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麻江县公开征求《麻江县规范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VIP专享

1麻江县规范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管理,全面消除安全隐患,促进光伏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新能源项目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黔能源新〔2023〕16号)《贵州省光伏发电项目用地管理办法(试行)》(黔自然资函〔2023〕564号)和《黔东南州风电光伏资源开发指导意见》等要求,现制定指导意见如下:一、加强科学谋划和布局为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效率,降低开发成本,避免资源开发碎片化、低效化,我县坚持以规模化、基地化开发为导向,坚持合理竞争不垄断原则,因地制宜、实事求是择优确定项目开发业主。二、明确规范对象本指导意见主要规范分布式光伏项目,包含自然人利用自有住宅屋顶建设的分布式屋顶光伏项目、工商业企业利用自有合法空间资源建设的分布式光伏项目、投资主体租赁工商业企业合法空间资源或自然人产权屋顶建设的分布式光伏项目。三、明确建设条件(一)选址要求21.根据国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分布式光伏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及设施应具有合法性,利益相关人无异议,所依托的建筑物、场地及设施应为业主所有。2.项目建设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乡镇(街道)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并与周边建筑物、景观(风貌)相协调。3.不得以建设分布式屋顶光伏项目为由,对光伏板下方空间进行围合,在楼顶和平台搭建采光房、钢棚等违法违章建筑。4.自然人利用自有住宅屋顶或光伏投资企业租赁私营自然人产权屋顶建设的分布式屋顶光伏项目仅限利用屋顶资源,光伏组件不得超出屋顶投影区域;不得以建设分布式屋顶光伏项目为由占用宅基地、公共空间以及各类零散用地资源。5.工商业企业利用企业内部合法空间资源建设分布式光伏项目,需满足消防、安全要求。6.以220伏、380伏低压接入的分布式屋顶光伏项目装机规模不应超过现有配变容量和低压线路承载能力的80%。(二)安全要求1.分布式屋顶光伏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应符合住建部门要求的结构安全性,要有相应资质单位出具的安全鉴定报告。2.光伏发电设备应设置可操作、可闭锁、具有明显断开点的开关设备,满足电网要求的频率、电压、功率因数等参数。综合3考虑防雷接地措施及接地电阻要求,接地电阻应符合防雷设计标准。3.光伏发电系统的支架及其支撑件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及抗腐蚀能力,并与主体结构有可靠的连接和锚固,应委托相应资质单位出具设计报告。4.光伏发电系统安装位置不得妨碍他人通行、通风、采光,不得影响消防、环保等设备的正常使用、检修和安全检查。5.光伏组件应根据建筑屋面现状与安装光伏组件的数量,按集中优先、整齐对称、色调和谐、美观统一的原则进行屋面布置的深化设计,施工图上组件排布应体现尺寸,同时体现组件与建筑边沿的距离。其中建筑为坡屋面结构时,光伏组件应顺坡安装,组件方阵表面与安装屋面的垂直高度不应超过0.5米,光伏板不得超出屋面外沿。建筑为平屋面结构时,光伏组件应与建筑外立面保持0.5米以上安全距离,安装最低一侧高度与屋面距离不得超过0.5米,最高一侧高度与屋面距离不得超过1.5米,不得采取“人字形”安装,不得形成封闭空间。(三)禁止建设范围1.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区、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旅游景区范围内的房屋。2.屋面(包括瓦片、瓦片承重结构、屋面平台)已经年久失修,存在结构等安全风险的建筑。3.存在其他不得安装的情形,如违章建筑、临时建筑、废弃4建筑、拆迁计划区域或存在安全隐患和影响相邻利害关系人的日照、通风、采光等。四、明确投资主体要求(一)自然人利用自有住宅屋顶自行建设的分布式屋顶光伏项目。自然人需向属地乡镇(街道)政府报备,方可开展项目开发建设工作。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安装业主、屋顶产权所有者、电费收益账户(不得捆绑对公账户)应为同一自然人。2.委托设计、安装、运维的主体要具备与光伏发电项目服务内容相匹配的专业资质(从业人员具备与服务内容相匹配的技术能力或上岗证书,并严格按照相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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