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光伏电站应在并网前签订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
度协议,以并网调度协议中约定的调度对象为基本结算单元
参与并网运行考核及辅助服务补偿。
第五条 能源监管机构依法对辖区内电网企业、电力调度
机构、电力交易机构和光伏电站执行本细则情况进行评估和
监管。依据本细则和能源监管机构授权,电力调度机构负责
对调管范围内光伏电站开展并网运行与辅助服务管理,向电
力交易机构推送考核返还与补偿分摊结果;电力交易机构负
责向电网企业和光伏电站披露考核返还与补偿分摊结果;电
网企业负责对经营区域内光伏电站考核返还与补偿分摊结
果进行结算。
第二章 并网运行管理
第一节 安全管理
第六条 电力调度机构负责电力系统运行的组织、指挥、
指导和协调,光伏电站应严格遵守调度纪律,做好并网运行
管理工作。光伏电站、电网企业均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标准以及电力调度管理规程、电气设备运行规程,共同
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七条 光伏电站有关安全管理要求参照《南方区域电力
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相关内容执行。
第二节 运行管理
第八条 光伏电站应与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根据平等
互利、协商一致和确保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原则,参照国家
有关部门制定的《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等示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