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下同)、水电、核电、风电、光伏发电、
光热发电、抽水蓄能、自备电厂;地市级电力调度机构直接调度
的容量为 10 兆瓦及以上火电、水电、风电、光伏发电、光热发
电、自备电厂等。
负荷侧并网主体是指南方区域地市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
直接调度的传统高载能工业负荷、工商业可中断负荷、电动汽车
充电网络等的可调节负荷(含通过聚合商、虚拟电厂等形式聚
合)。可调节负荷包括非直控型和直控型,直控型可调节负荷包
括直控型电力用户和直控型聚合平台;直控型聚合平台是指通过
聚合商、虚拟电厂等形式聚合多个负荷侧资源的集中控制平台,
具备响应调度指令对聚合范围内各类负荷侧资源进行统一控制
和运营的能力,包括直控型负荷聚合商、直控型虚拟电厂等。
新型储能是指电化学、压缩空气和飞轮储能等。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南方区域电力并网运行管理,风电、
光伏发电、新型储能和可调节负荷等专项实施细则中未明确的按
照本细则执行。并入南方电网运行的电源纳入电力并网运行管理
范围,条件具备时启动相关工作。具备条件的自备电厂应配合电
网企业及其电力调度机构完成技术改造,安装相关计量装置并接
入电网端。与当地省级政府签订特许权协议的外商直接投资企业
的发电机组,可继续执行现有协议;协议期满后的次月,执行本
细则。
第五条 新建发电侧并网主体完成以下工作后开展并网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