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项目技术标准、发布重点支持气候项目目录等方式支持气候项目投
融资。推动建立气候项目界定的第三方认证体系,鼓励对相关金融产
品和服务开展第三方认证。
(三)完善气候信息披露标准
加快制订气候投融资项目、主体和资金的信息披露标准,推动建
立企业公开承诺、信息依法公示、社会广泛监督的气候信息披露制度。
明确气候投融资相关政策边界,推动气候投融资统计指标研究,鼓励
建立气候投融资统计监测平台,集中管理和使用相关信息。
(四)建立气候绩效评价标准
鼓励信用评级机构将环境、社会和治理等因素纳入评级方法,以
引导资本流向应对气候变化等可持续发展领域。鼓励对金融机构、企
业和各地区的应对气候变化表现进行科学评价和社会监督。
四、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与外资进入气候投融资领域
(一)激发社会资本的动力和活力
强化对撬动市场资金投向气候领域的引导机制和模式设计,支持在
“ ”气候投融资中通过多种形式有效拉动和撬动社会资本,鼓励 政银担
“ ”“政银保 银行贷款+ ”“ ”风险保障补偿金税融通等合作模式,依法建立损
失分担、风险补偿、担保增信等机制,规范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项目。
(二)充分发挥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激励和约束作用
稳步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机制建设,不断完善碳资产的会计确
认和计量,建立健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风险管控机制,逐步扩大交易
主体范围,适时增加符合交易规则的投资机构和个人参与碳排放权交
易。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机构及资本积极开发与碳排放权相关
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有序探索运营碳期货等衍生产品和业务。探索设
立以碳减排量为项目效益量化标准的市场化碳金融投资基金。鼓励企
业和机构在投资活动中充分考量未来市场碳价格带来的影响。
(三)引进国际资金和境外投资者
进一步加强与国际金融机构和外资企业在气候投融资领域的务实
合作,积极借鉴国际良好实践和金融创新。支持境内符合条件的绿色
金融资产跨境转让,支持离岸市场不断丰富人民币绿色金融产品及交
易,不断促进气候投融资便利化。支持我国金融机构和企业到境外进
行气候融资,积极探索通过主权担保为境外融资增信,支持建立人民
币绿色海外投贷基金。支持和引导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中国境
内的气候投融资活动,鼓励境外机构到境内发行绿色金融债券,鼓励
境外投资者更多投资持有境内人民币绿色金融资产,鼓励使用人民币
作为相关活动的跨境结算货币。
五、引导和支持气候投融资地方实践
(一)开展气候投融资地方试点
按照国务院关于区域金融改革工作的部署,积极支持绿色金融区
域试点工作。选择实施意愿强、基础条件较优、具有带动作用和典型
性的地方,开展以投资政策指导、强化金融支持为重点的气候投融资
试点。
(二)营造有利的地方政策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