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储能电池公司工程项货物采购合同管理(参考)VIP专享VIP免费

储能电池公司
工程项货物采购合同管理
第一章 工程项货物采购合同管理
一、设备采购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范围
卖方应根据供货要求、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
述、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等合同文件的约定向买方
提供合同设备、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
合同设备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应向买方提供的设备、装置、
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配套使用的软件或其他辅助电
子应用程序及技术资料,或其中任何一部分。
技术资料指各种纸质及电子载体的与合同设备的设计、检
验、安装、调试、考核、操作、维修以及保养等有关的技
术指标、规格、图纸和说明文件。
技术服务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设备验收前,向买方
提供的安装、调试服务,或者在由买方负责的安装、调
试、考核中对买方进行的技术指导、协助、监督和培训
等。
质保期服务指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向买方提供的合同设
备维护服务、咨询服务、技术指导、协助以及对出现故障
的合同设备进行修理或更换的服务。
(二)合同价格与支付
合同价格
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合同价包括卖方为完成合同全部
义务应承担的一切成本、费用和支出以及卖方的合理利
润。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签约合同价为固定价格。合同价
格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后,买方应付给
卖方的金额。
合同价款的支付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买方应通过以下方式和比例向卖方支
付合同价款:
预付款。合同生效后,买方在收到卖方开具的注明应付预
付款金额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 28 日内,向
卖方支付签约合同价的 10%作为预付款。
买方支付预付款后,如卖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则买方有权
收回预付款;如卖方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则预付款抵作
合同价款。
交货款。卖方按合同约定交付全部合同设备后,买方在收
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全部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 28 日内,向卖
方支付合同价格的 60%:
卖方出具的交货清单正本一份;
买方签署的收货清单正本一份;
制造商出具的出厂质量合格证正本一份;
合同价格 100%金额的增值税发票正本一份。
(验收款。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设备
验收证书或已生
效的验收款支付函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 28 日内,向卖
方支付合同价格的 25%
结清款。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买方签署的质量保证期届
满证书或已生效的结清款支付函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
28 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 5%
如果依照合同约定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费用的,买方有权从
结清款中直接扣除该笔费用。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买方向卖方支付验收款的同时或其
后的任何时间内,卖方可在向买方提交买方可接受的金额
为合同价格 5%的合同结清款保函的前提下,要求买方支付
合同结清款,买方不得拒绝。
买方扣款的权利
当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项下的违约金或赔偿金时,买方
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应付款中予以直接扣除和(或)兑付
履约保证金。
(三)监造及交货前检验
监造
合同约定买方对合同设备进行监造的,双方应按下列规定
履行:
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买方可派出监造人员,对合同
设备的生产制造进行监造,监督合同设备制造、检验等情
况。监造的范围、方式等应符合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的约
定。
买方监造人员可到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的生产制造现场
进行监造,卖方应予配合。卖方应免费为买方监造人员提
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技术
资料、检工具及出人可等。买方监造人员的交通、
宿费用由买方承担。
卖方制生产制造合同设备的进计划时,应买方监造
计划安,并提前通买方;买方进行监造不应
合同设备的正生产。卖方应提前 7将需要买方监造人员
现场监造买方;如买方监造人员未按通
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的制造或检验,但买方监造
人员有权后了查阅关制造或检验记录
买方监造人员在监造中如发现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不符
合合同约定的标,则有权提出议。卖方应
措施消除合同设备的不符,由的费用和(或)
造成的误由卖方负责。
买方监造人员对合同设备的监造,不为对合同设备质量
卖方交货后买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
提出质量议和(或)退货的权利,不免除卖方依照合
同约定对合同设备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交货前检验
合同约定买方与交货前检验的,双方应按下列规定履
行:
合同设备交货前,卖方应同买方根据合同约定对合
同设备进行交货前检验并出具交货前检验,有关费用
由卖方承担。卖方应免费为买方提供工作条件及便
利,包括但不限、技术资料、检
及出入许可等。买方代表的交通、食宿费用由买方承担。
卖方应提前 7:买方;如买
未按通合同设备的检验。卖方未
依照合同约定提前通行检验,则买方有权要求
发货并进行检验,由的费用和(或)
造成的误由卖方负责。
质保期服务指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向买方提供的合同设
备维护服务、咨询服务、技术指导、协助以及对出现故障
的合同设备进行修理或更换的服务。
(二)合同价格与支付
合同价格
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合同价包括卖方为完成合同全部
义务应承担的一切成本、费用和支出以及卖方的合理利
润。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签约合同价为固定价格。合同价
格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后,买方应付给
卖方的金额。
合同价款的支付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买方应通过以下方式和比例向卖方支
付合同价款:
预付款。合同生效后,买方在收到卖方开具的注明应付预
付款金额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 28 日内,向
卖方支付签约合同价的 10%作为预付款。
买方支付预付款后,如卖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则买方有权
收回预付款;如卖方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则预付款抵作
合同价款。
交货款。卖方按合同约定交付全部合同设备后,买方在收
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全部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 28 日内,向卖
方支付合同价格的 60%:
卖方出具的交货清单正本一份;
买方签署的收货清单正本一份;
制造商出具的出厂质量合格证正本一份;
合同价格 100%金额的增值税发票正本一份。
(验收款。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设备
验收证书或已生
效的验收款支付函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 28 日内,向卖
方支付合同价格的 25%
结清款。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买方签署的质量保证期届
满证书或已生效的结清款支付函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
28 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 5%
如果依照合同约定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费用的,买方有权从
结清款中直接扣除该笔费用。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买方向卖方支付验收款的同时或其
后的任何时间内,卖方可在向买方提交买方可接受的金额
为合同价格 5%的合同结清款保函的前提下,要求买方支付
合同结清款,买方不得拒绝。
买方扣款的权利
当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项下的违约金或赔偿金时,买方
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应付款中予以直接扣除和(或)兑付
履约保证金。
(三)监造及交货前检验
监造
合同约定买方对合同设备进行监造的,双方应按下列规定
履行:
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买方可派出监造人员,对合同
设备的生产制造进行监造,监督合同设备制造、检验等情
况。监造的范围、方式等应符合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的约
定。
买方监造人员可到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的生产制造现场
进行监造,卖方应予配合。卖方应免费为买方监造人员提
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技术
资料、检工具及出人可等。买方监造人员的交通、
宿费用由买方承担。
卖方制生产制造合同设备的进计划时,应买方监造
计划安,并提前通买方;买方进行监造不应
合同设备的正生产。卖方应提前 7将需要买方监造人员
现场监造买方;如买方监造人员未按通
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的制造或检验,但买方监造
人员有权后了查阅关制造或检验记录
买方监造人员在监造中如发现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不符
合合同约定的标,则有权提出议。卖方应
措施消除合同设备的不符,由的费用和(或)
造成的误由卖方负责。
买方监造人员对合同设备的监造,不为对合同设备质量
卖方交货后买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
提出质量议和(或)退货的权利,不免除卖方依照合
同约定对合同设备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交货前检验
储能电池公司工程项货物采购合同管理第一章工程项货物采购合同管理一、设备采购合同的主要内容(一)合同范围卖方应根据供货要求、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等合同文件的约定向买方提供合同设备、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合同设备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应向买方提供的设备、装置、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配套使用的软件或其他辅助电子应用程序及技术资料,或其中任何一部分。技术资料指各种纸质及电子载体的与合同设备的设计、检验、安装、调试、考核、操作、维修以及保养等有关的技术指标、规格、图纸和说明文件。技术服务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设备验收前,向买方提供的安装、调试服务,或者在由买方负责的安装、调试、考核中对买方进行的技术指导、协助、监督和培训等。质保期服务指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向买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维护服务、咨询服务、技术指导、协助以及对出现故障的合同设备进行修理或更换的服务。(二)合同价格与支付合同价格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合同价包括卖方为完成合同全部义务应承担的一切成本、费用和支出以及卖方的合理利润。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签约合同价为固定价格。合同价格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后,买方应付给卖方的金额。合同价款的支付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买方应通过以下方式和比例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预付款。合同生效后,买方在收到卖方开具的注明应付预付款金额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签约合同价的10%作为预付款。买方支付预付款后,如卖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则买方有权收回预付款;如卖方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则预付款抵作合同价款。交货款。卖方按合同约定交付全部合同设备后,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全部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60%:卖方出具的交货清单正本一份;买方签署的收货清单正本一份;制造商出具的出厂质量合格证正本一份;合同价格100%金额的增值税发票正本一份。(验收款。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设备验收证书或已生效的验收款支付函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25%。结清款。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买方签署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或已生效的结清款支付函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5%。如果依照合同约定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费用的,买方有权从结清款中直接扣除该笔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买方向卖方支付验收款的同时或其后的任何时间内,卖方可在向买方提交买方可接受的金额为合同价格5%的合同结清款保函的前提下,要求买方支付合同结清款,买方不得拒绝。买方扣款的权利当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项下的违约金或赔偿金时,买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应付款中予以直接扣除和(或)兑付履约保证金。(三)监造及交货前检验监造合同约定买方对合同设备进行监造的,双方应按下列规定履行: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买方可派出监造人员,对合同设备的生产制造进行监造,监督合同设备制造、检验等情况。监造的范围、方式等应符合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的约定。买方监造人员可到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的生产制造现场进行监造,卖方应予配合。卖方应免费为买方监造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人许可等。买方监造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买方承担。卖方制订生产制造合同设备的进度计划时,应将买方监造纳入计划安排,并提前通知买方;买方进行监造不应影响合同设备的正常生产。卖方应提前7日将需要买方监造人员现场监造事项通知买方;如买方监造人员未按通知出席,不影响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的制造或检验,但买方监造人员有权事后了解、查阅、复制相关制造或检验记录。买方监造人员在监造中如发现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卖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合同设备的不符,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买方监造人员对合同设备的监造,不视为对合同设备质量的确认,不影响卖方交货后买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提出质量异议和(或)退货的权利,也不免除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交货前检验合同约定买方参与交货前检验的,双方应按下列规定履行:合同设备交货前,卖方应会同买方代表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进行交货前检验并出具交货前检验记录,有关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应免费为买方代表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许可等。买方代表的交通、食宿费用由买方承担。卖方应提前7日将耑要头:方代表检验事项通知买方;如买方代表未按通知出席,不影响合同设备的检验。若卖方未依照合同约定提前通知买方而自行检验,则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暂停发货并重新进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质保期服务指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向买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维护服务、咨询服务、技术指导、协助以及对出现故障的合同设备进行修理或更换的服务。(二)合同价格与支付合同价格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合同价包括卖方为完成合同全部义务应承担的一切成本、费用和支出以及卖方的合理利润。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签约合同价为固定价格。合同价格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后,买方应付给卖方的金额。合同价款的支付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买方应通过以下方式和比例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预付款。合同生效后,买方在收到卖方开具的注明应付预付款金额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签约合同价的10%作为预付款。买方支付预付款后,如卖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则买方有权收回预付款;如卖方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则预付款抵作合同价款。交货款。卖方按合同约定交付全部合同设备后,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全部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60%:卖方出具的交货清单正本一份;买方签署的收货清单正本一份;制造商出具的出厂质量合格证正本一份;合同价格100%金额的增值税发票正本一份。(验收款。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设备验收证书或已生效的验收款支付函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25%。结清款。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买方签署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或已生效的结清款支付函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5%。如果依照合同约定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费用的,买方有权从结清款中直接扣除该笔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买方向卖方支付验收款的同时或其后的任何时间内,卖方可在向买方提交买方可接受的金额为合同价格5%的合同结清款保函的前提下,要求买方支付合同结清款,买方不得拒绝。买方扣款的权利当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项下的违约金或赔偿金时,买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应付款中予以直接扣除和(或)兑付履约保证金。(三)监造及交货前检验监造合同约定买方对合同设备进行监造的,双方应按下列规定履行: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买方可派出监造人员,对合同设备的生产制造进行监造,监督合同设备制造、检验等情况。监造的范围、方式等应符合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的约定。买方监造人员可到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的生产制造现场进行监造,卖方应予配合。卖方应免费为买方监造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人许可等。买方监造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买方承担。卖方制订生产制造合同设备的进度计划时,应将买方监造纳入计划安排,并提前通知买方;买方进行监造不应影响合同设备的正常生产。卖方应提前7日将需要买方监造人员现场监造事项通知买方;如买方监造人员未按通知出席,不影响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的制造或检验,但买方监造人员有权事后了解、查阅、复制相关制造或检验记录。买方监造人员在监造中如发现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卖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合同设备的不符,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买方监造人员对合同设备的监造,不视为对合同设备质量的确认,不影响卖方交货后买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提出质量异议和(或)退货的权利,也不免除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交货前检验合同约定买方参与交货前检验的,双方应按下列规定履行:合同设备交货前,卖方应会同买方代表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进行交货前检验并出具交货前检验记录,有关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应免费为买方代表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许可等。买方代表的交通、食宿费用由买方承担。卖方应提前7日将耑要头:方代表检验事项通知买方;如买方代表未按通知出席,不影响合同设备的检验。若卖方未依照合同约定提前通知买方而自行检验,则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暂停发货并重新进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买方代表在检验中如发现合同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有权提出异议。卖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合同设备的不符,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买方代表参与交货前检验及签署交货前检验记录的行为,不视为对合同设备质量的确认,不影响卖方交货后买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提出质量异议和(或)退货的权利,也不免除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四)包装和标记要求包装卖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妥善包装,以满足合同设备运至施工场地及在施工场地保管的需要。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误动及防止其他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合同设备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长途运输并适宜保管。每个独立包装箱内应附装箱清单、质量合格证、装配图、说明书、操作指南等资料。标记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个侧面以不可擦除的、明显的方式标记必要的装运信息和标记,以满足合同设备运输和保管的需要。根据合同设备的特点和运输、保管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适,标记。对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超大超重件,卖方应在包装箱两侧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如果发运合同设备中含有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应在包装箱上标明危险品标志。(五)交货条款卖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和批次在施工场地车面上将合同设备交付给买方。买方对卖方交付的包装的合同设备的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核验后应签发收货清单,并自负风险和费用进行卸货。买方签发收货清单不代表对合同设备的接受,双方还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后续的检验和验收。合同设备的所有权和风险自交付时起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合同设备交付给买方之前包括运输在内的所有风险均甶卖方承担。买方如果发现技术资料存在短缺和(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7日内免费补齐短缺和(或)损坏的部分。如果买方发现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有误,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7日内免费替换。如由于买方原因导致技术资料丢失和(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7日内补齐丟失和(或)损坏的部分,但买方应向卖方支付合理的复制、邮寄费用。(六)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开箱检验合同设备交付后应进行开箱检验,即合同设备数量及外观检验。开箱检验在合同约定的下列任一时间进行:合同设备交付时;合同设备交付后的一定期限内。如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设备交付时进行,买方应在开箱检验3日前将开箱检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卖方。合同设备的开箱检验应在施工场地进行。开箱检验由买卖双方共同进行,卖方应自负费用派遣代表到场参加开箱检验。在开箱检验中,买方和卖方应共同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报告应列明检验结果,包括检验合格或发现的任何短缺、损坏或其他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如果卖方代表未能依约或按买方通知到场参加开箱检验,买方有权在卖方代表未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开箱检验,并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对于该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视为卖方已接受,但卖方确有合理理由且事先与买方协商推迟开箱检验时间的除外。如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设备交付时进行,则合同设备交付以后到开箱检验之前,应由买方负责按交货时外包装原样对合同设备进行妥善保管。在开箱检验时如果合同设备外包装与交货时一致,则开箱检验中发现的合同设备的短缺、损坏或其他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由卖方负责,卖方应补齐、更换及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如果在开箱检验时合同设备外包装不是交货时的包装或虽是交货时的包装但与交货时不一致且出现很可能导致合同设备短缺或损坏的包装破损,则开箱检验中发现合同设备短缺、损坏或其他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的风险,由买方承担,但买方能够证明是由于卖方原因或合同设备交付前非买方原因导致的除外。如双方在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中约定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合同设备进行开箱检验或在开箱检验过程中另行约定由第三方检验的,则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验结果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开箱检验的检验结果不能对抗在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考核、验收中及质量保证期内发现的合同设备质量问题,也不能免除或影响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买方负有的包括合同设备质量在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安装、调试开箱检验完成后,双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安装、调试,以使其具备考核的状态。安装、调试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下列任一种方式进行: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买方或买方安排第三方负责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卖方提供技术服务。在安装、调试过程中,如由于买方或买方安排的第三方未按照卖方现场服务人员的指导导致安装、调试不成功和(或)出现合同设备损坏,买方应自行承担责任。如在买方或买方安排的第三方按照卖方现场服务人员的指导进行安装、调试的情况下出现安装、调试不成功和(或)造成合同设备损坏的情况,卖方应承担责任。安装、调试中合同设备运行需要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需要)等均由买方承担。双方应对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情况共同及时进行记录。考核安装、调试完成后,双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考核,以确定合同设备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考核中合同设备运行需要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需要)等均由买方承担。如由于卖方原因合同设备在考核中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卖方应在双方同意的期限内采取措施消除合同设备中存在的缺陷,并在缺陷消除以后,尽快进行再次考核。由于卖方原因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为卖方进行考核的机会不超过三次。如果由于卖方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就合同的后续履行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如合同中约定了或双方在考核中另行达成了合同设备的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合同设备达到了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视为合同设备已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方无权解除合同,且应接受合同设备,但卖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减价或向买方支付补偿金。如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在考核中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卖方应协助买方安排再次考核。由于买方原因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为买方进行考核的机会不超过三次。考核期间,双方应及时共同记录合同设备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有)的使用及设备考核情况。对于未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应如实记录设备表现、可能原因及处理情况等。验收如合同设备在考核中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考核完成后7日内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验收日期应为合同设备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日期。如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在二次考核中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卖双方应在考核结束后7日内签署验收款支付函。卖方有义务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12个月内应买方要求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协助买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设备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方应承担卖方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在上述12个月的期限内,如合同设备经过考核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如由于买方原因在最后一批合同设备交货后6个月内未能开始考核,则买卖双方应在上述期限届满后7日内签署验收款支付函。卖方有义务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6个月内应买方要求提供不超出合同范围的技术服务,协助买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设备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买方无需因此向卖方支付费用。在上述6个月的期限内,如合同设备经过考核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卖方也可单方签署验收款支付函提交买方,如果买方在收到卖方签署的验收款支付函后14日内未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则验收款支付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设备验收证书的签署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对合同设备应承担的保证责任。(七)质量保证期和质保期服务质量保证期指合同设备验收后,卖方按合同约定保证合同设备适当、稳定运行,并负责消除合同设备故障的期限。除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合同设备整体质量保证期为验收之日起12个月。如对合同设备中关键部件的质量保证期有特殊要求的,买卖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合同设备出现故障,卖方应自负费用提供质保期服务,对相关合同设备进行修理或更换以消除故障。更换的合同设备和(或)关键部件的质量保证期应重新计算。但如果合同设备的故障是由于买方原因造成的,则对合同设备进行修理和更换的费用应由买方承担。质量保证期届满后,买方应在7日内向卖方出具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卖方应为质保期服务配备充足的技术人员、工具和备件并保证提供的联系方式畅通。除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24小时内做出响应,如需卖方到合同设备现场,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48小时内到达,并在到达后7日内解决合同设备的故障(重大故障除外)。如果卖方未在上述时间内作出响应,则买方有权自行或委托他人解决相关问题或查找和解决合同设备的故障,卖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八)卖方的保证卖方保证:合同设备符合合同约定的规格、标准、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等,能够安全和稳定地运行,且合同设备(包括全部部件)全新、完整、未使用过。合同范围内提供的备品备件能够满足合同设备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前正常运行及维修的需要,如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前因卖方原因出现备品备件短缺影响合同设备正常运行的,卖方应免费提供。如果在合同设备设计使用寿命期内发生合同项下备品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卖方应事先将拟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考虑备品备件的需求量。根据买方要求,卖方应采取以下措施:以不高于同期市场价格或其向任何第三方销售同类产品的价格提供合同设备正常运行所需的全部备品备件。免费提供可供买方或第三方制造停产备品备件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以便买方持续获得上述备品备件以满足合同设备在寿命期内正常运行的需要。卖方保证买方或买方委托的第三方制造及买方使用这些备品备件不侵犯任何人的知识产权。在合同设备设计使用寿命期内,如果卖方发现合同设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存在足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卖方将及时通知买方并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等措施消除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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