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
碳排放配额回购交易业务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湖北碳交中
心”)碳排放配额回购交易业务开展,维护交易参与人合法权益,依据《碳
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令第 19 号)《湖北省碳排放权管
理和交易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 371 号、389 号)《湖北碳排放权交易
中心碳排放权交易规则(2016 年第一次修订)》《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会
员管理暂行办法(试行)(2022 年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
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湖北碳交中心从事的配额回购交易业务,应遵守中华人民
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政策等规定,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
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配额回购交易是指配额持有人(正回购方)将配额卖给购买
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的日期,正回购方再以约定
价格从逆回购方购回总量相等的配额的交易。
第四条配额回购交易包括初始交易和购回交易。初始交易或购回交
易完成后,配额的权属即发生了变更,交易双方之间的纠纷不影响成交结
果和配额的权属登记。
第二章 业务管理
第五条参与配额回购交易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交易参与人包括正回购方和逆回购方。正回购方应为纳入湖北
试点碳市场并进行碳排放权配额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控排企业”)、湖
北碳交中心碳金融服务会员,逆回购方应为湖北碳交中心碳金融服务会员
(会员管理详见《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会员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2022 年修订)》);
(二)交易参与人截止参与配额回购交易业务的前 3年未出现湖北省
碳交易主管部门或湖北碳交中心认定的违规违约行为。
第六条控排企业持有预发配额参与的配额回购交易,初始交易日和
购回交易日必须在同一履约年度内。湖北碳交中心碳金融服务会员和控排企
业持有交易配额参与的配额回购交易,购回交易日不得晚于湖北省碳排放
权交易试点的结束日期。
第七条单笔配额回购交易的数量应当为 1万吨或其整数倍,且不得
进行拆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