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南省耗煤项目煤炭消费替代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的通知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济源示范区发改统计局、航空港区发展和统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重点地区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有关要求,贯彻落实碳达峰碳中和要求,进一步优化能源消费结构,规范耗煤项目煤炭消费等量或减量替代管理,我委制定本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2024年12月30日河南省耗煤项目煤炭消费替代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碳达峰碳中和要求,进一步优化能源消费结构,规范耗煤项目煤炭消费等量或减量替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重点地区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涉及直接消费煤炭的新建、改建、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耗煤项目)。直接消费煤炭,是指以原煤、洗精煤、其他洗煤、水煤浆、型煤、煤粉等为燃料或原料,进行燃烧或生产加工等。煤炭消费等量或减量替代(以下简称煤炭替代),是指耗煤项目新增煤炭消费量,需由其他途径等量或超量减少煤炭消费来实现。第三条实施煤炭替代以促进煤炭清洁化利用为方向、提升煤炭利用效率为重点,坚持总量控制、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科学有序,坚决不搞“一刀切”,因地制宜、分类施策,逐步降低煤炭在能源消费总量中的比重。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单位负责推进煤炭替代工作,统筹产业绿色发展和能源安全保供、空气环境质量,确保完成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市、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单位负责实施本地区煤炭替代工作,组织项目建设单位编制并实施煤炭替代方案。第二章煤炭替代核算方法第五条煤炭替代来源仅限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国家及省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煤炭替代来源不得使用区域外煤炭替代量。煤炭替代量应当可监测、可量化、可复核。同一项目煤炭消费削减量不得重复使用。(一)淘汰落后产能、压减过剩产能以及企业关停、转产减少的煤炭消费量;(二)耗煤设备节能技改或拆除淘汰燃煤锅炉等设备减少的煤炭消费量;(三)以可再生能源、天然气、电力等清洁能源替代的煤炭消费量;(四)通过用能权市场购买的煤炭消费指标;(五)通过其他途径减少的煤炭消费量;(六)不得将使用石油焦、焦炭、兰炭等高污染燃料作为煤炭减量替代措施。第六条煤炭替代量,根据不同的替代途径科学核算。(一)淘汰落后产能、压减过剩产能或其他原因造成企业整体关停退出的,煤炭消费削减量应按照企业关停上一年度实际耗煤量核算;(二)部分耗煤设备设施关停拆除的企业,煤炭消费削减量应按照设备、设施关停上一年度实际耗煤量核算;(三)耗煤企业进行节能技术改造,提高煤炭利用效率形成的煤炭削减量,按照改造前后煤炭消费实际数据值的差额核算;(四)实施可再生能源、天然气、电力等清洁能源替代形成的煤炭消费削减量,按照替代设施进行核算;(五)通过用能权市场购买的煤炭消费量,按照双方交易合同及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关数据核算。项目购买的煤炭指标,建成投产的当年煤炭减量时不再予以压减;(六)通过其他措施产生的煤炭替代量。第七条根据产业绿色发展和大气污染防治要求,根据行业能效水平、污染物排放水平,煤炭替代实行行业和地区差别政策。(一)钢铁、焦化、化工、煤化工、石化、有色、建材等行业“两高”项目煤炭消费替代系数为1.5,具体以《河南省“两高”项目管理目录》为准。其他行业项目煤炭消费替代系数为1.2;煤电项目煤炭消费替代系数为1.0。(二)郑州、开封、洛阳、平顶山、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许昌、漯河、三门峡、商丘、周口、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等重点地区耗煤项目煤炭替代系数为1.1,其他省辖市替代系数为1.0。跨区域转移的项目,从严按照替代系数高的地区政策执行。第八条耗煤项目煤炭替代量是各项煤炭替代措施形成的煤炭消费削减之和。煤炭消费替代量计算公式为:Q=D×K1×K2。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