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服务机构承担示范项目的改造实施工作,鼓励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EPC)模式,
为示范项目提供技术咨询、节能诊断、方案编制、图纸设计、改造建设和运行管理等服务,
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认真履行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利用财政性资金改造的不符合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公共建筑在改造修缮时应当同
步实施节能改造。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其他公共建筑应当先行纳入改造计
划。
各类功能的公共建筑用能宜执行省或市有关部门发布的公共建筑能耗限额,超过能耗
限额的项目,可列为近期节能改造的重点。相关限额标准可对照《民用建筑能耗标准》
(GB/T51161)、《饭店单位综合能耗、电耗限额及计算方法》(DB33/ 760)、《商场、
超市单位电耗、综合能耗限额及计算方法》(DB33/ 759)、《医疗机构能耗定额及计算
方法》(DB33/T 738)、《普通高等院校能耗定额及计算方法》(DB33/T 737)、《行
政机关、场馆能耗定额及计算方法》(DB33/T 736)、《杭州市商业综合体合理用能指
南》(杭建科(2021)43号)等国家、地方标准及指南。
(五)鼓励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公共机构采用合同能
源管理模式改造的项目需按照《杭州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杭机事
[2016]15 号)的规定执行。社会投资项目可参照执行。
公共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的,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机构的费
用可作为单位的能源类费用列支。
二、示范项目申报与实施
(一)申报示范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1.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以栋为最小单位的既有公共建筑或建筑群。
2.申报项目建筑功能分类包括: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社会写字楼建筑、商场建筑、宾
馆饭店建筑、医疗卫生建筑、体育建筑、文化教育建筑、交通建筑、通信建筑,以及工业
建设项目中的办公和辅助建筑等。工业建筑如实际使用功能为公共建筑的,也可纳入申报
范围。申报示范项目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 2000 平方米,且改造前用能系统已运行 1 年
以上。
3.申报项目改造内容包括:公共建筑的围护结构、照明与插座系统、动力系统、供暖
通风空调系统、生活热水供应系统、供配电系统、能耗监测及计量系统、机电控制系统、
炊事用能系统、给排水系统、非传统水源利用、可再生能源应用及其他特殊用电系统等。
申报项目应采取 1 项或多项节能改造内容。
4.申报项目应具备收集改造前至少 1 年完整能耗数据的条件,宜提供包括建筑竣工图
纸、能耗账单、主要用能设备明细及技术参数、运行记录、维修保养记录、已采取的节能
措施、能源管理等文件资料。
5.申报项目改造内容的开工时间应在 2021 年 1 月(含)之后,并承诺于 2024年 12
月底前完成工程竣工验收,且于 2025 年 12 月底前完成示范验收,鼓励申报单位提前完成
改造。
6.申报项目应参照现行浙江省《公共建筑用电分项计量系统设计标准》
(DB33/1090)设计、安装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前接入至杭州市建筑节
能信息管理平台。能耗监测系统采集数据时原则上应包含建筑总能耗和四大分项用能数据,
确实无安装条件的项目经专家论证后可仅采集建筑总能耗。能耗监测系统应保持长期稳定
运行。
7.申报单位应为项目的所有权人或其授权委托的使用权人(含有租赁关系的实际使用
人),可联合设计、施工、节能服务机构等单位共同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