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ESG合规与实务指南-大成律所VIP专享VIP免费

究报告
「大 30 周年所庆集」
事务所
业 ESG 与实
务指南
杨志鹏
地点:大成上海
专业领域:能源、自然资源与环境,
公司与并购,争议解决,刑事
顾问
黄蓓
地点:大成三亚
专业领域:资本市场、
公司与并购、跨境投资与贸易、
私募股权与投资基金
高级合伙人
查立新
地点:大成南京
专业领域:海事海商与航空航天,
争议解决,能源、自然资源与环境,
刑事
高级合伙人
程颖
地点:大成北京
专业领域:银行与金融、
公司与并购、私募股权与投资基金、
争议解决
合伙人
牛玥
地点:大成北京
专业领域:跨境投资与贸易、
争议解决、知识产权、
劳动与人力资源
合伙人
宋军
地点:大成北京
专业领域:公司与并购、
争议解决、跨境投资与贸易、
海事海商与航空航天
合伙人
吕晓旭
地点:大成三亚
专业领域:公司与并购,
私募股权与投资基金,争议解决,
政府、公共政策与国资运营监管
律师
张青
地点:大成上海
专业领域:不动产与建设工程、
争议解决、公司与并购、
破产重整与清算
律师
郗超
地点:大成济南
专业领域:争议解决、刑事、
破产重整与清算、公司与并购
律师
主持人
费天辉
地点:大成北京
专业领域:银行与金融、
公司与并购、私募股权与投资基金、
争议解决
实习律师
黄琢
地点:大成武汉
专业领域:能源、自然资源与环境,
公司与并购,刑事,争议解决
律师助理
研究报告「大成30周年所庆文集」大成律师事务所《企业ESG合规与实务指南》杨志鹏地点:大成上海专业领域:能源、自然资源与环境,公司与并购,争议解决,刑事顾问黄蓓地点:大成三亚专业领域:资本市场、公司与并购、跨境投资与贸易、私募股权与投资基金高级合伙人查立新地点:大成南京专业领域:海事海商与航空航天,争议解决,能源、自然资源与环境,刑事高级合伙人程颖地点:大成北京专业领域:银行与金融、公司与并购、私募股权与投资基金、争议解决合伙人牛玥地点:大成北京专业领域:跨境投资与贸易、争议解决、知识产权、劳动与人力资源合伙人宋军地点:大成北京专业领域:公司与并购、争议解决、跨境投资与贸易、海事海商与航空航天合伙人吕晓旭地点:大成三亚专业领域:公司与并购,私募股权与投资基金,争议解决,政府、公共政策与国资运营监管律师张青地点:大成上海专业领域:不动产与建设工程、争议解决、公司与并购、破产重整与清算律师郗超地点:大成济南专业领域:争议解决、刑事、破产重整与清算、公司与并购律师主持人费天辉地点:大成北京专业领域:银行与金融、公司与并购、私募股权与投资基金、争议解决实习律师黄琢地点:大成武汉专业领域:能源、自然资源与环境,公司与并购,刑事,争议解决律师助理CONTENTS前言:ESG合规已成为全球企业最重要议题一、ESG全球立法现状二、ESG全球发展趋势003005001第一章:ESG违规政府调查与制裁一、ESG违规概述二、针对企业经营ESG违规的政府调查与制裁009009三、针对ESG信息披露违规的政府调查与制裁014007第二章:漂绿的诉讼与监管风险一、漂绿的诉讼风险二、漂绿的监管风险021023三、我国ESG投资中漂绿行为的监管措施及路径025019第三章:ESG评价体系一、ESG评价体系概述二、国际典型评价体系029030三、国内典型ESG评价体系034四、ESG评价体系现有问题和展望038027第四章:ESG信息披露一、ESG信息披露概述二、中国ESG信息披露现状:披露率和披露质量有较大完善空间041043三、国内外信息披露政策045四、ESG信息披露标准056039第五章:ESG刑事合规的价值一、企业刑事合规的基本概念二、ESG在企业合规中的应用061062066三、ESG在企业刑事合规的价值059第六章:ESG合规中的管理层责任一、管理层承担ESG合规责任二、管理层实现ESG合规责任的途径071073069第七章:强迫劳动与供应链的管控一、美国对涉新疆供应链的管控二、欧盟针对“强迫劳动”的提案079083三、对企业的合规建议084077第八章:全球供应链中ESG法律风险一、欧盟《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指令提案》二、美国《防止强迫维吾尔族人劳动法》三、德国《供应链法》四、全球供应链中ESG法律风险089090092093087第九章: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治与实践一、生物多样性问题及其法律保护二、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治和实践097100095第十章:总结与展望105ESG合规已成为全球企业最重要议题前言随着气候变化、污染等环境因素以及社会、公司治理领域所带来的各种机遇与挑战,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逐渐得到全球政府与企业的关注和重视。2021年11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26次缔约方大会(COP26)达成《格拉斯哥气候公约》,进一步遏制全球变暖,并加快推进全球各国可持续发展,向清洁、绿色、低碳经济转型。2022年11月在埃及举办的COP27,将进一步提高ESG在全球的影响。作者:杨志鹏大成上海办公室黄琢大成武汉办公室大成30周年所庆文集|001||002|因ESG在各国的发展阶段存在差异,各国政府对ESG议题的规制路径也不尽相同,ESG相关的政策法规以及ESG信息披露原则与标准具有本土化的特点。欧盟作为ESG发展起步较早的地区,ESG立法体系处于国际先行者的地位,采取以ESG立法先行,指导和引领企业ESG管理和ESG投资的模式。2014年10月,欧盟《非财务报告指令》修订发布,首次系统地将ESG三要素列入法规,此后,欧盟自上而下逐渐建立起一套较为成熟、统一的ESG政策法规体系,从环境(Environmental)、公司治理(Governance)、信息披露(InformationDisclosure)等方面完善各项立法,促进ESG有效管理和可持续发展。12022年6月,欧盟通过《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指令》,正式取代此前的《非财务报告指令》,要求所有大型企业和上市公司都必须提供可持续发展报告,并明确需要报告的社会(Social)指标。22022年9月,欧盟发布《欧盟市场禁止强迫劳动产品条例》草案,进一步从社会(Social)范畴加强企业ESG合规及信息披露要求。美国ESG立法近十年来得到快速发展并逐渐趋于完善,ESG监管也随之愈加严苛。美国于2021年3月设立气候与ESG监管机构(ClimateandESGTaskForce),2021年4月,美国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通过《ESG信息披露简化法案》,要求所有公开交易公司均应定期公开其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表现的具体情况,3逐渐形成以强制性披露原则和市场化导向为主的模式,为ESG投资提供透明、有效、客观并具有可比性的信息,加强ESG投资策略选择,促进资本市场的可持续发展。同时,美国对于包括漂绿行为在内的ESG违规监管也逐渐趋严。2022年5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指控纽约梅隆银行旗下资管公司资管顾问公司在ESG方面存在错误及不实陈述,并对其处以150万美元罚款。4同年5月,SEC发布《关于加强特定投顾及投资公司ESG投资实践的信息披露建议》5和《关于投资公司名称规范的建议》6,对于公司和金融机构发行的ESG产品及名称提出更加明确、透明和严格的披露要求,避免误导投资者并损害其利益,以进一步加强对ESG违规行为的监管。(二)中国一、ESG全球立法现状(一)国际社会随着国际化发展和双碳目标的引领,我国的ESG法规及监管体系迅速发展,为企业ESG管理和信息披露提供更为具体、明确的法规、政策和标准。2021年,生态环境部颁发《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规范并强化企业环境保护及相关环境信息的披露。2022年4月,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首次将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纳入投资者关系管理中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同年5月,《提高央企控股上市公司质量工作方案》生效,要求完善ESG工作机制,构建本土化的ESG信息披露规则和投资指引,探索建立健全ESG体系。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与新华网于2022年6月25日发布《企业ESG信息披露通则》和《企业ESG评价通则》,为企业ESG体系建设和ESG投资提供具体、客观的标准,加强ESG实践和可持续发展战略。香港是全球首批要求上市公司进行ESG报告的证券交易所之一。《ESG报告指引》要求董事会对ESG事项进行监督,进行强制性披露。《ESG报告指引》适用于2020年7月1日或之后财政年度的ESG报告,第一批报告预计不迟于2021年11月31日发布。在联交所上市的公司需遵守《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指引》(《主板上市规则》附录27;《GEM上市规则》附录20)(ESG报告指引)和《企业管治守则》(《主板上市规则》附录14;《GEM上市规则》附录15)中的披露要求。中国ESG发展仍需要更为明确、具体和专门化的ESG政策与立法的底层支持,也需要执法机关和监管机构全程的监管与审判,促使市场主体不断完善ESG管理,健康有序参与经济活动。1灼鼎咨询:《2022ESG发展白皮书》,https://mp.weixin.qq.com/s/fqgyy7fM-j-Tv-nIJ-Y9Lw23王清华、王沁怡:《香港与美国对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的要求》4“SECChargesBNYMellonInvestmentAdviserforMisstatementsandOmissionsConcerningESGConsiderations”,https://www.sec.gov/news/press-release/2022-865SECProposestoEnhanceDisclosuresbyCertainInvestmentAdvisersandInvestmentCompaniesAboutESGInvestmentPractices,https://www.sec.gov/news/press-release/2022-926SECProposesRuleChangestoPreventMisleadingorDeceptiveFundNames,https://www.sec.gov/news/press-release/2022-91https://www.consilium.europa.eu/en/press/press-releases/2022/06/21/new-rules-on-sustainability-disclosure-provisional-agreement-between-council-and-european-parliament/大成30周年所庆文集|003||004|随着ESG逐渐被纳入企业的管理框架和政策规划,与ESG相关的法规制度和监管政策趋严,企业董事会及其他管理层将面临更大的责任与压力。董事会成员和其他管理人员,需要进一步加强自身的ESG决策管理职责、企业架构的整合和创新能力,以及可持续发展的意识,促进企业政策规范的多元化和包容性,并进一步强化企业ESG相关信息披露的合规性。另一方面,董事会的多元化趋势不断加强,企业ESG决策和风险治理能力将更具有合理性和前瞻性。二、ESG全球发展趋势(一)企业管理层面临ESG战略管理和责任压力随着COP26宣布成立国际可持续发展准则理事会(ISSB),全球适用性的ESG信息披露准则也将逐步出台,全球ESG相关法规和标准将随之继续完善和提高,企业披露指标、报告要求等也将逐渐整合并趋同。另一方面,随着市场中企业和金融机构漂绿现象的不断出现,投资者、监管机构对于企业的ESG事项以及可持续发展政策的审核和监管愈加严格,以更为审慎的态度权衡企业的ESG信息披露及相关声明、标签、报告,并进一步加大处罚的力度,以遏制漂绿行为,确保可持续发展进程。(二)企业信息披露的标准和审查愈加严格一方面,全球ESG投资迅速发展,相关投资者对企业ESG评级的需求逐渐加大。同时,国际和国内ESG评级机构增多,其数据体系更新以及信息获取能力也相应获得提升,企业ESG评级的要求呈上升趋势。另一方面,各国法规体系和监管政策细化,企业ESG信息披露的数据随之逐渐丰富、具体,进一步促进ESG评级体系的发展。随着ESG评级的发展和完善,覆盖性更广、契合度更高、准确性更强的评级标准和体系将逐渐形成,为ESG投资和企业ESG提供更为合理有效的信息支撑和决策指引。(三)ESG评级体系迅速发展大成30周年所庆文集|005||006|第一章ESG违规政府调查与制裁作者:黄蓓、吕晓旭大成三亚办公室大成30周年所庆文集|007||008|在2018年机构改革之前,基本由行业主管部门执法,调查与处罚权力集中,2018年机构改革之后,部分地方政府陆续组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了大部分政府职能部门的执法权限,此后由行业主管部门行使监督检查权,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检查权,调查主体与处罚主体不一致。在双碳战略背景下,国内环保监督执法愈发严格,以海南自由贸易港海洋环境保护监督执法为例,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之前,对陆地和海洋的治理实行的是陆海分割管理。在陆地和海洋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执法方面,主要由原环境保护部门负责陆域监督执法,海洋局负责海上监督执法。在机构改革后,国家层面海洋监管职责由生态环境部门统筹,执法职责在中国海警局。在地方层面就各不相同。以三亚市为例,有监督职权的部门有9个,首先是由生态环境部门统筹海洋环境保护监管,这是国家陆海统筹治理战略的必然结果,由生态环境局统筹陆域和海域的生态环境管理。第二个是综合行一、ESG违规概述ESG是一种关注企业环境、社会、公司治理绩效的企业经营、评价理念与标准,追求企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1ESG违规主要是指企业经营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则的事件以及企业ESG评价与信息披露过程中发生的违反相关规则的事件。二、针对企业经营ESG违规的政府调查与制裁ESG涉及领域广泛,各个政府均制定了相关领域的基础法律,违反相关法律必然会承担法律责任。如果造成人身财产损害,需面临民事索赔,违反监管法规,需面临行政主管机关的行政处罚,如涉嫌刑事犯罪,则将面临刑事处罚,这已是各个国家的法治共识。现仅针对国内企业和跨国企业将面临的部分政府调查与制裁作简要介绍。1.执法主体(一)中国政府对境内企业的调查与处罚政执法局,因为机构改革,生态环境部门又将相关的行政检查权移交给了综合执法局,因此综合执法局也有监管职责,第三个部门是农业农村局,主要是在渔业渔政方面进行监管,比如非法捕捞、养殖,渔港水域污染等进行监管,第四个是海事局,就船舶防污方面进行监管。第五是检察院,通过公益诉讼的方式行使监督权力。第六个是海警局,根据《海警法》的规定,海警局在职责范围内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自然保护地海岸线向海一侧保护利用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第七个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局,原海洋局部分职权划归到自规局,负责海洋规划、保护区划定等职责。第八个是交通部门,负责废油污的回收。第九个是林业部门,就珊瑚礁等海洋生物保护进行监督。具备处罚权的有三个部门:第一个是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三亚市为例,三亚综合行政执法局综合了环保、农业、旅游、市场监管等25个部门的行政处罚权、行政检查权和部门执法力量。因此生态环境局的行政处罚权、原海洋局的海监、农业农村的渔政行政处罚权全部集中到综合执法局,其海洋方面的行政处罚事项包括对非法占用海域、非法倾废、海上工程、非法捕捞、污染渔港水域、非法养殖等违法行为的处罚;第二个是海事局,主要涉及到船舶污染、船舶装卸危险货物的行政执法;第三个是海警局,根据《海警法》的规定,针对职责范围内的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按照规定权限参与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我国的行政处罚种类共5类,第一类是申诫罚,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第二类是财产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第三类是资格罚,包括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第四类是行为罚,包括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第五类为人身罚,指行政拘留。2.处罚手段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分别于2021年4月2日、2022年1月14日对漳县祁连山水泥有限公司作出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2010年至2020年期间,公司作为漳县祁连山水泥有限公司苟家寨水泥用石灰岩矿矿业权人,在采矿权外动用的水泥用石灰岩矿资源量2014.50万吨。甘肃省自然资源厅没收越界开采违法所得,违法所得按照越界开采量2014.5万吨乘以单价3.01元/吨计6063.645万元;并处以20%的罚款1212.729万元;扣减原漳县国土资源局已处罚的25.308万元,合计7251.066万元。2022年1月14日,处罚机关再次作出处罚决定,称2021年12月8日,省发展和改革委出具了《价格重新认定结论书》(甘发改认字〔2021〕83号),结论书重新认定原矿市场平均价格为3.75元/吨,此次认定的原矿市场平均价格,较首次作出行政处罚依据的价格增加了0.74元/吨。根据以上情况,对公司苟家寨水泥用石灰岩矿越界采矿案件补充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490.73万元(按照越界开采量2014.5万吨乘以增加的0.74元/吨计1490.73万元);2.处以20%的罚款298.146万元;以上合计1,788.876万元(人民币)。13.执法案例1徐劲科、谭劭轩:ESG投资与法律合规实务报告大成30周年所庆文集|009||010|1https://law.wkinfo.com.cn/administrative-punishment/detail/MkUwNTE4NTE4Mzc%3D?searchId=5b63d5c846044502a030b998f14e59c8&index=1&q=%E7%A5%81%E8%BF%9E%E5%B1%B1%E6%B0%B4%E6%B3%A5%E6%9C%89%E9%99%90%E5%85%AC%E5%8F%B8&module=1https://www.trade.gov/data-visualization/csl-search2https://www.cbp.gov/trade/forced-labor/withhold-release-orders-and-findings3··https://www.dol.gov/agencies/ilab/reports/child-labor/list-ofgoods?tid=5531&field_exp_good_target_id=All&field_exp_exploitation_type_target_id_1=All&items_per_page=10&combine=&page=1美国对拟制裁行为进行调查与制裁的主要部门有两个,一个是美国财政部下属的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OfficeofForeignAssetsControl(OFAC));一个是美国商务部下工业和安全局(BureauofIndustryandSecurity)(BIS))。OFAC的使命在于管理和执行所有基于美国国家安全和对外政策的经济和贸易制裁,包括对一切恐怖主义、跨国毒品和麻醉品交易、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行为进行金融领域的制裁。BIS是处理涉及有关国家安全及高科技事项的商务部职能部门之一,通过确保有效的出口管制和条约合规体系,促进美国继续保持战略技术领先地位,实现国家安全、外交政策和经济目标。除以上两个部门外,根据具体制裁项目,还会涉及到其他部门,如涉嫌强迫劳动,则企业将面临美国国土安全部下设的强迫劳动执法办公室(FLEFT)的调查与制裁,FLEFT的成员包括美国贸易代表、商务部、司法部、劳工部、国务院和财政部,而且农业与能源部、国际发展署、美国海关等部门。1清单,分别为:实体清单(EntityList)、拒绝人士清单(DeniedPersonsList)、未经核实清单(UnverifiedList)、军事最终用户清单(MilitaryEndUserList,MEU清单)。我们经常提及的实体清单是依据EAR(《出口管制条例》)发布,BIS有权将其认为已经或可能违背美国国家安全或外交利益,或者阻碍BIS及其他执法部门调查的外国人和实体列入EntityList,包括外国企业、个人、其他组织等。EntityList不定期更新、修改。如果某个主体被列入EntityList,则受管制实体在获取EAR管制物项时需向BIS申请许可证。BIS在审查该类申请时的政策为逐案审查或推定拒绝,意味着清单内的实体面临着更严格的限制,最终取得许可可能面临较长时间且较为困难。在获得许可前,不得向列入清单的主体出口、再出口或转口相关物项。截至2022年9月14日,被列入实体清单的中国实体数量为498家。1美国则是全球范围内实施经济制裁最多的主权国家,常以人权、民主、反腐败、国家安全等理由发起制裁。因此美国政府的调查与制裁一直是跨国公司需要谨慎对待的经营风险。随着ESG理念的发展深入和监管部门的要求,企业履行“ESG(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责任已成为其义务,基于此,除了现有的侵犯人权、强迫劳动、反商业贿赂等理由,不排除美国将其制裁理由扩展到其他ESG领域范畴。1.执法部门(二)美国对跨国企业的调查与制裁以对“侵犯人权”、“强迫劳动”的制裁为例,近年来,美国以强迫劳动、人权问题为由,对和新疆有关的实体以及新疆产品出台各种措施。其制裁措施包括:1)WRO,即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CBP)采取的暂扣令(WithholdReleaseOrder)。CBP对来自新疆的番茄、棉花、光伏多晶硅料及其下游产品等等采取暂扣令(WithholdReleaseOrder)。根据CBP官网显示,2020年-2021年对11家中国实体及部分实体子公司或下属单位发布了暂扣令。如2021年6月23日,CBP以强迫劳动为由对中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合盛硅工业有限公司发布暂扣令,要求美国所有入境口岸立即开始扣留合盛及其子公司生产的二氧化硅基产品,以及由这些二氧化硅产品衍生或使用这些二氧化硅产品生产的材料和商品(如多晶硅)。22)TVPRA清单,美国国际劳工事务局(ILAB)根据2005年《人口贩运受害者保护再授权法》(TVPRA)及其后续重新授权的要求,制定该商品清单,认为清单中的商品是由童工或强迫劳动违反国际标准生产的。该清单的主要目的是提高全世界公众对强迫劳动和童工的认识,其目的不具有惩罚性,而是作为催化剂,促进那些努力解决这些问题的人之间更具战略性和重点的协调与合作。目前,中国的18类产品被列入该清单。33)EntityList,BIS以强迫劳动、侵犯人权为由将众多中国实体纳入EntityList,例如2020年7月20日,美国商务部更新的“实体清单”将欧3.执法案例OFAC主要采取清单方式实施制裁,即针对清单内特定主体实施制裁。其最核心的清单为特别指定国民名单(SDN清单),其中主要包括以下两类主体:1.由受制裁的国家所有或控制,或者代表该国的个人及公司;2.在其他制裁项目(如恐怖主义或毒品犯罪)中被认定的个人、群体或组织。2一旦个人或公司被纳入SDN名单中,则表明美国人不可与清单中的主体进行任何交易;美国政府可冻结其位于美国的或后续进入美国的资产;金融机构可拒绝或冻结涉及SDN清单的交易。由于美国出口管制的域外效力,任何与美国相关的交易均有可能受到美国政府的管制。截至2022年9月14日,已有322个中国个人、群体或组织被纳入SDN清单。3BIS也基于清单给予管制,其负责实施4份管制2.执法手段1https://mp.weixin.qq.com/s/TYhdg-Zj3UHpCHH09SLJXg2https://mp.weixin.qq.com/s/sm21j_BhsrjOtqrvn-5tzw3https://www.trade.gov/data-visualization/csl-search大成30周年所庆文集|011||012|1https://www.163.com/dy/article/HB1ON2H005539ZF4.html2https://home.treasury.gov/policy-issues/financial-sanctions/recent-actions/202007093https://mp.weixin.qq.com/s/TYhdg-Zj3UHpCHH09SLJXg4https://mp.weixin.qq.com/s/q9sXDMxc0_qQoafZUKIK4A菲光旗下南昌欧菲光科技有限公司列入其中,认为该公司涉及针对新疆少数民族的“强迫劳动”。美国政府根据《出口管理条例》限制对这些机构出口、再出口或转口,遭遇打压之后,欧菲光被迫失去苹果这个客户,导致欧菲光2021年上半年的利润暴跌93%。综合2021年,欧菲光实现营业收入228.44亿元,同比下降52.75%。直到2022年6月28日,美国政府最终用户审查委员会(ERC)于2022年6月28日做出最终决定,将南昌欧菲光科技有限公司正式从美国商务部工业和安全局(BIS)实体清单中移除。14)SDN清单,2020年7月,OFAC根据第13818号行政令及《马格尼茨基全球人权问责法(GlobalMagnitskyHumanRightsAccount-abilityAct)》,以“侵害少数民族人权”事由将4名中国个人及新疆公安厅列入SDN清单。25)UFLPA,即于2022年6月21日生效的《维吾尔族强迫劳动预防法》,还有其配套的《防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强迫劳动开采、生产或制造的货物进口战略》《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进口商操作指引》。基于此,LEFT列出了UFLPA实体清单,该项清单包括位于新疆且开采、生产或制造的全部或部分货物、产品、物件和商品使用了强迫劳动力的实体;与新疆政府合作招募、运输、转移、容留或接收强迫劳动力或新疆地区之外的维吾尔族、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或其他受害群体人员的实体;以上所列实体清单上的公司全部或部分开采、生产或制造的产品;以上所列的产品从中国出口到美国的实体;通过扶贫或帮扶或其他使用强迫劳动力的项目从新疆或从与新疆政府或新疆建设兵团合作主体处获取资源的实体,该份清单涉及35家中国实体。3CBP在UFLPA项下主要负责阻止涉及强迫劳动的产品进入美国。根据《进口商操作指引》,为执行UFLPA,CBP会根据每次进口所涉及的具体事实,根据UFLPA的“可反驳推定原则”(即将举证责任转移到进口商,UFLPA实体清单的货物到美国任一港口,CBP将先行扣押。进口商需要向CBP递交证据材料证明其产品不是全部或部分由强迫劳动力生产。CBP具体执法行动包括识别、扣押等,还会对进口商尽职调查、供应链追溯等。《指引》中明确指出从2022年6月21日起,CBP对于UFLPA管辖范围的商品将适用UFLPA以及《进口商操作指引》,不会印发WRO,而其它非涉疆货物的进口仍正常适用WRO。4三、针对ESG信息披露违规的政府调查与制裁ESG信息披露从广义上来说包括商业营销领域的信息披露和金融领域的信息披露。前者如消费者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南区地方法院控告科蒂集团及其旗下的CoverGirl品牌,指控被告方所生产销售的TruBlendPressedPowder散粉产品含有超量的PFAS,危害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原告称CoverGirl在宣传中表示其是“开放,包容和可持续之美”的拥护者。科蒂集团还发布了一份可持续发展报告,宣称其绿色环保举措以及“产品安全”战略。因此起诉书中同样控告CoverGirl和Coty违反了联邦法律,涉嫌虚假宣传。针对这一类违法行为,消费者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行业主管部门也可以进行处罚,在国内,《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是打击产品虚假宣传的法律依据。如从2019年4月,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绍兴华展卫浴有限公司经营的名为“舒克卫浴旗舰店”的网店内有一款待售的名为“洗衣柜阳台组合柜洗衣机柜伴侣浴室柜卫浴实木洗衣台盆带搓板定制”的商品,该商品销售网页上有“...环保等级:E1级;型号:9096洗衣柜;材质:模压板”、“拒绝甲醛严苛质检”、“零甲醛零辐射纯绿色超环保”、“权威检测合格达到国家E1级环保标准”等宣传用语,与实际情况不相符,根据《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对其罚款2万元。从狭义上来说主要是指金融领域的信息披露,上市公司的ESG信息披露已成为监管机构、投资者以及资本市场各方重点考量的指标。各地监管机构开始对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的内容、形式、时间要求等作出相应的规定,为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提供相应的指引。以下主要针对金融领域ESG信息披露违规事件的政府调查与制裁作简要介绍。大成30周年所庆文集|013||014|1《https://www.sec.gov/news/press-release/2012-2012-231htm2https://www.sec.gov/news/press-release/2022-72从SEC执法案例来看,其主要通过诉讼的方式实现其诉求。其在2012年向美国路易斯安那州东区地方法院提起诉讼,指控全球石油和天然气公司BPP.L.C在多份报告中发表了欺诈性公开声明,表明每天的流量估计为5,000桶石油,从而致使过载石油涌入墨西哥湾。但根据其内部数据显示,该公司实际的石油潜在流量高达每天146000桶,已远远超过流入墨西哥湾石油速度的上限。2010年4月20日,深水地平线石油钻井平台因严重负荷而发生爆炸,以致大量石油涌入墨西哥湾,对墨西哥湾造成不可逆的环境损害。最终BPP.L.C违反了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支付5.25亿美元的罚款,并永久禁止公司违反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0(b)和13(a)条以及规则10b-5,12b-20和13a-16。1在加强ESG执法的背景下,SEC于2022年4月向纽约东区美国地方法院提起诉讼,指控巴西上市公司最大的铁矿石生产商之一淡水河谷在2019年1月布鲁马迪尼奥大坝倒塌之前对其大坝的安全性做出虚假和误导性的声明。这次坍塌造成270人死亡,造成了不可估量的环境和社会危害,并导致淡水河谷市值损失超过40亿美元。SSEC指控从2016年开始,淡水河谷操纵了多次大坝安全审计;获得多项伪造的稳定性证书;并经常通过其环境、社会和治理(ESG)报告披露,误导地方政府、社区和投资者关于布鲁马迪尼奥大坝的安全性判断。SEC声称多年来,淡水河谷明知布鲁马迪尼奥大坝不符合国际公认的大坝安全标准,该大坝是为包含采矿作业中潜在的有毒副产品而建造的。但在淡水河谷公开的可持续发展报告和其他公开文件中,欺诈性地向投资者保证,该公司在评估大坝安全时遵守“最严格的国际惯例”,并且其100%的大坝都经过认证处于稳定状态。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执法部门主任GurbirS.Grewal表示投资者依靠淡水河谷年度可持续发展报告和其他公开文件中包含的ESG披露来做出投资决策,淡水河谷通过涉嫌操纵这些披露,加剧了布鲁马迪尼奥大坝悲惨坍塌造成的社会和环境危害,并削弱了投资者正确评估淡水河谷证券造成的风险的能力。SEC在起诉书中寻求禁令救济和民事处罚。2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是针对金融领域信披违规行为的调查和执法主体。2021年3月,SEC宣布在执法部门内设立气候和ESG特别工作组,工作队最初的重点是“确定发行人在现有规则下披露气候风险方面的任何重大差异或误报”,以及“分析与投资顾问和基金的ESG战略有关的披露和合规问题。”其工作开展一个侧重于上市公司,另一个侧重于投资基金。1.针对上市公司的指控(一)美国监管现状SEC还致力于调查私募基金涉嫌“漂绿”情况。2022年5月,SEC指控纽约梅隆银行投资顾问公司从2018年7月至2021年9月,在各种声明中声明或暗示,该基金的所有投资都经过了ESG审查,但旗下投资公司并没有全部开展所谓的ESG审核。截至投资时,某些基金持有的众多投资没有ESG审查分数。SEC相关负责人表示“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时越来越关注ESG因素,当投资顾问没有准确描述他们将ESG因素纳入其投资选择的过程时,委员会将追究他们的责任SEC认为纽约梅隆银行投资顾问公司违反了1940年《投资顾问法》第206(2)和206(4)条、第206(4)-7条和第206(4)-8条以及《投资公司法》第34(b)条。在没有承认或否认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调查结果的情况下,纽约梅隆银行投资顾问公司同意了SEC的处罚,并支付了150万美元的罚款。12.针对投资顾问和基金的指控上市公司如出现隐瞒、欺诈、虚假陈述等行为,则会因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承担行政处罚责任。如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于2018年对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其认为2014年至2017年,山西三维陆续收到洪洞县环境保护局出具的七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改正环境污染行为,涉及罚款金额共计2,858,448.00元。同时,其日常生产经营中存在多次排污超标的情形。但是,山西三维在《2014年半年度报告》《2014年度报告》《2015年半年度报告》《2015年度报告》《2016年度报告》《2017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的环境保护相关内容,与其多次受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的事实不符、与其日常生产经营中排污超标情况时有发生的事实不符。最终对山西三维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并对公司高管和其他直接关系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2202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在我国境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均出台了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相关的规定。除此之外,其他法律法规也对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作出了相关规定。如生态环境部出台的《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等。相较而言,目前我国境内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的要求仍以鼓励自愿披露为主,仅对部分特定类型和范围的上市公司作出强制披露的要求。而披露中的违规行为通常表现为“隐瞒、欺诈、虚假陈述”。1.上市公司的披露风险(二)境内监管现状1https://www.sec.gov/news/press-release/2022-862···https://law.wkinfo.com.cn/administrativepunishment/detail/MkUwNDU4MzMyODc%3D?searchId=a9080198f7534dbc91efa2be1910d1e6&index=1&q=%E8%AF%81%E5%88%B8%E7%9B%91%E7%9D%A3%E5%A7%94%E5%91%98%E4%BC%9A%20%E6%8E%92%E6%B1%A1&module=大成30周年所庆文集|015||016|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如被认定为虚假陈述,则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上述的山西三维,股民纷纷提起了证券虚假陈述的诉讼,要求民事赔偿。根据山西三维2021年年度报告显示,截止报告出具日,与证券虚假陈述有关的诉讼有713起,5起撤诉,708起经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下达判决书或调解书,山西三维最终被判决赔偿投资人损失3211.08万元,并承担50.22万元的诉讼费。1在绿色金融领域,目前针对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标准仅有2021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强制性的《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南》。2022年6月1日由银保监会颁布的《绿色金融指引》对金融机构的ESG相关义务提供指引,并将保险机构纳入其适用的范畴,但是并不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公司等机构的综合性。32022年7月29日,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绿标委)发布《中国绿色债券原则》,对绿色债券的资金用途、项目评选、资金管理、信息披露四大方面制定详细严格规定。虽然《中国绿色债券原则》仅属于行业自律规则,但是发布者绿标委的主任单位是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成员单位包括北交所、上交所、深交所等官方机构及众多银行,此后这些机构在企业绿债发行的过程中很可能就以《中国绿色债券原则》作为标准,严格监管企业绿债中的“漂绿”行为。4虽然目前我国对金融机构及金融产品ESG信息披露监管要求有待明确,但随着我国ESG理念的不断深入以及绿色金融相关政策的不断发展,对金融机构及金融产品ESG监管制度将越来越完善,在实践中的执法深度也将进一步提升。目前,我国对于绿债、绿色保险等绿色金融产品的开发及承销以及缺乏统一的强制信息披露标准,导致对绿色金融产品的风险及绩效评估困难,可能引发漂绿风险。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7月15日发布的“机构监管情况通报”中,明确表明要纠正基金“风格漂移”的行为,在其检查过程中发现多家基金存在违反《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31条“基金名称显示投资方向的,应当有百分之八十以上的非现金基金资产属于投资方向确定的内容”、第32条“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不得有下列情形:……(七)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约定;……”,《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第21条“基金托管人应当根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制定基金投资监督标准与监督流程,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风格、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等规定的情况。证监会已指导证监局问责相关机构及责任人员,其中,对多家基金管理人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对责任人员出具警示函;对多家基金托管人采取责令改正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对责任人员进行谈话提醒。22.金融机构及金融产品的披露风险1山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2http://fund.eastmoney.com/a/202207182452075542.html3喻菡、潘思元、郑鹤鸣:金融机构之绿色合规及经营要求4徐劲科、谭劭宣:“漂绿”的法律风险与监管现状(境内篇)大成30周年所庆文集|017||018|1https://unfccc.int/process-and-meetings/conferences/sharm-el-sheikh-climate-change-conference-november-2022/high-level-champions-and-marrakech-partnership-programme-for-cop-27随着《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26次缔约方大会(COP26)成功举办,并最终形成《格拉斯哥气候公约》,全球各国进一步推动各个行业和金融市场向绿色、低碳和可持续发展转型,环境、社会和企业治理(ESG)投资得到快速发展。2022年11月COP27将在埃及举办,计划政府和非缔约方利益相关者团结合作,以共同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协助向净零经济公正过渡,从而减轻贫困并确保可持续发展。1但ESG的发展不可避免地带来新的问题,企业和金融机构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出现大量漂绿(greenwashing)行为。漂绿,是指企业或金融机构利用误导性、欺骗性宣传、策略或行为,规避自身存在的非环保行为,而向公众或投资者声明,其具有可持续性和绿色环保的产业、目标及政策,并在ESG报告和披露中做出夸大或虚假的承诺,或者企业及金融机构利用绿色资金,投资污染项目及产业。漂绿不仅针对信息披露不实或虚假披露,也包括误导性披露。例如,企业承诺工厂零排放,现实中虽然实现二氧化碳零排放,但违规排放比二氧化碳更严重的大气污染物。漂绿不仅会误导投资者,还会让遵守ESG规则的企业失去竞争力,降低企业发展环保事业的积极性。鉴于漂绿行为将会对投资者及环保事业产生不利影响,各国监管机构逐渐加强对漂绿现象的处罚力度,并进一步完善相应的治理措施和规范建设。本文将以中国与国际社会中针对漂绿诉讼及监管方面的案例与监管规定,分析在ESG漂绿行为的诉讼风险与监管风险。作者:杨志鹏大成上海办公室黄琢大成武汉办公室第二章漂绿的诉讼与监管风险大成30周年所庆文集|019||020|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专门针对ESG漂绿行为的立法体系,但对于虚假营销和误导性宣传,已有相应的法规进行约束和惩处,主要包括《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证券法》、《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规。同时,如果经营行为存在违规披露或不披露重要环境风险及环境信息,甚至造成污染,完全违背绿色可持续宣传,导致环保违规的,企业将受到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承担刑事责任。2021年7月16日,南京市中级法院就许某等4名代表人代表230名投资者诉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辉丰股份”)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普通代表人诉讼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辉丰股份因关于环保事项的披露与事实不符,关于公司高管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临时公告信息披露不准确等虚假陈述行为,被判决赔偿投资者投资损失共计87199203.78元。这一案件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后,全省范围内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的第一案。1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下文简称“若干规定”)。《若干规定》结合证券市场的发展变化与司法实践中的需求进行修订完善,是中国证券虚假陈述诉讼领域发展的里程碑。核心内容主要包括:(1)取消原告的前置程序,即法院受理不再以行政或刑事处理为前提,原告提交“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虚假陈述的相关证据”就可起诉;(2)明确将“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认定为虚假陈述,并对三种行为的概念和内容进行规定;(3)新增“预测性信息安全港”规则,鼓励和保护信息披露义务人主动披露前瞻性信息,避免单纯因信息不确定、预测不准确而承担虚假陈述或证券欺诈等相关责任;(4)规定虚假陈述的重大性及交易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5)明确损失认定以投资者实际损失为限;(6)详细规定虚假陈述行为的实施日、揭露日及更正日,从而确定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一、漂绿的诉讼风险(一)中国漂绿行为的诉讼风险2022年5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指控纽约梅隆银行旗下资管顾问公司对其管理的公募基金未按照其投资政策进行(ESG)质量评估,在ESG方面存在错误及不实陈述,并对其处以150万美元的罚款。1此后,SEC展开对高盛集团(GoldmanSachs)资产管理部门的调查,因高盛对其投资基金做出ESG承诺,在这些基金的名称中带有“清洁能源”或“ESG”字样,而自高盛对这些基金做此更名后,其持仓并未有任何变化。22022年5月至6月,德意志银行(DB.US)旗下资产管理子公司DWSGroup面临与漂绿行为相关的指控,并遭受德国警方和检察机关的调查,导致公司首席执行官AsokaWöhrmann辞职。3以英国为例,由于对ESG合规的社会认同度不断增加,同时企业和监管机构的漂绿行为给投资者带来利益损害,英国目前产生了大量的关于ESG投资的集体诉讼,随之而来,“诉讼出资人”也逐渐开始出现。“诉讼出资人”主要对ESG漂绿导致的集体诉讼及索赔提供资金援助,减少了对投资者个人资金的依赖程度,降低了集体诉讼的成本,从而为更多受损害的投资者参与诉讼提供一定的保障。在此之前,英国大多数集体诉讼索赔要求投资者必须参与进诉讼程序,才能主张索赔。但事实上,多数仅受到小额权益侵害的投资者,往往会发现诉讼成本将大于最终可能获得的赔偿,为了自身更大的利益,最终只能选择放弃加入诉讼,而索赔人与律师在开始集体诉讼前,必须保证有足够多的当事人。但随着集体诉讼趋势的变化,根据《英国民事诉讼规则》中“提起代表性索赔程序”,4不需要将被代表群体的成员加入到索赔中,甚至不需要确定其身份,但需要确认索赔人在集体索赔中拥有“相同的利益”。而在企业和金融机构关于ESG漂绿的诉讼索赔中,“相同利益”要求较为容易实现,通过证明该企业或金融机构在同一时期、同一平台,将相同的产品出售给消费者或投资者,就可能被认定为满足“相同利益”要求,代表性索赔人可以就此提出索赔。(二)国际社会中漂绿行为的诉讼风险1https://www.sec.gov/news/press-release/2022-862界面新闻《美媒:高盛面临美国证监会调查,两支基金或违反营销材料中ESG承诺标准》,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35495203228189490&wfr=spider&for=pc3新浪财经《因“漂绿”指控遭警方突击搜查后德银旗下DWSCEO辞职》,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34432734525186308&wfr=spider&for=pc4《英国民事诉讼规则》(CPR)第19.6条1江苏法治报:《我省首例证券代表人诉讼案一审宣判》,http://jsfzb.xhby.net/pc/layout/202107/19/node_A02.htm-l#content_949088大成30周年所庆文集|021||022|1数据来源:《中国资产管理机构气候表现研究报告(2022)》,https://www.greenpeace.org.cn/2022/08/02/cli-mate-investment/2《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第一条第三款、第二条第一款第五项3《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南》第4.1和5.2条4《绿色金融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第四条5《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第七条1《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第二十、二十八条2网易新闻《碳索资讯新加坡制定ESG基金新披露规则以打击洗绿行为》,https://3g.163.com/dy/article/HE-JF3UM40552VZB7.html3《漫谈ESGESG渐成主流趋势和投资风向标》,https://mp.weixin.qq.com/s/wRb0jOpNkuzn_fgZEDkjxg2022年6月,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对在环境、社会和治理方面存在严重违法违规和重大风险的客户,应当严格限制对其授信和投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公开绿色金融战略和政策,充分、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绿色金融发展情况,对涉及重大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影响的授信或投资情况,应当建立申诉回应机制。1随着我国“碳中和”、“碳达峰”战略目标的提出,ESG投资和相关金融产品的规模大幅增长,但随之而来的是不断出现的漂绿问题。依据国际环保机构绿色和平与中华环保联合会共同发布《中国资产管理机构气候表现研究报告(2022)》,15家头部资产管理机构的气候表现均未达到及格水平,且其中仅有两成可持续主题的基金产品名副其实,可持续投资产品整体在信息披露方面透明度很低。1这表明,我国金融领域的漂绿现象普遍存在,因此,为进一步促进ESG投资的发展,相关部门和监管机构正在陆续出台法规和政策预防漂绿风险,对ESG信息披露的要求将逐步提高趋向强制性披露,监管力度相应地不断加强,从而为投资者和公司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2021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共同发布《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进一步明确绿色标准,为漂绿行为的合法评估提供一定的可行性标准,以更好地预防ESG投资中的漂绿现象。2021年5月,生态环境部发布《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规定披露的环境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提出到2025年,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制度基本形成。22021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南》,为金融机构提供披露原则、形式与频次以及披露内容,要求金融机构尽可能真实、客观、准确、完整地披露环境相关信息,并鼓励其每年至少对外披露一次本机构环境信息,根据绿色金融产品需要展开相关信息披露。32022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绿色金融助力碳达峰碳中和》,明确提出要让绿色金融信息“暴露在阳光下”,要求金融机构公开披露发放碳减排贷款的情况以及贷款带动的碳减排数量等信息,并由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核实验证,让每一分绿色资金的使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42022年4月,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首次将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纳入投资者关系管理中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5虽然并未做出强制性披露要求,但这预示着监管机构和投资者对ESG信息的重视程度逐渐加强,而与之相应的,对ESG投资中漂绿行为的打击力度也必然加大。二、漂绿的监管风险(一)中国监管现状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中央银行和金融监管机构发布ESG基金披露规则,提出针对散户投资者的ESG基金的报告和披露要求,ESG基金将需要提供包括投资策略、选择投资标准以及与投资策略相关的风险和限制等在内的相关信息,且ESG基金的资产净值中应至少有三分之二属于可持续性投资。2英国金融行为管理局(FCA)负责对英国金融服务公司和金融市场的行为进行监管。依据FCA《集合投资计划法规汇编》(CollectiveInvestmentSchemesSourcebook,“COLL”)的监管要求,授权基金的招股说明书必须描述其投资目标、投资组合的一般性质等信息,其管理者必须严格按照其描述内容制定管理计划,并向投资者报告具体的计划举措。企业必须适当考虑其投资者的信息需求,并以清晰、公平和无误导性的方式向他们传达信息。2021年6月,FCA发布了两份关于气候相关披露的咨询文件——CP21/17(加强资产管理公司、寿险公司和FCA监管的养老金提供商对气候相关信息的披露)与CP21/18(加强标准上市公司与气候相关的信息披露)。除此之外,FCA还就ESG数据及评级供应商等相关问题公开征求意见。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的ESG负责人表示,整个投资链都应当受到监管,政府财政部和欧盟已经在考虑对评级机构提供更严格的参数,以对公司和证券进行可持续性评估。2021年7月,FCA要求资产管理公司在气候等ESG信息上加强明确和有意义的披露3。企业应以清晰、简洁、易懂的方式披露金融产品ESG相关信息。FCA表示,如果其授权的投资基金奉行ESG投资战略,则要遵守相应的原则,即基金的ESG特征与资质必须在其名称、设计、披露、声明目标、投资政策和战略等方面得到一致反映。2021年11月,FCA发布了关于可持续性披露要求(SDR)和投资标签的讨论文件(DiscussionPaper,DP21/4)。这些文件表明,FCA要求对资产管理者和某些受FCA监管的资产所有者进行SDR披露要求,并对可持续投资标签系统的建立提出初步意见。可持续投资标签制度旨在根据客观标准,使用通用术语对投资产品进行分类和标签,将成为打击潜在漂绿的利器。(二)国际社会的监管现状大成30周年所庆文集|023||024|2019年12月香港交易所发布新版《ESG报告指引》,进一步扩大强制披露的范围,实行“不披露就解释”,以加强对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的要求。目前,我国大陆ESG投资信息披露制度主要还是以鼓励引导的方式,敦促企业披露。现行的方式缺乏刚性约束,很容易出现选择性披露或虚假披露等漂绿问题,致使企业逃避应当承担之企业责任,从来引发行政处罚、诉讼索赔风险,推行ESG报告强制披露制度十分有必要。应加快实施ESG强制披露机制,从法律法规层面及行政部门监管层面,提供可操作性、一致性规范和指引,通过强制性手段抑制企业和金融机构的漂绿行为,减少企业对环境保护的虚假承诺行为。企业信息披露上的透明度及合规性优势将有助于企业拓展经营业务、社会声誉及维护市场的健康发展。三、我国ESG投资中漂绿行为的监管措施及路径(一)完善ESG信息披露法规,提高信息披露透明度企业应制定ESG战略,提升风险管控能力以及识别、评估和审议重要环境议题的能力,并逐步将ESG政策和制度落实到公司治理行动中,加强ESG实践能力。企业的董事会应当提高参与ESG相关事宜的积极性和深度,建立ESG专门委员会,负责执行与监督ESG政策和制度实施。同时,加强对董事会关于ESG的培训,尤其是包含环境领域在内的ESG相关内容,促使其深刻地了解有瑕疵披露对企业造成的影响从而正确地制定ESG报告。(三)构建企业ESG内控机制和治理体系大成30周年所庆文集|025||026|目前,我国在ESG披露方面的立法不甚明朗,ESG报告缺乏统一的标准与明确的要求,导致目前披露透明度、规范性不高,漂绿行为屡屡出现。因此,推行统一绿色标准,有助于预防和解决ESG漂绿问题。全球绿色金融的标准有200多种,不同评级机构的ESG报告披露标准和指标规则也各有侧重。通过建立统一绿色标准,明确金融产品及项目的“可持续”、“绿色”或者“低碳”属性,确定判断企业漂绿行为的基准,统一ESG报告披露的标准,同时加强政府监管,减少模棱两可的信息披露,增加企业操作信息的难度,解决底层法律基础问题。(二)推行统一绿色标准作者:程颖、费天辉大成北京办公室第三章ESG评价体系大成30周年所庆文集|027||028|一、ESG评价体系概述ESG理念起源于企业社会责任意识。上世纪末期经济快速发展所导致的环境及其他社会问题逐渐增多,环保及其他社会责任主体活动在西方发达国家盛行。企业以及投资者逐渐开始在决策过程中加入对环境及社会责任因素的考量。此后,尽管企业在环保、社会责任方面的贡献越来越受到投资者关注,但ESG的概念一直未被明确提出。2004年,联合国在报告《WhoCaresWins》中首次提出了ESG一词。2006年,联合国成立责任投资原则组织,旨在帮助投资者理解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对于投资决策的影响。次年,高盛将环境、社会责任以及投资者较为关注的公司治理因素整合,首次明确了ESG的概念。此后,ESG投资理念开始被广泛研究,ESG投资实践也逐渐增多。1狭义上,从企业角度来说,ESG是企业履行环境、社会以及治理责任的核心框架,是企业评估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的评估体系;从投资角度来说,ESG是关注环境、社会和治理等非财务绩效的企业价值与风险的系统方法论。ESG作为一种工具或方法,不仅可以赋能企业探索长期可持续发展,而且可以指导资本进行可持续投资,以获取长时间维度的正向收益。广义上,ESG是一种兼顾经济、环境、社会和治理效益可持续协调发展的价值观,是一种追求长期价值增长的投资理念。22022年5月,国务院国资委制定印发《提高央企控股上市公司质量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方案要求中央企业集团公司要统筹推动上市公司完整探索建立健全ESG体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原副主任刘世锦在2022财新夏季峰会上表示,要在企业中普遍推广ESG评估,率先在上市公司、大型企业中形成稳定规范的ESG评估披露制度。目前,国际上的ESG理念及评价体系主要涉及三方面:各国际组织和交易所制定关于ESG信息的披露和报告的原则及指引、评级机构对企业ESG的评级,以及国际主要投资机构发布的ESG投资指引。其中,ESG信息的披露是前提条件,ESG评估提供了评价和比较的方法,而ESG投资是基于两者的实践。在企业ESG评级体系中,不同的评级机构所关注的指标有所不同,部分常见ESG指标如下表所示31···包婕、孙铭:中国上市企业ESG信息披露标准及企业ESG信息披露建议,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2021年8月16日https://mp.weixin.qq.com/s/3KA36bxZYm3YrZpZ2jgZNQ2···华宝证券研究团队:详解ESG信息披露,描绘ESG数据全貌——ESG专题报告,华宝证券,2022年4月29日https://mp.weixin.qq.com/s/yHG3urMhjAWlrNVf6oP0Aw3···中国基金业协会:《2019年中国上市公司ESG评价体系研究报告》碳及温室气体排放、环境政策、废物污染及管理政策、能源使用/消费、自然资源(特别是水资源)使用和管理政策、生物多样性性别及性別平衡政策、人权政策及违反情况、社团(或社区)、健康安全、管理培训、劳动规范、产品责任公司治理、贪污受贿政策、反不公平竞争、风险管理、税收透明、公平的劳动实践、道德行为准则环境社会公司治理二、国际典型评价体系判断一家企业是否符合ESG规定的发展路径、是否具有投资价值时,ESG评级可以有效减少投资者与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使投资者更加清楚地识别出ESG投资价值与潜在风险,提高投资效率。国际ESG评价方法发展历史悠久、体系较为完气候变化;自然资源;污染和浪费;环境机遇人力;产品责任;利益相关方否决权;社会机遇公司治理;公司行为资源利用;减排;环保;产品创新员工;人权;社会;产品责任管理;股东;社会责任战略气候变化;水安全;森林员工;人权;社会;产品责任管理;股东;社会责任战略善详细,主流的ESG评级机构包括明晟(MSCI)、彭博(Bloomberg)、汤森路透(ThomsonReuters)、富时罗素(FTSERussell)、道琼斯(DJSI)、Sustainalytics及碳信息披露项目(CDP)等。国际主要ESG评级机构及其评级指标体系如下表:机构明晟(MSCI)汤森路透(ThomsonReuters)碳信息披露项目(CDP)环境(E)社会(S)公司治理(G)/经济生物多样性;污染排放和资源利用;气候变化;企业供应链;水资源使用客户责任;人权及团队建设;供应链;产品健康与安全;劳动标准反腐败;风险管理;企业管理;纳税透明度环境信息披露;与运营相关的生态效益;气候政策社会信息披露;劳工实践;关键绩效指标;人权;人力资源发展;人才吸引与留存;企业公民与慈善;职业健康与安全企业管治;重大性;风险及危机管理;商业行为准则;政策影响;供应链管理;税务策略富时罗素(FTSERussell)道琼斯(DJSI)数据来源:公开资料整理、责任云研究院大成30周年所庆文集|029||030|气候变化碳排放量、产品的碳足迹、是否为环境保护提供资金、是否加剧气候变化大类指标MSCIESG的评价体系框架环境主题关键指标公司治理公司行为利益相关者反对意见社会机遇有争议的物资采购冲突涉足通信行业的机会、涉足医疗保健行业的机会、涉足金融行业的机会、涉足营养和健康行业的机会董事会、股东、薪酬、会计与审计商业伦理、腐败和不稳定性、反垄断行为、金融系统不稳定性、公司行为理、税收透明度大类指标MSCIESG的评价体系框架社会人力资本产品责任利益相关者反对意见人力资源管理、人力资本发展、员工健康与安全、供应链劳动标准有争议的物资采购冲突产品安全和质量、隐私和数据安全、化学物质安全性、健康和产品责任、人口增长风险、金融产品安全性、责任投资的实践社会内部治理主题关键指标自然资源对水资源的需求、对生物多样性和土地利用影响、稀有金属采购污染和消耗环境治理机遇有毒物质排放和消耗、电力资源消耗、包装材料消耗提高清洁技术的可能性、发掘可再生能源的可能性、绿色建筑的可能性的发展机会资料来源:MSCI,国泰国安证券研究MSCI按照行业情况对各关键指标分别赋予5%-30%的权重,至于各行业权重的配置,一方面需要考察公司所在行业的指标相对于其他行业而言,对环境或社会所产生的外部性大小,在基于行业相关数据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最终得到“高等”、“中等”、“低等”三档的影响力评价;而另一方面考察的是指标内容对行业带来的实质性风险或机遇,并考虑产生这项实质性影响的时间长短,按照具体年分数划分为“长期”、“中期”、“短期”三档,最终搭配影响力等级和持续时间长短配置行业指标权重,如“长期”且“低等”。虽然国内企业对ESG的关注程度正在不断提高,但中国企业的国际ESG评级之路仍然任重道远。在MSCIESG评级体系下,中国大陆企业截止到2021年底尚未有获得AAA级别的企业,仅有不到10家企业,例如苏宁易购、联想集团、复星国际、药明康德、神州租车等获得AA级别,绝大多数企业处于B级和CCC级的落后水平。这虽在一定程度上与国内企业在国际标准体系内水土不服相关,但也说明与国际企业的ESG建设水平相比,我国企业的ESG建设仍存在较大差距。11熊雪莹:《ESG评级体系之MSCI(明晟)》,绿色金融60人论坛,2022年5月5日其中,明晟(MSCI)的ESG评价体系是目前全球采用最多的评价体系,在此作为代表单独阐述。明晟(MSCI)的ESG评价体系MSCI的ESG评价体系主要优点在于其指标体系十分全面,不仅衡量了潜在的风险,而且注重环境、社会、公司治理方面的发展机会,还在实际构建指标体系过程时权重设置注重行业差异性和影响时效。具体来看,MSCI在ESG投资方面的研究包括三个板块:ESG评分整合、ESG监控跟踪、ESG风险度量。以评分整合板块下的MSCIESG评级为例,旨在帮助投资者在其投资组合中识别各公司ESG的风险和机会,对标的公司进行“AAA-CCC”层级的研究评级,MSCI的ESG评级框架主要包括3大类和10项主题以及37项关键指标,如下表所示:大成30周年所庆文集|031||032|目前,我国ESG评级体系仍处于探索阶段,发展时间短,尚未形成统一标准。评级覆盖范围较广的ESG评价机构包括中证指数、国证指数、华证指数、中债估值中心、商道融绿、中诚信绿金、社投盟(CASVI)、润灵环球(RKS)、中财大绿金、微众揽月、鼎力公司(GSG)、万得等。ESG评价覆盖范围大多集中于A股上市公司,通过搜集公开数据、设计分层指标体系,计算公司环境、社会、治理分数或字母档级。部分评价机构如下表所示:三、国内典型ESG评价体系包括环境(E)、社会(S)、公司治理(G)三个维度,以及14个主题、22个单元和180余个指标A股+港股中证ESG评价体系国证ESG评价体系中证ESG评价分数由指标开始,依次计算出单元、主题、维度和ESG总分。单元得分根据所对应的指标进行计算,其中风险类单元依据对应的风险暴露与风险管理指标计算,机遇类单元依据对应的机遇暴露与机遇管理指标计算。ESG总分=E维度分数WE+S维度分数WS+G维度分数WG,权重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征和指标数据质量。包括环境(E)、社会(S)、公司治理(G)三个维度、15个主题、32个领域、200余个指标深证成指、创业板指、深证100为核心国证ESG评分按评价体系自下而上依次计算,分别得出领域、主题、维度得分及ESG总分,评级从D到AAA一共10个层级具体计算方法为:评价体系中国典型ESG评价体系覆盖范围评分方法评级体系指标框架大成30周年所庆文集|033||034|华证包括环境(E)、社会(S)、公司治理(G)一级指标3个、二级指标14个、三级指标26个以及超过160个底层数据指标A股,2000+债券主体按行业属性分别对指标议题进行赋权重。根据指标体系自下而上计算加权得到ESG评级主题指标的得分,E、S、G评价分项得分,以及最终得到ESG评价综合得分。华证ESG评级给与被评主体“AAA-C”九档评级。中债包括环境(E)、社会(S)、公司治理(G)3个维度,14个评价主题,39个评价因素和超过160个底层指标约5000家公募信用债发行主体中债按照自下而上的顺序,先对底层指标赋值,再设置指标权重,加权求和得到上一层级的分数,逐层向上加权求和国证ESG评价体系领域得分=∑该领域中的指标权重i×对应指标得分ii主题得分=∑该主题中的领域权重f×对应领域得分ff维度得分=∑该维度中的主题权重t×对应主题得分ttESG总分=∑各维度的权重d×对应维度得分d评价体系中国典型ESG评价体系覆盖范围评分方法评级体系指标框架商道融绿包括环境(E)、社会(S)、公司治理(G)三个一级指标、13个二级指标和127项三级指标A股商道融绿ESG评估流程包括“信息收集”、“分析评估”、“评估结果”三步。商道融绿根据不同行业ESG的实质性因子进行加权计算,得到各上市公司的ESG综合得分。最后依据中国上市公司ESG绩效的整体水平,划分成10个ESG评级:A+、A、A-、B+、B、B-、C+、C、C-、D。中诚信绿金包括环境(E)、社会(S)、公司治理(G)3个维度,16个一级指标,50+二级指标,140+三级指标,240+四级指标,40+ESG行业评级模型。A+H股根据不同行业ESG全量评级模型和ESG负面事件评分卡确定ESG评分和级别,并根据ESG负面事件实时预警调整企业ESG级别。评级从AAA-NA共8级。社投盟由“筛选子模型”和“评分子模型”两部分构成。“筛选子模型”包括6个方面、17个指标“评分子沪深300成分股第一步:“筛选子模型”,按照产业政策、特殊行业、财务问题、负面事件、违法违规、特殊处理这6中债算出ESG总分。中债ESG评价包括ESG总得分,E、S、G分项得分,总得分、分项得分、维度得分范围为1至10分,10分表现最好。评价体系中国典型ESG评价体系覆盖范围评分方法评级体系指标框架大成30周年所庆文集|035||036|模型”包括3个一级指标、9个二级指标、28个三级指标和57个四级指标。个方面和17个指标,对评估对象做是非判断;一旦符合任何一个指标则被淘汰,无法进入下一环节。第二步:“评分子模型”,依据“3A三力三合一”的原理,从目标的驱动力、方式的创新力、效益的转化力三个方面对评估对象进行量化打分。评价结果设置A、B、C、D四档,共十个基础等级评价体系中国典型ESG评价体系覆盖范围评分方法评级体系指标框架数据来源:公开资料整理除了上述详细阐述的ESG评价体系以外,国内相对主流的评价体系还有润灵环球RKS、微众揽月等,也各具特点。例如由微众银行(WeBank)打造的微众揽月AI-ESG评级收集丰富另类数据,包括计算机分析卫星图像以更加高效客观的监测企业环境影响、通过NLP和知识图谱技术分析新闻舆情、采用知识图谱分析企业间ESG风险传导,并从短期ESG风险波动(脉动分)、长期ESG质量评价(洞察分)、近一年改善ESG表现的努力(动量分)三维度进行ESG评价。就国际ESG评价体系存在的问题而言,一是国际ESG信息披露标准和ESG评价体系较多且评价指标差异较大,导致投资者或其他利益相关方在使用不同评价体系时得出的评级不同,缺乏可对比性;二是缺乏对不同地区、不同文化和不同发展阶段的考量,大部分国际ESG评价体系是以欧美国家可持续发展问题为设计背景,我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与欧美国家存在不同的可持续发展问题,适用该评价体系难免水土不服,这也是我国企业在境外金融市场ESG评级较低的原因之一。就我国ESG评价体系存在的问题而言,一是企业ESG信息披露不足,导致ESG评价体系数据受限。这一方面是因为当前我国对于ESG信息披露还是鼓励为主,并未强制要求披露,大量企业并未进行ESG相关信息的披露;另一方面,我国目前还没有ESG信息披露标准,已披露的社会责任报告等公开报告也多以描述性披露为主,缺乏数据支撑,且不同企业披露数据差别较大,不具备可比性。二是现有的ESG评价体系社会认可度还有待提高,一方面是因为我国对ESG研究起步较晚,研究还不成熟;另一方面是我国评价体系大多为指标赋权法,存在权重设计主观性较强的问题,不同评级机构对同一指标的赋权差别较大,评级得出的结论也存在较大差异,缺乏有绝对说服力的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可喜的是,国际可持续信息披露框架和标准向统一方向发展的趋势日趋明显。2020年9月,CDP、CDSB、GRI、IIRC和SASB宣布建立全面的公司综合报告体系,包括财务会计和可持续性披露,并纳入到公认的财务会计原则(GAAP)中。2021年11月,在第26届联合国气候大会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IFRS)宣布成立国际可持续发展准则理事会(ISSB),ISSB计划合并CDSB和VRF,并借鉴TCFD、SASB、CDP等披露框架形成可持续发展披露准则(ISDS)。未来ISDS的实施将进一步促成国际可持续信息披露框架和标准的统一。在今年4月的博鳌亚洲论坛上,中国证监会副主席方星海透露国际可持续发展准则委员会(ISSB)计划年底出台的ESG信息披露准则可能会被全球采纳。同时方星海表示,国内将制定ESG强制信息披露的准则。在ESG信息披露标准趋于统一的背景下,ESG评价体系也可能加速标准化。对于中国而言,制定强制性的企业ESG信息披露标准和规范要求,发展培育本土ESG评级机构,提高本土ESG评级机构的评价质量,构建中国特色ESG评价体系也是必然趋势。四、ESG评价体系现有问题和展望大成30周年所庆文集|037||038|第四章ESG信息披露作者:程颖、费天辉大成北京办公室大成30周年所庆文集|039||040|ESG是一种关注企业环境、社会、治理绩效而非财务绩效的投资理念和企业评价标准,作为一种可持续发展投资理念,在国际上已经成为一种新趋势。ESG信息披露即对企业环境、社会、治理情况的披露。根据2021年6月证监会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ESG信息披露的内容如下表所示:2000年开始,一些国际组织开始制定ESG信息披露指标和内容,并发布指引或指南。例如,全球报告倡议组织(GRI)持续发布《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南》,指南中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披露指标和内容。2004年6月,ISO开发了一个适用于包括政府在内的所有社会组织的“社会责任”国际标准化组织指南标准,由54个国家和24个国际组织共同参与制定,编号为ISO26000。一、ESG信息披露概述全球也有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交易机构提出了ESG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以鼓励型信息披露为主,但部分交易所对ESG信息有强制披露的要求。2009年,联合国全球契约组织(UNGlobalCompact)、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联合国环境署金融倡议组织(UNEPFI)及联合国责任投资原则组织(UNPRI)共同发起可持续证券交易所倡议(SustainableStockExchangeInitiative,SSE),旨在促进全球各交易所的同业间交流和学习,推广交易所在促进可持续发展方面的最佳实践。截至2022年9月,全球已有118家证券交易所成为SSE伙伴交易所,其中33家交易所已强制要求上市企业对ESG信息进行披露,67家交易所已出台相关ESG信息披露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17年先后成为该倡议伙伴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于2018年成为该倡议的伙伴交易所。该倡议的提出也标志着ESG投资进入了投资者、证券交易所、监管机构多方合作的快速发展阶段。环保部门要求重点管控公司及其子公司情况排污信息(定性与定量)防治污染设置建设与运营情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是否获取环保许可证突发环境实践应急预案环境处罚情况第三方机构核查、鉴证减排降碳措施及成效母子公司员工情况(数量、专业构成、薪酬制度、培训状况等)员工股权激励计划离退休人员费用承担情况职工权益保护机制客户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供应商信息公共关系社会公益事业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公司基本信息公司可持续发展战略公司社会责任宗旨及理念核心竞争力及解释说明董监高职责及构成(性别、年龄、专业背景等)内部制度审查及风险分析股东及债权人权益保护关键利益相关方声誉及信用关联交易信息投资者关系环境社会公司治理数据来源:SSE2022年9月sseinitiative.org大成30周年所庆文集|041||042|与国外相比,我国企业ESG信息披露率不高,尽管发布ESG报告的A股上市公司数量逐年增长,但比例未见显著提升。根据上市公司协会发布的《2021年度A股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情况报告》,截止到2022年4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2021年社会责任报告的上市公司共有1366家(剔除2022年新上市的公司),占全部上市公司的29.42%,比2020年增加了2.52%。可见上市公司披露率呈上升趋势,但发布报告的公司数量的比例仍然较低。从发布报告板块来看,受不同板块监管制度和规则影响,四个板块中沪市主板的发布数量和发布率均最高,发布数量达到714,发布率达到43.48%。其次是深市主板,发布数量达到420,发布率达到28.67%。沪市科创板的发布数量达到84,发布率达到22.28%。深市创业板的发布率最低,发布数量为148,发布率为13.68%。从发布的形式来看,上市公司披露社会责任的形式较为多样,但并未形成统一规范。发布社会责任报告的1366家上市公司中,有1157家上市公司发布了CSR报告,仅有178家上市公司发布了ESG报告,仅占发布报告的13.03%,但随着ESG理念的逐渐深入,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ESG披露有更高期望,预计未来会有更多的上市公司以ESG报告的形式发布。从发布主体的企业性质方面看,发布报告的主体覆盖国有控股、民营控股、外资控股、集体控股等。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布社会责任报告数量为613个,占比44.88%;民营控股561家,占到41.07%。从发布率来看,国有控股以47.37%的发布率居于高位,民营控股的发布率最低,仅为19.98%。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制定印发的《提高央企控股上市公司质量工作方案》,将推动更多央企控股上市公司披露ESG专项报告,国有企业将成为ESG信息披露的积极践行者。从发布社会责任报告的整个行业领域分布来看(按照2012年证监会行业分类),2021年A股上市公司中,金融业的信息披露程度最高,达到88.10%;其次是文化体育业,发布率在57.38%左右;其他行业的发布率保持在20%-50%,社会责任报告发布率最低是信息技术行业,为24.20%。占上市公司数量比重最高的制造业的发布率较低,为25.07%。金融行业认知程度较高的原因主要由于对ESG理念认同感更强以及监管部门的要求相对严格,例如上交所对金融类公司要求强制披露ESG报告。从ESG信息披露结构来看,环境(E)维度信息披露以文字性描述等定性形式披露信息的公司较多,但缺乏具体数据定量信息作为支撑;社会(S)维度信息披露聚焦于内部员工,但对债权二、中国ESG信息披露现状:披露率和披露质量有较大完善空间人、投资者、社区公众等外部利益相关者的责任履行情况披露较少;治理(G)信息披露突出合规导向,但在ESG架构和机制顶层设计方面仍然较为薄弱。通过研究我国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报告可知,当前我国ESG信息披露存在以下问题:(1)信息披露率不高,信息披露不足,距离美国、欧盟地区还有一定差距;(2)披露内容不全面,较多选择披露对自身有利数据,隐藏不利数据;(3)定性披露为主,定量披露不多,缺乏数据依据,数据可信度无法验证;(4)无统一披露引用标准,导致不同公司数据可比性较差;(5)不同行业披露率不均衡。这些问题与我国ESG理念兴起较晚,ESG信息披露相关政策还不完善等原因有关。证监会副主席方星海4月20日出席博鳌亚洲论坛2022年年会“构建可持续发展的ESG”会议时表示,国际可持续发展准则委员会(ISSB)计划年底出台一套ESG披露准则,很可能会被全球采用。目前证监会要求披露ESG相关信息,主要是基于自愿原则,下一步将制定准则强制披露。2022年6月1日,《企业ESG披露指南》团体标准生效实施填补了我国企业ESG披露标准领域的空白,为企业和相关监管部门提供ESG信息披露参考依据。随着国际、国内ESG信息披露政策、标准的完善,我国ESG披露率与质量将必然逐渐提高。大成30周年所庆文集|043||044|ESG信披政策分为三类:政府部门(包括监管机构)发布的、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国际组织(包括行业组织、非政府组织)发布的,在此梳理如下:三、国内外信息披露政策《股东权指令》2007-7欧盟强调良好的公司治理和有效的代理投票的重要性,侧重公司治理《股东权指令》修订2017要求资产管理公司将股东参与公司ESG相关议题纳入投资决策。薪酬政策需设定全面多样的标准包括财务和非财务标准《非财务报告指令》(NFRD)、《《非财务报告指南》(2017、2019)2014首次将ESG纳入法规的法律文件,要求大型企业对外披露非财务信息以及多元化信息(不披露就解释),披露内容要覆盖ESG议题,包括社会、环境、员工、人权、反腐败、贿赂等议题上所采取的政策、绩效及风险,明确了环境议题的强制披露内容,对社会和公司治理议题仅提供了参考披露范围。要求欧盟成员国在两年内将此条款纳入国内法律条文发布机构国际ESG信息披露相关政策发布时间ESG相关内容文件名称《可持续金融信息披露条例》(SFDR)颁布,2021年3月正式生效2019对可持续金融产品进行明确,从可持续风险纳入投资决策、推动环境和社会进步和投资目标具有可持续性三个方面进行划分,并要求将金融产品的可持续风险信息和负面效应进行公开披露《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指令》(CSRD)(征求意见稿)2021拟取代NFRD,CSRD将可持续发展报告提升到与财务报告相同高度,将可持续发展报告的披露主体扩大到欧盟的所有大型企业和监管市场的上市公司(上市的微型企业除外),对企业披露的ESG信息提出具体和标准化规定,要求采用欧盟可持续发展报告标准(ESRS)对报告的信息进行审计(鉴证),并在企业管理报告中进行披露《欧洲可持续发展报告准则》(征求意见稿)(ESRS)2022根据CSRD征求意见稿内容,ESRS第一批准则草案将于2022年中期发布,内容包括关于双重重要性和信息质量特征的概念指南、跨领域交叉准则、行业分类标准以及核心议题准则等发布机构国际ESG信息披露相关政策发布时间ESG相关内容文件名称大成30周年所庆文集|045||046|《92财务告示》1993美国证监会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参议院要求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披露现存或潜在环境责任《第185号参议院法案》2015要求美国两大退休基金,即加州公务员退休基金和加州教师退休基金的投资向清洁、无污染能源过渡美国劳工部《解释公告IB2015-01》《第964号参议院法案》201520182019鼓励投资决策中采用ESG整合策略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参议院进一步提升对两大退休基金气候变化风险的管控及相关信息披露的强制性《上市公司气候变化信息披露指引》2010明确公司披露与气候变化相关的信息,包括与气候变化相关的立法法规、条约或国际协议、监管或商业趋势(政策、技术、政治和科学发展)、物理因素(洪水、飓风、海平面上升等)等对其业务发展的机遇与风险影响发布机构国际ESG信息披露相关政策发布时间ESG相关内容文件名称《ESG报告指南2.0》纳斯达克该指南为在纳斯达克上市的公司和证券发行人,提供ESG报告编制指引,上市公司自愿参与《可持续发展报告的最佳实践》2021纽约证券交易所美国证监会该指南为在纽交所上市的公司和证券发行人,提供ESG报告编制指引,上市公司自愿参与《上市公司气候变化信息披露指引草案》2022要求企业在其注册声明和定期报告中,基于TCFD框架披露与气候相关信息,此次新的气候变化信息披露指南将具有强制性美国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ESG披露简化法案》》2021强制要求符合条件的证券发行人在向股东和监管机构提供的书面材料中明确阐述界定清晰的ESG指标,以及ESG指标和长期业务战略的联系英国《ESG报告指南》20202018为伦敦上市公司提供气候报告最佳实践与TCFD实施整合的气候报告指南发布机构国际ESG信息披露相关政策发布时间ESG相关内容文件名称《可持续报告指南》新加坡新交所根据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TCFD”)的建议,在2021年引入了强制气候报告的分阶段方法。2022年后,所有发行人都必须在“遵守或解释”的基础上进行气候报告。大成30周年所庆文集|047||048|《环保法》2015原环保部(现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部增设“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专章《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2022细化环境信息披露内容并规范披露格式生态环境部《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2021明确了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主体、内容、形式、时限和监督管理,规范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活动国资委《提高央企控股上市公司质量工作方案》2022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探索建立健全ESG体系。中央企业集团公司要进一步完善ESG工作机制,提升ESG绩效,在资本市场中发挥带头作用。立足于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积极参与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ESG信息披露规则、ESG绩效评级和ESG投资指引。推动央企控股上市公司ESG专业治理能力、风险管理能力不断提升,推动更多央企控股上市公司披露ESG专项报告。发布机构中国ESG信息披露相关政策发布时间ESG相关内容文件名称《ESG披露实用手册》2020日本日本介绍了有用的现有ESG披露标准和框架(SSEModelGuidance、TCFD、SASB、日本政府的协同价值创造指南等)以及基于这些的披露的实际案例《公司治理原则》2021要求上市公司(在遵守或解释的基础上)积极主动地解决可持续发展问题,包括气候变化和其他全球环境问题。除此之外,还指出,在主要市场上市的公司尤其应收集和分析气候变化相关风险和盈利机会对其业务活动和利润的影响的必要数据,并在基础上提高披露的质量和数量。参考TCFD建议或等效框架发布机构国际ESG信息披露相关政策发布时间ESG相关内容文件名称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07原国家环保总局(现生态环境部)鼓励企业自愿公开环境信息发布机构中国ESG信息披露相关政策发布时间ESG相关内容文件名称数据来源:SSE官网、中诚信绿金大成30周年所庆文集|049||050|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证监会碳排放所采取的措施及效果,鼓励积极披露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乡村振兴等工作情况《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2022)》2022在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沟通内容中首次纳入公司ESG信息,要求上市公司就ESG事项对投资者进行说明银保监会《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2022ESG是绿色金融管理的重要支柱,银行保险机构需将ESG要求纳入业务管理流程和风险管理体系,在支持实体经济绿色发展的同时实现绿色低碳转型发展香港联合交易所《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指引》,2015、2019年修订2012建议企业披露ESG相关信息(2012);规定企业必须在财年结束后5个月内发布ESG报告,提升了ESG信息的时效性。同时新版指引还鼓励报告发行人寻求第三方机构进行鉴证,以加强报告信息的可信性(2019)。发布机构中国ESG信息披露相关政策发布时间ESG相关内容文件名称《上市公司年报及半年报内容与格式准则》2017证监会证监会明确提出分层次的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即要求重点排污公司强制披露、其他公司执行“不遵守就解释”原则,新增上市公司支持扶贫开发工作的信息披露要求《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首次确立了ESG信息披露的基本框架,增加了利益相关者、环境保护与社会责任章节,规定了上市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要求披露环境信息(E)、社会责任(S)以及公司治理相关信息(G)银保监会《关于推动银行业和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2020银行业机构应建立健全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体系,将ESG管理因素纳入授信决策全流程,强化ESG信息的披露以及与利益相关方的交流互动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2021要求在年报及半年报中单设“环境和社会责任”章节,要求全部上市公司披露报告期内因环境问题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鼓励自愿披露为减少其发布机构中国ESG信息披露相关政策发布时间ESG相关内容文件名称大成30周年所庆文集|051||052|《公司条例》2014香港特区政府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港股上市企业必须进行ESG信息披露《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承担工作暨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的通知》2008要求上市公司加强社会责任承担工作,鼓励及时披露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做法和成绩,并对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提出了具体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业务指南》2020要求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履行社会责任的具体情况,上交所上市的“上证公司治理板块”样本公司、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及金融类公司需要单独披露社会责任报告,鼓励其他上市公司披露社会责任报告。《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自愿信息披露》2022鼓励科创公司在披露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履行情况和公司治理一般信息的基础上,进一步披露环境、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ESG)方面的个性化信息发布机构中国ESG信息披露相关政策发布时间ESG相关内容文件名称《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科创板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并视情况编制和披露社会责任报告、可持续发展报告、环境责任报告等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信息披露工作评价》2022在本所上市的“上证公司治理板块”样本公司、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及金融类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披露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报告(以下简称社会责任报告)。本所鼓励其他有条件的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披露社会责任报告等非财务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2006鼓励自愿披露公司社会责任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2年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2年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2022规定了社会责任报告中应当披露的内容,对上市公司披露环境信息、履行社会责任情况以及公司治理相关信息进行了规定,要求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纳入“深证100指数”的上市公司发布机构中国ESG信息披露相关政策发布时间ESG相关内容文件名称大成30周年所庆文集|053||054|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信息披露工作考核》;《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2022年7月修订)》应当单独披露社会责任报告,鼓励其他公司披露社会责任北京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2021上市公司应当积极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将生态环保要求融入发展战略和公司治理过程,并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和实际情况,承担环境保护责任发布机构中国ESG信息披露相关政策发布时间ESG相关内容文件名称数据来源:SSE官网;中诚信绿金除了政府政策,国际组织ESG信息披露标准也会对ESG信息披露产生影响。据联合国可持续证券交易所倡议(UNSSE)统计,截止到2022年9月20日,国际主流ESG信息披露标准被全球67家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指引高频引用,其中GRI占比96%,SASB占比79%,IIRC占比76%,CDP占比70%,TCFD占比63%,CDSB占36%。对以上国际主流ESG信息披露标准梳理如下:四、ESG信息披露标准数据来源:SSE官网ESG信息ESG信息+人力资本+商业模式及创新GRISASB标准标准包括三大类标准——通用标准、行业标准和议题标准主要针对经济、环境、社会这三大实质性议题侧重于构建对财务绩效有实质影响的ESG信息披露指标体系,且已经按行业进行了细致的分类,旨在帮助企业和投资者衡量、管理和报告那些可能影响公司财务状况(即资产负债表)、运营业绩(即损益表)或风险状况(即组织国际主流ESG信息披露标准类型主要内容披露范围大成30周年所庆文集|055||056|环境与社会责任信息可持续发展相关财务信息+气候信息将社会责任归纳为7个核心方面,即:公司治理、人权、劳工、环境、公平运营实践、消费者问题以及对社会发展作贡献等旨在制定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nternationalFinancialReport-ingStandards,IFRS)基金会相协同的可持续发展报告准则,推动建立全球一致、可比的可持续发展报告披露标准,为投资者提供统一的价值判断原则组织国际主流ESG信息披露标准类型主要内容披露范围关于实物和知识产权的环境、社会和经济信息环境信息环境信息IIRC框架资本成本)的可持续发展因素,更好地识别和沟通创造长期价值的机会致力于制定国际公认的综合报告框架和思维原则,强调企业内部实践,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促进资源的有效分配,维持金融稳定和推动可持续发展;综合报告框架主要包括组织概况和外部环境、治理结构、商业模式、风险和机遇、战略及资源配置、业绩、未来前景和报告基础8大内容,用于评估企业可持续价值创造的能力;综合思维原则被划分为三个层次,包括明确、评估和实践,从6个角度(目的、战略、风险与机遇、企业文化、公司治理和公司表现)指导公司构建更加可持续的商业模式了解测量企业对自然资源的影响和依赖性,推动企业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保护水和森林资源指标涵盖的内容主要包括管理层的环境政策、战略和目标、风险和机遇、环境影响的来源、性能和比较分析气候信息帮助金融市场参与者恰当地评估和定价气候风险,指导企业披露气候变化对于相关财务信息的影响以及气候风险与发展机遇;围绕治理、战略、风险管理、指标和目标四个主题进行信息披露组织国际主流ESG信息披露标准类型主要内容披露范围CDP标准TCFD框架CDSB框架ISO标准ISSB标准数据来源:公开资料整理;他山咨询通过以上梳理可知,国际主流ESG信息披露标准较多且各有侧重,部分标准仅仅关注环境层面而忽视社会和治理方面。由于缺少统一的标准而导致企业参考不同标准披露的ESG信息可比性不足。同时,对于中国来说,国外组织建立的标准不一定适合中国企业,我们还需要因地制宜制定适合我国的ESG信息披露标准。未来,随着ESG理念的普及和重视,ESG信披政策强制性程度将逐渐加强、覆盖范围将进一步变广。对于中国而言,在双碳目标背景下,完善ESG信息披露法规,制定ESG信息披露标准是必然选择。在国际上,随着ISSB(国际可持续发展准则理事会)的成立,国际ESG信息披露标准正趋向统一,同时行业特定标准将成为趋势,ESG信息披露质量将会进一步提升。ESG理念和高质量的信息披露,将帮助企业应对气候变化挑战和管理可持续发展风险,为企业制定发展战略和创新可持续商业模式提供依据,为实现全球可持续发展奠定良好基础。大成30周年所庆文集|057||058|第五章ESG刑事合规的价值作者:郗超大成济南办公室大成30周年所庆文集|059||060|一、企业刑事合规的基本概念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九部委于2021年6月3日颁布《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一次在中国实践刑事合规不起诉机制,是中国刑事立法的里程碑。在刑事诉讼阶段,对涉案企业进行合规刑法激励,以此敦促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积极进行合规建设,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减少和预防企业犯罪,对于涉案企业合规建设经评估符合有效性标准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参考评估结论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不起诉的决定,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从宽处罚、处分的检察意见,实现司法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涉案企业的合规给予涉嫌刑事犯罪的企业一次整改和重生的机会。我国刑法对于单位犯罪实行个人和单位双罚制,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之前,单位构成犯罪从而不起诉的概率性极小,且没有指导性的依据,同时大多企业在经历刑罚之后便遭受重创,难以恢复经营。企业合规是企业管理的组成部分,是企业未来实现依法依规经营、防控合规风险需要建立的治理体系,ESG在企业合规的建设中的框架主要如下(即范畴及风险种类):二、ESG在企业合规中的应用(一)ESG在企业合规中的框架碳排放、产品碳足迹、融资环境影响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原材料采购、水资源自然资源影响ESG的因素废弃物排放、包装和材料、电子垃圾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非法处置进口的固定废物、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1)了解公司对于生产废物的处理情况;(2)了解公司产品原料的来源,生产方式是否合规;(3)公司供应链是都存在污染环节。(1)提示公司管理者污染环境罪的构成,提供环境合规咨询,对于可能产生污染的生产项目提供治理建议;(2)对公司员工进行环境法律合规的宣传和培训。(1)公司应当在生产时注重环境保护,加大对环保工作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和技术支持。建立绿色供应链管理体系,产品设计要考虑可回收性、可拆解性,优先使用再生原料、安全环保材料;(2)公司应当加强对废气、废水、废渣的处理。废弃物清洁技术领域的机遇—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环保劳动管理、职业健康和安全、供应链用工标准挪用资金、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拒不支(1)是否存在未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相应的保密对于侵占公司资金、贿赂等损害公司财产和信誉(1)公司与员工之间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人力资源环境社会可能出现的风险风险识别风险应对可以采取的措施控制领域大成30周年所庆文集|061||062|社会发展机遇融资途径、通信权限影响ESG的因素付劳动报酬、强迫职工劳动、国有公司、公司、事业单位人员失职协议的情况;(2)是否有明晰的职务分类;(3)是否存在侵占公司资金、商业贿赂的情况。的行为,按照公司制度与法律处理,建立完善的人力管理制度。用工关系;(2)公司应当制定各级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员工定期轮岗制度,形成相关岗位员工的有序开展工作;(3)公司应当采取措施确保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和国家机密的安全。产品安全和质量、隐私和数据安全、负责人的投资产品责任利益相关方意见有争议的采购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生产、销售假药,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侵犯商业秘密(1)公司是否建立与产品质量安全相关制度;(2)生产流程中是否有违规的行为。建立健全公司产品生产管理制度。(1)公司应当遵守国家和行业相关质量规定的基础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2)公司应当规范生产流程,建立严格的产品质量控制和检验制度,同时加强产品什么周期管理。合同诈骗、职务侵占、挪用资金(1)是否存在虚假的信息披露;(2)是否存在不同职务间职责紊乱的情形。进行尽职调查,必要时选择第三方进行评估。(1)公司在选择投资时进行全面尽职调查,对高风险项目进行筛查,确定项目可能出现的风险风险识别风险应对可以采取的措施控制领域影响ESG的因素董事会责任、高管薪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商业贿赂行为、偷税漏税、逃避追缴欠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伪造公司印章(1)公司是否建立了决策、执行、监督相分离的制度,并且该制度得到有效运行;(2)是否挪用资金、职务侵占、伪造公司印章等行为。(1)完善相关制度;(2)对于已经出现的损害公司财务、名誉的行为,对有关人员追责,必要时采取法律措施(1)公司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使决策、执行、监督三权分立相互制衡;(2)公司对重大事项、重要人事任免及大额资金支付业务等,应当确立专门的决策制度,任何人不得单独进行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风险等级,要综合考虑项目的政治、经济、环境、市场等因素的影响。(2)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评估,提供建议。公司治理公司行为反腐败、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税收透明度、财务系统安全公司治理可能出现的风险风险识别风险应对可以采取的措施控制领域大成30周年所庆文集|063||064|ESG在企业合规管理体系的建设中,应作为管理体系建设的基本理念或要求之一,同时将ESG作为合规管理职责的组成部分,建立相关集体决策机构,开展包括制度制定、风险识别、合规审查、风险应对、责任追究、考核评价、合规培训等管理制度体系的建设时强调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和治理成效等多方面的因素。在企业的合规管理体系的建设中,不仅要考虑公司自身的经营管理和健康发展,还要兼顾环境绩效、社会公共利益。企业应当明确对公司影响的E、S、G要素分别是什么,了解公司的ESG战略,ESG的成本、风险、机会以及与ESG相关的法律责任等。在项目投资或者公司某种经营决策时可采用ESG合规风险控制措施:1)筛选项目或经营决策中的高风险清单,确认是否为根据项目ESG分类,确定各自的ESG等级;2)进行初步ESG风险筛查;3)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重点考虑项目中出现的环境和社会风险以及法律风险,主要包括:①对环境与社会风险的影响进行过评估和管理②合法用工③资源效率和污染纺织④社区健康、安全和治安⑤土地征用⑥生物多样性和生物自然资源可持续管理⑦是否存在行政法律和刑事法律风险等根据《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的规定,对企业刑事合规建设提出明确的要求,即制定专项合规整改计划,从而完善企业治理机构,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并且要求形成有效性的合规管理体系。具体如下:三、ESG在企业刑事合规的价值内容来源:杨俊(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一图带你读懂<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ESG在(涉案)企业刑事合规建设中具有以下价值与意义:大成30周年所庆文集|065||066|ESG在企业刑事合规建设中主要从环境、社会、公司治理发面提出要求,通过对影响ESG的因素的评价,发现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有效的风险识别,从而进行相应的风险应对,制定相关应对管理措施,该流程与企业刑事合规建设的要求一致,运用ESG的评价等流程可以有效且快速的搭建完善的合规制度框架。(二)ESG可更好的为企业刑事合规搭建合规框架企业刑事合规是否合格取决于对专项合规整改计划和相关合规管理体系是否具有有效性。有效性的评估的重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对涉案合规风险的有效识别、控制;2、对违规违法行为的及时处置;3、合规管理机构或者管理人的合理配置;ESG在企业合规管理体系中可以从三个方面完善管理体系并形成有效的制度性建设,企业ESG合规管理策略、公司ESG法律要求、公司ESG组织架构,三者相辅相成,在合规管理体系建设中融入以上三个方面,并指导具体合规的建设与实施,形成机制,有助于更好的实现合规的有效性。4、合规管理制度机制建立及人力物力的充分保障;5、监测、举报、调查、处理机制及合规绩效评价机制的正常运行;6、持续整改机制和合规文化已经基本形成。(三)ESG有助于企业专项合规整改计划的实施和相关合规管理体系的建设的有效性涉案企业的合规,其首要目标就是针对案件中已经暴露出的企业在业务流程、决策机制上的风险、漏洞,通过合规整改来防止单位犯罪行为的再次发生,在此基础上,还需要避免企业因违规而遭受行政处罚、或因侵权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ESG的本质是鼓励和引导企业建立完善的合规管理体系,以遵守法规,履行企业的环境保护、社会责任。ESG作为一种基于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的理念,与企业刑事合规的最终目的系相重合的,分别从商业和司法角度对企业合规管理体系的建立和有效性提出了要求。因此,ESG对企业的合规管理体系的建设可以提供理念指导与支撑。(一)ESG为企业刑事合规提供理念指导与支撑大成30周年所庆文集|067||068|2022年3月24日,某国际石油巨头的多位环保领域股东对该公司的13名董事提起法律诉讼,主张公司未能及时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且这些董事未能充分考虑公司运营对社区和环境的影响,并未以谨慎、勤勉的方式履行职责,从个人角度均负有责任。1董事会作为公司管治机构,对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事宜的披露、监督和管理负有责任,公司董事及其他管理人员应充分认识到,公司的任何ESG问题一旦在公开立场上与自身治理制度和管理策略相悖,都可能导致违法违规的责任。识别并贯彻落实管理层责任,有助于加强公司风险管控能力,提升公司的社会声誉,增强投资者投资需求和信心,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1···新浪财经:《ESG观察壳牌因减排计划涉嫌误导面临起诉企业需警惕ESG目标“表里不一”》,https://finance.sina.com.cn/esg/cg/2022-03-28/doc-imcwiwss8549917.shtml第六章ESG合规中的管理层责任作者:杨志鹏大成上海办公室黄琢大成武汉办公室大成30周年所庆文集|069||070|ESG信息披露对于投资者、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了解并评估公司ESG因素的机遇与风险、投资回报以及长期利益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公司管理层应当以公开、谨慎、诚实的态度及方式披露ESG合规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直观性、透明性和可比性。根据生态环境部在2021年12月发布的《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重点排污单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上市公司、发债企业及其他应当披露环境信息的企业必须披露环境合规状况。中国证监会也早在2018年发布了的修订后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强调在公司的治理过程中,要强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作用,确立环境、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的信息披露的基本框架,承担ESG相关事项和政策的制定、监督以及管理责任。香港新版《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指引》则规定发行人须披露其ESG管治,且董事会对发行人的ESG策略及汇报承担全部责任。主要披露内容包括:11)董事会对ESG事宜的监督;2)董事会的ESG管理方针及策略,包括评估、优次排列及管理重要的ESG相关事宜的过程;以及3)董事会如何按ESG相关目标检讨进度,并解释如何与发行人业务相关联。其中,理想的ESG管治资料披露应包括清晰的汇报关系及职责分工,描述董事会评估ESG事宜的方式,并将重大ESG事宜融入发行人的企业策略及风险管理程序中。2董事会对ESG事项进行监督,《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指引》要求进行强制性披露。在ESG披露中要明确ESG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标准,必须披露董事会对ESG管理的评估、监督和检讨等各项工作和流程,并对此承担责任。对于四个环境范畴(排放、资源使用、环境及天然资源、气候变化)及八个社会范畴(雇佣、健康与安全、发展及培训、劳工准则、供应链管理、产品责任、反贪污、社区投资),进行“不遵守就解释”。3一、管理层承担ESG合规责任(一)管理层的信息披露义务1···《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指引》第13条2··香港联交所官网,https://www.hkex.com.hk/Listing/Sustainability/ESG-Academy/ESG-in-Practice/Board-and-governance?sc_lang=zh-HK#popup17645063《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指引》B部分、C部分ESG(环境、社会与公司治理)是如今公司包括董事会在内的各管理层最核心的议题,尤其ESG如何为公司带来长期的风险管控与经济效益。董事会成员及其他管理人员因为未履行审慎义务,导致承担巨额经济赔偿,公司股东追究董事会及其他管理人员的个人责任。在目前的立法与实践中,管理层在ESG合规中承担第一位责任。依据中国相关法规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管理层成员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保证公司的行为合法合规,公开披露的信息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欺诈、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以实现公司及持份者的最大利益,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民事及行政责任,若构成犯罪的,将对其追究刑事责任。2022年2月9日,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新华制药”)因存在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与排污许可证不相符合的环境违法行为而被淄博市生态环境局罚款,而在其2021年最新披露的年度报告中,新华制药曾表示公司始终坚守环境保护要旨,并对废水、废气已重点实施整改和治理,对危险废物治理制定了相应的管治政策与措施。2新华制药的排污违规与其信息披露内容以及ESG公开立场相背离,和公司管理层的监管、审查缺漏密切相关,因未审慎监督实施排污治理措施,诚实披露环境信息,而造成负面舆论和经济损失。由此可见,管理层对信息披露与公司合规负有关键责任。在国际上,也存在因违反审慎注意义务而对董事会成员及其他管理人员予以处罚或提起诉讼。在史密斯诉凡·高尔科姆(SmithVsVanGorkom)一案中,法院认为董事除了获悉必要的信息外,还应当“用批判性的眼光对所获信息进行评估”3。在Hughes诉Hu案件中,董事会因未能履行财务监督职责被提起诉讼。在涉及ClovisOncology生物技术公司的案件中,法官认为董事会成员应负责监督药物的测试方案及公开披露,但在建立监督机制后,董事会成员没有适当地履行监督和披露职责。而在针对Caremark的诉讼中,控方提出Caremark公司董事违反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在知道或本应知道公司违规行为的情况下,未能忠实勤勉地采取措施防止或补救而涉嫌违规,最终导致公司承担民事和刑事罚款。2022年6月日本制造业巨头川崎重工承认旗下子公司存在多项质检造假的行为,跨度长达38年,其涉事子公司的总经理已被解除职务。因此,ESG责任与合规信息的披露及监督,均是ESG合规的要点,对此,管理层人员应对ESG合规承担首要责任。对于ESG合规,管理层始终应当履行审慎义务,承担监督职责。遵循合理程序,履行注意义务,管理层成员将免于承担责任;而未勤勉尽责地实施必要的、有效的监督,相关管理人员则将承担民事赔偿或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承担刑事责任。(二)管理层的勤勉审慎义务1依据《公司法》第147、148条和《证券法》第82条的规定2新浪财经:《ESG观察新华制药因违法排污连收罚单企业环境管理不应只是口号》,https://finance.si-na.com.cn/esg/2022-03-31/doc-imcwiwss9199210.shtml3SmithV.VanGorkom,488A.2d858,872(Del.Supr.1985)大成30周年所庆文集|071||072|以上为港交所提供的公司ESG架构模板,1其中,对可持续发展的治理和监督已被纳入公司的基本管治架构之中。董事会处于主导和核心地位,具有最高的管控权限,监督公司可持续发展管控的实践、发展策略及保障公司及持份者的利益。董事会下设执行委员会,负责领导可持续发展督导委员会的工作。可持续发展督导委员会制定公司可持续发展愿景、战略及政策,同时负责评估公司ESG倡议的效益、成果表现及改进目标。可持续发展工作小组作为协调者和最终的实施执行机构,主要职责为协助制定公司可持续发展目标及相关指标,落实和执行有关ESG事宜的措施及执行方案,确保各个机构和部门之间的协调和有效沟通,形成公司内部的高效协同机制。212数据来源:港交所官网提供的公司ESG架构模板,https://www.hkex.com.hk/Listing/Sustainabili-ty/ESG-Academy/ESG-in-Practice/Board-and-governance?sc_lang=zh-HK#popup1764506二、管理层实现ESG合规责任的途径良好的公司治理体系和ESG管治架构对促进公司的有效管理和长远发展至关重要。管理层应根据公司自身的发展规模、人力资本结构和治理模式,构建合适的ESG体系架构,加强ESG合规事宜的监督和管治。合理分配董事会成员、其他管理层和执行部门的角色与责任,以在ESG投资日益主流化的趋势下合理规避风险,获得发展先机。(一)构建ESG管治架构(二)建立管理层ESG绩效体系及薪酬挂钩机制管理层的多元化及包容性对于有效的公司治理和决策以及ESG合规具有重要意义。管理层应保持成员在公司业务范围内具有广泛且不同的能力水平、知识经验、专业技巧等,根据自身的经营特质和要求,在性别、国籍、社会背景、年龄等达成有效平衡,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组织结构。管理层的多样性和包容性有利于增强公司的风险识别能力、决策和管控能力,对公司的发展至关重要,但也应依靠协调机构维持合理、高效的运作模式,减少矛盾与纠纷。(三)保持管理层的多元化管理层承担ESG合规责任,需要在公司内部建立新的激励机制和薪酬管理制度。公司可以将ESG因素和可持续目标纳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键绩效指标中,与其薪酬相挂钩,以促进董事会成员和管理层人员积极履行职责,承担ESG合规责任。另一方面,这种可持续性发展标准是为回应投资者在ESG事宜上的关注和决策所作出的努力和规划,可以充分展示公司对ESG合规做出的承诺,满足投资者对ESG相关事项评估的需求,吸引投资者进行投资,实现业务的可持续性,提升实践与管控能力。公司可以参考以下ESG绩效挂钩体系,构建自身合理有效的ESG绩效及薪酬挂钩机制:1《https://www.hkex.com.hk/Listing/Sustainability/ESG-Academy/ESG-in-Practice/Board-and-governance?sc_lang=zh-HK#popup2101512大成30周年所庆文集|073||074|1商道纵横:《高管薪酬与ESG绩效挂钩?医药行业ESG治理的最新实践》,http://www.syntao.com/newsin-fo/4265880.htmlESG重要性评估是管理层厘定ESG事项优次序列和重要性程度的门槛,评估公司面临的重大ESG风险。为此,管理层成员应当确定对公司可持续发展有重要影响的ESG事项,以及ESG相关的风险和机遇,通过审阅相关活动报告、会议记录、财务报告等方式了解公司ESG目标的实现情况并及时做出调整。(四)进行ESG重要性评估并提升风险管控能力管理层成员应掌握公司ESG相关事宜的最新监管规定和动态信息,并主动与外部利益相关方进行沟通,了解投资者的需求与期望,将合作方、供应商等多方的诉求作为管理层ESG决策和管理的相关因素,据此设定公司的ESG目标、机制、策略和管理方针,予以监督实施,并依据重大ESG事项及时调整公司的业务策略及风险管理措施。监督公司内部机制的ESG风险管控措施的落实情况,审批ESG报告内的各项披露事项资料,保证公司对外的适当披露。(五)加强相关利益者沟通大成30周年所庆文集|075||076|ESG合规并非仅集中在气候变化和可持续发展方面,“S”对于消费者和执法者来说正变得越来越重要,特别是跨国供应链中的强迫劳动、第三方勤勉义务以及如何建立商业伦理等问题都成为了完整、有效合规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针对供应链中的强迫劳动问题,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的数据,2021年有2760万人从事强迫劳动,比5年前增加了11%,欧美对强迫劳动的立法与监管越来越严格。自美国1930年的《关税法》第307条开始禁止进口强迫劳动相关的产品,美国加州《加州供应链透明度法案》(2010)与英国《现代奴隶制法》(2015)均要求披露供应链中可能存在的强迫劳动。本文将集中分析美国2022年6月发布并实施的《维吾尔族强迫劳动预防法》,以及欧盟委员会在2022年颁布的涉及强迫劳动的两个提案,并针对中国企业所所涉跨国贸易供应链提供合规建议。第七章强迫劳动与供应链的管控作者:程颖、费天辉大成北京办公室大成30周年所庆文集|077||078|《预防法》是基于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07条(19U.S.C.1307)“禁止以强迫劳动所生产商品进入美国”规定,禁止进口在新疆生产或制造的商品,其立法背景依据是推定在新疆地区生产或制造的所有商品都使用了强迫劳动。《预防法》设定了一个可反驳的推定(“rebuttablepresumption”),即任何部分或全部在新疆开采、生产或制造的商品,或由特定企业生产或制造的商品,是当然被禁止进入美国境内的,除非有“明确和令人信服的证据”(“clearandconvincingevidence”)来反驳上述使用强迫劳动的推定。这也是美国法下民事程序中的最高标准,即需要实质性的证据证明所涉商品的每一个部分都与强迫劳动不相关。根据《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协议》(下称《北美协定》)第741条约定,特朗普总统签署第13923号行政命令成立了一个由美国国土安全部部长主持的机构间强迫劳动执法工作组(“FLETF”,下称“执法工作组”),负责监督《1930年关税法》第307条(即禁止以强迫劳动所生产商品进入美国)的执行与实施,旨在阻止进口中国境内开采、生产或制造的违规商品。执法工作组根据《预防法》发布了《防止进口在中国境内开采、生产或制造的强迫劳动产品的执法战略》(下称《预防法执法战略》),作为《预防法》的实施细则与合规操作指引。《预防法执法战略》包括一个类似于商务部工业安全局(“BIS”)实体清单(“EntityList”)的“预防法实体清单”,将涉及强迫劳动的违规企业与商品2019年,美国宣称中国新疆存在强迫劳动,自此开始针对新疆地区实施单边制裁,包括将新疆企业、涉疆商品企业列入各类限制清单,如实体清单、SDN,中国军工企业清单等。并且发布《新疆供应链商业建议》,鼓励美国人退出与新疆有关的“供应链、企业、投资”。与此同时,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CBP”,下称“美国海关”)还针对涉疆产品发布了一系列暂扣令(“WRO”),大规模扣留了涉嫌涉疆的部分毛发、硅产品及所有棉花和西红柿等进口产品。据统计,2021年美国海关以涉嫌强迫劳动为由共扣留了623批货物,价值高达7.65亿美元。但是,上述措施大部分属于个案行为,并没有形成统一性、体系化的模式或惯例,特别是美国海关在发布暂扣令时,执法呈现出高度主观化,且缺乏体系化的证据指引。如2021年7月,在笔者处理的一起中国企业因涉及新疆棉问题,导致出口商品收到暂扣令被禁止入境美国时,美国海关甚至要求提供从棉花生产直至产成品的整个供应链的相关证据,还特别要求证明该批次棉花的储存并未和同仓库的新疆棉存在任何混同。2022年6月21日,美国开始实施《维吾尔族强迫劳动预防法》(“UFLPA”,下称《预防法》),旨在体系化的进一步限制与新疆地区甚至中国相关的供应链,将执法程序变得更加明确、透明,减少主观随机性,为商品入境美国提供了合规指南。一、美国对涉新疆供应链的管控1.《维吾尔族强迫劳动预防法》概要列入清单,禁止美国人进口自清单实体或清单商品。《预防法执法战略》还包含了美国海关根据《预防法》发布的《进口商业务指南》(下称《业务指南》),为美国进口商在进口交易前的商品供应链尽职调查、原材料追踪和管理等提供了程序参照。首先,新疆是《预防法》中“高风险商品”的重要原产地与出口地,包括服装、棉花及棉制品、硅基产品(包括多晶硅)、西红柿及下游产品等均被定义为“高风险”商品。新疆地区的各项典型作物或原料所占比重如下:−棉花产量占中国总量的84%−西红柿产量占中国总量的70%−多晶硅供应量占世界总量的45%其次,《预防法》还将该限制或要求延伸至整个供应链,包括从中国其他地区产出的商品,或转运至其他国家或地区进一步加工的商品。此前,美国海关就曾基于涉新疆因素而针对进口自安徽的电脑零配件、广东的棉质商品、山东的家具等发布了WRO,予以扣留,暂停入境。另外,《预防法》明确要求美国海关就成功推翻“可反驳的推定”的进口案例向美国国会上报,包括所涉具体商品信息及“明确和令人信服的证据”等。这个带有备查或监督性质的额外义务将使得美国海关执法更加谨慎或从严,除非证据特别“令人信服”,否则轻易不会放行被扣留商品。再者,《预防法》的实际法律效果不仅限于阻止涉疆产品进口美国。执法工作组是基于《北美协定》而设立,又作为《预防法》的执行监督机构,阻止涉疆违规产品进口美国为其第一要务。但《北美协定》还特别规定了任一成员国与非市场经济主体(特指中国)之间的贸易谈判必须通知其他成员国,这基本关闭了中国通过加拿大或墨西哥绕过美国进口限制(即强迫劳动产品限制)的通道,也间接影响了加拿大、墨西哥针对涉疆产品的政策制定。2.《维吾尔族强迫劳动预防法》对中国供应链的影响重大从执法程序来说,在《预防法》和暂扣令下,执法机构均可对特定进口商品采取扣留(Detention)、排除(exclusion,包括re-ex-portation)、扣押或没收(seizure/forfei-ture)、放行(release)等决定或措施。根据《预防法》,当进口商品因不符合规定而被美国海关扣留(Detention)时,美国进口商只有30天的申诉期(可有条件性延长);暂扣令则留给美国进口商3个月时间向美国海关进行申诉。但可以预见的是,《预防法》在“明确和令人信服的证据”且海关须就个别放行案例向国会上报证据详情并公开结果的明令要求下,相较暂扣令,大多数美国进口商可能更倾向于选择直接转口至第三国或地区。3.《维吾尔族强迫劳动预防法》与美国海关暂扣令有何区别?大成30周年所庆文集|079||080|《业务指南》提供了一份“非穷尽的清单”作为“明确和令人信服的证据”用来反驳美国海关对于强迫劳动的推定,其中包括前期风险尽职调查评估、对供应商的风险合规管控(如供应商合规守则、培训与监管等)、供应链图谱、供应商名单、供应链中所有企业的承诺书、从原材料、组件到成品的所有阶段的细节信息(如采购订单、原产地证明、库存记录等)、对违规行为的补救措施(如终止与违规供应商的合同等),以及对企业的合规体系有效性的独立审计。以违规风险较高的多晶硅为例,根据《业务指南》规定,进口商需要提供:·完整的交易记录和供应链文件,证明参与采购、生产、制造、储存或出口特定商品的所有实体,用以追溯涉嫌强迫劳动的因素,即是否在新疆地区生产或由《预防法》实体清单实体生产;·绘制包括所有材料的采购和生产的环节流程图,并确定生产中每种材料的来源地区(如制造多晶硅的原材料—石英石产区、生产多晶硅的制造设施所在地区、多晶硅下游产品的制造设施所在地区等)。6.哪些证据可以构成“明确和令人信服的证据”?根据《预防法》、美国法典及海关法中关于海关检验(19U.S.C.§1499)和海关扣留(19C.F.R.§151.16)的相关规定,美国海关应在检查商品后的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扣留该商品,在该期限内未被释放的商品将被视为扣留。美国海关基于《预防法》的执法时限如下:·美国进口商如果收到有关其货物的扣留通知,可以在商品被提交给美国海关检查之日起30天内对扣留通知做出回应并提供反驳证据;·若美国海关在审查证据后决定对商品进行排除(exclusion),进口商可以在收到排除通知的180天内提出行政抗议(administrativeprotest);·若美国海关决定没收商品的,进口商则可根据美国海关法规定的具体程序进行申诉(19C.F.R.Part171)。7.美国海关执法时间表任何涉及清单实体的商品或清单商品在进口美国时都需要以美国法下最高的民事标准来“自证清白”,证明相关商品与强迫劳动无关。根据美国海关过去2年内针对涉疆违规产品签发的暂扣令等相关信息,“预防法实体清单”将相关实体划分为以下5类:(1)新疆境内使用强迫劳动的实体清单,(2)涉及招募、运输、转移、窝藏或接收强迫劳动的实体清单,(3)部分或全部由上述两类清单实体开采、生产或制造的商品清单,(4)将第3类清单中的商品从中国出口至美国的实体清单,(5)基于中国“扶贫”或“援助”等计划从新疆获取涉及强迫劳动材料或设施的实体清单。4.新设立的“预防法实体清单”美国海关基于《预防法》的所有执法行动都将以个案为基础进行独立审查,如果发现拟进口商品可能与新疆地区、《预防法》清单实体有关联,美国海关将对相关商品进行扣留并通知进口商。进口商可以选择:(1)提供“明确和令人信服的证据”,举证相关商品不存在上述联系;如果成功,该批次商品将被放行(release),同时美国海关应向国会上报、向公众公开反驳成功的所有证据信息;(2)申请适用例外(exception),同样需要提供“明确和令人信服的证据”说明商品从生产原料到产成品的整个供应链中没有使用强迫劳动。对此,美国海关也认为这是一个非常难以达到的标准,因此该等例外实践中很难被批准;(3)在相关进口商品被扣留之后,向美国海关提交立即出口担保函,申请商品在海关做出被排除或没收决定之前转出口至第三国或地区;(4)对海关已经就相关进口商品做出扣押或没收决定的,向美国海关申请减轻处罚,并重新申请立即向第三国或地区转出口相关商品。鉴于上述执法程序,美国海关也建议:若被扣留的商品与新疆地区或《预防法》实体清单存在任何关联,进口商应及时选择转出口该等商品,避免未来被进一步扣押或没收。5.《预防法》的执法程序大成30周年所庆文集|081||082|如果公司所处的行业正面临强迫劳动合规审查,或者属于强迫劳动执法的高风险行业,则公司可以考虑聘请第三方独立机构(最好是国际认可度高的大型审计或评估机构)进行供应链审计或评估。一般来说,通行的审计或评估程序包括:现场访问、工人和管理层访谈、对劳务经纪人和招聘人员的评估、工作环境或条件评估,直至提交最终报告和评估结果。3.供应链评估欧盟也已经开始关注供应链中的强迫劳动问题。2022年9月,欧盟委员会(下称“欧委会”)宣布一项新的提案,即禁止企业在生产、制造、收获或提取的任何阶段使用强迫劳动或利用强迫劳动制造的产品,以确保使欧盟市场不存在利用强迫劳动制造、提取或收获的产品,而且还适用于产品的原产地,无论欧盟内部生产还是进口,或者是在欧盟市场上销售或出口到欧盟以外的市场1。另外,该提案还敦促建立一个以国家或地区为基础的公开的、可查询的涉及强迫劳动、强迫劳动相关产品的风险数据库。根据该提案的要求,欧盟成员国应指定具体的执法部门负责价值链2(valuechain)各环节可能涉及强迫劳动的执法调查。强迫劳动调查应分前期调查与正式调查。在前期调查阶段,执法部门将基于企业的规模、经济资源、相关产品数量、涉嫌强迫劳动的规模等内容评估企业违反强迫劳动禁令的可能性或严重性。在该阶段,执法部门有权要求企业说明其识别、预防、减轻或终止在业务和价值链中与涉案产品有关的强迫劳动风险所采取的行动。企业应在接到执法部门的请求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应,执法部门则应在收到相关反馈信息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前期调查。如果执法部门通过前期调查结果认定企业存在强迫劳动的可能性,则会启动正式调查。如果执法部分认定存在违反强迫劳动规定的,则可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禁止相关产品进口或出口欧盟;(2)要求企业召回进入流通渠道的相关产品;或(3)要求企业立即处置相关产品。欧盟提案明显是跟随美国《涉疆法》,但其适用范围可能覆盖更广,相较于《涉疆法》的一致对外,欧盟提案同时还适用于欧盟内部生产或出口至欧盟以后的产品。较早之前2022年2月,欧委会发布了《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指令》的提案3,特别规定了企业的强制性人权和环境尽职调查义务,以及强制遵守预防、减轻、结束不利影响的民事责任制度。其中的人权尽职调查就明确写入了“强迫劳动”的调查。按照欧盟提案的通过、生效的流程时限,该提案指令将可能于2027年在欧盟各国国内生效并实施于其法律体系中。值得注意的是,该提案标准将适用于欧盟区域内外符合特定条件的所有企业,即只要公司在欧盟内的年度净营业额合计:超过1.5亿欧元(第一组);或超过4,000万欧元(第二组),并且至少有50%的全球净营业额来自“高风险”行业,如纺织行业、服装鞋类行业、农业、林业、渔业、食品行业和采掘业等。符合上述任一条件的公司都将被要求采取适当措施,识别并减轻其全球价值链中的负面人权或环境影响。该指令还规定了个人、实体均可以基于指令规定提出民事赔偿的制度。同时,适格的外国公司还被要求任命一名常驻欧盟代表负责与欧盟相关监管机构进行定期联络。该指令亦会影响欧盟内外的银行、保险公司和达到欧盟净营业额门槛的其他金融机构,他们将根据指令的要求,对其提供贷款、信贷和其他金融服务的客户及其附属公司进行进一步的尽职调查。1参见https://ec.europa.eu/info/law/better-regulation/have-your-say/initiatives/13480-Effectively-banning-products-produced-extracted-or-harvested-with-forced-labour_en。2指令中的“价值链”被广义地定义为“与公司生产商品或提供服务有关的活动,包括产品或服务的开发和产品的使用和处置,以及公司上游和下游既定业务关系的相关活动”。3参见https://ec.europa.eu/info/business-economy-euro/doing-business-eu/corporate-sustainability-due-diligence_en。二、欧盟针对“强迫劳动”的提案欧盟、美国近期针对强迫劳动的一系列立法行为将严重影响中国企业的供应链管理和对强迫劳动的尽职调查方式。对于众多从事跨国交易(出口贸易)的中国公司,特别是那些正在利用或使用来自新疆地区的部件、组件(包括原材料)进行出口产品的组装或生产的,将不得不面临着需要采取更换供应商、替换产品零部件甚至暂停出口等一系列紧急合规措施的严峻挑战。但在上述权宜措施之后,企业亟需解决强迫劳动或涉新疆问题的根本之道则是建立一个包含禁止强迫劳动在内的ESG合规机制,一来避免因此受到相关监管机构域外执法的影响,二来从根本上保障企业在原有业务领域的持续运营和拓展。三、对企业的合规建议不少中国公司此前可能在欧美客户的要求下已经建立了企业社会责任(CSR)项目,但CSR项目现在已经逐渐被更全面、更综合、国际认可度更高的ESG项目所取代,越来越多的公司已经完成了从CSR到ESG的合规机制转变。目前,标准较高的ESG项目均执行国际劳工组织的基本劳工标准,核心指标包括:(1)结社自由,(2)集体谈判,(3)就业歧视,(4)童工,(5)强迫劳动,(6)职业安全和健康,(7)工资,以及(8)工作时间。1.从CSR到ESG考虑到欧美执法机构的执法实践和执行标准,中国公司在组织原料、零配件采购或组装时,需要事先进行供应链摸底调查,以确定公司供应链层面的供应商、次级供应商、代理商、加工商等相关信息是可以进行溯源性追踪的。比如,美国CBP就曾要求涉嫌强迫劳动的中国出口方提供追溯到产品原材料层面的全部信息。这项工作对于拥有复杂供应链的公司来说无疑是一项挑战,但它能有效、精准的评估风险,将合规工作集中投入到最需要的地方。尤其是当公司面临监管部门的质询时,这项工作对公司来说意义重大。2.绘制供应链图谱大成30周年所庆文集|083||084|一套完整有效的合规体系是需要保持动态更新的,以随时应对来自监管机构政策出台或调整所带来的合规新风险。企业需要实时对现有合规体系进行自我评估和监测,并具备根据监管趋势及时进行系统调整的能力,如将重点资源从低风险领域转移到高风险领域等。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当前ESG合规政策中的“S”领域受到了各国政府监管机构的重点关注,立法密度一直在持续提升,中国企业保持现有合规体系的持续更新能力尤其重要。7.持续监测和改进《供应商行为守则》也是完整的ESG合规政策中重要的一项,公司还需要确保供应商也同时配套相应的合规措施,才能保证公司减少因供应链环节出现违规行为/强迫劳动而削弱或抵除其本身ESG的效能。公司在与供应商、次级供应商的供货合同中需明确规定禁止使用强迫劳动的条款和条件、在发现强迫劳动时采取纠正措施的合理时限,以及不能及时纠错的罚则或后果。4.供应商行为守则公司还应对业务相关的内部员工进行强迫劳动的专项培训,尤其是一线采购和内部合规人员,保证在业务前端发现问题和识别风险的预警能力,以及对潜在业务风险的内部再审核的双重避险能力。公司还应考虑对外部第三方机构,包括供应商、次级供应商、代理商、可能涉及的劳务派遣公司等的专项培训。另外,公司需对每次培训进行书面记录留档,并且妥善保存一定期限(不低于5年)。5.专项培训当面临政府监管机构的调查问询时,公司的第一要务是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没有违规行为发生,即产品的采购、生产、组装或加工等均不涉及强迫劳动。因此,公司的合规政策中针对可能涉嫌强迫劳动的敏感产品,甚至是全部产品,都需要保持良好、完整的记录并可供随时翻阅检查,特别是由各个供应商提供的记录,如如何选聘工人、是否涉及劳务派遣等,为此公司应在与供应商或其他第三方的相关协议中明确有关获取特定记录的条款,并确保各方对按要求提供相关信息达成共识。6.查阅记录大成30周年所庆文集|085||086|随着供应链合规需要的发展,环境、社会和企业治理(ESG)尽职调查标准也相应地不断提高。美国、欧盟及各成员国相继发布涉及本国公司和域外供应链合规的重要法案,包括欧盟《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指令提案》《企业运营与供应链中强迫劳动风险的尽职调查指南》,德国《供应链法》,美国《防止强迫维吾尔人劳动法》以及英国《现代奴役法》等。中国公司在国际供应链上一直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供应链ESG新规的颁布将对中国公司的ESG合规造成新的挑战,甚至业务流失风险。本文以《防止强迫维吾尔人劳动法》《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提案》以及《供应链法》为例,分析国际供应链ESG合规的要求和趋势,以及中国公司因此而承担的各类法律风险。第八章全球供应链中ESG法律风险作者:杨志鹏大成上海办公室黄琢大成武汉办公室大成30周年所庆文集|087||088|2022年4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与《1957年废除强迫劳动公约》,以进一步加强对我国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这也是对美国《防止强迫维吾尔族人劳动法》(TheUyghurForcedLaborPreventionAct,以下简称“UFLPA”)对中国公司及相关行业产生的风险与挑战的应对。2021年12月23日美国UFLPA经签署并生效,被看作是美国借由新疆棉花事件挑起的制裁,并最终由舆论与经济制裁上升至法律制裁。二、美国《防止强迫维吾尔族人劳动法》(一)《防止强迫维吾尔族人劳动法》颁布的社会背景UFLPA中对我国公司和相关产业最大的风险在于“可反驳的推定”(rebuttalpresump-tion)原则,即美国推定所有新疆产品皆通过“强迫劳动”生产,除非进口商提供明确且令人信服的相反证明,将于该法生效180日后(即2022年6月21日)生效。1如果进口商无法提供足够的供应链尽职调查证据证明生产符合其规定,将被禁止进口新疆产品。因此,根据UFLPA和美国《关税法》规定,供应链中其他合作商可能会要求中国公司提供无“强迫劳动”的相关证明,包括建立可识别并排除强迫劳动风险的合规体系以及原料可追溯性机制等,2可能会阻碍中国出口商的对美出口业务。(二)“可反驳的推定”(rebuttalpresumption)原则在供应链的ESG审查中,公司往往采取自主审查的方式,且主要针对一级供应商进行尽职调查,而较少关注对劳动者权益及环境的侵害更为集中的下层价值链。另一方面,欧盟认为各个公司在审查标准和力度方面存在差异,无法形成统一适用的规则,因此,需要从联盟层面制定一个较为完善的体系,形成一套针对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的规则。2022年2月23日欧盟委员会发布《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指令提案》(“提案”),该提案旨在进一步保障劳动者权益和保护环境,确保在欧盟内部,无论是公有还是私有公司,都应遵守反强迫劳动与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承诺。该提案构成供应链ESG合规的重要依据,提案中有关监管的要求以及报告与披露义务的要求促使公司治理更接近可持续发展标准。一、欧盟《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指令提案》(一)《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指令提案》颁布的社会背景本次提案明确要求公司主管加强领导及监督职责,针对劳动者权益、气候变换、环境影响等方面进行尽职调查,公布公司现行内部制度、合规措施及实施情况,并审查尽职调查和各项相关制度的落实和执行情况,融入公司的治理体系和策略方针之中。提案中的尽职调查不限于公司内部调查,也延伸至与子公司及供应链上的公司。同时,提案明确了在其适用范围内的各公司类型,包括:1)平均员工数量超过500人,年度财务报表记载的上一财年全球净营业额超过1.5亿欧元的欧盟公司(大型欧盟公司);2)平均员工数量超过250人,年度财务报表记载的上一财年全球净营业额超过4000万欧元且50%及以上的营业额来自至少一个“高影响力行业”的欧盟公司(中型欧盟公司);3)上上财年在欧盟的净营业额超过1.5亿欧元的非欧盟公司(大型非欧盟公司);4)上上财年在欧盟的净营业额超过4000万欧元、小于1.5亿欧元且50%及以上的营业额来自至少一个“高影响力行业”的非欧盟公司(中型非欧盟公司)。上述“高影响行业”包括纺织业、食品业、农业、渔业、林业和矿产资源开采、基础金属产品和其他非金属矿产品的制造以及矿产资源批发、基础和中级矿产品。(二)《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指令提案》的主要内容和范围1孔琪、潘激鸿、陈珂:《ESG合规之企业“强迫劳动”风险应对的攻与防》,https://mp.weixin.qq.com/s/h9-kcMkZg-MTZOhONNdBRNw2蔡开明、阮东辉:美国《防止强迫维吾尔人劳动法》的影响及企业的合规应对,http://www.ctils.com/articles/4195大成30周年所庆文集|089||090|根据UFLPA的表述,中国公司提供无“强迫劳动”的相关证明难度较大,因此,我国新疆相关公司将会面临产品出口美国受限的风险,甚至无法参与进包含美国市场在内的供应链体系之中。另一方面,UFLPA的出台使中国公司与进口商之间可能因“强迫劳动”的证明问题,增加新的ESG合规成本及相关费用,同时可能引发合同纠纷,产生违约责任和赔偿义务。1若中国公司因在新疆地区使用美国UFLPA所谓的“强迫劳动”或从“强迫劳动”中受益而被列入制裁清单,除无法继续与美国主体开展交易、自身的涉美财产将被冻结之外,其与其他国家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自身的融资、子公司或分公司的机构布局均将受美国经济制裁措施的极大限制。2此外,中国公司还可能因消除不利影响改变自身运营模式和价值链而产生额外的费用。(三)《防止强迫维吾尔族人劳动法》对中国公司的不利影响1蔡开明、阮东辉:美国《防止强迫维吾尔人劳动法》的影响及企业的合规应对,http://www.ctils.com/articles/41952蔡开明、阮东辉:美国《防止强迫维吾尔人劳动法》的影响及企业的合规应对,http://www.ctils.com/articles/4195德国《供应链法》的颁布,促使德国的公司向全球供应商陆续传导ESG合规的压力。该《供应链法》规定,从2023年开始,员工规模超过3,000人的公司,需报告供应链中人权和环境领域的合规情况。违规处罚最高为全球年营业额的2%。而从2024年起,它的适用范围将扩展到在德国员工规模超过1,000人的公司。这项法律不仅适用于德国公司,也适用于任何在德国设有子公司、合资公司甚至分支机构的外国公司。违反规定的公司须缴纳10万至80万欧元的罚款。如果公司被处以17.5万欧元以上的罚款,则最长三年不能获得公共合同委托。在《供应链法》的生效并适用的背景下,Aldi,Mowi,RedLobster等公司均因声称产品与业务具有“可以持续性”,但无法证明可追溯性的合规历史,而遭遇集体诉讼。根据《供应链法》相关规定,公司应为供应链建立有效的ESG合规管理体系,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建立风险识别和管理机制,进行风险分析,并不断将相关策略和制度落实公司经营和业务实践中。三、德国《供应链法》大成30周年所庆文集|091||092|关注并符合法规标准和客户预期是公司经营管理中的一项核心能力,也是供应链管理中的关键环节。ESG供应链新规陆续发布,对各类公司提出新的要求和标准,而中国公司若在ESG合规方面存在缺陷,因自身生产经营无法达到ESG供应链标准,或者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身经营及销售产品服务的合规性,致使正常供货受阻或不合格,进而构成违约,公司作为供应商很可能被降低等级、丧失资格优势,直至取消供应商资格。这将对中国公司在国际市场中的信誉和业绩产生负面影响,并造成各种经济损失,不利于中国公司拓展全球业务,推进可持续发展。(三)供应商资格丧失风险全球供应链ESG法规及标准针对劳动权益和环境保护提出更严格的尽职调查义务与披露义务,中国公司将可能因降低自身运营模式合规缺陷的不利影响而更新和完善原本的治理体系和制度规范,增加更多的ESG合规相关的实践与培训活动,从而会产生额外的过渡费用,带来更高的经营和合规成本。(四)ESG合规成本及过渡费用增加漂绿是指公司向公众宣称其具有环境友好的产业、目标和政策,夸大自身在环保方面的贡献,或者做出产品可持续性声明,推销可持续解决方案。为了满足ESG供应链相关法规及标准的要求,继续维持甚至拓展在供应链中相关的业务领域和客户范围,部分公司可能选择夸大或者虚假陈述自身在环境影响、劳动保护、气候、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实践,这将导致漂绿的法律风险,引发欺诈的诉讼、政府处罚甚至刑事调查。鉴于监控和处罚呈上升趋势,违反ESG供应链法规的公司很可能增加,中国公司必须确保他们了解所有新的和即将出台的法律法规,确保业务合规且保护自己免受制裁和负面影响,保持良好的声誉、外部投资和员工吸引度。(一)漂绿风险中国公司在全球供应链中进行商品销售或提供相应的服务,以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基础,并据此行使权力、履行义务。但随着供应链ESG法规的陆续公布,中国公司可能因商品或服务不符合ESG标准而无法正常到达进口商,造成双方的损失,产生违约责任和赔偿义务,引发民事合同纠纷。1尽管在《民法典》及相关规定中,中国公司可能会援引情势变更甚至不可抗力等条款进行抗辩以减轻甚至避免承担违约责任,但随着ESG相关要求已成为全球的核心和关键议题,相关的政策标准也不断更新和出台,在此条件下,或者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将很可能不被认定为情势变更或不可抗力,中国公司仍可能面临违约及赔偿责任。(二)违约赔偿风险1蔡开明、阮东辉:美国《防止强迫维吾尔人劳动法》的影响及企业的合规应对,http://www.ctils.com/articles/4195中国作为世界工厂,大量产品出口销往全球。随着ESG供应链新规陆续生效并执行,ESG合规标准必然会逐步传至中国公司,并进一步影响中国公司的合规战略。尽快根据全球ESG规则和标准做出调整和部署,寻求可持续发展,将帮助中国公司在国际贸易上赢得更大的竞争优势。四、全球供应链中ESG法律风险大成30周年所庆文集|093||094|第九章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治与实践作者:查立新大成南京办公室大成30周年所庆文集|095||096|1.专业领域的研究认为,生物多样性通常包括遗传多样性、物种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多样性三个层次的组成部分。其中,遗传多样性被认为是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遗传多样性从广义上而言,是指地球上的生物所携带的各种遗传信息的总和,这些遗传信息储存在生物个体的基因之中。遗传多样性也就是生物的遗传基因的多样性。而狭义上的遗传多样性,则是在生物种内基因的变化,包括种内显著不同的种群之间以及同一种群内的遗传变异。物种多样性是生物多样性的核心内容,是指地球上动物、植物、微生物等生物种类的丰富程度。物种多样性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指一定区域内的物种丰富程度,其二是指物种分布的均匀程度。物种多样性是衡量一定地区生物资源丰富程度的一个客观指标。生态系统多样性,则主要是指地球上生态系统组成、功能的多样性以及各种生态过程的多样性,包括生态环境的多样性、生物群落和生态过程的多样化等多个方面。就三方面的组成部分来说,遗传多样性是生物多样性的内在形式,是物种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多样性的基础,物种多样性则是构成生物多样性的基本单元,生态系统多样性是前两者的集成,离不开前两者的存在。2.生物多样性在当今人类社会,面临的最主要的问题就是如何进一步认识生物多样性的重要性以及其丰富复杂的内涵,在此基础上,如何就生物多样性进行更有效的保护,为人类的未来留下更丰富的生物多样性的遗产。生物多样性,英文Biodiversityconservation,1992年联合国在巴西里约热内卢通过了《生物多样性公约》,将生物多样性定义为:生物多样性,是指所有来源的形形色色生物体,这些来源除其他外包括陆地、海洋和其他水生生态系统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综合体;这包括物种内部、物种之间和生态系统的多样性。由此定义,生物多样性可以理解为,是动物、植物、微生物与环境形成的生态复合体以及与此相关的各种生态过程的总和,包括生态系统、物种和基因三个层次。生物多样性问题,伴随着全球对于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视,在公约签订四十年来的实践中,全世界人民已经意识到生物多样性,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条件,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是生态安全和粮食安全的保障。一、生物多样性问题及其法律保护(一)生物多样性问题,首先是一个生物科学问题生物多样性问题自被意识和关注的开始,如何通过有效的法律制度和方式进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就是一个最主要的课题。换而言之,对于生物多样性问题来说,最主要和最迫切的就是其法律保护。目前,世界范围内,在1992年产生和签署加入《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基础上,各国都在积极履行公约的相关义务,将生物多样性保护落实到行动中。其中最主要的就是提供立法和实施法律,来实现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目标和宗旨。其中比较主要的几个国家的生物多样性法治状况如下。1.美国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体现在对外来物种入侵进行控制、在生物安全领域进行立法以及建立自然保护区。美国通过了很多控制外来物种入侵的法律,如《植物检疫法》、《联邦植物害虫法》、《动物损害控制法》、《濒危物种保护法》、《国家环境政策法》和《联邦杂草防治法》等。1990年的《外来有害水生生物预防与控制法》和1996年的《国家外来物种法》两部法律占有重要地位。其中,1990年的《外来有害水生生物预防与控制法》是美国国内第一部关于外来物种通过压舱水侵入问题的法律,在美国外来物种入侵的立法上具有深远的意义。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在生物安全领域进行研究,并率先进行生物安全立法的国家,他们的法规和管理体系也较为完善。此外,1976年的《重组DNA分子研究准则》,作为世界上第一个有关生物技术安全的管理规定,对世界各国此后的遗传多样性立法起到了重要影响。八十年代陆续颁布的《有毒物质管制条例》、《联邦有害植物条例和植物检疫条例》、《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条例》,分别管理作为农药的转基因生物、作为新型化学品的转基因微生物,行使对农作物的安全和食品的安全管理,行使确保食品和医药产品的安全职责。这些资源保护法规与控制资源开发活动的经济法规和有关的国际环境公约及其国内实施法相结合,构成了较为完备的基因资源保护法规体系。在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领域,美国没有明确、统一的自然保护区体系,也没有专门的关于自然保护区的法律。目前美国的自然保护区大致包括以下几个不同的体系:国家公园体系、国家野生生物避难所体系、荒野保持体系以及国家海洋保护区体系。不同体系依照不同法律(通常涉及多部法律)建立起来,每一个体系中往往包括多种类型的保护区。其中,与国家公园体系有关的1916年《国家公园署组织法》;与国家野生生物避难所有关的1966年国家野生生物避难所体系管理法》;与荒野保持体系有关的1964年《荒野法》、1972年《海洋保护研究和避难所法》。这些保护区大多是由联邦内外部直接管辖或委托部门管辖,呈现出多部门分工负责的模式。2.英国在生物多样性保护领域的法律实践。第一部关于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是1949年底通过的《国家公园与乡土利用法》。这部法律不仅首次明确了自然保护区的定义,而且初步确立了英国自然保护区体系框架、管理体制和管理模式,其中最具特色的内容是:在自然保护区体(二)如何通过有效的法律制度和方式进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大成30周年所庆文集|097||098|系方面,建立了以“具有特殊科学意义的地域”为基础、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为核心的体系框架;在管理模式方面,按照“自愿原则”为主的指导思想,通过管理者与相关的土地所有人签订“管理契约”来充分发挥土地所有人在维护自然保护区方面的积极性。在英国,与自然保护区有关的重要法律还有:1981年颁布的《野生生物与乡村法》、1990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等。1969年就制定了《英国旅游发展法》;1993年,英国议会又通过了新的《国家公园保护法》,旨在加强对自然景观、生态环境的保护,以适应21世纪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需要。英国作为欧盟成员国之一,根据这些指令1990年制定了《环境保护条例》,适用于与改性活生物体有关的活动;1992年又修订颁布了《基因饰变生物(封闭使用)法规》和《基因饰变生物(有意释放)法规》;1997年修订发布了《遗传改良生物有意释放和危险评价规则》,此外还有《新食品和新食品成分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法律,它们都在生物安全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3.巴西1982就年制定了《环境法》和《亚马逊地区生态保护法》,1988年颁布新宪法,增加“环境”一章,规定亚马逊地区是国家遗产,还规定了一系列保护生态平衡的法规,确定了保护环境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等。2004年2月5日,巴西议会通过了第二部《生物安全法》,主要内容包括成立国家生物安全委员会,负责制定实施生物安全政策;设立生物技术科研基金,为家庭农业种植转基因产品的研究提供资金支持等等。巴西最新的《生物安全法》于2005年2月2日经议会批准,主要包括两项内容:允许科学家对人体胚胎细胞进行医学研究;规范了转基因农产品的种植和销售。首先,在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指导方针层面,党的“十八大”政治报告首次将生态文明纳入“五位一体”总体格局,明确提出了生态文明建设的重点任务,其中之一就是加大自然生态系统保护力度,扩大森林、草地、湿地面积,保护生物多样性。之后,党的“十九大”政治报告,更进一步提出了“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的宏伟目标,实现这一目标的主要任务包括: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优化生态安全屏障体系,构建生态廊道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念,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论,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为全球生态安全做出贡献。其次,在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行动层面,国务院于2010年制定发布了《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2030)》,行动计划明确了战略目标、战略任务、优先行动计划等内容;该行动计划第一次提出了具有明确边界的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2010年,国务院印发了《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将国土空间划分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其中的禁止开发区域是指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地、有特殊价值的自然遗迹所在地和文化遗址等。通过上述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和行动计划,确定了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具体方向和范围,是做好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治的重要保证和指南。近年来,在立法方面,生物多样性保护理念在制定和修改的法律中不断得以确认。生物多样性问题涉及生物安全、物种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外来物种入侵等诸多方面,在国家层面的立法,涉及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门类已经基本上齐全,有关生物多样性的法律法规已达50余部,包括《环境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农业法》《森林法》、《草原法》、《畜牧法》、《种子法》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在这些法律的制定和修订中,很大程度上体现了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理念。(二)我国生物多样性的法治实践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的体系的建设经历了循序渐进、逐步完善的过程。生物多样性不断减损的客观实际,促使社会各界逐渐形成了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意识理念,并逐步得到政治和法律的反映和确认。法律框架是落实生物多样性保护理念的依据,法律制度是维系框架实施的必要措施,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体系在这几方面都取得了较大的进步。二、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治和实践(一)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体系建设大成30周年所庆文集|099||100|目前,我国在生物多样性保护领域的立法状况是,已经形成了比较系统和全面的法律规定,在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的相关法律中,对于生物多样性保护事宜作出了明确的规范和规定。主要包括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下称《海洋环境保护法》),2017年修订通过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在第三章对海洋生态保护作出规定,明确了涉及海洋生态保护的范围包括“红树林、珊瑚礁、滨海湿地、海岛、海湾、入海河口、重要渔业水域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态系统,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海洋生物生存区域及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历史遗迹和自然景观”,这就让海洋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在《海洋环境保护法》占有比较重要的地位。此外,《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引进海洋动植物物种,应当进行科学论证,避免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由此确定了对海洋生物物种引进实施严格的科学论证制度,以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系统。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下称《野生动物保护法》),该法于1988年11月制订,2018年10月第三次修订。其中明确了将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纳入该法的保护范围。具体的法律规定包括几个主要特点,第一、对野生动物实施分类分级保护。其中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国家进行重点保护,在分为一级、二级的基础上,通过制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纳入保护范围。对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的,由地方制定地方野生动物保护名录,纳入地方野生动物保护范围。对于有专业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由国家制定相应名录进行保护。第二、对野生动物栖息地,在进行调查的基础上,确定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在此基础上确定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第三、加强对野生动物遗传资源的保护,对濒危野生动物实施抢救性保护。制定有关野生动物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建立国家野生动物遗传资源基因库,对原产我国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遗传资源实行重点保护。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下称《农业法》),该法于1993年制订,2012年第三次修订,其中第六十四条规定“国家建立与农业生产有关的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制度,保护生物多样性,对稀有、濒危、珍贵生物资源及其原生地实行重保护。从境外引进生物物种资源应当依法进行登记或者审批,并采取相应安全控制措施。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及其他应用,必须依照国家规定严格实行各项安全控制措施。”由此,国家在农业领域,明确了与农业生产有关的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基本法律制度,为农业生产领域的生物物种保护及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相关事宜,确定了严格的要求和原则。4)《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下称《生物安全法》),该法于2020年10月由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该法是在新冠疫情发生后,在高度重视生物安全的新形势下,我国在生物安全领域的首部基本法律。该法明确“生物安全,是指国家有效防范和应对危险生物因子及相关因素威胁,生物技术能够稳定健康发展,人民生命健康和生态系统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威胁的状态,生物领域具备维护国家安全和持续发展的能力。”并且将“防范外来物种入侵和保护生物多样性”纳入该法的适用范围,这样明确将生物多样性保护提高到国家生物安全保护的高度,赋予其更重要的法律地位。其中第六十条对涉及生物多样性保护作出了明确具体规定,“国家加强对外来物种入侵的防范和应对,保护生物多样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外来入侵物种名录和管理办法。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外来入侵物种的调查、监测、预警、控制、评估、清除以及生态修复等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5)《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下称《森林法》),该法于1984年首次制订,2019年第三次修订,作为森林保护、开发、利用等领域的基本法律,该法在森林资源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也作出了规定,第二十八条“国家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和提供林产品等多种功能。”将维护生物多样性作为森林资源保护的重要内容,也给森林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6)《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下称《草原法》),1984年首次通过,2021年4月最新修订。该法在第一条就明确“为了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发展现代畜牧业,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显然可见,《草原法》将维护生物多样性作为立法的宗旨之一。在具体制度中,第十八条规定“编制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遵循下列原则:(一)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促进草原的可持续利用”,将维护生物多样性作为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应当基本遵循的原则之一,为草原涉及的生物多样性保护,确定了原则和方向。7)《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下称《渔业法》),该法于1986年1月首次通过,2013年12月最新修订。该法对于涉及渔业领域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制定了相应的明确的条款规定,主要包括: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水产新品种必须经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后推广。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第十七条“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必须实施检疫,防止病害传入境内和传出境外,具体检疫工作按照有关动植物进出境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引进转基因水产苗种必须进行安全性评价,具体管理工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国家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并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大成30周年所庆文集|101||102|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下称《环境保护法》),该法涉及生物多样性的条文包括:1)、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2)、第三十条“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开发,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依法制定有关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引进外来物种以及研究、开发和利用生物技术,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显而易见,《环境保护法》作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规定,对生物多样性及其保护给予了高度的重视,作出了明确规定,也让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基本法律制度有了法律基础,为生物多样性领域的立法提供了保障。2.生物多样性领域的专门性法律长繁育区域建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未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第三十一条“禁止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的,必须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指定的区域和时间内,按照限额捕捞。在水生动物苗种重点产区引水用水时,应当采取措施,保护苗种”。第三十七条“国家对白鳍豚等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防止其灭绝。禁止捕杀、伤害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捞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执行。”《渔业法》通过上述条款,对于包括鱼种的选育、进口出口的管制、水产种质资源和重要经济价值水生动物苗种的保护、以白鱀豚为代表的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等方面在内的渔业领域内的生物多样性保护,作出了明确和具体的规范。8)《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下称《畜牧法》),2005年首次制订,2015年修正。该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和合理利用畜禽遗传资源,维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由此可见,《畜牧法》在生物多样性方面主要是涉及保护和合理利用畜禽遗传资源,侧重于生物物种的遗传多样性的保护。法律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包括:国家建立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制度,设立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负责畜禽遗传资源的鉴定、评估和畜禽新品种、配套系的审定。制定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制定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对原产我国的珍贵、稀有、濒危的畜禽遗传资源实行重点保护。省级根据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及本行政区域内畜禽遗传资源状况,制定和公布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根据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及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省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分别建立或者确定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承担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任务。由此,就畜禽遗传资源的保护建立起有效的法律制度。3.在生物多样性保护所涉及的具体领域如生物安全、防治外来物种入侵、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就地保护等方面,近些年来,国家和地方政府先后颁布了一系列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地方性立法。这些具有针对性和适用性的法律文件,也为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法治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提供了充分的保障和依据。具体来说,在生物安全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作为农业生物安全管理最主要的行政法规,与《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等行政规章,规定共同构成生物安全管理领域的主要依据。在防治外来物种入侵领域,以动植物检疫和防治病虫害为规范内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行政法规,《进境动物遗传参考文献:《中国的生物多样性保护白皮书》物质检疫管理办法》《进境植物和植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等部门规章,以及《关于加强外来物种入侵防治工作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都是这一领域中重要的法律依据。在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领域,《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和《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条例》等行政法规,《林木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湖北省环境保护条例》和《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均涉及自然领域中的遗传资源问题。在就地保护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作为第一部有关自然保护区的专门法规,对自然保护区生态保育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此外,诸如《甘肃省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和《黑龙江双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自然保护区方面的地方法规,也在就地保护方面作了很多有益的尝试,提供了很多经验。大成30周年所庆文集|103||104|4.在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专项立法方面《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下称《云南条例》)作为首部生物多样性保护领域的专项地方法规,于2018年9月21日经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于2019年1月1日正式施行。《云南条例》开国内生物多样性立法之先河,明确将“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作为条例制定的原则和目的。将该省域内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利用、管理等活动纳入该条例的适用范围。条例明确“生物多样性,是指生物(动物、植物、微生物)与环境形成的生态复合体以及与此相关的各种生态过程的总和,包含生态系统、物种和基因三个层次。”,同时也明确“法律、法规对生物多样性保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样,也为将来国家的生物多样性立法方面如果存在不一致之处,留有余地。此外,条例还规定了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基本原则,即生物多样性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持续利用、公众参与、惠益分享、保护受益、损害担责的原则。在具体规定方面,条例制定了涉及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监督管理制度,包括管理体制和规划、生物物种名录编制和管理、生物多样性保护设施建设、生物多样性保护联合执法机制、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损害补偿机制、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区域、部门协作机制等。此外,条例还对物种和基因的多样性保护、生态系统的多样性保护等具体方面,制定了相应的措施和规定,以规范在这些具体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公众参与和惠益共享机制,也作了明确的规定,让生物多样性保护更多获得公众的关注和参与,地方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也能通过参与获得惠益。条例的具体规定内容,在一定程度上整合和借鉴了现有的涉及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的内容,使其更加系统和完整地适用于生物多样性保护。《云南条例》的制定和实施,不仅意味着生物多样性领域保护观念的落实,而且预示着综合立法的趋势。这部条例虽然只是地方性立法,但是已经尝试对管理体制和规划、名录编制制度以及衔接机制等方面进行突破。对未来各地和国家层面上生物多样性领域的综合立法,都具有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总结与展望第十章作者:杨志鹏大成上海办公室黄琢大成武汉办公室大成30周年所庆文集|105||106|1“TheeconomicrealitiesofESG”,https://www.pwc.com/gx/en/issues/reinventing-the-fu-ture/take-on-tomorrow/download/sbpwc-2021-10-28-Economic-realities-ESG.pdf依据晨星公司公布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全球ESG基金资产规模已达2.7万亿美元,而彭博情报调查显示,到2025年,全球ESG投资规模预计将达到50万亿美元。由此可见,环境影响、社会责任以及公司治理能力等因素逐渐被纳入投资者的决策依据,ESG投资日益得到国际社会的重视和认可。国际社会及投资者对ESG合规与发展的要求,促使各国企业逐渐加入到ESG实践者的行列。根据普华永道的调查显示,79%的投资者表示ESG是其投资决策的重要因素,75%的投资者认为即使可能会降低短期盈利能力,企业也应当强调ESG相关议题,49%的投资者认为其会从那些在ESG问题上没有采取足够行动的企业撤资。1ESG管理和可持续发展经营模式,被视为能为企业吸引投资、拓展市场并创造自身价值的重要理念和框架体系,逐渐纳入企业的常规管理流程和制度架构。企业将ESG作为管理架构的重要环节和目标,并在日常管理中实践ESG原则,是获得长期利益和社会认同的前期投资手段。良好的ESG表现能为企业带来更多的发展机会和更高的社会声誉,提升员工的认同感、归属感和满意度,在全球市场中获得更大的竞争优势。同时,企业的ESG管理应进一步落实董事会及其他管理层的ESG合规责任,建立企业ESG文化,加强ESG风险和策略的洞察力和ESG信息披露的监督制度,及时评估和反馈ESG政策制度的实践效果,并据以改进和完善。2021年10月,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大会第十五次会议(COP15)第一阶段会议在云南昆明举行,COP15第二阶段会议,将于2022年12月在加拿大蒙特利尔举办。COP15第二阶段会议将审议和决定“2020年后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为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与治理做出规划,提供发展动力。1中国作为在国际社会中具有重要地位和话语权的大国,必然将紧跟全球ESG合规发展趋势,为ESG投资以及包括生物多样性在内的ESG合规理念推广与发展做出重大贡献。总结与展望大成30周年所庆文集|107||108|1来源:生态环境部《<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大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阶段会议会期会址调整》,https://mp.weixin.qq.com/s/g9XIMyclJ8_GKi32x3UsHQ大成律师事务所©2022大成。大成是一家通过其成员律所和联盟机构向全球范围的客户提供法律服务的全球法律执业机构。此文件未包含提供法律或其它咨询建议的意图,请勿根据文件内容采取或不采取行动。如需查看法律声明,请访问dentons.com。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公众号大成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10号邮编:100020总机:+861058137799传真:+861058137788网站:www.dentons.com邮箱:beijing@dentons.cn兆泰国际中心B座16-21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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