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候债券标准3.0版本-绿色投资标签的国际最佳实践-气候债券倡议组织VIP专享VIP免费

1 气候债券标准版本 3.0 草案
气候债券准:3.0
版本
绿色投资标签的国际最佳实践
基于气候债券标准认证的债券、贷款和其他债务工具:
守绿色债券原则/
绿款原则
内部控制、追踪、报告及核查
最佳实践
实现《巴黎协
标相一致的资产
气候债券倡议组织,2021 11
2
气候债券标准3.0版本
目录
气候债券标准和认证机制简介 ................................................. 4
定义 ....................................................................... 9
气候债券标准 ...................................................... 13
A :发行前要求 ................................................ 13
1.
募集资金用途 ...................................................... 13
2.
项目和资产的评估和筛选流程 ......................................... 13
3.
募集资金管理 ...................................................... 14
4.
发行前报告 ........................................................ 14
B :发行后要求 ................................................ 16
5.
募集资金用途 ...................................................... 16
6.
项目和资产的评估和筛选流程 ......................................... 17
7.
募集资金管理 ...................................................... 17
8.
报告 ............................................................................................................................................17
C :合格的项目和资产 ........................................... 21
9.
气候债券分类方案................................................... 21
10.
行业标准 .......................................................... 21
D :气候债券认 ............................................... 22
气候债券认证流程概述 ................................................... 22
发行前气候债券认证 ..................................................... 23
发行后气候债券认证 ..................................................... 24
计划性认证 ............................................................ 25
保有气候债券认证 ....................................................... 26
附录 1:有资格申请认证的债券、贷款和其他债务工........................ 28
附录 2:气候债券标 3.0 与欧盟绿色债券标准提案的一致性 ................... 29
3
气候债券标准3.0版本
免责声明:本文件中的信息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投资建议,气候债券倡议组织并不是投资顾问。
本文件中提及的任何金融机构或债务工具或投资产品仅供参考之用。任何外部网站链接仅供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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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债券倡议组织不对任何债务工具或投资产品的金融特性或其他任何方面提供任何认可、推
荐或建议。本文件中的任何信息不应被视作气候债券倡议组织的认可、推荐或建议,也不应作
为任何投资决定的依据。
基于气候债券标准的认证仅反映了特定债务工具的募集资金使用具有气候属性,既不反映特
债务工具的信用等级也不反映是否符合国家或国际法律。
任何投资决定完全取决于投资者自身。对于任何个人或机构、或代表任何个人或机构的任何第
三方基于本文件或气候债券倡议组织的其他任何文件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作出的任何投资,气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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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气候债券标准版本3.0草案气候债券标准:3.0版本绿色投资标签的国际最佳实践基于气候债券标准认证的债券、贷款和其他债务工具:完全遵守绿色债券原则和/或绿色贷款原则在内部控制、追踪、报告及核查上采取最佳实践投向与实现《巴黎协议》目标相一致的资产气候债券倡议组织,2021年11月2气候债券标准3.0版本目录气候债券标准和认证机制简介.................................................4定义.......................................................................9气候债券标准......................................................13A部分:发行前要求................................................131.募集资金用途......................................................132.项目和资产的评估和筛选流程.........................................133.募集资金管理......................................................144.发行前报告........................................................14B部分:发行后要求................................................165.募集资金用途......................................................166.项目和资产的评估和筛选流程.........................................177.募集资金管理......................................................178.报告............................................................................................................................................17C部分:合格的项目和资产...........................................219.气候债券分类方案...................................................2110.行业标准..........................................................21D部分:气候债券认证...............................................22气候债券认证流程概述...................................................22发行前气候债券认证.....................................................23发行后气候债券认证.....................................................24计划性认证............................................................25保有气候债券认证.......................................................26附录1:有资格申请认证的债券、贷款和其他债务工具........................28附录2:气候债券标准3.0与欧盟绿色债券标准提案的一致性...................293气候债券标准3.0版本免责声明:本文件中的信息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投资建议,气候债券倡议组织并不是投资顾问。本文件中提及的任何金融机构或债务工具或投资产品仅供参考之用。任何外部网站链接仅供参考之用,气候债券倡议组织对外部网站上的信息概不承担任何责任。气候债券倡议组织不对任何债务工具或投资产品的金融特性或其他任何方面提供任何认可、推荐或建议。本文件中的任何信息不应被视作气候债券倡议组织的认可、推荐或建议,也不应作为任何投资决定的依据。基于气候债券标准的认证仅反映了特定债务工具的募集资金使用具有气候属性,既不反映特定债务工具的信用等级也不反映其是否符合国家或国际法律。任何投资决定完全取决于投资者自身。对于任何个人或机构、或代表任何个人或机构的任何第三方基于本文件或气候债券倡议组织的其他任何文件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作出的任何投资,气候债券倡议组织概不承担任何责任。4气候债券标准3.0版本气候债券标准和认证机制简介气候债券倡议组织成立于2010年,是一个关注投资者的非营利机构,其宗旨是促进用于全球低碳和气候适应型经济转型的大规模投资。气候债券倡议组织致力于开发能够协调投资者、行业和政府之间利益关系的机制,从而促进投资规模和速度的发展,避免严重的气候变化,推动《巴黎协议》1目标的实现。气候债券标准和认证机制(“认证机制”)是气候债券倡议组织的核心部分。气候债券认证机制能够让投资者、政府和其他利益相关方辨认并优先考虑低碳和气候适应投资并规避“漂绿”行为。气候债券标准和认证机制旨在提供扩大绿色债券市场所需的信心和保证。激活主流债务市场来为气候相关的项目提供融资和再融资,是实现应对气候变化国际目标的关键。合理标识绿色债券是促进主流债务市场发展绿色债券市场的重点。随着绿色金融市场持续稳定发展,维护绿色标签的价值成为了未来增长的关键。绿色标签象征着债券的募集资金投放有助于《巴黎协议》目标的实现。投资人评估绿色资质的能力往往有限,尤其是在快节奏的债券/贷款市场上。认证机制由气候科学框架支持并对合格项目和资产作出了定义,确保这些项目和资产有利于《巴黎协议》目标的实现,从而具备获得气候债券认证、气候贷款认证、气候债务工具认证的资格。该认证机制包含了一套可靠的监督、报告和鉴证债券是否符合气候债券标准的方法。由国际大型机构投资者和世界领先的非政府环境机构组成的气候债券标准委员会对气候债券标准、授权核查机构、认证机制以及认证决策进行持续的监督。气候债券倡议组织授权气候债券标准秘书处负责日常运作和决策。1《巴黎协议》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的一份国际协议,于2016年11月生效,将于2020年到期。该协定设定的目标包括:“(a)将全球平均气温升幅控制在不超过工业化前水平以上2℃之内;(b)提高适应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适应能力;(c)使资金流动符合温室气体排放和气候适应型发展的路径。”5气候债券标准3.0版本基于气候债券标准的认证仅反映了特定债券、贷款或其他债务工具的募集资金使用具有气候属性,不反映投资决策考量的任何其他方面,例如是否遵守国家或国际法律,是否拥有更广泛的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特质或其信用状况等。气候债券认证标志(“认证标志”)用于标识认证气候债券、认证气候贷款和认证气候债务工具。气候债券标准和认证机制迈出了在绿色债券原则(GBP)2广义的诚信原则基础上建立可信、灵活、有效的认证系统的重要一步。其主要特点包括:•与最新版本的绿色债券原则、绿色贷款原则3、欧盟绿色债券标准提案、东盟绿色债券标准4、日本的绿色债券指引5和印度的绿色债券披露及上市要求6完全一致•清晰的有关募集资金用途、项目及资产的选择、募集资金管理和报告的强制性要求•针对低碳和气候适应型项目和资产的行业标准•鉴证框架、独立的核查机构和统一的核查流程•气候债券标准委员会所批准的认证•认证在债券或贷款发行后得到确认,需要经过强制性的独立鉴证,且在投资期间提交年度报告。对投资者而言,认证是⼀种对气候债券认证的债券进行标识的筛选工具,投资者将无需再对债券的绿色资质进行主观判断或进行昂贵的尽职调查。对债券发行人而言,认证本着自愿适用的原则,让发行人能向市场明确证实债券符合科学的气候诚信标准以及募集资金管理和透明度方面的行业标准。2绿色债券原则(GBP)是自愿性原则,为市场提供普适性的透明度和信息披露方面的建议,提高绿色债券市场的诚信度。最新版绿色债券原则可在国际资本市场协会官方网站获取(www.icmagroup.org/greenbonds)。3由贷款市场协会发布(www.lma.eu.com)。4由东盟资本市场论坛(www.theacmf.org)编写。5由日本环境省发布,可访问http://www.env.go.jp/en/policy/economy/gb/guidelines.html获取。6由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www.sebi.gov.in)发布,可访问https://www.sebi.gov.in/sebi_data/meetingfiles/1453349548574-a.pdf获取。6气候债券标准3.0版本主要构成部分气候债券标准和认证机制由统领性纲要《气候债券标准3.0版本》(本文件)、气候债券分类方案、行业标准、指引文件及认证文件组成。气候债券分类方案7是一个对相关行业进行分类的框架性文件,是气候债券倡议组织搭建绿色债券数据库的方法论基础,用于评估所有绿色债券(无论是否已获认证)是否满足进入数据库的条件。该数据库的用户包括指数供应商、分析师及其他市场参与方。行业标准为特定项目和资产的绿色资质提供了科学、详细的定义,确保了特定项目和资产与实现《巴黎协议》的目标相一致,有利于促进向低碳和气候适应型未来的快速转型。技术工作组及行业工作组为制定行业资格标准提供专业知识。气候债券标准委员会负责管理监督气候债券标准及认证流程。授权核查机构通过独立鉴证确认发行人和债券是否满足气候债券标准的要求。持续报告如需保有对债券、贷款或其他债务工具的认证,发行人须每年进行一次报告。报告的具体性质取决于所涉项目和资产的范围以及发行人的选择。以保有认证为目的的报告分为三种类型:投放报告、资格报告、效益报告。•投放报告:用于确认募集资金是否投向了合格的项目和资产,所有认证的债务工具均强制提交;•资格报告:用于确认项目和资产的特点或效益是否满足气候债券分类方案及相关的行业标准,所有认证的债务工具均强制提交;•效益报告:对反映合格项目和资产预期或实际效益的参数或指标进行披露。气候债券倡议组织鼓励所有认证的债务工具提交该报告,但并非强制提交。•上述三种报告可一并纳入一份更新报告,必须在认证债券、贷款或其他债务工具存续期间每年度提交一次。我们注意到,只要满足了行业具体标准,便足以让投资人信任所投项目和资产是符合《巴黎气候协议》目标的。考虑到行业标准的特点,对项目效益作具体定量分析的需求已经弱化,甚至常常是不必要的。绿色债券原则(GBP)的效益报告工作小组已对效益报告的编制提出了详细建议,可访问其官网8查看该文件。如何认证气候债券标准的要求按照债券、贷款或其他债务工具发行的两个不同阶段分为:•发行前要求,即申请认证的发行人在发行之前应满足的要求,以及•发行后要求,即在发行债券之后希望保持认证资格的发行人应满足的要求。对于已发行的债券、已发放的贷款或其他债务工具,若发行人希望获得认证,则仅需满足发行后要求即可。发行人可在到期前随时申请认证。7https://www.climatebonds.net/standard/taxonomy8https://www.icmagroup.org/green-social-and-sustainability-bonds/impact-reporting/7气候债券标准3.0版本有发行多个认证气候债券计划的发行人可以选择计划性认证。计划性认证为大规模或长期绿色债券、可持续融资项目的发行人提供了更高的灵活度,并减轻了其核查负担。由授权核查机构进行的核查是气候债券认证流程的强制环节。每年提交公开披露的报告是维持认证的要求之一。气候债券标准是一项气候变化标准。这项具有权威性的标准可以简化决策流程,引导投资者重点关注债务资本市场上可信赖的气候变化解决方案。气候债券标准相关参考资料气候债券标准的所有相关文件可在此获取:https://www.climatebonds.net/certification/resources气候债券倡议组织官网:https://www.climatebonds.net认证团队联系方式:certification@climatebonds.net8气候债券标准3.0版本绿色债券架起通向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桥梁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是实现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SDGs)的基础。可持续发展目标是《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一部分,其中包括一系列金融的和以成果为导向的目标。减缓气候变化适应气候变化绿色债券绿色投资绿色债券市场气候债券倡议组织通过对绿色债券投资的分析发现,在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的17个目标中,有6个会因绿色投资的增加和绿色债券市场的发展而获得直接助益,尤其在新兴经济体中。受绿色债券发展推动最大的6个目标分别是:目标6、7、9、11、13和15。的增长受绿色债券推动最大的可持续发展目标9气候债券标准3.0版本定义D1债券、贷款和其他债务工具D1.1绿色债券、绿色贷款或绿色债务工具:所募资金专门用于投放或再投放新增和/或现有的绿色合格项目的一部分或全部,且与绿色债券原则或绿色贷款原则的四个核心模块相一致的债券、贷款或其他债务工具。不可与未满足绿色债券原则或绿色贷款原则四个核心模块要求的债券、贷款或其他债务工具相互替代。D1.2认证气候债券、认证气候贷款或认证气候债务工具:由气候债券标准委员会认证,符合本气候债券标准要求的绿色债券、绿色贷款或绿色债务工具。本文件中的“债券”一词用于描述申请认证的债务工具,无论其形式是债券、贷款还是其他形式的债务工具。更多关于基于气候债券标准认证的债券、贷款和其他债务工具类型的详情,请参阅附件1。D2标准、认证和结构D2.1气候债券标准:气候债券认证的要求及行业标准,以气候债券倡议组织官网资源页面发布的现行版本为准。D2.2气候债券标准委员会:由独立成员组成,负责批准本标准、行业标准及核查机构,并根据气候债券标准审查债券认证申请。注:气候债券标准委员会的架构、委任和支持符合气候债券倡议组织官网发布的治理安排和流程。D2.3气候债券标准秘书处:负责日常与发行人、核查机构及其他利益相关方之间的沟通。注:气候债券标准秘书处人员联系方式可见气候债券倡议组织官网。如有任何问题,请发送邮件至certification@climatebonds.net。D2.4基于气候债券标准的认证:发行人可将认证标志用于所认证的债券、贷款或其他债务工具。气候债券标准委员会在确认债券、贷款或其他债务工具符合气候债券标准的相关要求后颁发认证。D2.5认证标志:发行人从气候债券标准委员会获得认证后,可按认证协议的条款和条件使用的气候债券、气候贷款或气候债务工具认证标志。D3发行人、项目和资产D3.1发行人:债券或其他债务工具的发行单位;贷款或其他债务工具的借款人和其他债务人,或获得指定存款的金融机构。D3.2发行:债券的发行日期,或贷款发放日期,或其他债务工具的发行日期。D3.3合格的项目和资产:指部分或全部下列各项:D3.3.1发行人所拥有的项目或实物资产,和/或10气候债券标准3.0版本D3.3.2为项目或实物资产融资所产生的负债,或D3.3.3项目或实物资产的其他相关及支持性开支,该等开支需符合气候债券标准C部分规定的行业标准。D3.3.4其他为项目或实体资产融资的安排包括:D3.3.4.1用于项目运营的流动资金;D3.3.4.2由租赁产生的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例如,利用新的租赁准则IFRS169)D3.3.5其他相关及支持性开支包括:D3.3.5.1研发成本相关的支出项目;D3.3.5.2所有相关的资本支出;D3.3.5.3相关的运营支出,如,为延长绿色资产的寿命或增加其资产价值所支出的维护成本。运营支出应有资格获取再融资,且有最长三年的回溯期,可最长回溯至债券发行年的前三年。D3.3.5.4相关的主权和准主权的公共投资和公共补贴。D3.4指定项目和资产:与债券、贷款或其他债务工具挂钩的合格项目和资产。这些项目或实物资产可以是现存的项目和资产,也可以是计划部署的项目和资产。D3.5净募集资金:债券或债务工具的面值减去发行成本所得的金额。D3.6市场价值:资产在买方和卖方之间进行交换的价格,双方都在自愿的前提下进行交易,不受任何胁迫,并且对相关事实有合理的认识。该术语的定义往往遵循相关辖区的惯例,在不同语境下也称“公允市场价值”“市场价值”或“公允价值”。9https://www.ifrs.org/issued-standards/list-of-standards/ifrs-16-leases/11气候债券标准3.0版本D4发行人文件D4.1绿色债券框架:由发行人提供,说明其申请认证的债券、贷款、其他债务工具或其项目满足气候债券标准各项要求的情况。该文件通常按照绿色债券原则的五大核心板块组织(募集资金用途、项目和资产的筛选、募集资金管理、报告和外部审查)。绿色债券框架文件的更多内容请参见本文件第4.1条。注1:绿色债券框架文件是认证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核查机构在核查时主要参考的文件,是发行人必须提交给气候债券标准委员会的认证文件之一。本文D部分详细说明了绿色债券框架文件在认证流程中的运用。注2:发行人须公开披露该绿色债券框架文件或相关概要。这与市场最佳实践一致,且有助于所认证的债券满足关键的市场指标、绿色债券基金和地区的标准(如欧盟绿色债券标准提案)。注3:绿色债券框架文件示例请参见气候债券倡议组织官网。D4.2债券披露文件:在发行债券、贷款或其他债务工具之前编制的发行文件,对潜在投资者公开。注:发行地的相关金融监管机构通常要求发行人提供债券披露文件,可能包括债券募集说明书、条款清单、债务合约、官方债券声明或法律文件。在某些地区还会包括该笔交易的营销材料。D4.3更新报告:由发行人编写,用于确认发行人和相关债券、贷款、其他债务工具或其项目始终符合气候债券标准的发行后要求,包含三类报告:D.4.3.1投放报告:确认净募集资金投放到了指定项目和资产。D.4.3.2资格报告:(如相关行业标准有要求)确认指定项目和资产的特点和效益是否满足本标准C部分的相关行业标准要求。D.4.3.3效益报告:对反映指定项目和资产的预期或实际效益的参数或指标进行披露。注1:更新报告的形式和频率取决于发行人及相关债券、贷款、其他债务工具或其项目的具体情况。更多关于更新报告的细节请参见本文第8条。更新报告的模板建议请参见气候债券倡议组织官网。注2:欧盟绿色债券标准提案提出了两类报告:投放报告和效益报告,其中对效益报告的定义囊括了气候债券标准对资格报告和效益报告的定义。12气候债券标准3.0版本D4.4气候债券信息表:在认证过程中,需要由发行人填写并递交气候债券标准秘书处的制式文件。注:气候债券信息表可在气候债券倡议组织官网获取。认证全流程均会使用并更新该表。D4.5认证协议:在认证过程中,需由发行人签署并递交气候债券标准委员会的法律协议。注:认证协议可在气候债券倡议组织官网获取,其中包括了使用气候债券认证标志的条款和条件。如需对协议模板进行调整,可直接与气候债券标准秘书处协商。D5核查机构、鉴证及报告D5.1核查机构:获得气候债券标准委员会授权的独立第三方鉴证机构或审计机构,名单见气候债券倡议组织官网。D5.2核查机构报告:在认证过程中,由核查机构按照气候债券倡议组织官网上的核查机构指引编写,向发行人提供,并提交给气候债券标准秘书处的鉴证报告。13气候债券标准3.0版本气候债券标准气候债券标准列明了希望获得气候债券认证、气候贷款认证或其他气候债务工具认证的发行人需符合的要求,这些要求分为发行前阶段和发行后阶段两部分。在发行前希望获得认证的发行人需满足发行前要求;在发行债券后仍然希望获得持续认证的发行人需满足发行后要求。本文件中的部分词汇遵循国际标准的惯例:“应”代表获取认证必须满足的要求;“应该”代表建议;“可”代表许可;“可以”代表可能性或能力;“注”是为理解或明确相关要求提供的指引;“债券”指债券、贷款或其他债务工具。A部分:发行前要求本部分阐述了所有认证气候债券、认证气候贷款或认证气候债务工具在发行前应满足的要求。这些要求旨在确保:•发行人在发行认证气候债券、认证气候贷款或认证气候债务工具前已制定适当的内部流程及控制机制;以及•这些内部流程及控制机制足以保证气候债券、气候贷款或气候债务工具在发行或发放后仍然遵守气候债券标准且资金能按时投放。•发行人已经提交了绿色债券框架文件来证明其债券、贷款或其他债务工具满足了气候债券标准的发行前要求。希望在发行前获得气候债券认证、气候贷款认证或其他气候债务工具认证的发行人应满足本部分所列的全部条件。1.募集资金用途1.1.发行人应将拟与债券有关、且可能被评估为合格项目和资产的指定项目和资产归档。发行人应创建一个指定项目和资产清单,并在债券存续期内不断更新。1.2.债券预计净募集资金不得超过发行人对拟议指定项目和资产的总投资额,或拟议指定项目和资产总公允市场价值中由发行人拥有或投资的比例。注:在满足第1.2条的情况下,发行人可采用对指定项目和资产的投资额或相关债务,或采用指定项目和资产的公允市场价值。1.3.指定项目和资产不得作为其他认证气候债券、认证气候贷款、认证气候债务工具、绿色债券、绿色贷款或其他贴标工具(如社会债券或可持续发展目标债券)的指定项目和资产,除非发行人证明:1.3.1.指定项目和资产的不同部分由不同的认证气候债券、认证气候贷款、认证气候债务工具、绿色债券、绿色贷款或其他贴标工具出资;或,1.3.2.现有的认证气候债券、认证气候贷款或认证气候债务工具将通过其他认证气候债券、认证气候贷款、认证气候债务工具进行再融资。2.项目和资产的评估和筛选流程2.1.发行人应制定、记录并维持相应的决策流程来判断指定项目和资产是否合格。包括但不限于:2.1.1.该债券的气候相关目标声明;14气候债券标准3.0版本2.1.2.发行人是如何在其与环境可持续相关的总体目标、战略、政策和/或流程中设置该债券的气候相关目标的;2.1.3.发行人发行该债券的理由;2.1.4.评估指定项目和资产是否符合气候债券标准C部分所述资格要求的流程。对2.1注:气候债券可设立多个气候相关目标,包括提高太阳能设备等低碳资产的装机容量,以及针对项目和资产的运营或对其间接影响的具体目标,例如减排。发行人所声明的债券气候目标将影响本标准对该债券的报告要求。请参见第2.3、5.2、5.8、6.1.1及8.4条。2.2.第2.1条中的决策流程还应该包括:2.2.1.相关行业标准,包括(如适用)准入标准或任何其他流程,以用于识别和管理指定项目和资产的潜在重大环境、社会或治理风险。2.2.2.在筛选指定项目和资产的过程中参考的任何绿色标准或认证。2.3.发行人应对债券相关的所有拟议指定项目和资产进行评估,确保其符合第2.1.1条所述债券目标,并符合气候债券标准C部分的相关行业标准要求。3.募集资金管理3.1.发行人应将债券资金管理和投资的制度、政策及流程归档,并向核查机构披露该制度、政策及流程,具体应包括对下列活动的安排:3.1.1.追踪募集资金:债券的净募集资金可以划拨至子账户,转移至子投资组合,或由发行人以恰当的方式追踪并归档。3.1.2.管理闲置资金:净募集资金未投放的余额可以按照第7.3条的要求进行管理。3.1.3.为指定项目和资产的资金设立专项台账:专项台账可以用于管理并说明资金投放至指定项目和资产的过程,也可以评估净募集资金用于融资及再融资的比例。4.发行前报告4.1.发行人应编制绿色债券框架文件并在发行前或发行时公开披露该文件。绿色债券框架文件应包含(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4.1.1.确认绿色债券框架文件中的债券与气候债券标准相一致,可包括关于与其他适用的标准相一致的声明,如欧盟绿色债券标准、东盟绿色债券标准、中国国内的监管条例、日本的绿色债券指引等等;4.1.2.根据第1.1条,概述募集资金的计划用途,以及拟对相关领域或子领域的快速转型、从而推动《巴黎协议》目标之实现所作的贡献;4.1.3.根据第2.1条描述决策流程,并重点根据第2.1.2条的要求做阐述;4.1.4.方法论和前提条件的相关信息,该信息将用于:确认(如行业标准有要求)指定项目和资产的特点和效益是否满足本标准C部分的相关行业标准要求;以及发行人定义的任何额外的效益指标。15气候债券标准3.0版本4.1.5.根据第3.1条,概述闲置资金的管理方法;4.1.6.计划提交更新报告的方式,该报告用于确认该债券在存续期间始终符合气候债券标准;4.1.7.债券拟投资的指定项目和资产清单及各个指定项目和资产所属的投资领域(详见第9.1条)。若具体指定项目和资产可公开的信息不够详细,发行人应披露指定项目和资产所属投资领域相关信息(详见第9.1条),并说明信息不够详细的原因;4.1.8.若债券的净募集金额中有一部分用于再融资,应披露用于融资及再融资的净募集金额的预估比例,以及哪些指定项目和资产可进行再融资。该项披露还可包括再融资的指定项目或资产的预期回溯期。注:气候债券倡议组织鼓励发行人尽可能多地披露指定项目和资产的信息。但在很多情况下,发行人可能受保密协议、项目组合动态的性质、竞争因素或其他法律规定等限制,往往无法在债券发行前披露具体项目和资产的具体细节。4.2.发行人应在债券披露文件中披露下列信息:4.2.1.指定项目和资产所属投资领域相关信息(详见第9.1条)。4.2.2.根据第7.3条,披露计划用于管理闲置资金的短期投资工具类型。4.2.3.发行方选聘的负责发行前及发行后强制核查工作的核查机构。4.2.4.计划提交更新报告的方式,该报告用于确认该债券在存续期间始终符合气候债券标准。4.2.5.认证协议中所列的气候债券倡议组织免责声明。对4.2.4注:气候债券倡议组织鼓励发行人通过债券市场现有的报告渠道提供更新报告,如美国市政债电子市场(EMMA)网站。16气候债券标准3.0版本B部分:发行后要求本部分阐述了所有认证气候债券、认证气候贷款或认证气候债务工具在发行后应满足的要求。希望获得发行后认证的发行人应满足本部分所列的全部要求。希望就已发行的债券、已发放的贷款或其他债务工具获得认证,且没有在发行前获得认证的发行人需要编制绿色债券框架文件(见本文第4.1条),并满足气候债券标准的所有发行后认证要求。5.募集资金用途5.1.债券的净募集资金应投放至指定项目和资产。5.2.债券募集资金投放的所有指定项目和资产应符合第6.1.1条所述的债券归档目标,并符合气候债券标准C部分的要求。5.3.发行人应在债券发行后24个月内将净募集资金投放至指定项目和资产,或按照本文件的第8.3条在发行后报告中披露向指定项目和资产投放资金的时间表。在债券存续期内,净募集资金可随时再投放至任何其他指定项目和资产。5.4.指定项目和资产不得作为其他认证气候债券、认证气候贷款、认证气候债务工具、绿色债券、绿色贷款或其他贴标工具(如社会债券或可持续发展目标债券)的指定项目和资产,除非发行人证明:5.4.1.指定项目和资产的不同部分由不同的认证气候债券、认证气候贷款、认证气候债务工具、绿色债券、绿色贷款或其他贴标工具出资;或,5.4.2.现有的认证气候债券、认证气候贷款或认证气候债务工具将通过其他认证气候债券、认证气候贷款、认证气候债务工具进行再融资。5.5.若一部分净募集资金用于再融资,发行人应追踪用于融资及再融资的资金占净募集资金的比重,并列明再融资的指定项目和资产。该项披露还可包括再融资的指定项目或资产的预期回溯期。5.6.发行人应按照第3.1条中向核查机构披露的正式内部流程对债券净募集资金进行追踪。5.7.债券净募集资金不得超过发行人拟对指定项目和资产的总投资额或债务,或拟议指定项目和资产总公允市场价值中由发行人拥有或投资的相关比例。注:在符合第5.7条的情况下,发行人可选择使用对指定项目和资产的投资额或债务,或使用指定项目和资产的公允市场价值。5.8.可向原有的指定项目和资产投资组合添加新的指定项目和资产,或以新的指定项目和资产作为原有的指定项目和资产投资组合的替代或补充,新指定项目和资产应满足气候债券标准C部分的要求并符合第2.1.1条所列的债券气候相关目标。5.8.1.若新的指定项目和资产须满足的资格标准既不属于发行前核查也不属于发行后核查的工作范畴,发行人应该聘请核查机构出具核查机构报告,证明上述新指定项目和资产符合气候债券标准C部分中的相关行业标准。注:例如,如果认证气候债券是用于投向某地区的一个太阳能设施投资组合,并基于此获得了认证,则发行人在其绿色框架文件中只可采用太阳能行业标准来作为其筛选标准。如发行人之后希望调整目标,扩大净募集资金投放的指定项目和资产的范围,17气候债券标准3.0版本例如新增对水能设施、水利基础设施或林业资产的投放,则需要在筛选流程中采用相关的行业标准。这些行业标准所包含的资格标准或技术要求可能比认证初期所采用的更加复杂。6.项目和资产的评估和筛选流程6.1.发行人应记录并保有相应的决策流程来判断指定项目和资产是否继续合格。包括但不限于:6.1.1.债券的气候相关目标声明;6.1.2.发行人是如何在其与环境可持续相关的总体目标、战略、政策和/或流程中设置该债券的气候相关目标的;6.1.3.发行人发行该债券的理由;6.1.4.评估指定项目和资产是否符合气候债券标准C部分所述资格要求的流程6.1.5.第2.2条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7.募集资金管理7.1.债券的净募集资金应划拨至子账户,转移至子投资组合,或由发行人以恰当的方式追踪并归档。7.2.债券发行人应按照第3.1.3条规定的要求保有专项台账流程,用于管理并说明资金投放至指定项目和资产的情况。7.3.债券存续期内,被追踪的净募集资金的余额应随着向指定项目和资产的投放而相应减少匹配的金额。在向指定项目和资产的投放前,剩余的闲置资金应:7.3.1.以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等临时投资工具的形式持有,执行财务职能;7.3.2.以临时投资工具的形式持有,但不能投资于不符合低碳和气候适应型经济的碳密集型项目;或7.3.3.暂时用于减轻周期性负债,之后重新划拨给指定项目和资产用于投资或债务偿付。8.报告8.1.发行人应在债券存续期间每年至少公开一次更新报告。8.1.1.更新报告应向气候债券标准委员会及债券持有人披露;8.1.2.更新报告应向公众披露;8.1.3.如有重大变化,发行人应该及时向气候债券标准委员会及债券持有人提交一份更新报告。注1:如更新报告无法向公众披露,则该认证气候债券将无法被气候债券倡议组织搭建的绿色债券数据库收录。该数据库的用户包括指数供应商及其他行业参与方,对公开披露有最低要求(https://www.climatebonds.net/cbi/pub/data/bonds)。注2:如更新报告无法向公众披露,则该债券不符合、也将无法宣称自己符合欧盟绿色债券标准提案的要求。18气候债券标准3.0版本注3:本条款下的报告时间可以与发行人常规报告时间一致,无需在认证气候债券的认证或发行周年日提交报告。注4:气候债券倡议组织鼓励发行人通过债券市场现有的报告渠道提供更新报告,如美国市政债电子市场(EMMA)网站。8.2.更新报告:8.2.1.应该包括投放报告;8.2.2.当指定项目和资产适用资格报告的规定时,应包括资格报告;8.2.3.应该包括效益报告。8.3.投放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8.3.1.确认绿色债券框架文件中的债券与气候债券标准相一致,可包括关于与其他适用的标准相一致的声明,如欧盟绿色债券标准、东盟绿色债券标准、中国国内的监管条例、日本的绿色债券指引等等;8.3.2.债券的气候相关目标声明;8.3.3.净募集资金已投放(或已再投放)的指定项目和资产清单;8.3.4.已投放至指定项目和资产的金额;8.3.5.用于融资及再融资的净募集金额的预估比例,以及哪些指定项目和资产进行了再融资。该项披露还可包括再融资的指定项目或资产的预期回溯期;8.3.6.指定项目和资产的地理分布。8.4.资格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8.4.1.确认指定项目和资产是否满足本标准C部分的相关资格要求;8.4.2.相关行业标准中要求提供的指定项目和资产的环境特征或效益信息;注:一些债券的募集资金投放非常稳定,因此无需通过追踪效益指标来保持项目和资产的合规性(比如为单一大型太阳能设备融资)。这意味着发行人每年提供的报告可以非常精简,只需简单重申之前的报告中的信息。8.5若具体指定项目和资产可公开的信息不够详细,发行人应披露指定项目和资产所属投资领域相关信息(详见第9.1条),并说明信息不够详细的原因。8.6.效益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8.6.1.说明指定项目和资产实现债券气候相关目标的预期或实际成果;8.6.2.使用定性效益指标,或在可行的情况下使用定量效益指标来衡量指定项目和资产实现债券气候相关目标的成果或效益;8.6.3.公开其用于制定效益指标和度量的方法及主要假设。注:用于衡量指定项目和资产成果的定量效益指标可以包括但不限于:装机容量、发电量、建筑的碳排放性能、公共交通承载⼈数、电动车⽣产量和废⽔处理量等。效益的度量和指标可以包括但不限于:减少或避免的温室其他排放量、获得清洁能源的家庭数量、节水量、减少的用车需求量。19气候债券标准3.0版本8.7.发行人应该公开披露核查机构报告或更新报告的其他相关支持材料。8.8.应向核查机构和气候债券标准委员会提供指定项目和资产以及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信息,用于评估其是否符合气候债券标准的规定。注:根据发行人的要求,提交给核查机构和气候债券标准委员会的信息可受保密协议约束。20气候债券标准3.0版本发行人准备申请认证聘请核查机构•确认符合相关行业标准的资产并编制证明资料编制绿色债券框架文件,说明债券募集资金的投放计划以及发行人的内部控制机制••就发行前和发行后认证聘请授权核查机构•向核查机构提供相关信息•获得核查机构关于债券是否符合气候债券标准的核查机构报告获得认证、发行认证气候债券•向气候债券倡议组织提交核查机构报告和信息表•收到关于发行前认证的决定•使用认证债券标志发行债券确认发行后认证每年提交报告••在发行后的24个月内提交发行后核查机构报告收到关于发行后认证的通知••在债券存续期内每年编制一份简单的报告向气候债券倡议组织和债券持有人提交该报告•公开披露更新报告图1.债券、贷款或其他债务工具的认证流程21气候债券标准3.0版本C部分:合格的项目和资产本部分的气候债券标准用于确定具体项目和实物资产是否如本气候债券标准规定,属于有助于实现低碳和气候适应型经济、与《巴黎协议》目标一致的合格项目及资产。第9条指气候债券分类方案。气候债券分类方案为全球经济主要领域内有助于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投资机遇提供了概述。该分类方案用于初步筛选可被纳入和应被排除出气候领域的项目,气候债券倡议组织用该方案审核并判断贴标债券或贷款是否能被纳入其绿色债券清单。该分类方案可在气候债券倡议组织官网的资源页面获取。第10条指行业标准文件中包含的具体标准。项目和资产必须满足这些文件中的标准才可被认定为合格。有关各种项目和资产的行业标准可在气候债券倡议组织官网的资源页面获取。一些行业标准要求发行人在一段时间内按度量或效益指标来持续证明项目和资产的合格性,另一些资格标准则仅与资产的固有特征有关。气候债券标准3.0版本(本文件)发布之时,各种行业标准已发布,涉及风能、太阳能、地热能、海洋可再生能源、生物能、低碳建筑、低碳交通及水利基础设施、林业、土地保护和废物处理等领域的项目和资产。我们将进一步制定其他领域的资格标准,包括航运、水能、电网、农业、能源效率设备及工业资产等。9.气候债券分类方案9.1.由发行人按照第1.1和5.1条确定的指定项目和资产,应属于气候债券分类方案所列的至少一个投资领域。10.行业标准10.1.指定项目和资产应满足相关行业标准文件规定的特定标准。如果相关资格标准文件有多个版本,则可在债券存续期间,以债券发行时有效的版本为准。注:行业标准经技术工作组、行业工作组和利益相关方共同商讨制定,并由气候债券标准委员会批准通过。更多关于制定过程和具体技术标准的详细信息可访问气候债券倡议组织官网获取。22气候债券标准3.0版本D部分:基于气候债券标准的认证本部分阐述了气候债券、贷款和其他债务工具认证的规则和流程。有关认证的流程步骤及行政工作可参见气候债券倡议组织官网的指引文件。气候债券认证流程概述气候债券认证流程包括三个阶段,与发行和保有债券、贷款或其他债务工具的一般过程保持一致,方便发行人在对债券、贷款或其他债务工具进行定价和营销时使用气候债券认证标志,也保证了在债券、贷款或其他债务工具发行后以及净募集资金投放后,认证标志仍然真实可信。1.发行前认证:对债券发行人的内部流程进行评估和认证,包括项目和资产的筛选、募集资金的内部追踪和资金投放系统等。发行前认证的流程包括由发行人编写绿色债券框架文件及合格项目及资产清单,由授权核查机构验证债券是否符合气候债券标准的发行前要求,并编写核查机构报告,向气候债券标准秘书处提供认证文件。发行前认证由气候债券委员会以正式函件及证书的形式授予。发行前认证适用于发行前阶段,可以有助于发行宣传。发行前认证的有效期截至债券被授予发行后认证。2.发行后认证:债券、贷款或其他债务工具发行后的评估及认证。如果债券、贷款或其他债务工具已获得发行前认证,则其发行后认证必须在发行之日起的24个月内发起。发行后认证的流程包括编写发行后更新报告,由授权核查机构对资料进行验证并编写核查机构报告,向气候债券标准秘书处提供认证文件。发行后认证由气候债券委员会以正式函件确认。发行后认证在债券、贷款或其他债务工具发行后的特定日期前授予。3.持续认证:保有认证以始终遵守气候债券标准的规定为基础,包括按照本文件第8条的规定提交年度报告。关于保有认证的规定及不符合情形的详情请参见本文件的第P10和P11条。持续认证适用于发行后认证授予后至债券到期前这一期间。拥有大量合格项目和资产投资组合以及每年发行多个认证气候债券计划的发行人可以选择计划性认证。计划性认证在认证气候债券、认证气候贷款或认证气候债务工具的发行时间安排及规模方面为高频率发行人提供了更多灵活性。计划性认证可以减轻发行人在认证和发行过程中的核查工作负担。选择计划性认证须接受年度核查。关于该认证方案的详情请参见本文件的第P9条。若债券已发行,发行人依然可以向气候债券标准委员会申请认证,证实债券符合气候债券标准发行后要求。现有债券的认证应遵循发行后认证流程。气候债券倡议组织鼓励符合气候债券分类方案要求的发行人申请认证。认证流程的规定及要求请参见本文件下一部分。认证文件可以通过气候债券标准秘书处(邮箱:certification@climatebonds.net)提交至气候债券标准委员会。如发行人、核查机构和咨询顾问需要更多关于气候债券标准的要求和认证流程的帮助,可通过电话、邮件及气候债券倡议组织的官网获得支持。23气候债券标准3.0版本发行前气候债券认证P1.认证流程准备工作P1.1.希望在发行前获得气候债券认证并使用气候债券认证标志的发行人应:P1.1.1.编写绿色债券框架文件,说明所发债券或相关项目将如何满足气候债券标准的各项要求。P1.1.2.填写气候债券信息表并提交至气候债券标准秘书处。注1:气候债券信息表可在气候债券倡议组织官网的资源页面获取。P1.2.在气候债券信息表中,发行人应明确标出哪些信息需要保密,哪些信息可以在获得气候债券认证后及认证气候债券发行后在气候债券倡议组织的官网公开披露。注2:发行人如需获得关于气候债券标准、行业资格标准和认证流程的反馈和指导意见,在向气候债券标准秘书处递交信息表时,可仅提交初稿或将部分信息留白。注3:气候债券倡议组织虽然承认某些信息是敏感信息,不允许公开披露,但鼓励发行人尽可能多地提供公开信息。这不但符合市场最佳实践,也有助于使债券符合主要市场指数及绿色债券基金的要求。一些主要的绿色债券指数供应商在做分析和准入筛选时会审查发行人的绿色债券框架文件。P2.在发行前聘用核查机构P2.1.希望在发行前获得气候债券认证并使用气候债券认证标志的发行人应聘请一家核查机构负责下列工作:P2.1.1.核查发行人和拟发行债券是否符合气候债券标准发行前要求。核查机构须根据发行人和拟发行债券符合气候债券标准发行前要求的情况发表结论或意见并据此出具一份鉴证报告;或P2.1.2.采用商定程序评估发行人和拟发行债券是否符合气候债券标准发行前要求。核查机构须按照气候债券倡议组织官网上的准备情况评估规程,对发行人和拟发行债券符合气候债券标准发行前要求的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一份事实调查结果报告。P2.2.核查机构审核的事项包括气候债券标准发行前要求部分所列的要求,包括相关的行业标准。P2.3.核查机构应按照气候债券倡议组织官网的核查机构指引文件开展鉴证工作和编制鉴证报告。P2.4.核查机构报告应按发行前要求的四个模块对发行人及拟发行债券符合气候债券标准发行前要求(包括相关的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概述。P3.申请发行前气候债券认证P3.1.已完成发行前鉴证工作或商定程序工作的发行人可向气候债券标准委员会申请认证,证实债券符合气候债券标准的要求。P3.2.发行人应向气候债券标准委员会提交:P3.2.1.完整(如适用)的气候债券信息表。P3.2.2绿色债券框架文件(或类似概述)。24气候债券标准3.0版本P3.2.3核查机构报告,以及P3.2.4已签署的认证协议。上述文件应通过邮件提交至气候债券标准秘书处(certification@climatebonds.net)。P4.发行前气候债券认证P4.1.若气候债券标准委员会认为发行人及拟发债券符合发行前要求,委员会将发表一份声明,确认债券获得气候债券认证。至此,发行人将有权(根据认证协议)将气候债券认证标志用于所认证的债券,直至获得发行后认证。P4.2.发行人在下列情况下应停止使用气候债券认证标志:P4.2.1.债券发行两年后,除非发行人获得了气候债券标准委员会关于发行后认证的确认;或根据第9条采用计划性认证。注:发行前阶段的气候债券认证的有效期自认证气候债券发行之日起仅为两年。如需继续使用气候债券认证标志,须在此期间内获得关于发行后认证的确认。P4.2.2.发行人决定不再发行认证的债券,并就此向气候债券标准委员会发出书面声明。P4.2.3.发行人发现债券不再符合气候债券标准;或P4.2.4.在受发行人或气候债券标准委员会委托进行的鉴证工作过程中发现债券不再符合气候债券标准的要求。发行后气候债券认证P5.发行后认证准备工作P5.1.希望在发行后获得气候债券认证并使用气候债券认证标志的发行人应:P5.1.1在债券已获得发行前认证的情况下,更新绿色债券框架文件及气候债券信息表,以反映债券发行后的相关变更情况或就此作进一步说明;P5.1.2在债券不曾获得发行前认证的情况下,根据第P3.2及P5.1.3条编制绿色债券框架及其他文件;P5.1.3提供信息或证据来证明债券始终满足气候债券标准的发行后要求,包括相关的行业资格标准。P6.聘用核查机构进行发行后鉴证P6.1.发行人应在债券发行后聘请核查机构开展鉴证工作。P6.1.1如债券此前已获发行前认证,则鉴证工作必须在债券发行后的两年内完成。P6.1.2核查机构审核的事项包括气候债券标准的发行后要求部分列明的内容,包括相关的行业标准要求。P6.1.3核查机构应按照气候债券倡议组织官网的核查机构指引文件开展鉴证工作和编制鉴证报告。25气候债券标准3.0版本注:发行人或其他支持机构应该在同一合同下应聘请同一家核查机构负责发行前及发行后鉴证工作。但这可能无法在所有情况下都能实现。P6.2递交给气候债券标准委员会的核查机构报告具有保密性,除非发行人自愿披露核查机构报告,或按照法律或国家监管机构的要求气候债券标准委员会应披露核查机构报告。气候债券标准委员会应在公开发布核查机构报告前就信息的披露向发行人和核查机构征求意见。P6.3核查机构报告应按发行后要求的四个模块对发行人及拟发行债券符合气候债券标准发行后要求及相关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概述。P7.申请发行后气候债券认证P7.1.如债券此前已获发行前认证,发行人应向气候债券标准委员会提交:P7.1.1更新的气候债券信息表;P7.1.2绿色债券框架文件(或类似概述)(如有更新);P7.1.3发行后鉴证工作的核查机构报告。P7.2.如债券此前未获发行前认证,发行人应向气候债券标准委员会提交第P3.2条所列之文件。上述文件应通过邮件提交至气候债券标准秘书处(certification@climatebonds.net)。P8.发行后气候债券认证P8.1.若气候债券标准委员会认为发行人及拟发债券符合发行后要求,委员会将发表一份声明,确认债券获得认证。至此,发行人将有权在所认证债券存续期内继续将气候债券认证标志用于所认证债券(而非其他债券)。P8.2.发行人在下列情况下应停止使用债券认证标志:P8.2.1.发行人决定中止该债券的认证,并就此向气候债券标准委员会发出书面声明。P8.2.1.发行人发现债券和/或其认证债券不再符合气候债券标准;或P8.2.2.在受发行人或气候债券标准委员会委托进行的鉴证工作过程中发现债券不再符合气候债券标准的要求。计划性认证P9.计划性认证P9.1.发行人在下列情况下可选择采用计划性认证:P9.1.1.发行人可以确认有大量合格项目和资产组合支持发行多只认证气候债券、多笔认证贷款或其他债务工具,并且P9.1.2.发行人已启动为期数年的认证气候债券发行计划。P9.2.发行人第一次在计划下发行时应遵守本文件第P1条至第P7条中规定的常规气候债券认证流程。P9.3.在后续的发行中,发行人应通过以下方式向气候债券标准委员会申请计划下各只债券的认证,证明计划下的各债券符合气候债券标准:26气候债券标准3.0版本P9.3.1.发行前,向气候债券标准委员会提交完整的(如适用)气候债券信息表。此文件应提交至气候债券标准秘书处,秘书处应及时向发行人发送认证文件。P9.3.2.发行后,通过气候债券标准秘书处向气候债券标准委员会提交更新的气候债券信息表。P9.4.每年根据计划进行首次发行之后,发行人都必须聘请一家核查机构开展鉴证工作。P9.4.1.核查机构审核的事项包括气候债券标准的发行后要求部分列明的要求,包括本文件第8条对报告的要求,核查对象应包括计划下的所有债券。P9.4.2.发行人应通过气候债券标注秘书处向气候债券委员会提供更新的气候债券信息表、绿色债券框架(如有更新)以及核查机构报告。保有气候债券认证P10.保有气候债券认证P10.1根据气候债券标准第8条的发行后报告要求,在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应每年至少一次编写并披露更新报告,以便保有债券的认证状态。更新报告应由发行人的授权人员签署。P10.2.发行人应通过气候债券标准秘书处向气候债券标准委员会提交更新报告或在公开网站上发布更新报告的所在位置。更新报告的链接将在气候债券倡议组织的官网上发布。P10.3.发行人可聘请核查机构定期(如每年)进行后续鉴证工作,以确认发行人及债券始终符合气候债券标准的发行后要求。P10.4若指定项目和资产受行业标准约束需持续证明其资格,则发行人应在更新报告中确认指定项目和资产始终符合相关标准。P11.不符合P11.1.如果气候债券标准委员会要求,使用气候债券认证标志的发行人应提供更多信息。P11.2.若发行人被指违反气候债券标准,气候债券标准委员会可要求另一家核查机构出具新的核查机构报告,作为保有气候债券标准认证的条件。P11.2.1.新的核查机构报告应在气候债券委员会首次提出要求之后三个月内提交委员会审核。P11.2.2.发行后认证完成后的六个月内,要求发行人提供的核查机构报告不超过一份。P11.3.若认证气候债券、认证气候贷款或认证气候债务工具不再符合气候债券标准,发行人应在知情后一个月内向气候债券标准委员会披露该情况。P11.3.1.气候债券标准委员会可建议发行人采取修正措施,使债券重新符合气候债券标准。P11.3.2.若债券在商定的时间内仍无法重新符合标准,气候债券标准委员会应撤销该债券的认证。27气候债券标准3.0版本P11.4.一旦气候债券标准委员会撤销债券的气候债券认证,发行人应:P11.4.1.不得再将气候债券认证标志用于该债券,或暗示该债券仍处于被认证的状态;P11.4.2.采取所有必要的措施将该债券从需要气候债券认证才可准入的清单或指数中移除;并且P11.4.3.将债券认证状态变更情况告知债券持有者、相关交易所和其他交易方。P11.5.对已被气候债券标准委员会撤销气候债券认证的债券,发行人可在气候债券倡议组织的官网上通过气候债券标准申诉机制对该决定提出申诉。28气候债券标准3.0版本附录1:有资格申请认证的债券、贷款和其他债务工具有一系列融资结构不同的绿色债券、绿色贷款和其他债务工具有资格基于气候债券标准申请认证。本文件中的“债券”一词用于描述申请认证的债务工具,无论其形式是债券、贷款还是其他形式的债务工具。绿色贷款或绿色债券可以是一个债券或贷款工具下的一个或多个品种。如是,则应明确指出所有绿色品种。以下债务工具类型可按气候债券标准3.0版本申请认证:标准融资券:标准的对债券发行人具有追索权的公开或非公开发行的债务工具。收益债券:对债券发行人不具有追索权,以质押的收入、收费、税收现金流作为主要还款来源的公开或非公开发行的债务工具。募集资金用于与现金流来源相关或不相关的项目。项目债券:对应一个或多个项目的公开或非公开发行的债务工具。投资者直接承担项目风险,可能对发行人具有追索权。担保债券:以一个或多个项目或资产作为抵押的公开或非公开发行的债务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担保债券、资产支持债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租赁资产和应收账款ABS、代理MBS、基于住宅地产的MBS、基于商业地产的MBS、抵押贷款等多种结构类型。可转换债券或票据:有权利但没有义务按特定条款和条件转换为特定数量的普通股票(或其他证券)的、公开或非公开发行的债券或票据。如果债券或票据在发行时获得了气候债券认证,但之后被转换为了股权,则该认证将在转换的同时中止。伊斯兰债券:为符合伊斯兰金融的限制条件而设计的各种类债务证券,其核心原则之一就是禁止支付和收取利息,种类多样,包括债券和其他债务证券,但共同点都是不支付利息而由投资人分享利润。债券型银团贷款:德国的一种传统浮动或固定利率型债务工具,其部分特征与贷款相似,部分与债券相似。银团贷款:由多个贷款人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融资的贷款方式。常见的银团贷款类型包括包销协议(underwrittendeals)、尽力辛迪加贷款(best-effortsdeals)、俱乐部贷款(clubdeals)。通常由一家或数家商业银行或投资银行组织、安排和管理。贷款人也可以是非银行机构,主要是对冲基金或养老基金。额度授信:为满足气候债券标准中相关行业资格标准的项目和资产提供融资的额度授信,包括循环贷款,贷款双方须就资金流动的证明记录达成一致。双边贷款:单一贷款人和单一借款人达成的贷款协议。商业票据:短期的债务证券。由信用较高的金融机构或非银行企业开出的无担保承兑票据。由绿色债券基金发行的债务工具:绿色债券基金指根据一套筛选机制或标准对绿色债券进行投资的基金。筛选机制可能包括项目和资产须满足气候债券标准中的相关行业资格标准。绿色债券基金通过发行证券(如信托中的部分产品)或采用类似的结构募集股本。认证只对绿色债券基金发行的债务工具有效,绿色债券基金本身不具备获得气候认证的资格。绿色存款:由金融机构持有的客户资金,该资金已被明确规定用于并投放至符合气候债券标准中相关行业资格标准的项目和资产组合。附录2:气候债券标准3.0版本与欧盟绿色债券标准提案的一致性29气候债券标准3.0版本气候债券标准3.0版本与可持续金融技术专家组2019年6月发布的欧盟绿色债券标准(EUGBS)提案完全接轨。更多对欧盟绿色债券标准提案和气候债券标准3.0版本及其相关要求的详细分析,请参见气候债券倡议组织官网。表1:欧盟绿色债券标准草案与气候债券标准3.0对比概览主要特点欧盟绿色债券标准(草案)气候债券标准3.0版本项目和资产的资格以欧盟分类方案为基础,其中包括对相关活动的具体标准。关于气候变化减缓的标准与《巴黎协议》的目标一致。以气候债券分类方案和不同行业的资格标准为基础。所有标准均与《巴黎协议》的目标一致。绿色债券框架必须按照特定要求编写绿色债券框架文件,并在发行前或发行时披露该文件。必须按照特定要求编写绿色债券框架文件,并在发行前或发行时披露该文件。发行前报告法律文件必须包括关于债券的环境目标和募集资金用途的特定信息。法律文件必须包括关于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外部审查机构和发行后的报告计划的特定信息。发行前外部审查发行前强制审查,在发行前或发行时披露核查机构报告。发行前强制审查,在发行前或发行时披露核查机构报告。发行后报告根据特定要求编写的、强制提交的报告。在募集资金完全投放前必须按年度提交并披露报告,并在资金投放出现重大变化时提交报告。规定了两种报告类型:投放报告和效益报告。根据特定要求编写的、强制提交的报告。在债券存续期间必须按年度提交并披露报告。规定了三种报告类型:投放报告、资格报告和效益报告。发行后外部审查在募集资金完全投放时或之后强制进行至少一次强制核查。核查机构报告强制披露。在发行后的两年内强制进行至少一次核查。核查机构报告强制披露。外部核查机构的资质必须是自愿临时注册计划(VoluntaryInterimRegistrationScheme)的注册机构。必须在气候债券倡议组织官网的授权核查机构名单里。现有债券的贴标在强制核查和披露了关键文件的情况下允许贴标。在强制核查和披露了关键文件的情况下允许贴标。30气候债券标准版本3.0草案©气候债券倡议组织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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