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整理:碳中和资料库公众号
二、主要任务
(一)严格执行环境信息依法强制性披露制度要求
1.环境信息披露主体。本省下列企业应当开展环境信息强
制性披露:重点排污单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
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的上市公司,以及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
债务融资工具企业;法律法规等规定应当披露环境信息的其
他企业。(省生态环境厅负责,以下均需地方各级党委和政
府落实,不再列出)
2.环境信息披露内容。环境信息披露应全面反映企业遵
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环境治理情况,具体内容可根据改革
实践和工作需要进行动态调整。涉及国家秘密的,以及重要
领域核心关键技术的,企业可依法依规不予披露。重点排污
单位应依法披露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
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等信息。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信息披露内容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规定执行,其他环境
信息披露主体按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依法披露。(省生态环
境厅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