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佳木斯市扶持绿色食品基地建设优惠政策VIP专享VIP免费

佳木斯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扶持绿色食品基地
建设优惠政策》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建设绿色食品基地,是市第九次党代会确定的四大基地
一,是发展我市特色经济的重大举措。为更好地扶持绿色食品基地
建设,现制定《佳木斯市扶持绿色食品基地建设优惠政策》。望各
地、各部门认真贯彻实施。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三日佳木斯市扶持
绿色食品基地建设
优惠政策
  第一条根据《黑龙江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
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黑政发[1999]54 号文件精神,
允许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饲料生产等企业按照产销一条龙的要求,
建立粮食生产基地,实行产销直接见面。对优质品种的粮食,凡已
有优质品牌注册商标和已获得绿色食品证书的,以及地市农业技术
推广部门认定的,也可以实行产销直接见面。
  第二条绿色食品加工和经销企业,可以在市所辖区内跨县
(市)收购只限自用的原粮。
  第三条按A级绿色食品生产技术规程生产的绿色食品,在购销
上要体现优质优价。
  第四条绿色食品加工和经销企业所需原料的运输和产品的销售
由税务部门出具带有承运联的销货发票(随货同行联),由工商部
门监管。
  第五条对新开办的绿色食品市场,工商部门允许其先开业,后
办理登记手续。对入场经营者,允许先营业,后办照。简化发照手
续,只收取工本费。
  第六条市各新闻单位要加强绿色食品的宣传工作,并适当减免
绿色刊发广告的费用。
  第七条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要集中资金,对从事
绿色食品生产加工和经销企业(农户)给予信贷扶持,提供各种金
融服务。
  第八条国家绿色食品检测中心每批准绿色食品品牌,按
品牌加的利润入同级政部门的所得税,在三年之内给予补贴
补贴:第一年按新所得税的 80%补贴;第二年按新所得税
70%补贴;第三年按新所得税的 60%补贴。凡入国家和省
的重扶持企业按国家的扶持政策行,但不优惠政策。
  第九条鼓励持市内单位和技人在我市发展绿色食品,
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成果。对于技术含量高、经济
和社会效益好的项目科委可优先入市计划星火
计划成果推广计划政部门确资金按落实位。对于
办民营技企业的单位和人,可先登记后认定,可先所在
县级以上(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工商营
照,再到同级委申请备案认定后,行国家科委政部
的《技企业会计核算规程》,并享受有关民营技企业的优
惠政策。
  第十条对新办的核算的销售绿色食品的商业企业经营单
位自开业之日管税务批准,可减征或者免所得税
一年
  第十一条直接从事绿色品养殖、加工需要使用国有使
用国有企业闲置土地的,可使、入租赁方式
取得使取出让方式取得的使,可按不低
40评估地价补交土地出金。租赁方式取得的使
可免收五年金。
  第十二条绿色食品生产单位属于乡镇企业的按照黑政发
[1997]6 号文件享受乡镇企业的优惠政策。同时执行《乡镇企业
委托国有粮食收企业收购粮食的意见》的政策。
  第十三条本优惠政策由农业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之日
施行。
资料来源http://www.jmsqjq.gov.cn/e/action/ShowInfo.php?classid=26&id=1691
佳木斯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扶持绿色食品基地建设优惠政策》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建设绿色食品基地,是市第九次党代会确定的“四大基地”之一,是发展我市特色经济的重大举措。为更好地扶持绿色食品基地建设,现制定《佳木斯市扶持绿色食品基地建设优惠政策》。望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实施。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三日佳木斯市扶持绿色食品基地建设优惠政策第一条根据《黑龙江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黑政发[1999]54号文件精神,允许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饲料生产等企业按照产销一条龙的要求,建立粮食生产基地,实行产销直接见面。对优质品种的粮食,凡已有优质品牌注册商标和已获得绿色食品证书的,以及地市农业技术推广部门认定的,也可以实行产销直接见面。第二条绿色食品加工和经销企业,可以在市所辖区内跨县(市)收购只限自用的原粮。第三条按A级绿色食品生产技术规程生产的绿色食品,在购销上要体现优质优价。第四条绿色食品加工和经销企业所需原料的运输和产品的销售由税务部门出具带有承运联的销货发票(随货同行联),由工商部门监管。第五条对新开办的绿色食品市场,工商部门允许其先开业,后办理登记手续。对入场经营者,允许先营业,后办照。简化发照手续,只收取工本费。第六条市各新闻单位要加强绿色食品的宣传工作,并适当减免绿色刊发广告的费用。第七条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要集中资金,对从事绿色食品生产加工和经销企业(农户)给予信贷扶持,提供各种金融服务。第八条国家绿色食品检测中心每批准一个绿色食品品牌,按该品牌增加的利润入同级财政部门的所得税,在三年之内给予补贴。补贴标准:第一年按新增所得税的80%补贴;第二年按新增所得税的70%补贴;第三年按新增所得税的60%补贴。凡列入国家和省的重点扶持企业按国家的扶持政策执行,但不重复优惠政策。第九条鼓励和支持市内外单位和科技人员在我市发展绿色食品,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转化科技成果。对于技术含量高、经济和社会效益好的科技项目,科委可优先列入市科技攻关计划、星火计划和科技成果推广计划,财政部门确保资金按时落实到位。对于申办民营科技企业的单位和个人,可先登记后认定,即可先向所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再到同级委申请备案认定后,即可执行国家科委、财政部发布的《科技企业会计核算规程》,并享受有关民营科技企业的优惠政策。第十条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销售绿色食品的商业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第十一条直接从事绿色品养殖、加工需要使用国有土地或需使用国有企业闲置土地的,可采取土地使用权出让、入股、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采取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按不低于40%的评估地价补交土地出让金。采取租赁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免收五年土地租金。第十二条绿色食品生产单位属于乡镇企业的按照黑政发[1997]6号文件享受乡镇企业的优惠政策。同时执行《乡镇企业委托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收购粮食的意见》的政策。第十三条本优惠政策由农业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资料来源:http://www.jmsqjq.gov.cn/e/action/ShowInfo.php?classid=26&id=1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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