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对新开办的绿色食品市场,工商部门允许其先开业,后
办理登记手续。对入场经营者,允许先营业,后办照。简化发照手
续,只收取工本费。
第六条市各新闻单位要加强绿色食品的宣传工作,并适当减免
绿色刊发广告的费用。
第七条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要集中资金,对从事
绿色食品生产加工和经销企业(农户)给予信贷扶持,提供各种金
融服务。
第八条国家绿色食品检测中心每批准一个绿色食品品牌,按该
品牌增加的利润入同级财政部门的所得税,在三年之内给予补贴。
补贴标准:第一年按新增所得税的 80%补贴;第二年按新增所得税
的70%补贴;第三年按新增所得税的 60%补贴。凡列入国家和省
的重点扶持企业按国家的扶持政策执行,但不重复优惠政策。
第九条鼓励和支持市内外单位和科技人员在我市发展绿色食品,
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转化科技成果。对于技术含量高、经济
和社会效益好的科技项目,科委可优先列入市科技攻关计划、星火
计划和科技成果推广计划,财政部门确保资金按时落实到位。对于
申办民营科技企业的单位和个人,可先登记后认定,即可先向所在
县级以上(含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工商营
业执照,再到同级委申请备案认定后,即可执行国家科委、财政部
发布的《科技企业会计核算规程》,并享受有关民营科技企业的优
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