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安徽关于进一步做好电力需求响应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VIP专享VIP免费

附件 1
关于进一步做好电力需求响应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省电力公司、各市供电公司,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电力需求响应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
如下:
一、放宽需求响应申报范围
(一)电力用户。具有省内独立电力营销户号;相关用电设
备已实现电能在线监测,并接入安徽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
(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级平台”)。工商业用
户可独立参与或通过负荷聚合商代理参与需求响应,但在一年
内只能选择其中一种参与方式,只能由一家负荷聚合商代理。
民用户原则上只参与实时需求响应,应具备智能家居系统或空
调(家庭制冷/取暖设备)远程控制系统,且需要通过负荷聚合
商与省级平台实现对接。公共机构、储能设施、电动汽车充电设
施、数据中心、基站等用户可以独立或通过负荷聚合商代理参与
需求响应。
(二)负荷聚合商。具备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服务机构
或安徽电力市场售电公司资质;自建电力能效监测相关系统,
对代理的电力用户具有负荷监测手段和调控能力,并实现与省
级平台数据交互;鼓励负荷聚合商代理用电报装容量 1000
安及以下工商业用户和用户侧储能、电动汽车、空调、基站等新
兴负荷资源,单个负荷聚合商的响应能力原则上不低于 1
瓦;负荷聚合商视为单个用户参与需求响应,其聚合的电力用
户均需满足上述对电力用户的要求。虚拟电厂运营商需具备上述
负荷聚合商条件,可聚合不同空间的快速可调节负荷、分布式电
源等资源,实现自主协调优化控制,参与电力系统运行。
二、优化需求响应参与方式
符合申请条件的参与主体可根据自身实际,自愿申报参与
需求响应,取消原有申报时间限制,随时可通过省级平台、“网
上国网”客户端进行线上申请,填写需求响应(备用容量)申
请并上传相关资料。省电力公司将定期组织营销服务中心、各市
供电公司对所有申请参与需求响应的主体进行申请确认,确认
需求响应(备用容量)能力,并在省级平台定期对通过申请确
认的参与主体进行公示。参与主体应约响应量原则上不低于协议
约定响应量的 50%
三、完善需求响应效果评估方法
(一)需求响应基线计算方法。为更加科学合理选取参与主
体基线参考日,尽量减少企业生产调整、集中检修等原因导致的
无效响应情况,参考 PJM 需求响应基线计算方法,将响应日分
2
为工作日、工作日、国家法定节日分计算不同响应型的
基线平均负荷。具体计算方法见1-1
(二)需求响应履约评价方法。对年内 3以上不参与应约
或年内 3以上负荷响应率未达到 80%的电力用户和代理用户
取消其参与资,并入有用电实施范围
现年内 2以上不参与应约、年内 2以上负荷响应率未达到
80%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一情的负荷聚合商,及时
退年内不参与需求响应,并将其约行为
信息
四、修改备用容量效果评估等要求
(一)备用容量申报主体。为进一步增强电力系统应调节
能力,建立需求响应备用容量用户构建快速可
调节负荷资源时级响应参与主体可申报约时备用容量,
级、级响应参与主体可申报实时备用容量,其可调节负荷
资源全年于备用响应状态,具备随时动响应条件。
(二)备用容量评估标准。月度备用容量按照参与主体按月
申报的月度容量计算。用户可于上一月月底前申请更下一个
容量,并于申请生效,如不申请更,则沿
月度容量。容量补偿金额按照月度备用容量以容量补偿
价格确定。月度备用容量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则视为有效容量,
则视为无效容量:监测的可调能力平均值占月度备用容
比例大于等于 80%;在参与需求响应的过程中,实际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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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关于进一步做好电力需求响应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省电力公司、各市供电公司,有关企业:为进一步做好全省电力需求响应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放宽需求响应申报范围(一)电力用户。具有省内独立电力营销户号;相关用电设备已实现电能在线监测,并接入安徽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级平台”)。工商业用户可独立参与或通过负荷聚合商代理参与需求响应,但在一年内只能选择其中一种参与方式,只能由一家负荷聚合商代理。居民用户原则上只参与实时需求响应,应具备智能家居系统或空调(家庭制冷/取暖设备)远程控制系统,且需要通过负荷聚合商与省级平台实现对接。公共机构、储能设施、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数据中心、基站等用户可以独立或通过负荷聚合商代理参与需求响应。(二)负荷聚合商。具备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服务机构或安徽电力市场售电公司资质;自建电力能效监测相关系统,对代理的电力用户具有负荷监测手段和调控能力,并实现与省级平台数据交互;鼓励负荷聚合商代理用电报装容量1000千伏安及以下工商业用户和用户侧储能、电动汽车、空调、基站等新兴负荷资源,单个负荷聚合商的响应能力原则上不低于1万千瓦;负荷聚合商视为单个用户参与需求响应,其聚合的电力用户均需满足上述对电力用户的要求。虚拟电厂运营商需具备上述负荷聚合商条件,可聚合不同空间的快速可调节负荷、分布式电源等资源,实现自主协调优化控制,参与电力系统运行。二、优化需求响应参与方式符合申请条件的参与主体可根据自身实际,自愿申报参与需求响应,取消原有申报时间限制,随时可通过省级平台、“网上国网”客户端进行线上申请,填写需求响应(备用容量)申请并上传相关资料。省电力公司将定期组织营销服务中心、各市供电公司对所有申请参与需求响应的主体进行申请确认,确认需求响应(备用容量)能力,并在省级平台定期对通过申请确认的参与主体进行公示。参与主体应约响应量原则上不低于协议约定响应量的50%。三、完善需求响应效果评估方法(一)需求响应基线计算方法。为更加科学合理选取参与主体基线参考日,尽量减少企业生产调整、集中检修等原因导致的无效响应情况,参考PJM需求响应基线计算方法,将响应日分—2—为工作日、非工作日、国家法定节假日分别计算不同响应类型的基线平均负荷。具体计算方法见附件1-1。(二)需求响应履约评价方法。对年内3次以上不参与应约或年内3次以上负荷响应率未达到80%的电力用户和代理用户取消其本年度和次年度参与资格,并纳入有序用电实施范围。对出现年内2次以上不参与应约、年内2次以上负荷响应率未达到80%、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任一情形的负荷聚合商,及时予以清退,两年内不得参与需求响应,并将其违约行为纳入信用信息公开。四、修改备用容量效果评估等要求(一)备用容量申报主体。为进一步增强电力系统应急调节能力,建立需求响应备用容量补偿机制,激励用户构建快速可调节负荷资源库,小时级响应参与主体可申报约时备用容量,分钟级、秒级响应参与主体可申报实时备用容量,其可调节负荷资源全年处于备用响应状态,具备随时启动响应条件。(二)备用容量评估标准。月度备用容量按照参与主体按月申报的月度容量计算。用户可于上一月月底前申请变更下一个月的月度容量,并于申请月的下月生效,如不申请变更,则沿用上月的月度容量。容量补偿金额按照月度备用容量乘以容量补偿价格确定。月度备用容量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则视为有效容量,否则视为无效容量:当月监测的可调能力平均值占月度备用容量的比例大于等于80%;在参与需求响应的过程中,实际响应—3—负荷大于等于月度备用容量的80%,实际响应时间大于等于协议约定的调用时间;根据电网供需平衡实施需求响应的情况,半年度有效执行次数原则上应大于等于1。(三)特殊情况判定。省电力公司根据电力供需形势实际情况,在邀约响应时段结束时间点之前,要求参与主体提前取消需求响应,造成参与主体出现无效响应和无效容量的情况,对参与主体仍按照有效响应和有效容量判定。五、调整响应补偿标准和发放方式(一)细化调控时间系数。为有效应对长时段的电力供需矛盾,在需求响应补偿电价标准中,将调控时间系数由原来的4挡细分为6挡,以提高参与主体获得的需求响应补偿电价费用,更好激励参与主体长时间开展削峰填谷。具体调控时间系数见附件1-2。(二)调整补偿发放方式。独立参与需求响应用户、负荷聚合商代理用户的补偿费用,由省电力公司组织各市供电公司直接支付或在结算电费时予以退补。六、有关要求(一)强化政策宣传引导。各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供电公司要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充分认识迎峰度夏(冬)电力保供工作的重要性,广泛宣传电力需求响应政策,组织开展可调节负荷资源摸排,动员具备条件的电力用户积极参与,主动移—4—峰填谷,不断扩大需求响应负荷资源池,推动全省在非严重缺电情况下全部通过市场化需求响应方式解决。(二)提高快速响应能力。各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供电公司要认真梳理钢铁、水泥、有色、金属制品等高载能用户具备快速响应能力的优质负荷,接入新型负荷管理系统监测调控,迎峰度夏前,形成小时级削峰能力50万千瓦,提升约时小时级需求响应能力。加快推进实时需求响应能力建设,鼓励负荷聚合商代理楼宇空调、城市景观照明、5G基站、用户侧储能、电动汽车等灵活资源参与实时需求响应。(三)做好执行过程管控。各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供电公司要密切联系电力用户和负荷聚合商,做好需求响应执行情况的实时监测。负荷聚合商要强化与代理用户的协调配合,刚性履行需求响应合作协议。各市供电公司对削峰响应负荷未达到应约负荷80%的参与主体,提醒告知后仍不达标的,对参与主体和代理用户采取远程负荷控制措施,确保响应执行到位。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安徽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电力需求响应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皖能源电调〔2022〕3号)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2023年月日—5—附件1-1需求响应基线计算方法一、约时削峰需求响应基线计算1.响应日为工作日时,选取邀约日的前5个正常工作日组成基线参考日集合。计算每一参考日在需求响应时段的平均负荷Pavi,以及5个参考日在需求响应时段的平均负荷Pav。若任一个Pavi<0.75Pav,则将该日从参考日集合剔除;同时,向前依次递推另选,直到选满符合要求的5个参考日。原则上向前递推不超过45天,若不能选满5天,则选择4天作为参考日;若仍不满足,则将最近的非工作日、节假日或响应日也视作工作日进行计算。参考日选定后,在参考日集合中剔除响应时段平均负荷值最低的参考日,并将剩余参考日的负荷平均后得到基线平均负荷。2.响应日为非工作日(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时,选取邀约日的前3个非工作日作为基线参考日,基线计算方法与工作日相同。3.响应日为国家法定节假日时,原则上选取未参与需求响应、有序用电的历史同期作为基线参考日。有增减容变化的用户同比例调整基线。新接电用户无同期历史负荷的,采用非工作日基线计算方法。二、实时削峰需求响应基线计算实时需求响应的基线参考日选取与削峰需求响应相同,将响应执行前的3个小时作为修正窗口期,将响应日修正窗口期的平均负荷与参考—6—日修正窗口期的平均负荷之差作为调整量;在原基线负荷基础上全时段叠加该调整量,得到基线平均负荷。三、约时填谷需求响应基线计算约时填谷需求响应基线计算的基本原理同约时削峰需求响应,参考日的剔除方式修改为Pavi>1.25Pav。附件1-2需求响应调控时间系数调控时间T(分钟)调控时间系数T≥3601.5240≤T<3601.2120≤T<240190≤T<1200.860≤T<900.5T<60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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