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电站(以下简称“独立储能电站”)。 其他新型储能(飞轮、
压缩空气等)电站可参照执行。
独立储能电站是指具备调度直控条件,以独立市场主体
身份直接与电力调度机构签订并网调度协议,不受接入位置
限制,纳入电力并网运行及辅助服务管理,并按照其接入位
置与电网企业和相关发电企业或电力用户等相关方签订合
同,约定各方权利义务的储能电站。
第四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技术标准及监管要求,建立健全新型储能项目公平参与电力
运行的调度机制,制定独立储能电站调度运行管理规程及调
用标准,明确相关并网要求和管理流程,为独立储能电站纳
入“两个细则”管理创造必要条件。
第五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和电
力系统安全运行需要合理调用储能资源。坚持以市场化方式
为主优化储能调度运行方向。对于暂未参与市场的配建储能,
尤其是新能源配建储能,电力调度机构应建立科学调度机制,
项目业主要加强储能设施系统运行维护,确保储能系统安全
稳定运行。燃煤发电等其他类型电源的配建储能,参照上述
要求执行,进一步提升储能利用水平。
鼓励以配建形式存在的新型储能项目,通过技术改造达
到同等技术条件和安全标准时,可选择转为独立储能电站参
与系统运行。鼓励探索同一储能主体可以按照部分容量独立、
部分容量联合两种方式同时参与的调度运行和市场模式。
第六条 能源监管机构依法对辖区内电网企业、电力调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