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川渝一体化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市场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VIP专享

—1—附件1川渝一体化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市场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纲要》(国务院公报2021年第31号),进一步推动川渝电力市场建设,充分挖掘川渝地区调峰资源,实现调峰资源跨省互济,提升清洁能源消纳空间,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相关配套文件、《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积极推进跨省跨区电力辅助服务补偿机制建设工作的通知》(国能综监管〔2014〕456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完善电力辅助服务补偿(市场)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能发监管〔2017〕67号)、《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规〔2021〕1051号)、《关于进一步推动新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和调度运用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22〕47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发改体改〔2022〕118号)、《关于加快推进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工作的通知》—2—(发改办体改〔2022〕12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价格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4〕196号)等文件和有关法规规定制定。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四川、重庆两省市间开展的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后续待条件成熟,可将西藏电网及相关市场主体纳入到本市场中。第四条本规则所指电力调峰辅助服务是指在川渝区域内,当省(市)内调峰资源无法满足该省(市)调峰需求时,以市场化方式开展的调峰资源跨省(市)调用,通过调整省间联络线电力计划的方式实现。第五条川渝一体化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市场(以下简称“川渝调峰市场”)可在全年范围内全时段按需开展。当某一省级电网预测下调峰资源不足或短期内有弃电风险时,相应省级电力调度机构向区域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市场申报,市场运营机构及时启动川渝调峰市场。第六条省(市)内调峰资源优先满足本省(市)内调峰需求,富余能力参加川渝调峰市场交易。第七条川渝调峰市场坚持市场化导向,市场主体自主自愿参与市场,按照“谁提供、谁受益,谁接受、谁承担”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运营。第八条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以下简称“华中能源监管局”)会同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四川能源监管办”)负责对川渝调峰市场实施监管。—3—第二章市场成员第九条市场成员包括市场运营机构和市场主体。第十条市场运营机构包括西南区域省级及以上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第十一条市场主体包括:(一)服务提供方:调峰资源富余省的单机容量100兆瓦及以上的统调并网燃煤火电机组、充电功率10兆瓦及以上且持续充电时间2小时及以上的统调并网独立储能、单机容量100兆瓦及以上的统调并网抽水蓄能电站,已完成电力市场注册的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等负荷侧调节资源。(二)服务需求方:调峰资源不足省的水电、风电、光伏发电单元。(三)输电方:电网企业。第十二条区域电力调度机构的权利和义务:(一)负责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川渝调峰市场技术系统。(二)按市场规则组织运营川渝调峰市场。(三)负责对市场交易进行安全校核。(四)向相关电力交易机构提供交易结算所需信息。(五)按规定披露和提供川渝调峰市场相关信息。(六)向能源监管机构报送市场运行信息。(七)法律法规及相关市场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省级电力调度机构的权利和义务:—4—(一)会同电力交易机构建设和运营川渝调峰市场。(二)建设、运行和维护相关调度技术支持系统。(三)负责对省内电力平衡调节需求进行评估,对市场交易需求进行校核,及时、准确、严格执行市场出清结果。(四)负责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交易结算所需信息。(五)按规定披露和提供川渝调峰市场相关信息。(六)法律法规及相关市场规则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第十四条区域电力交易机构的权利和义务:(一)负责市场主体交易注册工作。(二)负责市场交易结算的归口管理,提供电力交易结算依据及相关服务。(三)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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