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直控型可调节负荷是指具备电力调度机构直接控制条件,并
与电力调度机构签订并网调度协议的可调节负荷,包括直控型电
力用户和直控型聚合平台(含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等形式聚合,
目前仅允许对同一地市管辖范围内的多个电力用户进行聚合)两
类。纳入本细则管理的直控型可调节负荷容量不低于 30 兆瓦,
向上或向下调节能力不低于 5兆瓦,持续时间不低于 0.5 小时。
第四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按国家有关法律及技术标准的要
求,制定相关调度运行管理规程及调用标准,明确相关并网要求
和流程,为可调节负荷纳入“两个细则”管理创造必要条件。
第五条 可调节负荷应严格遵守相关规程,做好并网运行管
理工作,其并网运行应遵循电力系统客观规律、市场经济规律以
及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的要求,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贯彻安
全第一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可调节负荷参与提
供辅助服务时,应具备相应技术条件,满足本细则的要求,并按
电力调度指令提供辅助服务。
第六条 能源监管机构依法对辖区内可调节负荷辅助服务调
用、考核与补偿等情况进行监管,并对区域内电网企业、电力调
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执行本细则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管。依据本
细则和能源监管机构授权,电力调度机构负责对调管范围内提供
辅助服务的可调节负荷进行管理与考核,向电力交易机构推送考
核补偿结果;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向电网企业和并网主体披露考核
补偿结果;电网企业负责对经营区域内的可调节负荷的考核与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