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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2021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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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附件 3 《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2021 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一、修订背景 《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环办气候〔2021〕9 号 附件 2)印发实施以来,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开展了 2020 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发电行业企业碳排放数据管理,经与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地方生态环境部门、重点排放单位座谈、调研,结合生态环境部碳排放报告质量专项监督帮扶等实践,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组织开展了《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修订工作,形成《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2021 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本次修订重点对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管理的发电行业(含自备电厂)重点排放单位发电设施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工作进行规范,强化企业碳排放数据过程管理,细化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数据在检测、记录、传递、保存、取样、制样、送检、存证和核算各环节的质量控制要求,压缩数据造假空间,提升可操作性,确保公平统一。 2 二、主要技术内容 本指南分为正文和附录。正文包括十三章,明确了指南的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工作程序和内容、核算边界和排放源确定、化石燃料燃烧排放核算要求、购入电力排放核算要求、排放量计算、生产数据核算要求、数据质量控制计划、数据质量管理要求、定期报告要求和信息公开要求等。 第 1 章“适用范围”,明确了本指南适用于使用燃煤、燃油、燃气等化石燃料以及掺烧化石燃料的纯凝发电机组和热电联产机组等发电设施。适用范围涵盖了《2019-2020 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发电行业)》纳入的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的机组类型。 第 2 章“规范性引用文件”,主要引用了指南中核算与监测活动数据与排放因子涉及的所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 3 章“术语和定义”,规定了 13 个主要术语。本次修订新增了“热电联产机组”“纯凝发电机组”和“母管制系统”定义,便于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组织数据报送和核查时准确识别配额分配方案纳入的发电设施类型。 第 4 章“工作程序和内容”,明确了本指南发电设施温室气体排放核算的九个工作程序和内容。 第 5 章“核算边界和排放源确定”,明确了本指南温室气体排放核算边界为发电设施的主要装置集合。排放源包括化石燃料燃烧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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