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贵州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高质量发展,助力构建新型电力系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贵州省行政区域内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行业管理、备案管理、建设管理、电网接入、运行调度和监督管理等。第三条鼓励符合法律规定的各类电力用户、投资企业、专业化合同能源服务公司、光伏设备企业、自然人等作为投资主体,依法依规开发建设和经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第四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分为自然人户用、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和大型工商业四种类型。分布式光伏依托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应当位于同一用地红线范围内。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不超过380伏,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不超过10千伏(20千伏)、总装机容量不超过6兆瓦,一般工商—2—业分布式光伏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不超过10千伏(20千伏)、总装机容量原则上不超过6兆瓦,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为35千伏、总装机容量原则上不超过20兆瓦或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为110千伏、总装机容量原则上不超过50兆瓦。第五条分布式光伏发电上网模式分为全额上网、全部自发自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三种。自然人户用、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可选择全额上网、全部自发自用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可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具体由电网企业结合项目实际确定。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原则上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模式。涉及自发自用的,用电方、发电项目应位于同一用地红线范围内。第六条各市级、县级能源主管部门要规范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市场秩序,不得设置违反市场公平竞争条件,不得要求配套产业或者投资、违规收取项目保证金,不得干预产权方自主选择投资主体。各类投资主体要充分考虑电网承载力、消纳能力、安全不对第三方造成损害等因素,有序开发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利用农户住宅建设的,应征得农户同意,考虑房屋结构安全,切实维护农户合法权益,不得违背农户意愿、强制租赁使用农户—3—住宅。投资主体不得利用居民信息贷款或变相贷款,不得向居民转嫁金融风险。第七条电网企业承担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条件的落实或认定、电网接入与改造升级、调度能力优化、电量收购等工作,配合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开展分布式光伏接入电网承载力及提升措施评估。第八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要积极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助力我省新型工业化建设,促进当地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优化工商业用电结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设计、施工过程中,要加强和当地民族特色、村容村貌、园区整体风貌、城镇景观等相统一、相协调。新建建筑在设计、施工中应充分考虑以后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建设条件。第二章行业管理第九条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统筹平衡集中式光伏发电与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发展需求,指导市级、县级能源主管部门综合考虑电力供需形势、系统消纳条件、电网接入承载力等,做好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引导合理布局,指导电网企业做好配套的电网改造升级和投资计划,推动本省有关方面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第十条各市级、县级能源主管部门在省能源局的指导下,会同有关部门推进辖区内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因地制宜利用各—4—类建筑屋顶及附属场所,引导投资主体有序开发建设,做好项目对周边生产、生活、生态环境影响的防范措施。各县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平均利用小时数、光伏设备市场价格、项目合理化收益等加强对开发企业的指导,投资主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原则,综合考虑投资建设成本、市场供求情况等,合理确定屋顶租赁价格,推广应用我省先进的光伏产品,设计案例。第十一条各县级能源主管部门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