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碳排放清单、配额分配、交易机制、惩罚机制、抵消机制等,
除此之外,深圳还需要进一步加强碳交易的制度研究,完善相关
的法律法规,、健全相关监督体系;第二阶段是建立区域性碳交
易自由市场阶段,主要任务就是深圳建筑碳交易市场的试运行和
完善,深圳碳交易试点不仅要不断健全和完善相关的法律发挥,
更重要的是要不断扩大管制单位的范围和涵盖区域,构件具有深
圳特色的区域性建筑碳排放体系;第三阶段是建立全国范围内的
建筑碳交易市场,主要是将深圳建筑碳交易模式在全国范围内推
广、使用,即以深圳为核心,以沿海城市为重点,采取自愿加入
的原则,加强与东南沿海城市在碳交易方面的合作,逐步建立成
为全国范围内的碳交易中心
[6]
。
深圳建筑碳交易在进行配额分配时,会根据不同类型建筑的
能耗现状以及减排成本来确定不停建筑物的能耗限额标准,并以
此为依据,通过公式:各类建筑物的能耗配额=该类型建筑物能耗
限额标准值*能耗排放因子*建筑面积来确定各类建筑物的配额分
配。并且规定各类建筑物的能耗配额分配周期为一年,每年根据
实际情况都会重新进行配额分配
[5]
。
2.2 天津市建筑碳排放交易市场发展现状
天津市建筑碳交易试点工作于2010年正式启动,是我国第一
个自主探索的碳交易体系。为此,天津市颁布了《天津市民用建
筑能效交易实施方案》、《天津市建筑节约能源条例》等,从法
律层面为建筑碳交易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有利条件。天津市建筑碳
交易主体分为两种:一是由供热企业、公共建筑等组成的强制主
体,另一类是可以进行自愿减排交易的激励类主体。目前,天津
建筑碳交易正处于试点工作的初级阶段,政府只要求供热企业进
行自愿减排交易,同时,政府还设立了民用建筑能效储备基金来
促进建筑碳交易市场的稳定。
在试点阶段,天津市建筑供热企业能耗定额由其供热面积和
建筑能耗定额标准确定,政府规定了单位供热面积标准煤能耗量
标准为q,并根据每年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在建筑能耗定额的标
准上,建筑供热企业节能量Q=能耗定额—实际能耗=供暖总面积
A×单位供暖面积耗煤量定额q—实际标准煤能耗量M,单位供暖
面积耗煤量q每年会根据相关的规定进行重新调整
[5]
。
由于目前天津市的建筑碳交易处于试点阶段,所以建筑碳交
易只停留在自愿减排交易层面,而且交易范围小,这与目前我国
建筑碳交易体系不完备、市场容量小、减排利益小、程序繁琐等
有关,使得建筑碳交易很难形成市场。
3.我国建筑碳交易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3.1 我国建筑碳交易市场目前存在问题分析
本文通过对国内外建筑碳交易市场现状的分析研究,分析我
国目前建筑碳交易市场所存在的问题有:(1)受建筑行业企业排
放量小、成本高的特点,建筑碳交易很容易受体量大、碳排放成
本低的工厂的影响,为此建筑领域应该独立于工厂建立自己的行
业减排体系;(2)我国的建筑碳交易目前还处于试点阶段,可以
采用自愿减排碳交易的方式,但是自愿减排交易并不适合我国建
筑碳交易的长足发展,所以我国必须建立强制性的建筑碳交易市
场;(3)我国建筑碳交易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存在基础薄弱
哦、人才欠缺、监管部门监督和惩罚能力不足、法制建设不健全
等一系列问题。
3.2 促进我国建筑碳交易发展的对策建议
(1)健全相关的法规体系,确保建筑碳交易的顺利进行。建
立健全建筑碳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出建筑碳交易的交易
对象、交易主体、配额发放、监管责任、奖惩措施等,用法律的形
式明确有关建筑碳交易的相关规定,以确保我国建筑碳交易的顺利
进行;(2)完善对碳交易组织机构建设,加强对碳交易的领导和
监管。各级主管部门应该明确自己在建筑碳交易中所起的作用,充
分发挥自己在建筑碳交易实施过程中的监督职能,建立完备的监督
系统,对建筑碳交易的各个主体进行有效监管。除此之外,各级
政府部门应该充分发挥在碳减排过程中的参与、策划和测量作用;
(3)完善各项财政政策,加大对建筑碳交易的财政扶持政策。各
级政府应该加大对建筑碳交易的资金支持力度,建立专项资金,支
持碳交易主体开展碳交易过程中的能力建设,加大支持能耗数据库
的建设;(4)加强与国外的广泛交流,学习国外建筑碳交易成功
经验。通过学习和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不断完善我国建筑碳交易
体系,使得我国建筑碳交易领域能够高效、有序发展,并使得我国
建筑碳交易市场能够与国际碳交易市场对接。
4.结语
由于建筑碳交易在国际范围内存在的时间比较短,目前存在
的国内外建筑碳交易案例也比较有限,这受目前建筑市场碳交易
机制尚不完善的因素影响,也与建筑行业本身的特点有关,但是
建筑碳交易发展前景明朗,在目前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对建筑碳
交易体系进行完善,以实现建筑碳交易行业的发展,从而进一步
削减温室气体的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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