定建立信息管理制度,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二十五条注册登记机构应当与交易机构建立管理协调机制,实现注册登记系统与交易系统的互通互联,确保相关数据和信息及时、准确、安全、有效交换。第二十六条注册登记机构应当建设灾备系统,建立灾备管理机制和技术支撑体系,确保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系统数据、信息安全,实现信息共享与交换。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生态环境部加强对注册登记机构和注册登记活动的监督管理,可以采取询问注册登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查阅和复制与登记活动有关的信息资料、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等进行监管。—114—第二十八条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相关直属业务支撑机构工作人员,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机构、核查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持有碳排放配额。已持有碳排放配额的,应当依法予以转让。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本人已持有或者委托他人代为持有的碳排放配额,应当依法转让并办理完成相关手续,向供职单位报告全部转让相关信息并备案在册。第二十九条注册登记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登记的原始凭证及有关文件和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并进行凭证电子化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注册登记机构可以根据本规则制定登记业务规则等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15—5.2.2.2《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保护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秩序,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服务业务的监督管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交易机构)、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以下简称注册登记机构)、交易主体及其他相关参与方应当遵守本规则。第三条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章交易第四条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主体包括重点排放单位以及符合国家有关交易规则的机构和个人。第五条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产品为碳排放配额,生态环境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适时增加其他交易产品。第六条碳排放权交易应当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进行,可以采取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方式。协议转让是指交易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确认成交的交易方式,包括挂牌协议交易及大宗协议交易。其中,挂牌协议交易是指交易主体通过交易系统提交卖出或者买入挂牌申报,意向受让方或者出让方对挂牌申报进行协商并确认成交的交易方式。大宗协议交易是指交易双方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报价、询价并确认成交的交易方式。单向竞价是指交易主体向交易机构提出卖出或买入申请,交易机构发布竞价公告,多个意向受让方或者出让方按照规定报价,在约定时间内通过交易系统成交的交易方式。—116—第七条交易机构可以对不同交易方式设置不同交易时段,具体交易时段的设置和调整由交易机构公布后报生态环境部备案。第八条交易主体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应当在交易机构开立实名交易账户,取得交易编码,并在注册登记机构和结算银行分别开立登记账户和资金账户。每个交易主体只能开设一个交易账户。第九条碳排放配额交易以“每吨二氧化碳当量价格”为计价单位,买卖申报量的最小变动计量为1吨二氧化碳当量,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计量为0.01元人民币。第十条交易机构应当对不同交易方式的单笔买卖最小申报数量及最大申报数量进行设定,并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进行调整。单笔买卖申报数量的设定和调整,由交易机构公布后报生态环境部备案。第十一条交易主体申报卖出交易产品的数量,不得超出其交易账户内可交易数量。交易主体申报买入交易产品的相应资金,不得超出其交易账户内的可用资金。第十二条碳排放配额买卖的申报被交易系统接受后即刻生效,并在当日交易时间内有效,交易主体交易账户内相应的资金和交易产品即被锁定。未成交的买卖申报可以撤销。如未撤销,未成交申报在该日交易结束后自动失效。第十三条买卖申报在交易系统成交后,交易即告成立。符合本规则达成的交易于成立时即告交易生效,买卖双方应当承认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依照本规则达成的交易,其成交结果以交易系统记录的成交数据为准。第十四条已买入的交易产品当日内不得再次卖出。卖出交易产品的资金可以用于该交易日内的交易。第十五条交易主体可以通过交易机构获取交易凭证及其他相关记录。第十六条碳排放配额的清算交收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根据交易机构提供的成交结果按规定办理。第十七条交易机构应当妥善保存交易相关的原始凭证及有关文件和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第三章风险管理—117—第十八条生态环境部可以根据维护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需要,建立市场调节保护机制。当交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触发调节保护机制时,生态环境部可以采取公开市场操作、调节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使用方式等措施,进行必要的市场调节。第十九条交易机构应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并报生态环境部备案。第二十条交易机构实行涨跌幅限制制度。交易机构应当设定不同交易方式的涨跌幅比例,并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对涨跌幅比例进行调整。第二十一条交易机构实行最大持仓量限制制度。交易机构对交易主体的最大持仓量进行实时监控,注册登记机构应当对交易机构实时监控提供必要支持。交易主体交易产品持仓量不得超过交易机构规定的限额。交易机构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对最大持仓量限额进行调整。第二十二条交易机构实行大户报告制度。交易主体的持仓量达到交易机构规定的大户报告标准的,交易主体应当向交易机构报告。第二十三条交易机构实行风险警示制度。交易机构可以采取要求交易主体报告情况、发布书面警示和风险警示公告、限制交易等措施,警示和化解风险。第二十四条交易机构应当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风险准备金是指由交易机构设立,用于为维护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正常运转提供财务担保和弥补不可预见风险带来的亏损的资金。风险准备金应当单独核算,专户存储。第二十五条交易机构实行异常交易监控制度。交易主体违反本规则或者交易机构业务规则、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将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机构可以对该交易主体采取以下临时措施:(一)限制资金或者交易产品的划转和交易;(二)限制相关账户使用。上述措施涉及注册登记机构的,应当及时通知注册登记机构。第二十六条因不可抗力、不可归责于交易机构的重大技术故障等原因导致部分或者全部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交易机构可以采取暂停交易措施。导致暂停交易的原因消除后,交易机构应当及时恢复交易。—118—第二十七条交易机构采取暂停交易、恢复交易等措施时,应当予以公告,并向生态环境部报告。第四章信息管理第二十八条交易机构应建立信息披露与管理制度,并报生态环境部备案。交易机构应当在每个交易日发布碳排放配额交易行情等公开信息,定期编制并发布反映市场成交情况的各类报表。根据市场发展需要,交易机构可以调整信息发布的具体方式和相关内容。第二十九条交易机构应当与注册登记机构建立管理协调机制,实现交易系统与注册登记系统的互通互联,确保相关数据和信息及时、准确、安全、有效交换。第三十条交易机构应当建立交易系统的灾备系统,建立灾备管理机制和技术支撑体系,确保交易系统和注册登记系统数据、信息安全。第三十一条交易机构不得发布或者串通其他单位和个人发布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陈述。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生态环境部加强对交易机构和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可以采取询问交易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查阅和复制与交易活动有关的信息资料、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等进行监管。第三十三条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活动中,涉及交易经营、财务或者对碳排放配额市场价格有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内容,属于内幕信息。禁止内幕信息的知情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从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活动。第三十四条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通过直接或者间接的方法,操纵或者扰乱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秩序、妨碍或者有损公正交易的行为。因为上述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交易,交易机构可以采取适当措施并公告。—119—第三十五条交易机构应当定期向生态环境部报告的事项包括交易机构运行情况和年度工作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财务预决算方案、重大开支项目情况等。交易机构应当及时向生态环境部报告的事项包括交易价格出现连续涨跌停或者大幅波动、发现重大业务风险和技术风险、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涉及重大诉讼、交易机构治理和运行管理等出现重大变化等。第三十六条交易机构对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交易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除用于信息披露的信息之外,不得泄露所知悉的市场交易主体的账户信息和业务信息等信息。交易系统软硬件服务提供者等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或者服务参与、介入相关主体不得泄露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或者服务中获取的商业秘密。第三十七条交易机构对全国碳排放权交易进行实时监控和风险控制,监控内容主要包括交易主体的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异常业务行为,以及可能造成市场风险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行为。第六章争议处置第三十八条交易主体之间发生有关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向交易机构提出调解申请,还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交易机构与交易主体之间发生有关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九条申请交易机构调解的当事人,应当提出书面调解申请。交易机构的调解意见,经当事人确认并在调解意见书上签章后生效。第四十条交易机构和交易主体,或者交易主体间发生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均应当记录有关情况,以备查阅。交易纠纷影响正常交易的,交易机构应当及时采取止损措施。第七章附则—120—第四十一条交易机构可以根据本规则制定交易业务规则等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21—5.2.2.3《碳排放权结算管理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的结算活动,保护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秩序,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的结算监督管理。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以下简称注册登记机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交易机构)、交易主体及其他相关参与方应当遵守本规则。第三条注册登记机构负责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的统一结算,管理交易结算资金,防范结算风险。第四条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的结算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金融监管的相关规定以及注册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安全和高效的原则。第二章资金结算账户管理第五条注册登记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结算银行,并在结算银行开立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存放各交易主体的交易资金和相关款项。注册登记机构对各交易主体存入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交易资金实行分账管理。注册登记机构与交易主体之间的业务资金往来,应当通过结算银行所开设的专用账户办理。第六条注册登记机构应与结算银行签订结算协议,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和协议约定,保障各交易主体存入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交易资金安全。—122—第三章结算第七条在当日交易结束后,注册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交易系统的成交结果,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以每个交易主体为结算单位,通过注册登记系统进行碳排放配额与资金的逐笔全额清算和统一交收。第八条当日完成清算后,注册登记机构应当将结果反馈给交易机构。经双方确认无误后,注册登记机构根据清算结果完成碳排放配额和资金的交收。第九条当日结算完成后,注册登记机构向交易主体发送结算数据。如遇到特殊情况导致注册登记机构不能在当日发送结算数据的,注册登记机构应及时通知相关交易主体,并采取限制出入金等风险管控措施。第十条交易主体应当及时核对当日结算结果,对结算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以书面形式向注册登记机构提出。交易主体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对结算结果提出异议的,视作认可结算结果。第四章监督与风险管理第十一条注册登记机构针对结算过程采取以下监督措施:(一)专岗专人。根据结算业务流程分设专职岗位,防范结算操作风险。(二)分级审核。结算业务采取两级审核制度,初审负责结算操作及银行间头寸划拨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复审负责结算事项的合法合规性。(三)信息保密。注册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对结算情况和相关信息严格保密。第十二条注册登记机构应当制定完善的风险防范制度,构建完善的技术系统和应急响应程序,对全国碳排放权结算业务实施风险防范和控制。第十三条注册登记机构建立结算风险准备金制度。结算风险准备金由注册登记机构设立,用于垫付或者弥补因违约交收、技术故障、操作失误、不可抗力等造成的损失。风险准备金应当单独核算,专户存储。第十四条注册登记机构应当与交易机构相互配合,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结算风险联防联控制度。—123—第十五条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注册登记机构应当及时发布异常情况公告,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一)因不可抗力、不可归责于注册登记机构的重大技术故障等原因导致结算无法正常进行;(二)交易主体及结算银行出现结算、交收危机,对结算产生或者将产生重大影响。第十六条注册登记机构实行风险警示制度。注册登记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采取发布风险警示公告,或者采取限制账户使用等措施,以警示和化解风险,涉及交易活动的应当及时通知交易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登记机构可以要求交易主体报告情况,向相关机构或者人员发出风险警示并采取限制账户使用等处置措施:(一)交易主体碳排放配额、资金持仓量变化波动较大;(二)交易主体的碳排放配额被法院冻结、扣划的;(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况。第十七条提供结算业务的银行不得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第十八条交易主体发生交收违约的,注册登记机构应当通知交易主体在规定期限内补足资金,交易主体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足资金的,注册登记机构应当使用结算风险准备金或自有资金予以弥补,并向违约方追偿。第十九条交易主体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司法机关、国家监察机关和生态环境部调查的,注册登记机构可以对其采取限制登记账户使用的措施,其中涉及交易活动的应当及时通知交易机构,经交易机构确认后采取相关限制措施。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清算:是指按照确定的规则计算碳排放权和资金的应收应付数额的行为。交收:是指根据确定的清算结果,通过变更碳排放权和资金履行相关债权债务的行为。头寸:指的是银行当前所有可以运用的资金的总和,主要包括在中国人民银—124—行的超额准备金、存放同业清算款项净额、银行存款以及现金等部分。第二十一条注册登记机构可以根据本规则制定结算业务规则等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25—5.2.3技术规范和工作通知5.2.3.1《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126——127——128——129——130——131——132——133——134——135——136——137——138——139——140——141——142——143——144——145——146——147——148——149——150——151—5.2.3.2《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发电设施》—152——153——154——155——156——157——158——159——160——161——162——163——164——165——166——167——168——169——170——171——172——173——174——175——176——177——178——179——180——181——182——183——184—5.2.3.3《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发电设施》(2022修订版)—185——186——187——188——189——190——191——192——193——194——195——196——197——198——199——200——201——202——203——204——205——206——207——208——209——210——211——212——213——214——215——216—5.2.3.4《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发电设施》—217——218——219——220——221——222——223——224——225——226——227——228——229——230——231——232——233——234——235——236——237——238——239——240——241——242——243——244——245——246——247——248——249——250——251——252——253——254——255——256——257——258——259——260—5.2.3.5《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为配合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开展,规范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会计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现对碳排放权交易业务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按照《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开展碳排放权交易业务的重点排放单位中的相关企业(以下简称重点排放企业)。重点排放企业开展碳排放权交易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二、会计处理原则重点排放企业通过购入方式取得碳排放配额的,应当在购买日将取得的碳排放配额确认为碳排放权资产,并按照成本进行计量。重点排放企业通过政府免费分配等方式无偿取得碳排放配额的,不作账务处理。三、会计科目设置重点排放企业应当设置“1489碳排放权资产”科目,核算通过购入方式取得的碳排放配额。—261—四、账务处理(一)重点排放企业购入碳排放配额的,按照购买日实际支付或应付的价款(包括交易手续费等相关税费),借记“碳排放权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重点排放企业无偿取得碳排放配额的,不作账务处理。(二)重点排放企业使用购入的碳排放配额履约(履行减排义务)的,按照所使用配额的账面余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碳排放权资产”科目。重点排放企业使用无偿取得的碳排放配额履约的,不作账务处理。(三)重点排放企业出售碳排放配额,应当根据配额取得来源的不同,分别以下情况进行账务处理:1.重点排放企业出售购入的碳排放配额的,按照出售日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扣除交易手续费等相关税费),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按照出售配额的账面余额,贷记“碳排放权资产”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或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2.重点排放企业出售无偿取得的碳排放配额的,按照出售日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扣除交易手续费等相关税费),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四)重点排放企业自愿注销购入的碳排放配额的,按照注销配额的账面余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碳排放权资产”科目。重点排放企业自愿注销无偿取得的碳排放配额的,不作账务处理。五、财务报表列示和披露(一)“碳排放权资产”科目的借方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项目列示。(二)重点排放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1.列示在资产负债表“其他流动资产”项目中的碳排放配额的期末账面价值,列示在利润表“营业外收入”项目和“营业外支出”项目中碳排放配额交易的相关金额。2.与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信息,包括参与减排机制的特征、碳排放战略、节能减排措施等。—262—3.碳排放配额的具体来源,包括配额取得方式、取得年度、用途、结转原因等。4.节能减排或超额排放情况,包括免费分配取得的碳排放配额与同期实际排放量有关数据的对比情况、节能减排或超额排放的原因等。5.碳排放配额变动情况,具体披露格式如下。六、附则(一)重点排放企业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相关交易,参照本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在“碳排放权资产”科目下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二)本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重点排放企业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应用本规定。项目本年度上年度数量(单位:吨)金额(单位:元)数量(单位:吨)金额(单位:元)1.本期期初碳排放配额2.本期增加的碳排放配额(1)免费分配取得的配额(2)购入取得的配额(3)其他方式增加的配额3.本期减少的碳排放配额(1)履约使用的配额(2)出售的配额(3)其他方式减少的配额4.本期期末碳排放配额—263—5.2.3.6《关于做好2023—2025年发电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为加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数据质量管理长效工作机制,现将2023—2025年发电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工作任务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依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发电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有关工作。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民航等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有关工作安排另行通知。(一)确定并公开年度名录发电行业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包括经最近一次核查结果确认以及上年度新投产预计年度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达到1万吨标准煤)的发电行业(分类代码见附件,自备电厂视同发电行业)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对因停业、关闭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停止排放温室气体,或经核查上两年度温室气体排放均未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排放单位,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组织现场核实确认,向其书面告知应履行的碳排放配额清缴义务、完成时限等事项,并在确认其完成相应义务后从名录中移出。—264—各地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确定下一年度名录(2023年度名录需在2023年3月10日前确定),通过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网址为www.cets.org.cn)向我部报告,并通过管理平台向社会公开。(二)组织制订2023年度数据质量控制计划组织重点排放单位,按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发电设施》(环办气候函〔2022〕485号,以下简称《核算报告指南》)要求,于每年12月31日前通过管理平台完成下一年度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制订工作(2023年度数据质量控制计划需在3月10日前完成)。(三)组织开展月度信息化存证组织重点排放单位,按照《核算报告指南》等要求,在每月结束后的40个自然日内,通过管理平台上传燃料的消耗量、低位发热量、元素碳含量、购入使用电量、发电量、供热量、运行小时数和负荷(出力)系数以及排放报告辅助参数等数据及其支撑材料。(四)组织报送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组织重点排放单位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管理平台报送上一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其中,2022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按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发电设施(2022年修订版)》(环办气候〔2022〕111号)要求编制;2023和2024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按照《核算报告指南》要求编制。2022年度全国电网平均排放因子为0.5703tCO2/MWh。后续年度全国电网平均排放因子如有更新,将由我部在当年年底前另行发布。(五)组织开展年度排放报告核查组织有关技术支撑单位或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按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环办气候函〔2021〕130号)和《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发电设施》(环办气候函〔2022〕485号)要求,通过管理平台进行文件评审,开展现场核查并线上填报核查信息、编制核查报告,确保核查全过程电子化留痕,于每年6月30日前完成对重点排放单位上一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及管理平台填报工作。核查结束后,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将管理平台生成的核查结果数据汇总表、配额分配相关数据汇总表书面报送我部,抄送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265—(六)强化数据质量日常监管按照《核算报告指南》等要求,组织有关技术支撑单位或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对重点排放单位月度信息化存证的数据及信息进行技术审核,识别异常数据,及时将有关问题线索移交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查实和处理。我部将对各地碳排放数据质量开展评估。组织和指导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对重点排放单位数据质量控制计划编制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重点排放单位及时、规范开展存证,对煤样采集、制备、留存的规范性、真实性进行现场抽查,对投诉举报和上级生态环境部门转办交办有关问题线索逐一进行核实处理。对于存证材料不及时、不规范、不完整及不清晰等情况,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重点排放单位完成查实整改。对于存在异常数据等问题线索的,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组织重点排放单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将查实意见通过管理平台报省级生态环境部门。(七)开展对核查技术服务机构的评估根据《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要求,对核查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质量、合规性、及时性等进行评估,于每年7月31日前通过管理平台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二、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应高度重视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常态化监管执法工作机制,通过加强日常监管等手段切实提高碳排放数据质量。我部将对各地落实本通知重点工作任务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和调研帮扶,对年度核查完成进展、信息化存证及时性和规范性以及数据质量存在的突出问题等进行通报。(二)落实工作经费保障各地应落实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数据质量日常监管以及相关能力建设培训等碳排放数据质量管理相关工作所需经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核查的,应尽早在每年的核查经费中提前安排下一年度核查技术服务机构所需—266—经费,并在年底前完成下一年度核查技术服务机构招投标有关程序,按期保质保量完成相关工作。鼓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委托下属单位开展有关核查工作。(三)加强能力建设各地应尽快组建一支高水平、专业化的碳市场监管队伍,充实碳排放监督执法人员,提升执法能力水平。加大培训力度,定期组织对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重点排放单位、核查技术服务机构的专题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管理人员的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四)启用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根据确定的名录,向管理平台申请开立重点排放单位账户,并将登录名及初始密码告知重点排放单位。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开立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和核查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平台账户,并组织核查技术服务机构在管理平台维护机构和人员的账户信息。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可通过管理平台进行碳排放数据质量监管和审核。工作中遇到相关问题,及时向我部反馈。特此通知。联系人:应对气候变化司张保留、杨乐亮电话:(010)65645679、65645665国家气候战略中心(技术咨询)王中航、于胜民电话:(010)82268486、82268461信息中心(管理平台咨询)吴海东电话:(010)84665799附件:发电行业分类代码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3年2月4日(此件社会公开)抄送:环境发展中心、环境规划院、气候战略中心、信息中心。—267—附件发电行业分类代码注:类别“生物质能发电”中,掺烧化石燃料燃烧的生物质发电企业需报送,纯使用生物质发电的企业无需报送。—268—5.2.3.7《关于做好2021、2022年度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分配相关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为加快推进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全国碳市场)建设,我部编制了《2021、2022年度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发电行业)》(见附件1,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经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相关要求,做好2021、2022年度配额预分配、调整、核定、预支、清缴等各项工作。一、预分配配额(一)审核确定预分配数据。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通过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分别计算本行政区域内纳入配额管理的所有发电机组2021、2022年度预分配配额量。根据各重点排放单位第一个履约周期未足额清缴配额、监督执法核算结果调整及其他需要调整配额情形等方面的数据,计算第一个履约周期配额总调整量,审核确认2021、2022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实发预分配配额量,并将管理平台生成的预分配相关数据表(见附件2—4)传输给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以下简称注登系统)。(二)向重点排放单位账户发放预分配配额。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通过管理平台下载打印生成数据的附件2—4,加盖公章后于2023年4月30日前报送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以下简称注登机构),抄送我部应对气候变化司。注登机构收到纸质件后,配合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完成数据核实核对,—269—在注登系统中分别创建2021、2022年度配额,并完成各重点排放单位的配额预分配、调整工作。二、核定与预支配额(一)配额预支。配额缺口率在10%及以上且确因经营困难暂时无法完成履约的重点排放单位,可向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预支2023年度部分预分配配额完成履约,预支量不超过年度配额缺口量的50%,预支配额仅可用于当年度本单位的配额履约,不可用于交易、抵押等其他用途,预支配额将在2023年度配额核定清缴环节进行等量抵扣。(二)审核确定核定配额数据。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完成2022年度发电行业碳排放核查工作后,通过管理平台分别计算本行政区域内纳入配额管理的所有发电机组2021、2022年度应发放配额量和应清缴配额量,审核确认2021、2022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实发配额量。同时,根据企业申请情况,研究确定可预支配额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单及其预支配额量,并将管理平台生成的相关核定数据表(见附件5—6)传输给注登系统。(三)发放核定配额。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通过管理平台下载打印生成数据的附件5—6,加盖公章后于2023年7月15日前报送注登机构,抄送我部应对气候变化司。注登机构收到纸质件后,配合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核实核对,在注登系统中创建预支的2023年度配额,完成各重点排放单位的配额核定、调整、预支,并发放履约通知书。三、配额清缴履约(一)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清缴任务。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完成配额核定后,要组织各重点排放单位尽早完成全国碳市场2021、2022年度配额清缴,确保2023年11月15日前本行政区域95%的重点排放单位完成履约,12月31日前全部重点排放单位完成履约。对未按时足额清缴配额的重点排放单位,依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处理,有关处理情况于2024年3月15日前报送我部。(二)组织开展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抵销配额清缴相关工作。重点排放单位可使用CCER抵销2021、2022年度碳排放配额的清缴,抵销比例不得超过应清缴配额量的5%,相关规则、程序另行通知。—270—(三)严格落实限期整改和处理要求。针对未在2023年12月31日前足额清缴2021、2022年度配额的重点排放单位,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要求,组织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其于2024年2月29日前完成整改,依法立案处罚。(四)加强信息公开。对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重点排放单位处罚信息,由作出处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关于在生态环境系统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环办执法〔2019〕42号)的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组织落实并在2024年4月30日前通过管理平台公开2021、2022年度全国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配额清缴完成和处罚情况汇总表(见附件7)。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配额管理工作,安排专人专岗负责,确保将配额按时、准确发放至重点排放单位账户;要重点督促指导配额存在缺口的重点排放单位尽早做好配额清缴相关工作,并与注登机构及交易机构加强对接。(二)提升信息化水平。要做好管理平台、注登系统和交易系统等相关信息系统的数据对接,提高运维保障水平,提升配额管理的智能化水平;加强数据核实核对工作,确保配额实际发放清缴数据与信息系统电子数据、正式文件报送数据一致。(三)加强能力建设。组织开展配额管理业务培训,提升从业人员专业能力和企业碳资产管理水平,做好政策解读与宣传引导,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相关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附件:1.2021、2022年度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发电行业)2.XX省(区、市)XXXX年度机组预分配配额明细表3.XX省(区、市)第一个履约周期配额调整汇总表4.XX省(区、市)XXXX年度重点排放单位预分配配额实际发放汇总表—271—5.XX省(区、市)XXXX年度机组核定配额明细表6.XX省(区、市)XXXX年度重点排放单位核定配额实际发放汇总表7.XX省(区、市)XXXX年度全国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配额清缴完成和处理情况汇总表生态环境部2023年3月13日—272—5.3碳交易系统指南5.3.1关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相关事项的公告沪环境交[2021]34号为规范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保护各方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市场秩序,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交易规则》),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就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相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交易场所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全国碳排放权集中统一交易。根据生态环境部的相关规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成立前,由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机构”)承担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账户开立和运行维护等具体工作。二、交易方式碳排放配额(CEA)交易应当通过交易系统进行,可以采取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方式,协议转让包括挂牌协议交易和大宗协议交易。(一)挂牌协议交易挂牌协议交易单笔买卖最大申报数量应当小于10万吨二氧化碳当量。交易主体查看实时挂单行情,以价格优先的原则,在对手方实时最优五个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依次选择,提交申报完成交易。同一价位有多个挂牌申报的,交易主体可以选择任意对手方完成交易。成交数量为意向方申报数量。开盘价为当日挂牌协议交易第一笔成交价。当日无成交的,以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为当日开盘价。收盘价为当日挂牌协议交易所有成交的加权平均价。当日无成交的,以上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挂牌协议交易的成交价格在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的±10%之间确定。(二)大宗协议交易—273—大宗协议交易单笔买卖最小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10万吨二氧化碳当量。交易主体可发起买卖申报,或与已发起申报的交易对手方进行对话议价或直接与对手方成交。交易双方就交易价格与交易数量等要素协商一致后确认成交。大宗协议交易的成交价格在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的±30%之间确定。(三)单向竞价根据市场发展情况,交易系统目前提供单向竞买功能。交易主体向交易机构提出卖出申请,交易机构发布竞价公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按照规定报价,在约定时间内通过交易系统成交。交易机构根据主管部门要求,组织开展配额有偿发放,适用单向竞价相关业务规定。单向竞价相关业务规定由交易机构另行公告。(四)买卖申报要素买卖申报应当包括交易主体编号、交易编号、产品代码、买卖方向、申报数量、申报价格及交易机构要求的其他内容。三、交易时段除法定节假日及交易机构公告的休市日外,采取挂牌协议方式的交易时段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30-11:30、下午13:00至15:00,采取大宗协议方式的交易时段为每周一至周五下午13:00至15:00。采取单向竞价方式的交易时段由交易机构另行公告。四、交易账户每个交易主体只能开设一个交易账户,可以根据业务需要申请多个操作员和相应的账户操作权限。交易主体应当保证交易账户开户资料的真实、完整、准确和有效。交易主体应当妥善保管交易账户及密码等信息。交易账户下发生的一切活动均视为交易主体自身行为,由交易主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五、其他事项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信息由交易机构进行发布和监督。交易机构根据《交易规则》对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有关的交易活动、交易账户管理等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对于交易主体的异常业务行为及可能造成市场风险的交易行为,交易机构可以采取电话提醒、要求报告情况、要求提交书面承诺、—274—约见谈话,以及公开提示、限制资金或者交易产品的划转和交易、限制相关账户使用等处理措施。交易机构按照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当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交易机构注册资本时可不再提取。交易主体可以通过交易系统查询相关交易记录,根据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及时核对结算结果。特此公告。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6月22日5.3.2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交易客户端用户操作手册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2021年10月—276—1.1本文主要介绍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的交易客户端用户各功能的操作步骤和注意事项,交易客户端用户可按照本文档完成功能操作。1.2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交易客户端用户可参考本文进行功能操作。1.3列出本文中重要术语及其定义。22.1浏览器要求:IE10.0(或以上)、Chrome浏览器V69.0(或以上)、Firefox浏览器V68.0(或以上)、360浏览器V10.1(或以上),建议分辨率设置为1440900(或以上)。电脑要求:2G内存(或以上);具有网络连接设备(调制解调器或网卡)。操作系统要求:windows7或以上。33.13.1.1功能简介客户操作员登录交易客户端。3.1.2前提条件客户操作员已经新增成功,且已分配菜单权限。[1]交易所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根据生态环境部的相关规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成立前,由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账户开立和运行维护等具体工作[2]交易手续费是指买方及卖方通过本系统参与交易,按照成交金额的一定比例或固定值向交易所支付的相关的交易费用[3]注册登记系统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4]客户在交易所完成开户的重点排放单位或其他交易主体[5]交易账户交易所为客户开立的记录其持仓及变动情况的账户—277—3.1.3关键步骤说明1.同一个客户可以有多个操作员,在交易客户端登录时,输入对应的客户号、操作员、密码、验证码即可成功登录。2.首次登录,需要重新修改密码,忘记密码可以通过手机号接收验证码的方式来重新修改密码。3.客户操作员登录界面。3.23.2.1功能简介客户操作员查看行情信息,并且可通过点击买入摘单、卖出摘单、市场,分时、K线、分笔、F10等资讯按钮,进入相应的功能展示。3.2.2前提条件客户操作员成功登录交易客户端。3.2.3关键步骤说明3.2.3.1市场客户操作员查看市场上所有标的物的行情信息。在报价盘中选中标的物进行双击或键入回车键,即可进入其分时界面或K线图界面。在报价盘右键可以弹出菜单,菜单项目包含:分时走势、技术分析、基本资料、字段设置、添加到自选板块(或从板块中删除)、导出文件、报价盘设置。选中标的物右键选择所需菜单将切换到相应界面。选择标的物点击“买入摘牌”或“卖出摘牌”按钮,弹出“买入摘牌”或“卖出摘牌”界面,输入摘牌数量,点击“买入摘牌”或“卖出摘牌”按钮,选择需要进行摘牌的挂牌交易记录,可以进行摘牌操作。选择标的物点击“摘牌”按钮,弹出“买方挂牌明细”或“卖方挂牌明细”,选择需要进行摘牌的挂牌交易记录,点击“摘牌”按钮,可以进行摘牌操作。—278—3.2.3.2分时界面点击工具栏“分时”按钮或者左侧“分时走势”菜单图,进入标的物分时界面,展示标的物分时数据。操作员在左上角菜单可以选择显示一日分时和多日分时,周期控件为下拉菜单,菜单从一日到九日,不同菜单切换分时不同周期的数据,黄色线显示标的物在各个时间段的价格变化。3.2.3.3浮动行情浮动行情展示标的物的开高收低等行情信息。—279—在分时或K线界面鼠标左键单击隐藏和显示浮动行情界面。浮动行情根据鼠标滚轮滚动选到的标的物展示对应的行情。3.2.3.4K线界面点击工具栏“K线”按钮或者左侧“技术分析”菜单,进入标的物K线界面,展示市场行情数据,查看标的物详细行情数据。操作员通过点击左侧标签页可以切换标的物行情显示内容。操作员在左上角菜单可以选择K线周期,K线周期菜单为下拉菜单,包含1分、5分、15分、30分、60分、日线、周线、月线、年线菜单项,默认显示日线。多图指标菜单为下拉菜单,分为一图、二图、三图、四图、五图、六图,还可以选择多图组合显示多个指标数据的K线图。多图组合菜单和自选菜单同分时图。K线下面的指标按钮点击可以显示标的物的不同指标K线行情。—280—显示该标的物的K线图,通过滑动鼠标滚轮切换标的物,右键单击鼠标弹出菜单,可以添加删除自选板块、改变分时K线周期、导出K线数据、展示历史分时、展示K线明细数据,弹出划线工具等操作。鼠标左键单击,可以显示或隐藏浮动行情和横纵标线。移动鼠标,浮动行情数据跟随鼠标位置而变化,鼠标左键双击可以切换到分时界面。3.2.3.5盘口盘口依次显示标的物代码和标的物名称,委比和委差,卖五档,买五档,最新价和均价,涨跌和开盘价,涨幅和最高,总量和最低,现量和量比,总额,涨停和跌停,分时成交记录。盘口显示在分时、K线、分笔、F10资讯的右侧。通过鼠标滚轮切换标的物,点击分时成交的按钮可以调整分时数据显示布局,在买卖五档价处鼠标左键双击可以弹出挂牌明细界面。在盘口买卖五档价格的“摘”标签处双击会弹出挂牌明细界面,可以查看挂牌协议的明细并进行摘牌操作;在盘口买卖五档价格的“查”标签处双击会弹出挂牌明细界面,仅可查看挂牌协议的明细。只有买卖一档可以摘牌,其他档位只能查询。—281—价格颜色默认为红涨绿跌,可以通过设置改变。3.2.3.6分笔点击工具栏上的“分笔”按钮或者左侧“分笔成交”菜单,会切换到标的物分笔成交界面。展示标的物分笔成交数据。展示标的物分笔成交数据,三列数据分别为时间、价格、数量和涨跌信息。成交数量颜色区分:红色是先挂卖单后成交,绿色是先挂买单后成交。3.33.3.1功能简介“挂牌交易”是“挂牌协议交易”的简称。客户操作员进行挂牌交易业务,可以对交易中的标的物进行挂牌交易买入和卖出操作,并查看委托和持仓信息。3.3.2前提条件客户有挂牌交易的交易权限和委托产品的产品权限,且当前时间在挂牌交易业务的交易时间内(正常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30-11:30、下午13:00至15:00)。3.3.3关键步骤说明1.在交易区域进行买入挂牌和卖出挂牌操作。2.客户选择“买方挂牌”或“卖方挂牌”,点击行情页面上“摘牌”按钮,在“买方挂牌明细”或“卖方挂牌明细”界面选择需要摘牌的委托单,可进行“买入摘牌”或“卖出摘牌”操作。—282—3.客户进行买方委托时要有充足的资金,进行卖方委托时要有充足的持仓,否则委托失败。4.客户不允许对自己报入的委托进行摘牌操作。5.客户委托成交后无法撤单,委托未成交可以撤单,部分成交可以撤销未成交部分的委托;当前交易日闭市后,未成交的委托统一由系统进行自动撤单。6.客户可以查询自己的当前持仓、当前委托和当前成交信息。挂牌交易-“行情+交易”模式界面,同时显示行情区域和交易区。3.43.4.1功能简介“大宗协议”是“大宗协议交易”的简称。客户操作员进行大宗协议业务,可以对交易中的标的物进行大宗协议报价、询价和议价,并查看委托和成交信息,有定向报价、群组报价两种方式。1.大宗协议报价有定向、群组两种报价方式。⚫定向报价需指定客户后才能报价,且只有定向客户才能看到并加入询价,成交时一方确认成交即可成交;⚫群组报价需指定群组后才能报价,群组内无成员时无法报价,报价后只有群组内成员才能看到该报价并进行询价,成交时需双方确认才能成交。—283—2.大宗协议报价未成交时可以进行撤销操作,撤销后报价单状态为已撤单,如若闭市时报价未成交且报价方未进行撤销,系统将自动撤销该报价,报价单状态为系统撤单。3.大宗协议报价未成交时可以进行修改操作,修改提交后会撤销原报价单,同时生成新的报价单,新报价单状态为已报单。4.大宗协议交易为全额交易:买方进行报价或议价时需要有充足的资金,卖方进行报价或议价时需要有充足的持仓,否则报价或议价失败。询价方进行买入方向询价时,询价数量不得大于报价方的报价数量;进行卖出方向询价时,询价金额不得大于报价方报价金额。5.大宗协议群组报价可以同时和多个客户进行议价,但是只能成交一次。3.4.2前提条件客户有大宗协议的交易权限和委托产品的产品权限,且当前时间在大宗协议业务的交易时间内(正常为每周一至周五下午13:00至15:00)。3.4.3关键步骤说明3.4.3.1定向报价点击“大宗协议报价-定向报价”菜单进入下图所示界面。点击“标的物代码”将弹出标的物列表选择框。可以根据条件筛选,选择标的物。—284—点击“定向用户”弹出客户列表。可以通过输入客户号或客户名称,搜索并选择定向用户。选定定向用户后,输入报价基本要素,点击提交按钮。确认提交定向报价后,在报价查询中可查询已提交定向报价信息。—285—定向客户点击“大宗协议报价-询价查询”菜单,查看并加入询价,点击“加入询价”按钮将报价单加入意向后,进行洽谈。点击“洽谈”按钮可进入议价界面,议价界面如图所示。可“出价”进行议价,也可点击“成交”,可完成本次洽谈。—286—3.4.3.2群组报价点击“大宗协议报价-群组报价”菜单进入下图所示界面。点击“标的物代码”将弹出标的物列表选择框。可以根据条件筛选,选择标的物。点击“选择群组”弹出群组列表。可以根据条件筛选,选择群组。输入群组报价基本要素,点击提交按钮。—287—确认提交群组报价后,在报价查询中可查询已提交群组报价信息。群组内客户点击“大宗协议询价-询价查询”菜单,查看并加入询价,点击“加入询价”按钮将报价单加入意向后,进行洽谈。点击“洽谈”按钮可进入议价界面。点击“出价”按钮可提交本方报价;如果点击“终止”按钮,则终止当前洽谈。—288—点击“确认成交”按钮可确认对方报价。点击“成交”按钮进行确认和成交操作。3.4.3.3群组管理1.群组查询点击“群组管理”菜单进入下图所示界面。点击“添加”按钮进行群组添加操作,下图所示界面。—289—点击确认后,可创建群组。点击取消则结束。点击“修改”按钮进行群组修改操作,下图所示界面。点击确认后,可修改群组名称。点击取消则结束。2.编辑点击“群组管理-编辑成员”按钮进入下图所示界面。输入“客户号”或者“客户名称”进行搜索点击“勾选”进行群组成员添加操作,下图所示界面。选中某个客户,点“保存”进行群组成员添加,点“返回”不进行添加。3.5单向竞价3.5.1功能简介—290—根据市场发展情况,交易系统目前提供单向竞买功能。交易主体向交易机构提出卖出申请,交易机构发布竞价公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按照规定报价,在约定时间内通过交易系统成交。交易机构根据主管部门要求,组织开展配额有偿发放,适用单向竞价相关业务规定。单向竞价相关业务规定由交易机构另行公告。3.63.6.1功能简介客户通过交易客户端将资金从银行转登记(入金)、从登记转银行(出金),并进行资金相关的流水查询。3.6.2前提条件客户已签约银行账户且具有资金入金和资金出金的交易权限。3.6.3关键步骤说明1.客户资金账号冻结后无法进行资金的出入金和交易账户内划转操作。2.客户的出入金操作,一般为交易日的9:30-15:00。3.正常情况下,交易客户端可以发起入金/出金操作。目前,入金可按照注册登记系统相关要求发起操作。出金只能从交易客户端发起。4.出金时,选择交易客户端资金管理-入金/出金界面,划转类型选择登记转银行(出金),划转金额要小于等于划出账号的可取金额,输入支付密码,点击“提交”。5.资金管理-资金查询界面,可以在【资金帐户】中查询当前金额情况;【出入金流水】中查询划转流水;【资金交易流水】中查询交易过程中资金变动流水。说明:出入金操作完成后,划转的资金T+1日生效。3.7配额管理—291—3.7.1功能简介绑定注册登记系统的用户,可在该页面进行配额持有量转入/转出操作操作,并将更新后的持仓信息进行同步,可以进行配额相关的流水查询。3.7.2前提条件客户已绑定注册登记系统且具有配额转入和配额转出的交易权限3.7.3关键步骤说明1.配额的转入转出操作一般为交易日的9:30-15:00。2.配额管理-转入转出界面,划转方向选择转入:将客户配额由管理科目划转至交易科目;划转方向选择转出:将客户配额由交易科目划转至管理科目。3.配额管理-配额查询界面,可以在【交易科目】中查询客户配额账户中的配额信息;【管理科目】中查询客户管理科目中的配额信息;【转入转出流水】中查询客户在交易科目和管理科目的划转流水;【配额交易流水】中查询交易过程中配额变化流水。说明:配额的转入/转出操作,T+1日生效。3.8当日查询3.8.1功能简介客户操作员进行当日交易信息实时查询操作。3.8.2前提条件客户操作员登录客户端成功。3.8.3关键步骤说明3.8.3.1当日委托查询登录客户端,点击“当日查询-当日委托查询”,根据指定的条件,获取本用户当日委托的信息。—292—3.8.3.2当日成交查询登录客户端,点击“当日查询-当日成交查询”,根据指定的条件,获取本用户当日成交的信息。3.9历史查询3.9.1功能简介客户操作员进行历史交易信息查询操作。3.9.2前提条件客户操作员登录客户端成功。3.9.3关键步骤说明3.9.3.1挂牌交易查询登录客户端,点击“历史查询-挂牌交易查询”,根据指定的条件,获取本用户挂牌交易的历史信息。点击“挂牌交易历史成交”进入下图所示界面。3.9.3.2大宗协议查询登录客户端,点击“历史查询-大宗协议查询”,根据指定的条件,获取本用户大宗协议的历史信息。点击“询价查询”菜单进入下图所示界面。点击“成交查询”菜单进入下图所示界面。点击“对话流水查询”菜单进入下图所示界面。—293—3.9.3.3单向竞价查询登录客户端,点击“历史查询-单向竞价查询”,根据指定的条件,获取本用户单向竞价的历史信息。点击“单向竞价(竞买)历史成交”菜单进入以下所示界面。3.9.3.4资金查询获取当前登录客户的历史资金账户信息、历史出入金流水信息、资金账号信息、交易资金划转流水。1.资金账户查询登录系统,点击“历史查询-资金查询”菜单进入界面。2.出入金流水查询登录系统,点击“历史查询-资金查询-出入金流水”菜单进入界面。3.资金交易流水查询登录系统,点击“历史查询-资金查询-资金交易流水”菜单进入界面。4.出入金申请流水查询登录系统,点击“历史查询-资金查询-出入金申请流水”菜单进入界面。3.9.3.5配额查询查询当前登录客户在一定时间内配额持有量信息。1.交易科目查询操作—294—点击“历史查询-配额查询”,查询当前登录客户在一定时间内配额交易科目的持有量信息。2.管理科目查询操作点击“历史查询-配额查询-管理科目”,查询当前登录客户的配额对应管理科目在一定时间内持有量信息。3.转入转出流水查询操作点击“历史查询-配额查询-转入转出流水”,查询当前客户在一定时间内,交易系统配额持仓和配额登记系统之间转入和转出的流水信息。4.配额交易流水查询操作点击“历史查询-配额查询-配额交易流水”,查询当前客户在一定时间内,配额交易流水信息。3.9.3.6收费信息查询登录系统,点击“历史查询-收费信息查询”,根据所选条件获取当前登录客户的收费信息记录。3.10消息中心3.10.1功能简介客户收到的公告、通知、咨询和消息,都存放于消息中心,打开消息中心可以查阅已收到的公告、通知、资讯和消息。3.10.2前提条件客户登录客户端成功。3.10.3关键步骤说明1.客户点击客户端右下角信封图标,即可进入消息中心。—295—2.客户登录客户端默认弹出公告跑马灯,可点击上一条和下一条查看最近的公告信息。客户点击客户端下方滚动的公告也可以弹出公告弹窗。跑马灯中滚动显示最近的公告,点击可查看。3.11日终报表3.11.1功能简介根据所选条件获取结算后客户日终报表数据。包括每个交易账号下所有资金账号的资金汇总信息,和所有配额账户的持仓汇总信息。—296—3.11.2前提条件客户登录客户端成功。3.11.3关键步骤说明1.日终报表查询点击“日结报表-日终报表查询”菜单进入下图所示界面。选择交易日期,可以查看历史日终报表。结算后客户可以查询到当天的日结单数据。2.日终报表预览点击打印预览按钮可以预览该客户要打印的日终报表信息。进入下图所示页面。可通过点击左侧菜单“日终报表-日终报表查询”回到日终报表查询页面。4常见问题1.交易客户端无法登录,“登录”按钮为灰色。答:该问题一般为网络不通引起的,请客户方IT人员检查本地网络是否畅通,是否存在内网网络安全策略。交易客户端需要开放的网络参数如下:IP地址:218.97.8.158(该地址会更新)端口:7766,60042.交易客户端登录之后,“大宗协议”、“资金管理”等页面无法打开,一直呈现“加载中”的状态,会提示“浏览器异常“。答:该问题为客户Windows组件中.netframework的版本过低,交易客户端要求版本为.netframework4.5.2及以上。请客户方IT人员检查.netframework版本,并—297—可通过微软中国官方网站https://dotnet.microsoft.com/download/dotnet-framework免费获取最新的.netframework。针对极个别电脑系统版本低于或等于Windows732位的客户,建议其更新至的Windows764位以上的系统。—298—5.4名词解释5.4.1气候变化《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对气候变化的定义指“除在类似时期内所观测的气候的自然变异之外,由于直接或间接的人类活动改变了地球大气的组成而造成的气候变化”。通俗而言,气候变化是指工业革命以来,由于人为活动排放温室气体导致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增加引起的以变暖为主要特征的全球气候变动。5.4.2温室气体是指大气中吸收和重新放出红外辐射的自然和人为的气态成分,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6)和三氟化氮(NF3)。5.4.3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行业内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温室气体排放单位,简称重点排放单位。5.4.4二氧化碳当量指一种用作比较不同温室气体排放的量度单位,可以把不同温室气体的效应标准化。各种不同温室效应气体对地球温室效应的贡献度不同,由于二氧化碳是人类活动产生温室效应的主要气体,为了统一度量整体温室效应的结果,规定以二氧化碳当量为度量温室效应的基本单位。一种气体的二氧化碳当量是通过把该气体的吨数乘以其全球变暖潜能值(GWP)后得出的。—299—5.4.5发电设施存在于某一地理边界、属于某一组织单元或生产过程的电力生产装置集合。5.4.6全球变暖潜能值(GWP)最常见的比较气体温室效应的方法是测量其全球变暖潜值(GWP)。全球变暖潜能值是一种指数,衡量与基准二氧化碳相比,单位质量某种物质在选定时间段内累计排放造成的辐射强度。GWP越大表示该温室气体单位质量单位时间内产生的温室效应越大。GWP值可以将非二氧化碳的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转换为二氧化碳当量(CO2e)。在京都议定书中受到管制的物质有两种:一种是具有很高的全球暖化潜势,另一种是全球暖化潜势不大,但在地球大气层中的浓度正快速上升。图18甲烷、氧化亚氮和二氧化碳随时间变化的GWP值1515气候科学.温室气体:是什么在暖化我们的地球?[DB/OL].https://climatescience.org/zhCN/advanced-greenhouse-gases—300—GWP20:20年后,与二氧化碳相比,温室气体的全球变暖潜能值。GWP100:100年后,与二氧化碳相比,温室气体的全球变暖潜能值,此标准被广泛使用。表4全球变暖潜能值(GWP)16气体种类生命期(年)全球变暖潜势(GWP)20年100年500年CO2-111CH41272257.6N2O114289298153HFC327012,00014,80012,200SF63,20016,30022,80032,600CF450,0005,2107,39011200NF374016,30022,80032,6005.4.7碳排放指煤炭、天然气、石油等化石能源燃烧活动和工业生产过程以及土地利用、土地利用变化与林业活动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以及因使用外购的电力和热力等所导致的温室气体排放。碳排放是温室气体排放的总称,由于温室气体中二氧化碳影响最为严重,因此用“碳”作为代表。5.4.8化石燃料燃烧排放化石燃料在氧化燃烧过程中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5.4.9排放因子表征单位生产或消费活动量的温室气体排放系数,例如每单位化石燃料燃烧所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每单位购入使用电量所对应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等。5.4.10碳强度16IPCC.气候变化2007物理科学基础[R]https://www.ipcc.ch/site/assets/uploads/2018/02/ar4_wg1_errata_zh.pdf—301—即碳排放强度,是指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5.4.11重点排放单位也称控排企业,是指满足碳交易主管部门确定的纳入碳排放权交易标准,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温室气体排放单位,每年有获得碳排放的权利及上缴配额的义务。5.4.12林业碳汇通过实施造林再造林和森林管理、减少毁林等活动,吸收大气中的温室气体并与碳排放权交易结合的过程、活动或机制。5.4.13碳金融指服务于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等技术和项目的直接投融资、碳排放权交易和银行贷款等金融活动。碳远期:是指交易双方约定未来某一时刻以确定的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相应的以碳配额或碳信用为标的的远期合约。碳互换:交易双方以碳资产为标的,在未来的一定时期内交换现金流或现金流与碳资产的合约。碳期权:约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碳单位(包括碳期货合约)的标准化或非标准化合约。碳期货:与碳远期类似,都是约定在将来某个时点交割碳单位的金融合约,但与碳远期相比,碳期货的核心特征是“标准化”。碳期货合约由交易所统一制定,而非由交易各方一对一进行协商。5.4.14碳定价碳定价是通过对碳排放收费和/或提供减少碳排放激励来抑制温室气体排放,产生的价格信号旨在改变消费和投资模式,使经济发展—302—与气候保护相协调17。碳定价以每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为单位给予明确定价,主要的碳定价政策工具包括碳税和碳排放权交易体系18。目前,我国使用的碳定价模式主要为碳排放权的交易,即通过市场主体的自愿交易行为对碳排放进行定价。碳税则是由政府来定价,通过税收手段,将因温室气体排放带来的环境成本转化为生产经营成本。与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不同的是,碳税不能保证最低水平的温室气体减排,而是确保碳价格信号大小的确定性19。近几年全球碳定价机制的价格都在普遍上涨,但总体价格依旧偏低。大部分地区的碳价仍远低于为实现《巴黎协定》2℃温控目标而设定的40-80美元20/tCO2e的范围,如要实现1.5℃温控目标,碳价水平仍需进一步提高。5.4.15碳税指对碳排放所征收的税,是按照化石燃料燃烧后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进行征收。与总量控制和排放交易机制不同,征收碳税只需要额外增加非常少的管理成本就可以实现。碳税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具有两面性:一方面碳税会降低私人投资的积极性,对经济增长产生抑制作用;另一方面碳税可增加政府收入,扩大政府的投资规模,对经济增长起到拉动作用。5.4.16碳资产17UNFCCC.AboutCarbonPricing[DB/OL].https://unfccc.int/about-us/regional-collaboration-centres/the-ciaca/about-carbon-pricing#What-is-Carbon-Pricing?-18AsianDevelopmentBlog.碳定价如何推动绿色复苏和增长[DB/OL].https://blogs.adb.org/zh/how-carbon-pricing-can-drive-green-recovery-and-growth19UNFCCC.AboutCarbonPricing[DB/OL].https://unfccc.int/about-us/regional-collaboration-centres/the-ciaca/about-carbon-pricing#Which-types-of-carbon-pricing-exist?-20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世界银行2021年《碳定价机制发展现状及未来趋势》报告简介[R].https://www.cdmfund.org/28813.html—303—在强制碳排放权的交易机制或者自愿碳排放权的交易机制下,产生的可直接或间接影响组织温室气体排放的碳排放配额、减排信用额及相关活动。例如:(1)在碳交易体系下,企业由政府分配的碳排放权配额;(2)企业内部通过节能技改活动,减少企业的碳排放量。由于该行为使企业可在市场流转交易的碳排放权配额增加,因此,也可以被称为碳资产;(3)企业投资开发的零排放项目或者减排项目所产生的减排信用额,且该项目成功申请了国际减排机制项目或者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项目,并在碳交易市场上进行交易或者转让,此减排信用额也可称为碳资产21。5.4.17碳盘查碳盘查是企业自主行为,是企业内部进行碳排放自查、量化的过程。旨在摸清自身排放水平,挖掘节能减排潜力;作为第三方核查前的准备工作,提前准备符合要求的核查材料和排放报告,促使核查顺利进行。使企业在碳交易市场上占据主动地位。碳盘查的主要过程包括明确核算边界,确定排放源、收集基础数据、核算排放量等。5.4.18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是在二氧化碳排放前对它捕捉,并将二氧化碳从排放源如工业过程、能源利用或大气中分离出来,然后通过管道或船舶运输到新的生产过程进行提纯、循环再利用,或输送到封存地进行压缩注入到地下并使其发挥有效作用的过程,达到彻底减排和二氧化碳资源化利用的21吴宏杰.碳资产管理[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8.—304—目的。其中,碳捕集是指将大型发电厂、钢铁厂、水泥厂等排放源产生的二氧化碳收集起来,并用各种方法储存,以避免其排放到大气中。该技术具备实现大规模温室气体减排和化石能源低碳利用的协同作用,是未来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技术选择之一。5.4.19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是评估与气候变化相关科学的国际机构。IPCC由世界气象组织(WMO)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建立于1988年,旨在为决策者定期提供针对气候变化的科学基础、其影响和未来风险的评估,以及适应和缓和的可选方案。IPCC的评估为各级政府制定与气候相关的政策提供了科学依据,是联合国气候大会-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谈判的基础。—305—参考文献1.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山西完成全国碳市场首年履约“大考”.[EB/OL].https://sthjt.shanxi.gov.cn/xwzx_1/sxhj/202201/t20220120_4570770.shtml2.UNFCCC.AboutCarbonPricing[DB/OL].https://unfccc.int/about-us/regional-collaboration-centres/the-ciaca/about-carbon-pricing#What-is-Carbon-Pricing?-3.AsianDevelopmentBlog.碳定价如何推动绿色复苏和增长[DB/OL].https://blogs.adb.org/zh/how-carbon-pricing-can-drive-green-recovery-and-growth4.UNFCCC.AboutCarbonPricing[DB/OL].https://unfccc.int/about-us/regional-collaboration-centres/the-ciaca/about-carbon-pricing#Which-types-of-carbon-pricing-exist?-5.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世界银行2021年《碳定价机制发展现状及未来趋势》报告简介[R].https://www.cdmfund.org/28813.html6.普华永道.【国企改革观象台】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上线,助推实现我国“双碳”战略目标[DB/OL].https://www.pwccn.com/zh/blog/state-owned-enterprise-soe/launch-of-carbon-emission-trading-market-aug2021.html7.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海洋局).什么是碳交易、碳排放配额及自愿减排量(CCER)?[DB/OL].http://zrzy.hebei.gov.cn/heb/gongk/gkml/kjxx/kpyd/10592322290295140352.html—306—8.安永EY.中国碳排放交易体系将成为中国实现“30·60”目标的重要抓手(上)[DB/OL].https://www.yicai.com/news/101084823.html9.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碳排放配额累计成交量1.79亿吨[EB/OL].http://www.gov.cn/xinwen/2022-01/04/content_5666282.htm10.北京理工大学能源与环境政策研究中心.中国碳市场回顾与展望(2022)[R].CEEP-BIT-2022-006.11.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和<碳排放权结算管理规则(试行)>的公告》[Z].2021.12.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2023—2025年发电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Z].2023.13.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关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相关事项的公告[Z].2021.14.金杜律师事务所.绿色金融:中国碳衍生品市场观察及《期货和衍生品法》对碳衍生品市场的影响[EB/OL].https://www.kwm.com/cn/zh/insights/latest-thinking/green-finance-observations-on-china-carbon-derivatives-market-and-the-impact-of-the-futures-and-derivatives-law-on-the-carbon-derivatives-market.html15.清华大学中国碳市场研究中心.地方政府参与全国碳市场工作手册[R].北京.2020.16.清华大学能源环境经济研究所.《全国碳排放交易体系实务手册》(1.0版本)[R].2021.—307—17.清华大学能源环境经济研究所.全国碳排放交易体系企业碳管理手册(发电行业)[R].北京.2019.1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开户流程(暂行)》[Z].19.孟早明,葛兴安.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实务[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16.20.碳资产管理.十大问题带你一起认识什么是碳排放权交易?[DB/OL].https://zhuanlan.zhihu.com/p/39700254321.气候科学.温室气体:是什么在暖化我们的地球?[DB/OL].https://climatescience.org/zhCN/advanced-greenhouse-gases22.IPCC.气候变化2007物理科学基础[R]https://www.ipcc.ch/site/assets/uploads/2018/02/ar4_wg1_errata_zh.pdf23.吴宏杰.碳资产管理[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8.—308—缩略语表缩略语中英文名称CEAEmissionAllowance碳排放配额BEABeijingEmissionAllowance北京碳排放配额CCERChineseCertifiedEmissionReduction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USCarbonCapture,UtilizationandStorage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EAChineseEmissionAllowance中国碳排放配额CQEAChongqingEmissionAllowance重庆碳排放配额GDEAGuangdongEmissionAllowance广东碳排放配额GWPGlobalWarmingPotential全球变暖潜能值HBEAHubeiEmissionAllowance湖北碳排放配额MRVMonitoring、Reporting、Verfication监测、报告与核查SHEAShanghaiEmissionAllowance上海碳排放配额SZEAShenzhenEmissionAllowance深圳碳排放配额TJEATianjinEmissionAllowance天津碳排放配额UNFCCCUnitedNationsFrameworksConventiononClimateChange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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