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1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关信息披露,引导上市公司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推动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第二条上市公司应当将可持续发展理念融入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管理活动中,持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履行社会责任、健全公司治理,不断提升公司治理能力、竞争能力、创新能力、抗风险能力和回报能力,促进自身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逐步强化对经济、社会和环境的正面影响。第三条北交所上市公司可以按照本指引及本所相关规定自愿披露《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或《上市公司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报告》(以下统称为《可持续发展报告》),报告中涉及本指引规范的内容规定范围的,需与本指引的相关要求保持一致。根据本指引披露《可持续发展报告》的上市公司以下简称“披露主体”。第四条披露主体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按照本指引编制《可持续发展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披露,披露时间应当不早于年度报告。《可持续发展报告》的报告主体和报告期间应当与年度报告保持一致。第五条披露主体应当结合自身所处行业和经营业务的特点,在本指引设置的议题中识别每个议题是否预期在短期、中期和长期内对公司商业模式、业务运营、发展战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融资方式及成本等产生重大影响(以下简称财务重要性),以及企业在相应议题的表现是否会对经济、社会和环境产生重大影响(以下简称影响重要性),并说明对议题重要性进行分析的过程。披露主体经识别本指引设置的议题对于其既不具有财务重要性,也不具有影响重要性的,应当按照本指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解释说明。除本指引设置的议题外,披露主体还应当结合所处行业特点、行业发展阶段、自身商业模式、所处价值链等情况,识别并按照本指引的要求披露其他具有财务重要性或者影响重要性的议题。第六条披露主体披露的可持续发展相关信息应当客观、真实地反映披露主体在可持续发展方面的表现,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应当采用国家、地方、行业或公认的国际标准等规范要求的术语、单位和计量方法且数据的测量与计算方法应当保持前后一致,便于披露主体不同时期量化数据和信息的比较,以及不同披露主体之间信息的比较;(二)涉及数据引用的,应当注明来源,涉及专业术语的,应当对其含义作出通俗解释;(三)数据的采集、测量与计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披露主体应当对相关数据进行追溯调整并说明调整的情况与原因。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披露主体应当说明原因。披露主体应当提高可持续发展相关数据收集、核算与分析的信息化、数字化水平,增强所披露数据的可靠性与可比性,不断提高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质量。第七条因相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由于其他特殊原因,披露主体无法按照本指引个别条款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可能严重损害披露主体利益,或者确不适用相关条款、议题未被识别具有财务或影响重要性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披露内容或者采取替代措施,但应当充分说明原因。法律法规对披露主体可持续发展相关信息作出强制性披露要求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八条披露主体在《可持续发展报告》中披露财务影响、温室气体减排目标等需要估算的信息或预测性信息的,应当基于合理的基本假设和前提,并对可能影响估算准确性或预测实现的重要因素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估算或预测性信息所依据的假设和前提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第九条披露主体应当关注利益相关方的诉求和关切,本所鼓励披露主体就《可持续发展报告》了解、征集利益相关方意见,通过访谈、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促进与利益相关方的有效交流,提升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质量。第十条披露主体在识别可持续发展相关影响、风险和机遇,分析可持续发展...