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报告更侧重于从减碳视角论证减碳带来的健康和生态环境好处,出发点更多的是为减碳行动提
供合理性[ 3] ,但仅仅依循减碳的路径并不能从全局的角度应对气候变化危机和生态危机,不能更
为深入地贯彻可持续发展理念,也没有从整体布局的角度进行生态文明建设[ 4] 。 2021 年3月,中
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提出,“ 把碳达峰碳中和纳入生态文明建设整体布局”[5] 。由此,实 现
“双碳”目标决不能“就碳论碳”[6] ,不论是气候变化立法还是碳达峰碳中和立法(以下简称“双碳”
立法),实际上都是为了实现“双碳”目标所需制定的专门法律,但绝不仅限于此,因此实现“双碳”
目标的顶层设计和体系建构迫在眉睫。然而,“ 双碳”立法究竟如何进行、应当从什么角度切入从
而与现行法律体系衔接和协调,就必须对实现“双碳”目标的立法维度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权利
与权力是法学的核心概念与基石范畴,借鉴环境法权结构的环境权力、环境权利概念[7] ,针对“双
碳”立法,应当研究和考察权利与权力在“双碳”立法中的深层结构[8] 。具体地说,多层次多主体
的权力权利是人们在开展“双碳”实践活动中所产生的基本法权结构[ 9] ,统合实践中已有相关立法
和各类涉碳实践经验,以下将从权力配置的权力-权力维度、目标控制的权力-权利维度和低碳发
展的权利-权利维度三个维度分别对“双碳”立法进行考察。
二、权力-权力维度:权力配置论
实现“双碳”目标,必须做好顶层设计,顶层设计实际上是对国家机关权力的合理配置,主要是
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就具体立法事项进行合理配置。目前顶层设计存在“双碳”立法不足和“双
碳”监管割裂的问题,而这两个层面的问题实际上还是要归结于权力能否科学合理配置。从权力-
权力维度来看,实现“双碳”目标应当从“双碳”立法和“双碳”监管两个层面逐步展开。
1. “双碳”立法不足
虽然国务院已经出台了一系列实施“双碳”战略的具体政策,但目前中央层面尚无“双碳”专
门立法,国务院的政策难以统领各领域、各层级、各方面实现“双碳”战略,亟待“总法”吸收转化。
部分地方尽管已出台省级“双碳”专门立法(如《天津市碳达峰碳中和促进条例》 ) 或相关气候变化
应对及低碳立法探索(如《青海省应对气候变化办法》 《 石家庄市低碳发展促进条例》) ,但仍然不
系统不全面,未能将命令控制手段与市场激励措施有机统一起来,亟待进一步探索省市两级“双
碳”专门立法,为中央层面的“双碳”立法提供先行先试的相关经验和借鉴。
(1) 缺乏中央立法
在中央立法层面,我国还未针对碳达峰、碳中和进行专门立法,没有制定关于“双碳”战略实施
的全国性法律。我国现有的与实现“双碳”目标相关的立法涉及污染防治法、能源法、资源法、科技
法等多个领域,立法存在繁复性、矛盾性和动荡性的特点,受制于各领域的立法目的,这些领域各
自为政,均缺乏对“双碳”目标的统筹考虑,且在内容上彼此割裂,未能够在降碳方面实施有效的规
则对接机制和制度协调机制,尤其在缺少中央立法统筹引领、总体规划的情况下,我国“双碳”相关
立法乃至气候变化立法碎片化现象严重,法律适用存在大量冲突问题[ 10] 。
从政策层面来看,目前中央针对“双碳”战略已经出台了相关政策文件。国务院于 2021 年10
月24 日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 ,该《意见》对实现碳达峰、碳中和设定了具体的分解目标,即2025 年绿色低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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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