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海事局海上光伏海事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上光伏建设、运维期间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海上交通秩序,保护通航水域环境,保障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及人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连云港海事局管辖海域从事海上光伏选址、建设、施工、运维及与水上通航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有关的船舶、人员、设施及单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连云港海事局及其分支、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辖区海上光伏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通航管理第四条海上光伏的规划和项目选址应当充分考虑与航道、航路、锚地、船舶定线区、船舶报告区、安全作业区等海上交通功能区域的安全距离,充分考虑通航环境、通航资源、水文地质等条件,合理布局,科学规划项目选址。海上光伏项目立项阶段应当开展海上通航安全影响分析,进行通航安全专题研究。第五条海上光伏项目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应当根据情况配备防止船舶碰撞的设施、设备并设置专用航标。建设单位应当确保水上通航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水上通安全设施应包含但不限于警戒船、安全警示标志等。建设单位应根据需要建设电子围栏,确保有效运行。第六条海上光伏海底电缆路由布置应注意与航道、锚地保持安全距离,严禁穿越锚地水域,在穿越航道、航路或通航河道时,应增加海缆埋深,必要时设置保护层,确保海缆埋深能满足最大通航船型应急抛锚要求。海缆路由应减少与其他管线的交越,当海缆交越或靠近现有的海底电缆和其他管线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第七条海上光伏架空电缆铁塔场区禁止除施工船舶、运维船舶以外的船舶进入,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设施,提醒周围船舶禁止驶入。海上光伏架空电缆布置应当保持足够的净空高度,施工船舶、运维船舶通过海上光伏架空电缆的富裕净空高度应当不小于2米。第八条海上光伏应当避免对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过往船舶导助航系统和船舶驾驶人员正常操纵船舶、瞭望造成影响。必要时应当开展专题研究,配备相应的设施以消除不利影响。第九条海上光伏建设、运维等涉及测量、建筑、吊装、拖带、打桩、拆除以及其他水上水下活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办理水上水下作业许可或报告手续,并落实通航安全保障措施。第十条海上光伏项目建设、施工、运维单位应当及时清除建设过程中及建设完成后产生的障碍物,不得遗留任何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的隐患。在碍航物未清除前,必须设置规定的标志、显示信号,并将碍航物的名称、形状、尺寸、位置和深度准确地报告海事管理机构。第十一条海上光伏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有关通航安全的技术参数提交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备案,并申请发布航行通告,向海图管理机构申请在海图上进行标识。第十二条海上光伏达到设计使用寿命,不再运营使用的,应当进行拆除,恢复水深条件及水域交通功能,必要时对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水域进行扫测。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十三条建设、施工、运维单位应当对出海人员实施分类管理,明确和细化船员、海上光伏作业人员、临时性出海人员的管理要求。海上光伏作业人员指在光伏施工、运维期长期劳务人员以及提供技术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临时性出海人员指不从属于船员、海上光伏作业人员,因特殊需要或者特定任务,临时性出海的技术、管理、服务等人员。第十四条船员应当持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所要求的相应证书。应当熟悉施工内容、附近水域通航环境,及时关注光伏及其附近水域的水文、气象、海况、航行通(警)告等内容。第十五条海上光伏作业人员应当参加海上交通安全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关培训合格证明。出海作业前接受安全教育,确保掌握海上救生消防基本知识,熟悉作业区域的水文气象、海况工况条件、安全要求等。第十六条临时性出海人员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