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整理:碳中和资料库公众号
第六条 企业在项目建设前,通过收集相关资料、对拟选址区域开
展生物多样性调查、生态环境监测和评估等方式,掌握项目所在地及其
周围区域的生态环境本底状况,并将调查、监测和评估结果存档备查。
本底值超过当地标准、国际通则或国内质量标准时,建议充分论证
选址环境合理性,必要时考虑重新选址。
第七条 企业应根据东道国(地区)的法律法规要求开展环境影响
评价工作,采取合理措施降低和消除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东道国(地
区)缺乏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可参照国际通行规则标准或中国标准要
求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第八条 企业应加强施工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坚持生态优先、
绿色施工,做好生态保护以及大气、水、噪声、振动、辐射和固体废物
污染控制,减缓温室气体排放,通过规范化管理防止和减轻施工对环境
的不利影响。
做好生态修复工作,结合项目所在地周边资源禀赋、自然生态条件,
因地制宜制定生态修复方案。
第九条 企业根据建设项目行业、规模、工艺、污染物和温室气体
排放、生态影响和周边生态环境状况,建设和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废气、
废水或其他污染物的排放以及固体废物的处理处置应符合相应标准规
定,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做好运行期生态环境监测和管理
工作。
第十条 企业实施能源项目时,优先考虑清洁、绿色的可再生能源
项目。实施水利水电项目时,应尽量避免占用自然保护区和重要生物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