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资产总额在 2千万元至 1亿元(不含)人民币的,可以从事
年售电量不超过 30 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3. 资产总额在 1亿元至 2亿元(不含)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
售电量不超过 60 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4. 资产总额在 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
(三)从业人员。售电公司应拥有 10 名及以上具有劳动关系
的全职专业人员。专业人员应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专业知
识,具备风险管理、电能管理、节能管理、需求侧管理等能力,有
电力、能源、经济、金融等行业 3年及以上工作经验。其中,至少
拥有 1名高级职称和 3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技术职称包括
电力、经济、会计等相关专业。
(四)经营场所和技术支持系统。售电公司应具有固定经营场
所及能够满足参加市场交易的报价、信息报送、合同签订、客户服
务等功能的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和客户服务平台,参与电力批发
市场的售电公司技术支持系统应能接入电力交易平台。
(五)信用要求。售电公司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股东具有良好的
财务状况和信用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做出信用承诺,确保诚实守
信经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无失信被执行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发电企业、电力建设企业、高新产业园区、经济技术
开发区、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行业和节能服务公司所属售
电公司(含全资、控股或参股)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