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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碳排放配额回购交易业务细则(试行)免费下载

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碳排放配额回购交易业务细则(试行)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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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碳排放配额回购交易业务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湖北碳交中心”)碳排放配额回购交易业务开展,维护交易参与人合法权益,依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令第 19 号)《湖北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 371 号、389 号)《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碳排放权交易规则(2016 年第一次修订)》《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会员管理暂行办法(试行)(2022 年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规定,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在湖北碳交中心从事的配额回购交易业务,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政策等规定,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三条 配额回购交易是指配额持有人(正回购方)将配额卖给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的日期,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购回总量相等的配额的交易。第四条 配额回购交易包括初始交易和购回交易。初始交易或购回交易完成后,配额的权属即发生了变更,交易双方之间的纠纷不影响成交结果和配额的权属登记。第二章 业务管理第五条 参与配额回购交易应满足以下条件:(一)交易参与人包括正回购方和逆回购方。正回购方应为纳入湖北试点碳市场并进行碳排放权配额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控排企业”)、湖北碳交中心碳金融服务会员,逆回购方应为湖北碳交中心碳金融服务会员(会员管理详见《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会员管理暂行办法(试行)(2022 年修订)》);(二)交易参与人截止参与配额回购交易业务的前 3 年未出现湖北省碳交易主管部门或湖北碳交中心认定的违规违约行为。第六条 控排企业持有预发配额参与的配额回购交易,初始交易日和购回交易日必须在同一履约年度内。湖北碳交中心碳金融服务会员和控排企业持有交易配额参与的配额回购交易,购回交易日不得晚于湖北省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结束日期。第七条 单笔配额回购交易的数量应当为 1 万吨或其整数倍,且不得进行拆分处理。第八条 正回购方所持有用于配额回购交易的配额应权属明晰,未用于抵押、质押或与第三方签订其他交易协议、不存在被司法机关冻结等影响交易的情形。第九条 配额回购交易双方之间的纠纷,不影响湖北碳交中心交易系统已经确认的成交结果。第十条 配额回购交易价格(包括初始交易日价格和购回交易日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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