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第一批试点县年度考核指标及奖励标准年度考核指标分档类型考核年度年度考核指标值年度奖励标准(万元)试点期间新建充电基础设施功率利用率第一档2024年度2%10003%12005%15002025年度2.5%10003.5%12005.5%15002026年度3%10004%12006%1500第二档2024年度1%10002%12004%15002025年度1.5%10002.5%12004.5%15002026年度2%10003%12005%1500第三档2024年度0.5%10001%12002%15002025年度1%10001.5%12002.5%15002026年度1.5%10002%12003%1500注:1.充电桩功率利用率=充电量/(额定功率*投运时长),换电站功率利用率=换电量/(充电机额定功率*投运时长)。2.2024年,第一档对应的是2023年全年新能源汽车渗透率高于35%且低于45%的省,第二档对应的是2023年全年新能源汽车渗透率高于25%且不低于35%的省,第三档对应的是2023年全年新能源汽车渗透率不低于14%且不高于25%的省。2025—2026年的分档标准另行发布。13.试点县在试点期间新建的充电桩,按单桩额定功率120kW且单枪最大输出功率达到120kW的直流充电桩作为标准桩进行折算。单桩额定功率120kW(含)—360kW(不含)充电桩,可按额定功率除以120kW(向下取整)折算标准桩数量;单桩额定功率360kW(含)以上,可按额定功率除以120kW(向下取整)后,再乘以1.5倍系数折算标准桩数量。4.试点县应因地制宜积极探索换电、光储充、全液冷、V2G等新技术新模式应用。换电站按照总额定功率除以120kW(向下取整)后乘以3倍系数折算标准桩数量;光储充充电站按照总额定功率除以120kW(向下取整)后乘以2倍系数折算标准桩数量;具备全液冷充电设备的充电桩按照总额定功率除以120kW(向下取整)后乘以2倍系数折算标准桩数量。5.试点期间新建充换电基础设施可用率不低于99%,且应提供不低于6年运营服务保障。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