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环评试点推出,从源头把控新增产能-210729VIP专享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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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环评试点推出,从源头把控新增产能
碳中和系列报告之五|2021.7.29
中信证券研究部
核心观点
杨帆
首席政策分析师
S1010515100001
于翔
政策分析师
S1010519110003
刘春彤
政策分析师
S1010520080003
王希明
政策分析师
S1010521040001
联系人:遥远
联系人:郑辰
727 日,生态环境部提出在 7省市开展碳排放环境评价试点。我们认为本次试
排放
总体加大,但掌握低碳技术的企业获取新增产能相对
其他企业更为容易预计对于钢铁行业影响最为显著,其次是乙烯和原油加工业。
碳排放被纳入环评试点,从项目建设审批的源头环节控制碳排放,与生产环节的碳
排放权交易互为补充727 日,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开展重点行业建设项目
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的通知》(后称“通知”),提出在河北、吉林、浙江、
山东、广东、重庆、陕西等 7省市开展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环境影响评价(简
称环评)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
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碳排
放交易侧重在生产环节控制碳排放,而环评则是在项目建设之前就需要进行审批,
从源头把关。
预计之后试点地区高排放项目新增产能难度加大,需与当地碳排放目标匹配。此前
环评的考察类别主要为废水、废气、废物和噪声等污染物,不包含二氧化碳等温室
气体。根据今年 530 日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
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后称“意见”新建、改建、扩建“两高(高
耗能、排放)项目应满足碳排放达峰目标。本次将碳排放纳入环评或为限制“两
高”项目的落实措施。全国“十四五规划提出 2021-2025年单位 GDP 二氧化碳
排放累计降低 18%,部分试点省市也提出当地目标,或为新建高排放项目的约束。
低碳技术路线加速推广掌握低碳技术的头部企业获取新增产能指标相对其他企业
更为容易。“通知”要求在碳排放环评中,除了计算项目的碳排放总量以外,还需
从能源利用、原料使用工艺优化、节能降碳技术、运输方式等方面提出碳减排措
施。“意见”也强调新建、扩建“两高”项目应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装备,
单位产品物耗、能耗、水耗等达到清洁生产先进水平。计燃气发电机组、短流程
电炉炼钢等低碳技术路线将加速推广同时掌握低碳技术的头部企业获取新增产能
指标相对其他企业更为容易。
从行业维度看,政策对钢铁行业影响或最为明显,其次是乙烯和原油加工业。本次
共有钢铁、力、工、建材、色、化和煤化工 7个行业被纳入。从试点地区
产量占全国的比例看,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计算,钢铁行业最高,达到了 34%,全
国钢铁产量排名第一的河北省和第三的山东省均被列为试点;其次是乙烯和原油加
17%
10%,影响或相对有限。
从区域维度看,试点选择没有明显特征,既有碳排放大省,也有碳排放相对较少省
份。7个试点中,河北、山东和广东为碳排放大省在全国各省市中分别排名1
2和第 5浙江和陕西为碳排放中游地区,排名分别为 11 15 名;而吉林和重
庆的碳排放相对较低,排名分别为 22 26 名。7试点中只有河北和陕西在“十
四五”规划中规定了具体的单GDP 碳排放下降目标,分别为 19%15%其余
地区目标为完成国家任务。考虑到地十四五”规划公布先于全国“十四五”
划,因此全国下18%的碳减排目标或为这些未公布具体目标的省市提供参考。
碳中和系列报告之五|2021.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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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地区和行业名单
试点地区 试点行业
河北省 钢铁
吉林省 电力、化工
浙江省 电力、钢铁、建材、有色、石化、化工
山东省 钢铁、化工
广东省 石化
重庆市 电力、钢铁、建材、有色、石化、化工
陕西省 煤化工
资料来源:《关于开展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的通知》,中信证券研究部
27省市碳排放和能耗情况
地区 单位 GDP 碳排放下降 单位 GDP 能耗下降 碳排放总量
(亿吨) 全国排名
“十四五”目标 “十三五”实现 “十四五”目标 “十三五”实现
全国 18.00% 18.80% 13.50% 14.50% 105.16 --
河北省 19.00% 未披露 15% 20.64%* 9.12 1
吉林省 完成国家任务 未披露 完成国家任务 16.51% 1.96 22
浙江省 完成国家任务 20.50% 完成国家任务 17.00% 3.89 11
山东省 完成国家任务 22.70% 完成国家任务 19.00% 9.02 2
广东省 完成国家任务 20.50% 完成国家任务 13.51%* 5.68 5
重庆市 完成国家任务 19.50% 完成国家任务 18.60% 1.61 26
陕西省 15.00%** 21.00% 12.00%** 15.00% 2.76 15
资料来源:全国和各省市“十四五”规划,WindCEADs2020 中国生态环境状况公报》(生态环境部发布),中信证券研究部 注:*代表
2016-2019 年累计数据;**陕西省的“十四五”目标最终以国家下达指标为准;排放总量和全国排名为 2018 年数据,来自 CEADs
37省市的试点行业产量在全国占比及排名(括号中为排名)
行业 产品 河北省 吉林省 浙江省 山东省 广东省 重庆市 陕西省 占比合计
钢铁 粗钢(万吨) 24%1
1%21 8%3
1%25
34%
电力 火电(亿千瓦时
1%23 5%10
1%25
7%
化工 乙烯(万吨)
4%12 7%5 6%8
0
17%
建材 水泥(万吨)
6%6
3%17
9%
有色 十种有色金属(万吨)
1%22
1%21
2%
石化 原油加工(万吨
8%4
9%3 0
17%
煤化工 焦炭(万吨)
10%2 10%
资料来源:Wind国家统计局,中信证券研究部 注:括号中为各省市在全国的产量排名;乙烯产量为 2019 年数据,其余产品为 2020 年数据
分析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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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级说明
投资建议的评级标 评级 说明
报告中投资建议所涉及的评级分为股票评级和行业评级
(另有说明的除外)评级标准为报告发布日后 612
月内的相对市场表现也即:以报告发布日后的 612
月内的公司股价(或行业指数)相对同期相关证券市场代表
性指数的涨跌幅作为基准。其中:A市场以沪深 300
数为基准,新三板市场以三板成指(针对协议转让标的)
三板做市指数(针对做市转让标的)为基准;香港市场以摩
根士丹利中国指数为基准;美国市场以纳斯达克综合指
或标普 500 指数为基准;韩国市场以科斯达克指数或韩
综合股价指数为基准。
股票评级
买入 相对同期相关证券市场代表性指数涨幅 20%以上
增持 相对同期相关证券市场代表性指数涨幅介于 5%20%之间
持有 相对同期相关证券市场代表性指数涨幅介于-10%5%之间
卖出 相对同期相关证券市场代表性指数跌幅 10%以上
行业评级
强于大市 相对同期相关证券市场代表性指数涨幅 10%以上
中性 相对同期相关证券市场代表性指数涨幅介于-10%10%之间
弱于大市 相对同期相关证券市场代表性指数跌幅 10%以上
其他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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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6505050;传真号码:+91-22-22840271;公司识别号:U67120MH1994PLC083118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编号:作为证券经纪商
INZ000001735,作为商人银行的 INM000010619,作为研究分析商的 INH000001113;在印度尼西亚PT CLSA Sekuritas Indonesia 分发;在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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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研究报告请务必阅读正文之后的免责条款碳排放环评试点推出,从源头把控新增产能碳中和系列报告之五|2021.7.29▍中信证券研究部▍核心观点杨帆首席政策分析师S1010515100001于翔政策分析师S1010519110003刘春彤政策分析师S1010520080003王希明政策分析师S1010521040001联系人:遥远联系人:郑辰7月27日,生态环境部提出在7省市开展碳排放环境评价试点。我们认为本次试点不同于碳排放权交易,而是重在从项目建设审批的源头环节把关。预计试点地区高排放项目新增产能难度总体加大,但掌握低碳技术的企业获取新增产能相对其他企业更为容易。预计对于钢铁行业影响最为显著,其次是乙烯和原油加工业。▍碳排放被纳入环评试点,从项目建设审批的源头环节控制碳排放,与生产环节的碳排放权交易互为补充。7月27日,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开展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的通知》(后称“通知”),提出在河北、吉林、浙江、山东、广东、重庆、陕西等7省市开展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环境影响评价(简称环评),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碳排放交易侧重在生产环节控制碳排放,而环评则是在项目建设之前就需要进行审批,从源头把关。▍预计之后试点地区高排放项目新增产能难度加大,需与当地碳排放目标匹配。此前环评的考察类别主要为废水、废气、废物和噪声等污染物,不包含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根据今年5月30日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后称“意见”),新建、改建、扩建“两高”(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应满足碳排放达峰目标。本次将碳排放纳入环评或为限制“两高”项目的落实措施。全国“十四五”规划提出2021-2025年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累计降低18%,部分试点省市也提出当地目标,或为新建高排放项目的约束。▍低碳技术路线加速推广,掌握低碳技术的头部企业获取新增产能指标相对其他企业更为容易。“通知”要求在碳排放环评中,除了计算项目的碳排放总量以外,还需从能源利用、原料使用、工艺优化、节能降碳技术、运输方式等方面提出碳减排措施。“意见”也强调新建、扩建“两高”项目应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装备,单位产品物耗、能耗、水耗等达到清洁生产先进水平。预计燃气发电机组、短流程电炉炼钢等低碳技术路线将加速推广。同时掌握低碳技术的头部企业获取新增产能指标相对其他企业更为容易。▍从行业维度看,政策对钢铁行业影响或最为明显,其次是乙烯和原油加工业。本次共有钢铁、电力、化工、建材、有色、石化和煤化工7个行业被纳入。从试点地区产量占全国的比例看,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计算,钢铁行业最高,达到了34%,全国钢铁产量排名第一的河北省和第三的山东省均被列为试点;其次是乙烯和原油加工行业,试点地区产量占比为17%;其余行业试点地区产量占比均小于或等于10%,影响或相对有限。▍从区域维度看,试点选择没有明显特征,既有碳排放大省,也有碳排放相对较少省份。7个试点中,河北、山东和广东为碳排放大省,在全国各省市中分别排名第1、第2和第5;浙江和陕西为碳排放中游地区,排名分别为11和15名;而吉林和重庆的碳排放相对较低,排名分别为22和26名。7个试点中只有河北和陕西在“十四五”规划中规定了具体的单位GDP碳排放下降目标,分别为19%和15%,其余地区目标为完成国家任务。考虑到地方“十四五”规划公布先于全国“十四五”规划,因此全国下降18%的碳减排目标或为这些未公布具体目标的省市提供参考。碳中和系列报告之五|2021.07.28请务必阅读正文之后的免责条款部分1表1: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地区和行业名单试点地区试点行业河北省钢铁吉林省电力、化工浙江省电力、钢铁、建材、有色、石化、化工山东省钢铁、化工广东省石化重庆市电力、钢铁、建材、有色、石化、化工陕西省煤化工资料来源:《关于开展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的通知》,中信证券研究部表2:7省市碳排放和能耗情况地区单位GDP碳排放下降单位GDP能耗下降碳排放总量(亿吨)全国排名“十四五”目标“十三五”实现“十四五”目标“十三五”实现全国18.00%18.80%13.50%14.50%105.16--河北省19.00%未披露15%20.64%9.121吉林省完成国家任务未披露完成国家任务16.51%1.9622浙江省完成国家任务20.50%完成国家任务17.00%3.8911山东省完成国家任务22.70%完成国家任务19.00%9.022广东省完成国家任务20.50%完成国家任务13.51%5.685重庆市完成国家任务19.50%完成国家任务18.60%1.6126陕西省15.00%21.00%12.00%15.00%2.7615资料来源:全国和各省市“十四五”规划,Wind,CEADs,《2020中国生态环境状况公报》(生态环境部发布),中信证券研究部注:代表2016-2019年累计数据;陕西省的“十四五”目标最终以国家下达指标为准;排放总量和全国排名为2018年数据,来自CEADs。表3:7省市的试点行业产量在全国占比及排名(括号中为排名)行业产品河北省吉林省浙江省山东省广东省重庆市陕西省占比合计钢铁粗钢(万吨)24%(1)1%(21)8%(3)1%(25)34%电力火电(亿千瓦时)1%(23)5%(10)1%(25)7%化工乙烯(万吨)4%(12)7%(5)6%(8)017%建材水泥(万吨)6%(6)3%(17)9%有色十种有色金属(万吨)1%(22)1%(21)2%石化原油加工(万吨)8%(4)9%(3)017%煤化工焦炭(万吨)10%(2)10%资料来源:Wind,国家统计局,中信证券研究部注:括号中为各省市在全国的产量排名;乙烯产量为2019年数据,其余产品为2020年数据分析师声明主要负责撰写本研究报告全部或部分内容的分析师在此声明:(i)本研究报告所表述的任何观点均精准地反映了上述每位分析师个人对标的证券和发行人的看法;(ii)该分析师所得报酬的任何组成部分无论是在过去、现在及将来均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与研究报告所表述的具体建议或观点相联系。评级说明投资建议的评级标准评级说明报告中投资建议所涉及的评级分为股票评级和行业评级(另有说明的除外)。评级标准为报告发布日后6到12个月内的相对市场表现,也即:以报告发布日后的6到12个月内的公司股价(或行业指数)相对同期相关证券市场代表性指数的涨跌幅作为基准。其中:A股市场以沪深300指数为基准,新三板市场以三板成指(针对协议转让标的)或三板做市指数(针对做市转让标的)为基准;香港市场以摩根士丹利中国指数为基准;美国市场以纳斯达克综合指数或标普500指数为基准;韩国市场以科斯达克指数或韩国综合股价指数为基准。股票评级买入相对同期相关证券市场代表性指数涨幅20%以上增持相对同期相关证券市场代表性指数涨幅介于5%~20%之间持有相对同期相关证券市场代表性指数涨幅介于-10%~5%之间卖出相对同期相关证券市场代表性指数跌幅10%以上行业评级强于大市相对同期相关证券市场代表性指数涨幅10%以上中性相对同期相关证券市场代表性指数涨幅介于-10%~10%之间弱于大市相对同期相关证券市场代表性指数跌幅10%以上其他声明本研究报告由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附属机构制作。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全球的附属机构、分支机构及联营机构(仅就本研究报告免责条款而言,不含CLSAgroupofcompanies),统称为“中信证券”。法律主体声明本研究报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台湾除外)由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编号:Z20374000)分发。本研究报告由下列机构代表中信证券在相应地区分发:在中国香港由CLSALimited分发;在中国台湾由CLSecuritiesTaiwanCo.,Ltd.分发;在澳大利亚由CLSAAustraliaPtyLtd.(金融服务牌照编号:350159)分发;在美国由CLSAgroupofcompanies(CLSAAmericas,LLC(下称“CLSAAmericas”)除外)分发;在新加坡由CLSASingaporePteLtd.(公司注册编号:198703750W)分发;在欧盟与英国由CLSAEuropeBV或CLSA(UK)分发;在印度由CLSAIndiaPrivateLimited分发(地址:孟买(400021)NarimanPoint的DalamalHouse8层;电话号码:+91-22-66505050;传真号码:+91-22-22840271;公司识别号:U67120MH1994PLC083118;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编号:作为证券经纪商的INZ000001735,作为商人银行的INM000010619,作为研究分析商的INH000001113);在印度尼西亚由PTCLSASekuritasIndonesia分发;在日本由CLSASecuritiesJapanCo.,Ltd.分发;在韩国由CLSASecuritiesKoreaLtd.分发;在马来西亚由CLSASecuritiesMalaysiaSdnBhd分发;在菲律宾由CLSAPhilippinesInc.(菲律宾证券交易所及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会员)分发;在泰国由CLSASecurities(Thailand)Limited分发。针对不同司法管辖区的声明中国: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美国:本研究报告由中信证券制作。本研究报告在美国由CLSAgroupofcompanies(CLSAAmericas除外)仅向符合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下15a-6规则定义且CLSAAmericas提供服务的“主要美国机构投资者”分发。对身在美国的任何人士发送本研究报告将不被视为对本报告中所评论的证券进行交易的建议或对本报告中所载任何观点的背书。任何从中信证券与CLSAgroupofcompanies获得本研究报告的接收者如果希望在美国交易本报告中提及的任何证券应当联系CLSAAmericas。新加坡:本研究报告在新加坡由CLSASingaporePteLtd.(资本市场经营许可持有人及受豁免的财务顾问),仅向新加坡《证券及期货法》s.4A(1)定义下的“机构投资者、认可投资者及专业投资者”分发。根据新加坡《财务顾问法》下《财务顾问(修正)规例(2005)》中关于机构投资者、认可投资者、专业投资者及海外投资者的第33、34及35条的规定,《财务顾问法》第25、27及36条不适用于CLSASingaporePteLtd.。如对本报告存有疑问,还请联系CLSASingaporePteLtd.(电话:+6564167888)。MCI(P)024/12/2020。加拿大:本研究报告由中信证券制作。对身在加拿大的任何人士发送本研究报告将不被视为对本报告中所评论的证券进行交易的建议或对本报告中所载任何观点的背书。欧盟与英国:本研究报告在欧盟与英国归属于营销文件,其不是按照旨在提升研究报告独立性的法律要件而撰写,亦不受任何禁止在投资研究报告发布前进行交易的限制。本研究报告在欧盟与英国由CLSA(UK)或CLSAEuropeBV发布。CLSA(UK)由(英国)金融行为管理局授权并接受其管理,CLSAEuropeBV由荷兰金融市场管理局授权并接受其管理,本研究报告针对由相应本地监管规定所界定的在投资方面具有专业经验的人士,且涉及到的任何投资活动仅针对此类人士。若您不具备投资的专业经验,请勿依赖本研究报告。对于由英国分析员编纂的研究资料,其由CLSA(UK)与CLSAEuropeBV制作并发布。就英国的金融行业准则与欧洲其他辖区的《金融工具市场指令II》,本研究报告被制作并意图作为实质性研究资料。澳大利亚:CLSAAustraliaPtyLtd(“CAPL”)(商业编号:53139992331/金融服务牌照编号:350159)受澳大利亚证券与投资委员会监管,且为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及CHI-X的市场参与主体。本研究报告在澳大利亚由CAPL仅向“批发客户”发布及分发。本研究报告未考虑收件人的具体投资目标、财务状况或特定需求。未经CAPL事先书面同意,本研究报告的收件人不得将其分发给任何第三方。本段所称的“批发客户”适用于《公司法(2001)》第761G条的规定。CAPL研究覆盖范围包括研究部门管理层不时认为与投资者相关的ASXAllOrdinaries指数成分股、离岸市场上市证券、未上市发行人及投资产品。CAPL寻求覆盖各个行业中与其国内及国际投资者相关的公司。一般性声明本研究报告对于收件人而言属高度机密,只有收件人才能使用。本研究报告并非意图发送、发布给在当地法律或监管规则下不允许向其发送、发布该研究报告的人员。本研究报告仅为参考之用,在任何地区均不应被视为买卖任何证券、金融工具的要约或要约邀请。中信证券并不因收件人收到本报告而视其为中信证券的客户。本报告所包含的观点及建议并未考虑个别客户的特殊状况、目标或需要,不应被视为对特定客户关于特定证券或金融工具的建议或策略。对于本报告中提及的任何证券或金融工具,本报告的收件人须保持自身的独立判断。本报告所载资料的来源被认为是可靠的,但中信证券不保证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中信证券并不对使用本报告所包含的材料产生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或与此有关的其他损失承担任何责任。本报告提及的任何证券或金融工具均可能含有重大的风险,可能不易变卖以及不适合所有投资者。本报告所提及的证券或金融工具的价格、价值及收益可能会受汇率影响而波动。过往的业绩并不能代表未来的表现。本报告所载的资料、观点及预测均反映了中信证券在最初发布该报告日期当日分析师的判断,可以在不发出通知的情况下做出更改,亦可因使用不同假设和标准、采用不同观点和分析方法而与中信证券其它业务部门、单位或附属机构在制作类似的其他材料时所给出的意见不同或者相反。中信证券并不承担提示本报告的收件人注意该等材料的责任。中信证券通过信息隔离墙控制中信证券内部一个或多个领域的信息向中信证券其他领域、单位、集团及其他附属机构的流动。负责撰写本报告的分析师的薪酬由研究部门管理层和中信证券高级管理层全权决定。分析师的薪酬不是基于中信证券投资银行收入而定,但是,分析师的薪酬可能与投行整体收入有关,其中包括投资银行、销售与交易业务。若中信证券以外的金融机构发送本报告,则由该金融机构为此发送行为承担全部责任。该机构的客户应联系该机构以交易本报告中提及的证券或要求获悉更详细信息。本报告不构成中信证券向发送本报告金融机构之客户提供的投资建议,中信证券以及中信证券的各个高级职员、董事和员工亦不为(前述金融机构之客户)因使用本报告或报告载明的内容产生的直接或间接损失承担任何责任。未经中信证券事先书面授权,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目的复制、发送或销售本报告。中信证券2021版权所有。保留一切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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