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
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鲁科字〔2021〕2 号)
精神,进一步优化创新生态,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激发企业创新创造活力,加快推
进“科创济南”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补助是指为鼓励创新主体持续加大研发经费投入,市财政
按一定比例对符合条件企业的研发经费投入给予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受补助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济南市境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和当年入库的
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企业开展的研究开发活动符合国家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所属范畴,并
已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企业应积极填报研发统计数据。
(三)年销售收入 2 亿元以上企业,当年度研发投入须较上年度增加且占当年销售
收入的 4%(含)以上,连续两个纳税年度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年销售收入
2 亿元(含)以下企业,当年度研发投入须占当年销售收入的 6%(含)以上。
第四条 根据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创新成果产出以及重点支持领域等因素,设
置补助标准,具体如下:
(一)符合第三条的年销售收入 2 亿元以上企业,按其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
加计扣除费用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年销售收入 2 亿元(含)以下企业,按其当年
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 300 万
元,不足 5000 元的企业不再补助。
(二)当年新增Ⅰ类知识产权 1 项(含)以上的或当年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
的按 3%给予补助;当年新增Ⅱ类知识产权 5 项(含)以上的按 2.5%给予补助;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