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场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第四条 风电场应在并网前签订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
协议,以并网调度协议中约定的调度对象为基本结算单元参
与并网运行考核及辅助服务补偿。
第五条 能源监管机构依法对辖区内电网企业、电力调度
机构、电力交易机构和风电场执行本细则情况进行评估和监
管。依据本细则和能源监管机构授权,电力调度机构负责对
调管范围内风电场开展并网运行与辅助服务管理,向电力交
易机构推送考核返还与补偿分摊结果;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向
电网企业和风电场披露考核返还与补偿分摊结果;电网企业
负责对经营区域内风电场考核返还与补偿分摊结果进行结
算。
第二章 并网运行管理
第一节 安全管理
第六条 电力调度机构负责电力系统运行的组织、指挥、
指导和协调,风电场应严格遵守调度纪律,做好并网运行管
理工作。风电场、电网企业均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标准以及电力调度管理规程、电气设备运行规程,共同维护电
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七条 风电场有关安全管理要求参照《南方区域电力运
行管理实施细则》相关内容执行。
第二节 运行管理
第八条 风电场应与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根据平等互
利、协商一致和确保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原则,参照国家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