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加强清洁能源项目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各市直有关部门,各能源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一基地、两示范”的部署要求,实现山南市水电、风电、光伏三个千万千瓦的目标,积极发展清洁能源,结合我市当前清洁能源发展形势及存在问题,需进一步加强清洁能源(水电、风电、光伏)项目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科学谋划和布局(一)科学规划,分步实施。各县(区、市)根据资源、用地、电网接入和消纳、建设成本等,紧盯国家大力发展清洁能源窗口期,科学规划储备项目,合理确定开发规模,坚持规模化开发,同时避免只为固投上项目,贪大求全,脱离实际发展。(二)坚持规模化、基地化发展。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效率,降低开发成本,有效避免资源开发碎片化、低效化。坚持以规模化、基地化开发为导向,鼓励资源要素优先向大中型水电、风电、光伏发电项目配置,鼓励一家或多家企业联合规划开发30万千瓦以上基地风电、光伏基地并分期实施,统筹基地项目送出通道建设;基地资源原则上由一家企业集中开发,允许多家企业分2片、分期开发。(三)坚持一体化发展。坚持源网荷储和多能互补发展,风电、光伏发电资源要素优先向已建在建的水电站配置,形成水风光热蓄多能互补,提升送出通道利用效率,提高调节、消纳新能源能力。(四)坚守生态和发展底线。在风电和光伏发电项目开发中,将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放在首位,坚持牧光互补,原则上不在河谷富庶地带、军事禁区、生态保护红线内、机场和重要国省道周边开发光伏项目。新能源开发要有民族特色、地方特点,具备条件的可与旅游文化相融合。二、扩大市场开发主体(五)坚持市场主导,激发投资活力。鼓励不同市场主体,采取多种合作方式,依法依规投资开发新能源项目,坚持公平竞争、防止行业垄断,因地制宜、实事求是择优确定项目开发主体。(六)充分利用消纳能力。财政要拿出一定的资金支持消纳能力建设,鼓励具有电力送出能力、调峰资源企业统筹新能源项目开发,提升新能源发电质量和送出能力。鼓励有绿色能源消费需求企业积极投资开发新能源。(七)推进企业一体化开发。支持新能源装备业、制造业与3新能源一体化开发,鼓励源网荷储一体化发展、自发自用、余电上网。鼓励离网发展氢氧产业、绿氨、绿色甲醇等新能源制造业。三、规范项目管理(八)规范项目储备与申报。一是规模化基地化谋划。市能源局根据发展需要,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需求相结合,近期建设和远期规划相结合,合理制定全市清洁能源总体发展目标和规划,以基地化规划、市场化开发为原则,整体竞配、分批实施,同时抓好事前预防,防范“跑马圈地、圈而不建”,快速推进基地化规模化发展。二是项目储备。各县(区、市)按照市能源局发展规划,开展各项前期工作,储备具体项目,并按年度进行分解。三是送出线路及消纳能力核定。市能源局将各县(区、市)审核上报的项目汇总,由国网公司对送出线路及消纳能力进行分析,市能源局审核上报市政府核定。四是优选项目上报。市能源局将区域消纳能力反馈各县(区、市),并根据消纳能力、土地性质、输出通道、技术条件等方面综合评估,从申报项目中优选项目上报市政府。五是分配建设规模和竞配。按照自治区能源局批复的开发建设方案分配各县(区、市)年度建设规模,有竞配要求的由市能源局组织开展竞配,涉及基地化、规模化的接续项目和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优先开发的重点项目,将优先直接配置、不再组织竞配。六是项目备案或核准。根据相关法律法4规和自治区相关要求,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原则上由市能源局负责备案。水电、电网项目确需核准的,由发展改革部门按照相关程序办理。(详见附件)(九)加强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新能源项目,优先纳入并网规模。项目单位和地方政府要积极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加快办理相关前期手续。竞配成功后取得中选通知书或直接取得开发权的开发企业应在15个工作日之内和所在地县(区、市)人民政府、市能源局签订三方开发协议。原则上,新能源备案项目在正式取得开发权后1个月内完成备案,核准项目在正式取得开发权后3个月内完成核准,逾期未完成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