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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账务处理
(一)重点排放企业购入碳排放配额的,按照购买日实
际支付或应付的价款(包括交易手续费等相关税费),借记
“碳排放权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
等科目。
重点排放企业无偿取得碳排放配额的,不作账务处理。
(二)重点排放企业使用购入的碳排放配额履约(履行
减排义务)的,按照所使用配额的账面余额,借记“营业外
支出”科目,贷记“碳排放权资产”科目。
重点排放企业使用无偿取得的碳排放配额履约的,不作
账务处理。
(三)重点排放企业出售碳排放配额,应当根据配额取
得来源的不同,分别以下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1. 重点排放企业出售购入的碳排放配额的,按照出售日
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扣除交易手续费等相关税费),借
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按照出售配额的账
面余额,贷记“碳排放权资产”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
业外收入”科目或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2. 重点排放企业出售无偿取得的碳排放配额的,按 照 出
售日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扣除交易手续费等相关税费),
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
入”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