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碳工厂评价规范团体标准管理办法》VIP专享VIP免费

《零碳工厂评价规范》团体标准评价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零碳工厂评价规范》团体标准(简称:本标准
由中国节能协会碳中和专业委员会提出,中国节能协会归口
上海远景科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钛和认证(上海)有限公
等单位起草编制。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企业建立和实现零碳工厂。规定了企
业零碳工厂创建和评价原则、基本要求、零碳工厂评价要求
实施流程,以及第三方评价机构针对零碳工厂的评价活动。
第三条 零碳工厂评价流程包含准备阶段、实施阶段、评价
阶段、持续改善阶段、实施温室气体清除和(或)碳抵消阶段。
第四条 中国节能协会组建“零碳工厂评价工作小组”(简
称: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名单在中国节能协会官网专栏公示
第五条 工作小组负责制定统一的评价认证规则,负责对第
三方评价服务机构资质予以审查,符合资质条件的第三方评
服务机构将由中国节能协会授权开展评价认证工作;工作小
对第三方机构的评价过程及结果予以监督。
第六条 参与零碳工厂评价的人员秉承自愿原则参加“零碳
工厂评价工作小组”统一组织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由中国
能协会颁发评价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第七条 第三方评价服务机构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具
开展相关评价的经验和能力; 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开展评价
工作的办公条件,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及第三方技术服
管理制度;具备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数量不少于 6 人。
第八条 机构初次提交申请资料并经工作小组资质审查后
将由中国节能协会出具资格合格证明。机构每年度接受工作
组的资质复查,经复查合格后给予资格续期。机构自行承担
次审查费用和复查费用,费用由中国节能协会统一管理。
第九条 工作小组对第三方评价服务机构零碳工厂评价过
程及结果的真实性、有效性予以监督。监督产生的费用由第
方评价服务机构承担,由中国节能协会统一收取和管理。监
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监督人员的差旅、人日津贴等。
第二章 要求
第十条 零碳工厂创建主体单位要依据《零碳工厂评价规范》
团体标准制定零碳工厂实施计划、建立温室气体管理体系和
度、打造能源和碳排放智能信息化管理系统,确定温室气体
放基准线、实施温室气体减排、核算年度温室气体排放、实
温室气体清除和(或)碳抵消,同时必须公开创建零碳工厂
诺、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第三方评价服务机构必须严格遵守统一的评价
认证规则,评价过程公正、独立,不弄虚作假。如发现违规
评价机构,工作小组将暂停或撤销其资格。
第三章 评价证书管理
第十二条 “零碳工厂评价工作小组”将制定统一的评价合
格证书模板,规定证书必须包含的信息,证书须带有统一的
国节能协会标识。各第三方评价服务机构可自行增加其它的
构信息。
第十三条 第三方评价服务机构给经评价合格的零碳工厂
创建主体颁发评价/认证证书前,须报中国节能协会报备登记。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由中国节能协会牵头建立统一的零碳工厂评价
及披露平台,该平台将打造成为相关鼓励政策落地的重要依据,
绿色贷款、绿色保险、气候债券等产品推广过程中的重要参考;
鼓励所有按本“办法”参与评价的零碳工厂在平台上公开披露
相关评价信息;
第十五条 零碳工厂创建主体单位披露的信息包括:企业基
本信息及相关承诺、碳排放信息、减排绩效、可再生能源使
信息、数字化能碳管理系统情况碳清除及碳抵消相关信息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属中国节能协会。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零碳工厂评价规范》团体标准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零碳工厂评价规范》团体标准(简称:本标准)由中国节能协会碳中和专业委员会提出,中国节能协会归口,上海远景科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钛和认证(上海)有限公司等单位起草编制。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企业建立和实现零碳工厂。规定了企业零碳工厂创建和评价原则、基本要求、零碳工厂评价要求、实施流程,以及第三方评价机构针对零碳工厂的评价活动。第三条零碳工厂评价流程包含准备阶段、实施阶段、评价阶段、持续改善阶段、实施温室气体清除和(或)碳抵消阶段。第四条中国节能协会组建“零碳工厂评价工作小组”(简称: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名单在中国节能协会官网专栏公示。第五条工作小组负责制定统一的评价认证规则,负责对第三方评价服务机构资质予以审查,符合资质条件的第三方评价服务机构将由中国节能协会授权开展评价认证工作;工作小组对第三方机构的评价过程及结果予以监督。第六条参与零碳工厂评价的人员秉承自愿原则参加“零碳工厂评价工作小组”统一组织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由中国节能协会颁发评价人员培训合格证书。第七条第三方评价服务机构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具有开展相关评价的经验和能力;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开展评价工作的办公条件,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及第三方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具备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数量不少于6人。第八条机构初次提交申请资料并经工作小组资质审查后,将由中国节能协会出具资格合格证明。机构每年度接受工作小组的资质复查,经复查合格后给予资格续期。机构自行承担初次审查费用和复查费用,费用由中国节能协会统一管理。第九条工作小组对第三方评价服务机构零碳工厂评价过程及结果的真实性、有效性予以监督。监督产生的费用由第三方评价服务机构承担,由中国节能协会统一收取和管理。监督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监督人员的差旅、人日津贴等。第二章要求第十条零碳工厂创建主体单位要依据《零碳工厂评价规范》团体标准制定零碳工厂实施计划、建立温室气体管理体系和制度、打造能源和碳排放智能信息化管理系统,确定温室气体排放基准线、实施温室气体减排、核算年度温室气体排放、实施温室气体清除和(或)碳抵消,同时必须公开创建零碳工厂承诺、信息披露。第十一条第三方评价服务机构必须严格遵守统一的评价认证规则,评价过程公正、独立,不弄虚作假。如发现违规的评价机构,工作小组将暂停或撤销其资格。第三章评价证书管理第十二条“零碳工厂评价工作小组”将制定统一的评价合格证书模板,规定证书必须包含的信息,证书须带有统一的中国节能协会标识。各第三方评价服务机构可自行增加其它的机构信息。第十三条第三方评价服务机构给经评价合格的零碳工厂创建主体颁发评价/认证证书前,须报中国节能协会报备登记。第四章信息披露第十四条由中国节能协会牵头建立统一的零碳工厂评价及披露平台,该平台将打造成为相关鼓励政策落地的重要依据,绿色贷款、绿色保险、气候债券等产品推广过程中的重要参考;鼓励所有按本“办法”参与评价的零碳工厂在平台上公开披露相关评价信息;第十五条零碳工厂创建主体单位披露的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及相关承诺、碳排放信息、减排绩效、可再生能源使用信息、数字化能碳管理系统情况、碳清除及碳抵消相关信息等。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管理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属中国节能协会。第十七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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